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国思想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答:(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明律的惩罚重在: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关于亲属间强奸罪之罪:强奸同宗无服亲属或同宗无服亲属之妻,唐律仅视为一般强奸罪,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则加重至斩监侯。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旳变化 1、中央三法司:刑部主审判,大理寺主
复核,都察院主监察。 2、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 3、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徒刑下列案件 4、 乡申明亭、旌善亭
二、诉讼制度旳特点 1、禁止越诉 《大明律》:“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诉者,笞
五十”。 2、禁止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加重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 所诬罪三等,最高刑杖一百流三千里。 3、禁止匿名书信告人
2、《明大诰》
明初旳尤其刑法,落实朱元璋“重典治乱世” 旳思想,共4编236条:《大诰一编》、《大诰 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明大诰》特点: (1)列举酷刑案例,肯定法外用刑旳合理性; (2)量刑原则重于《大明律》; (3)增长《大明律》所没有旳罪名; (4)强调重典治吏。 3、《明会典》
《明史·刑法志》:“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明通鉴》:“反元政,尚严厉”。
2、礼法结合
在重典治国旳同步,配合以礼义教化, 两者相辅相成。
《明史·刑法志》:“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 顽”;
《明太祖实录》:“仁义者,养民之膏粱;刑罚 者,救弊之药石也。”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
共七篇四百六十条。 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
三、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九卿圆审
尤其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由大理寺卿、 都察院左都御使 、通政使及六部长官会同审 理,最终由皇帝裁决。
3、朝审 对于秋后处决旳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会同 其他中央部门加以审理。 4、热审 农历小满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 衣卫等审理在押囚犯。
第九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
明代法律制度

4、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文字狱
时间上分为:终身、永远。
枷号
枷号刑是让犯人戴枷受辱的一种做法。 枷号刑有一个月,两月,三月,六月,永远
五种
廷杖
• 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 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 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杖 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
凌迟
• 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 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 律也产生了影响。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人罪,举用有
过官吏罪,擅离职役罪,照刷文卷失错罪等。
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 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明律·吏律》 规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 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 指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 之罪
2、明大诰
朱 元 璋 在 洪 武 十 八 年 ( 公 元 1385 年 ) 至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 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大诰》在内容上,采辑洪武年间惩治臣民 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十六 岁以上),其它都可以没官为奴。而明律对犯 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 、父、子、孙及伯叔父等。
轻其轻罪
《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 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重其
试述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有两点:
1、重典治国,明确重刑主义。
2、“明礼以导民”,强调礼义教化的作用。
明太祖朱元璋,以元代灭亡为鉴,十分注意总结历代的统治经验,对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设非常重视。
朱元璋极力主张“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使大权归于朝廷,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
正由于以朱元璋为首的明初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刑乱国用重典”,所以在编制大明律时,朱元璋虽然表示同意丞相李善长等人的建议“今制宜遵唐旧”,但实际上是用重刑思想来指导他们的立法工作。
明太祖的重刑思想在明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是贯彻始终的。
大明律制定以后,各朝皇帝根据阶级斗争的需要采用颁发皇帝诏令的办法作过某些变通,但基本原则与精神实质并无更改。
明初虽然采用重典来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但并不放弃礼义教化的欺骗手段。
在颁布大明律时,朱元璋明确指出“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这就是说,对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礼义来教化,使之放弃反抗斗争,自觉地遵守封建社会秩序。
对不听教化而决意反抗的“顽民”,则用法律强制手段来镇压,以消除对封建政权的威胁。
统治者认识到专用刑罚只能取得一时的社会稳定,教化才能达到长治永安。
