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制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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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中西方各自的特点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

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

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

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二.中重公法轻私法西方公私法分开中国古代则无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上是公法文化、刑罚文化居于绝对优位,法律在事实上也被认为只具有公法性质。

由于国家的宗法伦理性,家族义务也深深渗入到所谓“公法”的领域中。

中国古代社会是把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用来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关系,比如,官员任职须避父祖名讳,若在职期间父母亡故,法律则规定丁忧,违者均有刑罚。

中外法治理念差异

中外法治理念差异

中西方法治理念差异我们都知道,法治思想起源并完善于西方社会。

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和法治文明的成果。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源于西方的法治观和法治体制,中国传统的法治观和法治体制体现的法治实质上是人治。

在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经济条件下,中外法治理念形成并出现较大差异.下面我想简单探讨一下中外关于法治实践性理念的差异,以下纯属个人观点,如有评论不当,还请老师包涵.探讨西方社会的法治思想当然要从其滥觞时期开始研究.以苏格拉底之死为例: 众所周知, 苏格拉底晚年被奴隶主贵族以”慢神”和”腐蚀青年”为由关押起来, 并由一群鞋匠、裁缝和不识字的游民所组成的审判人员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他的弟子们认为, 老师所犯之罪是莫须有的并做好一切准备帮助老师越狱, 但苏格拉底拒绝了,他说: 如果我逃离雅典等于是践踏了雅典的政府和法律, 如果人人都践踏法律, 造成法律的裁决失去权威, 雅典就不能苟存。

可见, 苏格拉底是一个纯粹的法律实定主义者 , 坚信法律的效力只适合于法律体系本身制定的规范与制度。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至上的、正义的、公平的, 有良知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 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 更是一种公民对于国家的义务。

为此, 即使他的学生们给了他再生的机会, 可他还是选择面对死亡。

苏格拉底心中的”神”大约不是雅典神庙里供奉的”神”, 如果雅典公众是”酣睡者”的话, 那么苏格拉底便是”唤醒者”, 在酣睡者与唤醒者之间, 立场截然相反, 意愿完全相悖.这就像苏格拉底不由自主地站到了雅典公众的对立面, 为他的死, 提供了必然性。

这里涉及对苏格拉底心境的分析, 在他的心中, 人民对于他的裁判是集体智慧的产物, 具有权威性, 雅典人民根据公众制定的法律将其送上断头台, 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是雅典民主的最佳印证, 即使他内心认为雅典人民对他的审判是不公正的, 他的心中亦充满了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就像苏格拉底一样,在大多数西方人心中,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形同虚设, 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 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以及他的信仰.信法,守法,用生命捍卫法律威严,像一个卫道士一样做出牺牲,坚守着法律应有的强制性.苏格拉底对后世西方人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在法律问题上, 与苏格拉底同时期的我国的孔子支持的是一种伦理法,这种伦理法是以宗法人伦道德为基础, 主张德主刑辅, 讲求仁政。

