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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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苏国税函[2009]182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182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九年六月四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保证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税系统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依照规定的程序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本。

第三条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执行、价款的结算、归档等内容。

第四条合同管理遵循订立、执行、付款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其中采购部门负责合同条款的草拟,政府采购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资产管理部门、项目需求部门、技术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与执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货款结算,合同归档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各级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以书面方式约定合同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以及见证方等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库〔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4日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1. 引言政府采购机构是负责公共资源采购的机构,也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部门之一。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大量的文件和档案产生,这些档案包含了政府采购的重要信息和决策依据,具有很高的价值和保密性。

因此,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便于查找的性能。

2. 档案移交的基本原则2.1 完整性原则档案移交应确保移交的档案内容完整、真实、可信。

移交的档案应包括全部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和档案材料。

2.2 及时性原则档案移交应及时进行,即在一项采购项目完成或终结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进行移交。

延迟移交可能导致档案丢失或难以查找,影响后续的工作。

2.3 安全性原则档案移交应确保档案的安全性,防止档案被损坏、灭失或泄露。

移交前应对档案进行清点、整理和归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4 效率原则档案移交应高效、准确地进行。

移交时应制定详细的移交计划,并加强与档案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移交的顺利进行。

3. 档案移交的步骤和要求3.1 档案移交的步骤档案移交的步骤主要包括准备和清点档案、制定档案移交计划、移交文件和档案材料、确认移交接收和归档。

具体步骤如下:3.1.1 准备和清点档案在进行档案移交前,政府采购机构应对档案进行准备和清点。

包括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并和装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找性。

3.1.2 制定档案移交计划政府采购机构应事先制定档案移交计划,明确移交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移交的内容。

移交计划应与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并获得其认可和支持。

3.1.3 移交文件和档案材料按照移交计划,政府采购机构应将文件和档案材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

移交时应填写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的文件和档案材料的名称、数量和特点。

3.1.4 确认移交接收和归档档案管理部门收到移交的文件和档案材料后,应进行接收和核对。

核对无误后,应及时进行档案归档工作,确保移交的档案安全、有序地保存和利用。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苏财购〔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8〕18号各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6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8〕42号)文件的要求和部署,从2018年8月至11月,我局组织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确定的被检查单位名单,2018年度我市共检查34家代理机构(附件一)。

1.公司注册地在苏州市区的共23家(含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5家),检查工作由市局检查工作组负责实施;2.注册地在市(县)的共11家,其中张家港市2家,常熟市3家,太仓市2家,昆山市4家,检查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检查内容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本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详见附件二)。

三、检查步骤(一)代理机构1.注册地在苏州市区的代理机构(1)自查阶段(8月6日~8月10日)。

被检查单位应准确汇总2017年度代理并实施完毕的(已至财政部门完成备案)苏州大市范围内货物、服务、小额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并按照采购方式填写《2017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一览表》(附件二),2017年度未开展政府采购业务(货物、服务、小额工程类)或一览表中统计项目总数少于5个的代理机构应在一览表备注栏中填写说明。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各省队市管优秀运动队:为进一步加强对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流程,落实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开拓我省体育用品业产业开发新思路,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对体育装备、器材采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2006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对体育装备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机关、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及各省队市管优秀运动队。

第三条省体育局机关、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及各省队市管优秀运动队(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自筹资金,以购买、委托、租赁或雇用等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分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部分:1、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根据省政府每年公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各采购人委托省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2、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准并纳入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省体育局指定的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3、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省级集中和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实施的项目,由各采购人委托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的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另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相关人员都有保护政府采购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

谁负责”。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采购人存档备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

第七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二章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和范围第八条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1.政府采购预算表;2.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和审核表;3.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1.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2.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审批资料;3.自行组织采购的申请及批复资料;4.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批复;5.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确认记录,包括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有关文件、资料;6.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其变更事项(包括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7.获取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登记表;8.专家咨询论证会记录;9.已发出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说明和答疑记录;10.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11.评审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12.库外专家使用备案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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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相关人员都有保护政府采购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

谁负责”。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采购人存档备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

第七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二章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
1.政府采购预算表;
2.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和审核表;
3.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
1.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
2.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审批资料;
3.自行组织采购的申请及批复资料;
4.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批复;
5.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确认记录,包括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有关文件、资料;
6.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其变更事项(包括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
7.获取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登记表;
8.专家咨询论证会记录;
9.已发出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说明和答疑记录;
10.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11.评审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
12.库外专家使用备案审核表。

(三)政府采购开标(含谈判、询价)文件
1.采购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等;
2.在递交采购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对递交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
3.采购项目样品送达记录;
4.接受供应商投标或谈判的记录;
5.开标一览表;
6.开标(谈判、询价)过程有关记录;
7.开标(谈判、询价)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四)政府采购评审文件
1.评审专家签到表及现场监督人员签到表;
2.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底稿等评审过程记录;
3.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记录;
4.评标或谈判报告,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说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等;
5.经监督人员签字的现场监督审查记录;
6.评审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五)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文件
1.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认意见;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采购结果公告(公示)记录(含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
4.公证书;
5.与中标(成交)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1.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依法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等相关记录。

(七)政府采购验收及结算文件
1.项目验收记录;
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或抽查报告等有关资料;
3.发票复印件及附件;
4.其他验收文件资料。

(八)其他文件
1.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2.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记录及投诉处理决定等;
3.采购过程中的音像资料;
4.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三章政府采购档案收集、整理与保管
第九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或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经办人员或责任人将该采购项目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内容齐全完整;
(二)规格标准统一;
(三)要求是原件的,不可用复印件替代;
(四)签名、印鉴手续齐全,首页应有“政府采购档案目录”字样;
(五)符合国家有关档案质量标准,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保证政府采购档案标识清晰、保管安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光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应在档案目录中统一编号,单独保存。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档案按照年度顺序编号组卷,卷内材料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排列,依次为项目预算及预算执行文件、项目采购准备文件、项目开标(谈判、询价)文件、项目评审文件、采购结果文件、项目采购合同文件、项目验收文件及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政府采购档案的使用、移交与销毁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档案查阅、使用制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印或出借政府采购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使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照档案主管部门及档案法规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销毁。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将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
(二)涂改、损毁档案的;
(三)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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