论朱元璋的“重典治国”论文

摘要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巩固自己来之不易的江山,实施“重典治国”,先后颁行《大明律》与《明大诰》等法律,特别是采取了多种措施,在明初的法律中专门设立了严惩官吏贪污贿赂的篇章条款,严厉打击“贪赃官吏”,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如何评价朱元璋的“重典治国”,严厉惩贪的历史呢?后人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今天,站在历史的新高度,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与观点,对朱元璋“重典治国”特别是“重典治吏”的法律思想及其法律实践认真加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朱元璋;重典治国;明朝目录摘要 (1)引言 (2)一、朱元璋“重典治国”原因探析 (3)(一)自身经历及个人创造的产物 (3)(二)客观统治需要 (3)二、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基本内容及重点 (4)三、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主要措施 (5)(一)制定严刑峻法,重典惩贪 (5)(二)严格执法,重绳群臣 (6)(三)考察监督,以身作则,注重“官德”教育 (6)四、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产生的实际效果及历史影响 (7)(一)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产生的实际效果 (7)(二)朱元璋“重典治国”的历史影响 (7)结论 (8)参考文献 (9)引言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达到顶峰的时期,虽然这一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腐朽没落,封建地主阶级完全反动腐朽。
但是作为一个封建帝国的统治者,必定会用尽全力维持自己的统治,而不理会是否有利于历史的发展。
朱元璋是封建社会后期一位颇有作为的封建帝王。
在明王朝建立之初的百废待兴的复杂的社会形势下,为了革除弊病,整顿社会秩序,巩固新政权,朱元璋在立法、司法、行政上采取了极为严峻酷烈的做法。
他巧妙的利用法律武器为其专制主义集权政治服务,他立法之严、执法之酷,历史少见,并在长期的政治斗争和法律实践中形成了“刑乱世用重典”的法律思想和极为严酷的执法措施。
一、朱元璋“重典治国”原因探析(一)自身经历及个人创造的产物首先,与朱元璋早年的生活经历分不开。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1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2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唐代)入重(宋代)推向极致,真正形成封建社会落后的苛刑峻罚形态;(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和特点: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明代相较于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3.原因:○1在理学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有关于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能够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2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眼中动摇、冲击着封建转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1.严惩管理失职、渎职的行为;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以示戒;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三)刑罚残酷:1.充军;2.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3.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明代推行文字狱的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除了以严刑峻法重惩各种犯罪外,还力图施用高压手段,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禁锢人民的思想;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二)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茶法;2.盐法;3.商税法:1)关税;2)市税;3)舶税;(三)民事立法的发展:1.关于土地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行使基本分为三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2.关于租佃关系;3.关于婚姻、继承关系:爵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一)中央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1.刑部:地位提高为中央主审机关。
法制史——试论明代法律制度是如何实现重点治吏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试述明代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实现重点治吏的姓名:***学号:*********专业:民商经济法科目:法制史任课老师:马志冰摘要:明代是我国封建史上一个极其重要和影响深远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大量借鉴引用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内容,同时自身法律制度又被清代所继承,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封建法律制度承前启后的作用。
明代法律制度尤其以其“重点治吏”“刑乱国用重典”和特点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从梳理明代法律制度出发,从法律体系、立法思想、司法制度、监察制度和行政体制等方面,论述了明代法律制度是如何实现重点治吏思想的。
关键词:明代法律制度重点治吏一、立法概况及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以明太祖朱元璋为代表的明初通知者总结了历代统治的经验教训,尤其是针对元朝纲纪废弛,有法不依,造成官吏腐化,最后在农民起义冲击下不堪一击的教训,提出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
其中,又以强调“重点治吏”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
(二)《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
第12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3、迁徙刑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往千里以外的刑 罚。
4、枷号刑是给罪犯带枷示众受辱的刑罚,枷