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及启示

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及启示

文 章编 号 :090 9 (0 9 43 70 10 -522 0 ) ・8-1 0
法律理念有社会历 史性, 表现 为: 法律理念是社会 发展的产物: 社 自由公 民的联合体 , 血缘关系 已不再成为联系个人 的纽带 。 会发展包含法律理念的 内在实质 ; 法律理念在不同的国家经历 了不同 ( ) 化理念不 同 三 文 的发展道 路。 而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 , 重 注 中国古代的法的指导思想 以儒家的人性善论为基础 的理想主义, 中国法律文化 的传 统和 实际0 本文正是从法治理念与社会 发展的内 。 着 眼与道德人格 的完善, 重 以“ 注 三纲五常” 为核心 的封建主义教 义。 在机制及在不同国家呈现出的不同形态 , 比较 了中西方法治理念的不 造成一种深厚的等级观念和身份地 位关系 , 造成社会上重视和追求 的 同特点 , 并分析 了形成差异 的原因, 以期更好地 认识法律发展 的客观 权力膜拜心理而轻视法律 治理 国家 , 重视情 义轻视功利的观念。 方 西 规律 , 普及 中国人 民的法律意识 , 构建和谐 的法制 中国。 文化则有 多元化主义文化 的存在 , 建了理性和宗教信仰两个系统 , 创 中西方法治理念差异 理性 系统是精神对物质 的支配 , 宗教信仰 是上帝对人类的指导 , 两 这 ( ) 一 中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差异 个系统体现 的是理性对非理性 的控制 、 指导与规范。 “ 自由与平等 。 西 方法 治 意识 理 念 是 建 立在 自由主 义 基 础上 的 , 调 的 是 维护 和 公平与正义, 强 宽容与理解, 对抗与妥协” 的理念 以新鲜的血液注入人们 保障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的 自由、 个人 的参与或个人 的经济活动, 的心灵 , 指导着人生活 的方式 , 思维角度 , 价值选择 。 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 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 自由 ( 社会结构不 同 四) 与强制的关系, 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 也包含了规范个 传统中国是乡土社会, 基本结构是家庭 、 家族 、 村落 、 社会 、 国家。 人与权 威关系所必须的法律结构。法治的核心理念, 就是“ 确信法律 家法族规对于家庭、 家族 , 乡规 民约对于村落小社会 。 帮规行规对于社 能够提供 可靠 的手段 来保 障每个 公民 自由合法地享用 属于 自己的权 会上的各行各 业, 国法对于国家社会 , 都发挥者绝对统 治作用 。从家 利~ 。 中国传 统的法律思想, 而 在理论上都以尊君、 卑臣为前提 , 以维 法到国法形成 一条秩 序链 , 家法是这条秩序链中最下端 的血缘法 , 国 护家天下 的专制统 治和 为专制君 主服 务为 目的, 其所 谓法 治, 实质上 法是从家法 演变而 来又居于最上端的地缘法。而西方是从每 个个 体 是“ 以法 治 国” rl ylw), 不是 法 治(h l fa ) 以达 到 治 出发考虑整 体的利益 ,它 的法律基本是 建立在个体的权利基础之上 ( ueb a 而 ter eo lw , u 国安邦的 目的罢 了。 古代 中国, 在 个人在政 治上 、 法律上 、 伦理上没有 的, 个体权利 的结合构成一个整 体的利 益, 从而形成一个法的秩序结 独立的主体资格和人格 , 也没有什么权利意识 。 构。 ( ) 二 中西 方 法 治 实施 过 程 中 的差 异 三 、 中西法治理念 比较 的现实启迪 对 在历史上 , 中国历来重德治而兼法治, 西方社会恰恰相 反, 重法治 ( ) 一 积极对待 中西法制的差异 而兼 德治。这样, 就使中西方在治国方略的实施, 尤其是法治的实施 () 定 对 自 由、 权 、 主 和 法 治 的 追 求 。 () 识 西 方 法 治 文 1坚 人 民 2认 上存在着较 大的差异:中 国历史上 的法律很难成为全社会人人都必 明的 进 步 作 用 和 局 限 性 须遵 守的制度 与规 范:而在 西方, 人人遵守法律是天经地义、 亘古不 () 3 学习西方不是舍己从人 , 不是没有民族希望 , 而是为 了融入人 变 的规则 , 不论帝 王、 君主 。 是教皇 , 还 都无权超越 于法律 。 类社会 文化 。( ) 4 批判西方不是为了抗拒先进文化 , 是为了避免其 而

中西方正义思想对比

中西方正义思想对比

中西方比较法———社会公平与正义西方正义思想1.古希腊正义思想如果诸多其他问题一样,西方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也始于古希腊。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率先对公平正义展开讨论,奠定了公平正义在西方文化中的基础地位,为后人的探讨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最早对社会正义做出完整的理论叙述的哲学家是柏拉图。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正义的观点,并将正义总结为“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智慧、自制和勇敢为国家做出最好的贡献,也就是做分内该做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

对统治者来说,正义就是运用自己的智慧来为社会服务并且不计较私利。

对武士而言,正义就是就是发挥他们勇敢的天性。

对农夫,商人等劳动者而言,他们的正义就是要有节制。

他认为国家正义的实现是通过个人正义来实现的。

在柏拉图那里,个人正义就是能在智慧的统帅下,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协调一致,各司其职。

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他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不同角度来论述正义。

亚里士多德眼中的正义就是平等。

“既然不公正的人与不公正的事都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存在一个适度,这就是平等”。

亚里士多德第一次区分了正义的不同学科归属。

“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作为品德的个人正义,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分配、法律的公正、正义则属于政治学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将具体的公正分为两类,即分配(钱财、荣誉)上的公正,以及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

矫正作用的公正又分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强迫的矫正。

在政治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的。

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分为前提的” 。

所以当人们出现纠纷的时候便需要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怎么样才能达到公正、平等。

所以说依法办事才能得到公正。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不同的地方在于,他明确的把“正义”纳入了利益分配和调节利益冲突的范畴。

2.近代西方正义思想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近代西方思想家在古希腊理论的基础上对正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精选文档】

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精选文档】

摘要:百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认真探寻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方面,理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对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文化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它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律文化是一种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

要比较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但从表面的、浅层的现象出发是不够的,要深入到各自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中,并对其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认真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理论学习基础。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

