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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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各业主大会: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10512(颁布时间)20010701(实施时间)20190316(失效时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文号)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第十条机动车在实行计时收费器收费的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停车位使用费;(二)使用交费凭据的,将交费凭据按规定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三)在交费凭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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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20 1 9
1月7
日 ,
陈吉 宁 市 长 召 开 专 题会 议 研 究 , 原 则 同 意 了 《 方
案 》 并形 成会议 纪要 。 目 前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都 在 按
分 工推 进落 实 中 。
二 是研 究 支 持 骨 干 企 业 成 立 末 端 配 送 服
务 联 盟 。 为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鼓 励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 市 商务 局组织 重 点 企 业 发 起 成立 “ 北 京 末 端 配 送
一 、 推 动 快递 三 轮 车 规 范 管 理 一 是 起 草 了 《 北 京 市 快 递 行 业 电 动 三 轮 车 规 范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上 报 市 政 府 。 按 照 “ 两 条 例 一决 定 ” 相 关 要求 , 市 商 务 局 会 同 市 邮 政 管 理局 、 市交 管局 等 部 门 , 结 合 本 市 快 递 行 业 发 展 实 际 , 研究 起草 了 《 北京 市 快递 行 业 电 动 三轮 车 规 范 管 理工 作 方 案 》 ( 以 下 简 称 《 方 案 》 ) 上 报 市 政 府 。 《 方 案 》 明 确 了 “ 禁 限 结 合 、 以 限 促 禁 、 标 本 兼 治 、 综合 施策 ” 的 工 作 思 路 ; 提 出 了 “ 以 市 场 为 主 导 , 用 3 5 年 时 间 , 逐 步 用 新 能 源 货 车 替 换 电 动 三 轮 车 , 实 现 电 动 三 轮 车 总 量 逐 年 递 减 ” 的 工 作 目 标 ; 通过 制 定 通行 政策 、 完 善 配套 设 施 、 推 进 模 式
( 一 ) 针 对 快 递 车 辆 , 拟 通 过 使 用 合 法 规 范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逐 步 替 换 现 有 的 快 递 电 动 三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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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 。
机 动 车停 车 工 作 是 交 通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市委 、 市人 大 、 市 政府 高 度 重 视 。 市 委 蔡 奇 书
记 多次就 停 车工 作作 出 重 要 批示 , 《 停 车条 例 》 实
施后 , 专 题 听 取 了 停 车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汇 报 , 并 作
根据 《 停 车条 例 》 规定 , 市 级相 关 部 门 需 制 定
1 2 个 配套文 件 , 涉 及设 施 规 划 建 设 、 道 路 停 车 电
子 收费 、 规范 管理 等方 面 , 截 至 目 前 已 出 台
个 9

是 一 围绕 规划 建设 , 出 台 了 居 住 区 停 车 泊 位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 书 面 )
年 2 0 1 9


26
日 在 北 京 市 第 十 五届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会议上
北 京 市 交通 委 员 会
主 任 、 各 位副 主 任 、 秘 书 长 、 各位委 员 : 《 北 京市 机 动 车 停 车 条 例 》 ( 以 下 简 称 《 停 车
出 明 确 指 示 。 市人 大 直接 主 导 停 车 立 法 工作 , 从
立项 到 颁 布历 时 三年 , 反 复 征 求 和 充 分 吸 收 了 社
会各 方 面 的 意见 , 凝 聚 了 广 泛 共 识 , 历 经 两 届 市
人 大常 委会 四 次 审 议 。 市 政 府 陈 吉 宁 市 长 要 求
印 发 了 宣贯 工 作 方 案 , 召 开 了 全 市 宣 贯 大 会 , 部
署 宣传 培训 、 贯彻 实 施 工 作 任务 。 市 、 区 、 街 乡 镇

关于对全市公用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关于对全市公用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关于对全市公用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1.09.16•【字号】京政办发[1981]78号•【施行日期】198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对全市公用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六日京政办发[1981]78号文件转发)为了维护首都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对机动车停车场加强统一管理的指示,特做如下规定:一、凡现有道路两侧、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游览地区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各单位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自建的停车场),均属公共交通设施,一律由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外,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占用或改变使用性质。

二、今后凡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体育设施,必须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地。

停车场的设计要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现有公用机动车停车场,经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组织人员收停车费。

同时要报经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执照。

收费标准及营业事项,要执行市工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未经批准已经组织收费的,要重新报经公安交通和工商管理部门审定,补办手续。

不经审核擅自收费的应予以取缔。

四、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影剧院及大型饭店的停车场,暂不收停车费。

其它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如遇有大型集会、政府级的各种代表团访问参观或有公安局加派交通警卫管理的和为其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车辆停放,免收停车费。

五、公用机动车停车场地的维护,要随着道路管理的分工,分别由市、区县道路养护部门纳入道路维护计划。

凡收费的停车场,由收费单位按市政或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交纳场地维护费和设施费,日常保洁工作由收费单位负责。

六、本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公安局施行。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新版)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新版)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新版)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11月1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现发布《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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