重15~25斤。
5、刺字刑是对于侵犯公私财产犯罪的附加刑。
6、廷杖大臣。武宗时,有146人受到廷杖, 11人被杖死。明世宗嘉靖3年的大礼仪之争, 杖责大臣134人,打死16人。
此外还有赎刑、族刑等酷刑。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1、加重了对谋反、谋大逆等重罪的处罚。对谋 反罪大逆,明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 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 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 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 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 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 官。”
明初四篇《大诰》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律 文献。朱元璋对四篇大诰非常重视,规定“一切 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 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 熟观为戒”。明初全国各类的学校都要以《大诰》 作为学生学习的教材,科举考试也从中出题。洪 武后期,还在京师举行讲读《大诰》的比赛,人 数十九万人,皆“赐钞遣还。”
4、删定《问刑条例》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编类颁行。洪武二十五 年,刑部请求更定律条与条例不同者,朱元璋以定律不可改,不从,
将条例当作权宜之法。明初的条例有《充军条例》、《抄箚条 例》等。明成祖时,禁止随意引用“榜文条例”,司法审判依据
《大明律》。到宪宗成化年间,下令“尽除所有条例”。 明孝宗时弘治13年,因《大明律》不敷应用,于是制定《问刑条例》
对于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除古器、钟鼎等异常之物。
明代的契约制度
1、对借贷契约的规定
明律《户律》增设了“违禁取利”的条款, 规定借贷利息不能超过“月利三分”,利 息最高不能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禁止 债权人强夺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违者杖八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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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国思想【摘要】明王朝建立伊始,经济萧条、民生维艰,而且“民狃元习为私灭公、暴戾日滋”,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政局动荡不安,这些都被日夜为社稷安危担忧、急于求治的朱元璋看作是“乱世”的表现。
因此,为解决农民与地主、旧地主与新地主以及新地主集团内部的种种矛盾,朱元璋认为有必要实施自古以来“刑乱国,用重典”的策略。
【关键词】明代法制重典治国重刑主义明朝初年,以朱元璋为代表的封建统治者曾经把重刑主义的思想和政策推向了极致,但实际上却收效甚微,得不偿失。
重刑主义有着多方面固有的弊端,它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实现根除犯罪、安定社会的美好梦想一、明初重刑主义概览重刑主义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可谓是久已有之。
早在西周时代,周公旦就在《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提出:“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此后历代王朝莫不将之奉为圭臬,而到了明代初期洪武年间,以朱元璋为代表的封建统治者则把重刑主义的政策推向了几乎是无以复加的极致。
1、朱元璋“治乱世用重典”的法律思想:在洪武末年,朱元璋曾经以总结历史的口吻对皇太孙朱允说过一段话:“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这集中体现明初统治者重刑主义思想的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强调刑用重典是在乱世条件下不得已而为的。
刑罚的施用应当针对不同的时局“世轻世重”,当今之所以刑用重典,完全是迫于“治乱世”的需要;第二,认为刑用重典“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也就是说实行这一政策属于权宜之计;第三,刑用重典的目的“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是在“奸恶日增”的情况下为了“去奸去弊,必欲保全臣民”而为的。
应当说,重刑主义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例如战国时候的商鞅就曾指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韩非子也认为:“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
”在迷信重刑,认为重典可以收到“以刑去刑”的效用这一点上,朱元璋和战国法家代表人物们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在治国是否要一味施行重刑这一点上,二者却存在着分歧。
商鞅、韩非子把重刑看作是唯一有效和普遍适用的统治手段,绝对地排斥轻刑,反对“仁义”、“礼教”一类的感化手段,而朱元璋则始终认为只有“乱世”才用重典,并且也十分注意利用轻刑和礼教感化来配合他的重典政策。
2、来源明朝初年的统治者之所以会比以往历朝历代都更为坚定地选择重刑主义作为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朱元璋个人的特殊经历和背景。
朱元璋出生在安徽凤阳一个贫苦的农民家庭,17岁削发为僧,乞食与合肥、六安、寿县一带,后来又弃僧还俗加入红巾军队伍,由九夫长、低级军官,到都元帅、封望,终即帝位。
朱元璋早年流浪于民间可谓是颠沛流离、备尝辛酸,并且也经历了元朝末年农民起义的风雨洗礼,所以他对元末吏治腐败的可憎场景以及人民反抗的惊人力量都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
他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
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因此,朱元璋的重典治国首先就是重典治吏,“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
”其次是明初统治者对元朝法制教训的汲取和总结。
经学者考证,除了个别条款(如民间私藏兵器等)元律重于明律和有关政治性“贼盗”、“杀人”的条款元明相同之外,元朝法律的几乎所有条款都比明律的量刑要轻。
元律中一些关于礼教、职制方面的刑法则轻到了甚至是违法不罚的程度。
所以《元史·刑法志》说:“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俭也。
”因此,朱元璋就认为“姑息”是世乱的根源,他说:“历代多因姑息,以致于人惑侮”,“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
”最后,是明初社会现实的状况使然。
明王朝建立伊始,经济萧条、民生维艰,而且“民狃元习为私灭公、暴戾日滋”,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政局动荡不安,这些都被日夜为社稷安危担忧、急于求治的朱元璋看作是“乱世”的表现。