中西法治文化比较

中西法治文化比较

中西法治文化比较摘要:中西方法治文化存在着重大的差别,宗教信仰的差异影响是形成两种法治文化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通过概要述说中西方的法治发展来论述宗教信仰对中西法治文化的影响。

关键词:法治、宗教信仰、基督、儒家、法律信仰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法律与宗教联姻而生的法律信仰是西方法治得以确立和生长的观念基础,法治之所以首先在西方获得理论证成并付诸实践,与西方国家特有的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关。

把法治作为法律思想的中国,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难以实现法治。

中国要走向法治化就必须把法律作为被信仰的对象。

一、西方法治的发展应该说,法治思想的提出与阐述来源于两千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

”并明确提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1〕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论述法治问题。

〔2〕西方法治此时就在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上直接提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尖锐对立问题。

其中蕴含的核心价值为:高扬法的神圣性。

中世纪的欧洲统治是王权和教权共同进行的。

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公元194年盖拉西发表”双剑论”表明教皇和王权之间的平等。

之后的欧洲,就开始了教会与世俗王权之间漫长的争斗。

教会在这期间经历了盛行--衰落--继续盛行的过程,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当时用来约束教徒的规则)。

其中教令法德渊源有《圣经》、公教会会议、地区性宗教会议的决议和教皇的命令等。

教会颁布的这些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那种背景下教会基督教世界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教令法和一种或多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多重管辖之下。

在教会与世俗王权争斗的同时,法律的至上观已在悄悄的树立。

中西社会法学思潮比较

中西社会法学思潮比较

中西社会法学思潮比较摘要:九十年代初朱苏力教授以社会法学的理论对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著名的”本土资源论”。

然而社会法学视角下的”本土资源论”有其局限性,要真正地建立中国式的现代化法治体系,必须有相应的现代化法律思想与之相配套。

关键词:社会法学;本土资源论朱苏力教授于1996年提出的”本土资源论”为学术界带来了一阵新风气,然而法社会学本身也有其局限性。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中西法社会学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一定的梳理,廓清某些矛盾或不明之处。

一、朱苏力的本土资源论思想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朱苏力教授提出了自己的”本土资源论”,并指出中国目前”变法”式的法制建设模式的弱点。

在《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中,朱苏力教授认为:首先,以国家主导的”变法”式的法治建设模式把法律看做为一种规制社会的工具,”过分强调法律对市场和社会的塑造作用”,具有”明显的’唯意志论’倾向。

”①实际上违背了马克思等思想家的有关理论。

其次,从各国的某些实践来看,激烈的”变法”模式并不必然会成功,而”一些起初看起来并不激烈的、甚至保守的法律制度变革去取得了成功。

”②由此,作者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③朱苏力教授论称:首先,发掘本土资源有理论上的必要性。

朱苏力教授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法律的功能进行了自己的阐释,”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一边里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

”④在这一前提下,法律的范围被作者扩大了,不仅国家制定法是法律,民间习惯和惯例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朱苏力教授还提出了地方性知识和有限理性的观点,以便在理论上进一步论证发掘本土资源的必要性。

作者认为法治是一套复杂的知识体系,法律制度的运作需要大量纷繁的具体知识,而这些知识至少有很大一部分是地方性的,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

而且由于这些支撑现代化法治形成和运作的知识是近乎无限的、具有地方性的,因此,”试图以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有限理性来规划构造这样一个法制体系可以说是完全不可能的。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近代 , 在思想上 , 人性 、 理性 、 人权重新获得重视 , 神性 、 神权 受 到打压 ; 在社会经济上 , 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市民阶级逐渐崛 起; 在哲学上 , 笛卡尔 的理性主义逐步代替了中世纪的神性主义
汉学家李约瑟 说 : “ 中国肯定有一种 自然法 ,即圣王和百姓所一 贯接受的那套 习俗 , 也即是儒 家所说 的 ’ 礼’ 。 ” 礼” 是儒家 自然
为一种关 于外在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 ,但可以通过人类理 洼去
认识 和把握 的客观法则或永恒 的理念② , 那么可以说中 国同样有 自然法 的思想 。
西 方 的 自然 法 思 想
1 . 自然 法 的起 源 与发 展
不难发现一些始终存在其 中的基本特征 :( 1 ) 自然法是一种绝对 正义的规则。 无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 、 中世纪还是近代理性 主义 时期 , 自然法都是一种支配 自然宇宙和人类社会 的规 则 , 并且这
种规则是绝对正义的。 ( 2 ) 自然法是永恒的 、 普遍 的。西方 的 自然
自然法思想起源 于古希腊 。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 : “ 这个 万物的宇宙 既不 是任何神 , 也不是任何人 创造 的, 它过去
法学家普遍认为 自然法是超越时 间与空间而存在 ,且对世 间的 万物包括全体人类 都有 约束作用 。 ( 3 ) 自然法高于人定 法。 因为 自 然法是绝对正义且具有 普遍 约束力 的,人类在制定成文法 时必
的意志 , 它 的内容是 “ 兼 相爱 , 交相 利” 。“ 天 志” 以爱人和利人 为 最高准则 , 且“ 爱” 和“ 利” 是没有等级差别 的。 “ 以天为法 , 动作有
格 老秀斯是 近代理性 主义 自然法思想的奠基人 ,他认为 自然法 不是源 自上帝而是源 自人 的本性 。霍布斯继承和发展 了格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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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的法律,都出现甚早,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也大致相同,但是为什么中国的法律往往徒有空文,无论立法者、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未对之有足够的尊重?换句话说,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都没有太把法律当作一回事,甚至越是重要的事情,就越是需要考虑法律之外的更多因素。

我们可以这样解答:
在中国,由于法律的目标是追求正义,而为了追求正义,法律只是众多的手段之一,相对于其他的手段,法律既不是最高的,也不必然是最好的,为了追求更高的正义,法律即使被践踏,也不值得为之惋惜。

西方法制思想的脉络
a)基本概念的演进
当一个社会物质极度匮乏时,生存是唯一的目标,这样的社会,是不存在什么分配问题的,因为首要的问题是保证大家都能吃到足够活下去的食物。

在分配的问题出现
时,这一定是指多出来的财富,根据某种规则与习惯,人们进行分配,分配得让大家满
意时,中国人会称之为“公平”,而在古希腊思想中称之为“分配正义”。

亚里斯多德就将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分配正义”,另一类是“矫正正义”,也就是受到损
害之后得到适当的补偿。

b)理性与法律
罗马法学家们运用理性的思维,不断的努力,试图越来越准确的区分与界定各种权利与义务,这样一种不断提高“天平”精度的努力,使得罗马法成就惊人。

在罗马,
有神论,特别是明确的基督教的一神论,很晚才确立其正统地位,而在此基础上推演出
的法制思想,要到中世纪才开始起作用,这也就是为什么罗马的公法并不发达的原因。

c)人与神的契约
基督教出现,经过早期教父们的努力,上帝、圣约的概念开始深入人心,这意味着:
自然是上帝的创造,而自然法则是上帝的律法,这律法中与人相关的部分,
以契约的形式记载于《旧约》与《新约》之中,而这样的契约,成为人类得救的保
证,上帝的最终审判,也成为世间一切道德的基础和保证。

d)回归人性
历史不断的前进,回归人性的历程也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人与人的关
系,另一方是人与上帝的关系。

人与人的契约与人与上帝的契约始终存在,所谓回
归人性,是指对于这两种契约的解释权回到了人手中。

e)程序正义——对公平的精确追求
我们很关注的“程序正义”问题,其实不能称之为“程序正义”,而是“通过程序追求公平”,再加上一个隐含的理由:
“追求公平就能达到正义”。

四、中国法制思想的脉络
a)基本概念的演进
如果认真追究词语的来源的话,其实“正义”这个词很晚才有了现在的这个意思。

我们说中国的法制目标是追求正义,换成近代以前的说法,应该是追求天道,天理,这“天理昭昭,报应不爽”,就是中国人理性中的终极正义。

相对于古希腊,古代中国很早就确立了农耕民族的特征,对于农耕来说,“天”极为重要,这种重要,不是像希腊诸神那样直接决定人的命运,而是通过寒来暑往,日换星移,雨雪风霜,沧海桑田来影响人们的生活。

这样的大自然,既是神秘的,又是有可能了解的,即使变幻多端的,又是有可能共处的。

中国人最早发展出来的思想,就是“如何与自然相处”的学问与艺术。

法律,则是对人性的不在信任的产物。

中国古代对于人性的看法,以“性本善”为主流,
1 而西方则几乎一致的认为“人性本恶”。

这之间的决然不同,也是中西方法制思想差异的主因之
一。

"于是公平与和谐,就成为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观念,长久地影响着中国人地思想。

b)法家的失败
历史到了春秋战国,中国人的这套思想已经相当完整和成熟了,整个社会的宗法体
系,已经建立,详细界定远近亲疏、君臣上下该如何相处的礼法,已经繁杂到有专门的学问,而且需要刻苦的学习了。