因此,为解决农民与地主、旧地主与新地主以及新地主集团内部的种种矛盾,朱元璋认为有必要实施自古以来“刑乱国,用重典”的策略。
二、重刑主义在明初法律实践中的表现1.《大明律》《大明律》凡四百六十条,为洪武三十年五月颁行。
唐代以来,法学家在衡量各朝律条量刑之轻重时,大都以《唐律》为基准来进行比较。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明显地呈现出重刑主义倾向:第一,增设刑罚种类,刑罚措施的严厉性和残酷性大为提高。
在《刑名》部分,《唐律》规定的刑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为绞、斩,徒流刑不加杖。
然而《大明律》则在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尚有凌迟刑和刺字之法,还有阉割枷号之刑,另外徒流刑加杖,徒有总徒四年、准徒五年,流有外迁、充军。
此外,由于明太祖十分注重“重典治吏”,所以在明律中还特地取消了唐宋律当中的“官当”、“除免”等优待官员的制度第二,扩大了罪名的内容,增加了律文的条款。
例如,鉴于唐宋几朝内外官“吏勾结,皇权旁落的教训,明律专设了奸党律条,规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为重惩“贼盗”,明律增设了刺字和“起除刺字”之法以及“盗贼窝主”、“白昼抢夺”等专条,规定:“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
”“凡盗贼曾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样者,杖六十补刺。
”第三,同一罪名法定刑幅度提高,株连的范围扩大。
例如,同为谋反及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不分首从皆斩,连带处死的范围除父子年十六以上者外,其他人可不处死。
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本人斩,父子可不处死,笃疾、废疾者亦免。
但是相形之下,明律对此罪之规定则令人不寒而栗:“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祖孙、父母、子、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
”又如同为强盗罪,《唐律》规定不得财者徒二年;得财者十匹以上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而明律则规定已行而不得财这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2.《大诰》《大明律》所规定的刑罚已经十分严苛,但是朱元璋仍然惟恐法外遗奸,于是又特令颁行《大诰》于天下。
《大诰》于1387年编成,共有二百三十六个条目,其内容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撮洪武年间刑事案件之要,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大量案件,用以“警省顽奸”;二是结合陈述案件和列专条颁定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条款,用以严密法网;三是在不少条目中兼杂有明太祖对臣民的大量“训导”,明确地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
《大诰》实际上是以案例、峻令、训导三个方面内容组成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
“《大诰》的问世,标志着明王朝把重典政策推向了新的阶段。
”它用刑的严峻程度和明律相比确实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第一,列举种种酷刑案例惩戒臣民,以诏令的形式公开肯定法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大诰》总共罗列了凌迟、枭令、夷族罪千余条,斩首弃市以下罪万余种。
第二,同一种犯罪,《大诰》的处刑要比《大明律》大大加重。
除了个别罪名(如匿藏逃军)《大诰》与明律量刑相同之外,几乎所有的罪名都是加重处罚。
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刖足、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阉割为奴等都是汉律以来久未载于法令的酷刑。
第三,朱元璋还在《大诰》中设置了不少具有法律效力的重刑法令。
3.法外用刑在司法实践当中,除了对堪称重典的《大明律》以及《大诰》予以严格的执行之外,朱元璋还把法外用刑作为镇压平民和惩治贪官的恐怖手段:首先,皇帝直接控制审判大权,司法变成了任意生杀的工具。
据史书记载,明太祖用刑,时而“法外施恩”,时而又严酷异常。
例如,“苏人范文从,仲淹之嫡派也,洪武中年间,拜御使,忤旨下狱论死。
”后来,太祖发现范文从是“仲淹十二世孙”,一反常态,又是御笔赐词,又是施给他“免汝五次死”的洪恩。
其次,扩大株连范围,屡兴大狱,杀戮功臣,本来按照法律的规定,除“谋反”、“大逆”之外,不能族刑连坐,但是朱元璋为了清除异己和惩治贪奸,便肆无忌惮地扩大株连的范围。
无论是“熊罴之宿将”还是“帷幄之谋臣”,不管其是否有罪和罪情大小,往往被加上“大逆”之罪名,被杀头、抄家、灭族。
像胡惟庸党案、郭恒贪污案、蓝玉党案等等都是洪武年间骇人听闻的大狱,被株连杀害的官吏竟达十余万人之众。
再次,以检校、锦衣卫参与侦察审判。
作为专设之特务人员,检校“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
”而作为军事特务组织的“锦衣卫”,则设有监狱和法庭,全国重大的政治性犯人,都要交它审判和处刑。
《通鉴辑览》记载:“明天下重囚,多收系锦衣卫断治”,“帝时有诛戮,辄下镇抚司杂治,不由法司‘,可见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个权力无边的特别法庭。
此外,与锦衣卫相联系的刑罚就是廷杖,大臣和士大夫稍有过失或进谏失言,往往不经过审判就被拖在殿前棒打鞭抽,永嘉侯朱亮父子、工部尚书薛祥就是丧命于这种法外酷刑之下的冤魂。
三、明初重典治国的结果不可否认,在吏治腐朽、百废待兴的明朝初年,朱元璋的重典治国,尤其是重典治吏和严刑惩贪的确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果。
明初的吏治,经过一番雷厉风行的整饬,一反元末以来“赂遗权要”、“蠹政厉民”的腐败风气,《明史·循吏传》记载:“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涣然丕变矣。
下逮仁,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史学家及法学家对此亦多有赞誉之词,如赵翼的《二十二史札记》就评价道:明初吏治“几有两汉之遗风,且驾唐宋之上。
”怀效锋先生也认为:“明初重惩官吏赃罪收到了积极的效果。
首先是吏治得到整饬,从而为明朝前期的繁荣铺平了道路。
……其次,增加了国家的实力。
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然而,重典治国所带来的积极效果仅仅只是短暂而局部的昙花一现,令朱元璋始料不及的是,这一政策为封建统治者留下的却是长期而全面的积弊。
例如,在重典治国的所有措施中,明初统治者最为注重的无疑是重典惩贪。
尽管官场风气一度有所好转,但是滥杀官吏却给封建官僚政治带来了比贪污腐败更为致命的负效应。
首先,由于“内外官僚,守职维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所以士人畏法惧祸,多不愿做官为朝廷效劳。
1386年,朱元璋在作《大诰续编》时就曾经直言不讳地承认:“自开国以来,……两浙、江西、两广、福建所设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
”他们往往是刚刚到任不久,旋即身陷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