但是有一个现象却非常奇怪,守着旧礼法不变的国家,就会落后挨打,而积极彻底变法的国家,却发达强盛。

过去的那一套难道错了吗?祖宗的东西已经不管用了?
儒家的法制思想统治了中国两千多年,但是在讨论儒家对法家的反思之前,有一段插曲也非常重要,儒家并不是在秦朝一灭亡,或者汉朝一建立就确立了主导地位的。

当时的主流思想是讲求无为而治的道家。

所谓“无为而治”不是我们现在想象的废除恶法,还民自由。

而是真的什么都不做,“一依秦旧”,同样的法律,同样的制度还在那里,并未废除,糟糕的是,这段历史,从来没有被真正否定过,甚至还成为每个朝代的榜样,与民休息。

这样带来的坏处是什么呢?法律不再有尊严,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人手里,会有不同的解释,同样的条规,在不同的“大方向”下,会有不同的解释。

这就使得法律成了面团,任何力量,都可以把他捏成想要的形状。

从差别到差距
法制思想的差别与社会发展的差距之间有何关联呢?我们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讨论。

1. 社会目标与法制目标
中西方的法制目标分别是“正义”与“公平”。

那么社会目标呢?中国历代的社会目标都很清楚,是“和谐”。

而在西方,却在中世纪结束之后,才逐渐清晰起来,称之为“发展”。

在中国,法制的目标向来服从于社会的目标,这首先是由于法制向来是作为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而存在的,其次是由于体制上的精心设计,执政者与执法者向来合而为一,并无分别。

但是在西方,法制的目标根深蒂固,而社会的目标反倒出于弱势,这使得法制拥有格外崇高的地位,并最终有可能独立于行政之外。

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极少出现法制与行政的冲突,而在西方,却存在着执法与执政之间的张力。

这样的张力,在中国历史上却是另一种表现,当和谐与正义之间出现冲突时,在王朝、政府的内部,社会目标一定会消解掉法制的目标,对于正义的追求,无法在法制内实现,最终激起民变,起义军打出的旗号,往往就是“替天行道”,也就是通过暴力,推翻这个朝代,来寻求真正的正义。

这样一次又一次的朝代交替,也是和谐与正义的交互作用的表现。

2. 中国的社会目标与法制实践
在中国,在和谐这个大目标下所进行的法制实践,我们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从好的方面来看,中国的法制实践作为众多手段之一,并不被孤立的看待与使用,而是与教育、礼俗、社会舆论等手段共同发挥作用,付出较少的社会管理成本,达到了较高的社会管理效果。

其次,中国社会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都呈现为大大小小的家族结构,这是决定社会是否稳定、和谐的基础单元,中国法制在调整近亲属关系方面向来着力最多,当然也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再者,历来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比较注重当地的社情、民意,考虑执法
2 的社会效益,因此往往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而从坏的方面来看,维护稳定和谐,往往会成为网开一面、徇私枉法的借口,其次,阻碍社会交流,限制发展,往往成为避免矛盾、减少冲突的手段之一,再者,维护和谐的背后,存在“法不责众”的逻辑,因此,当王朝逐渐腐化时,一方面法制会越来越“重”,试图杀鸡儆猴,另一方面法制的底线、甚至社会道德的底线又会越来越低,这两方面都会最终导致王朝的覆灭。

3. 西方的社会目标与法制实践
在西方,近代国家产生之前,我们往往很难说西方社会有什么的明确的目标,但是在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与近代国家观念逐步确立之后,社会的目标就变得异常清晰,就是发展,甚至简单的说,就是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为了这个目标,国家应该做它所能做的一切,包括对他国开战。

法制只是对内的,文明、礼仪也只是对内的。

法制实践的首要目的,当然是财富的公平分配,以及对财产安全的保障,机会均等,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力、也有机会发财。

发展是第一位的,为了保证发展的顺利,法制实践通过对公平的追求,来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内部的摩擦,西方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也的确达到了它的目的。

当然,由于在西方,法制的目标比较独立,因此对于“社会无耻发展的追求”尚有一定的制约力量,但是随着与上帝契约的失灵,人与人之间,就可能“扯下温情脉脉的面纱”,只剩下“商人的道德”了。

通过以上的对比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西方社会差距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目标存在差别,次要原因则是各自的法制实践,使得中西方的社会差距,越拉越大。

五、结束语
太长的文章需要简短的结束语,因此这里只多说三句话:
1、中国的法制思想,应该当成活着的体系去研究、思考,而不是作“考古
式”的研究。

2、西方的法制思想只有更好地去理解、消化,才能对中国有益,否则就可能会带来问题。

3、建立一支合格的、纯粹的执法者的队伍,是推进中国法制进步的关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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