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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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绪论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1、关于“西方”的解读——什么是“西方”?是指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与基督教文明两大文化基因之上的文化现象的统称,这使之不同于以世界范围为对称的“外国”概念(但不包括马克思主义)。

2、关于“法律思想”的解读是指凝结于法律现象中的思考、思维乃至理论(这使之不完全等同于哲学、伦理和政治思想)。

同时,这些思想的表现通常是对于代表性人物或学派理论的解析,这使之也不同于其他要么以某种法律规范,要么以某一法律领域或法律关系为解析对象的法学学科。

总括本门课程的研究对象与范围是:西欧和北美等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构架1、基本内容(1)政治思想、理论、观点与学说,包括国家学说、政权理论等等;(2)法律思想、理论、观点与学说,包括法律本体、应用法学、流派解析等等。

2、构建方式(1)以人为本——强调代表学者的代表观点,反映突出理论;(2)以史为据——按照不同时期的主流思想特点搭建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路径。

三、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脉络梳理1、古希腊时期(公元前2000年~公元前300年)——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鼻祖时期,尤其以国家与政体理论贡献颇大,影响至今。

代表学派有智者学派、犬儒主义学派、斯多葛学派、伊壁鸠鲁学派、学园派等,其中以学园派最具代表性。

2、古罗马(公元前8世纪~公元476年)——西方法律思想的承启时期,在灿烂的希腊政治哲学的基础之上,继承和发展了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理论,奠定了西方私法制度与概念法学的发展基石。

代表人物为西塞罗以及大量的职业法学家。

3、中世纪(公元476年~文艺复兴之前)——西方基督教文明的全盛时期,发展时期与罗马帝国后期与资本主义前期相重合,其影响之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思想特点表现为神学思想占据绝对优势,统领各种学科,基督教理论得到充分发展和不断完善,从而成为西方重要的文化根基与渊源,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现代法学的演进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不仅是法律史上的一部分,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简要介绍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发展阶段。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中。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基础,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体现,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应当是合理的,符合道德的。

罗马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大全》为代表,这部法典成为了欧洲中世纪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基督教的兴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中世纪欧洲法律的主要来源,教廷法庭成为了当时最高的司法机构。

此外,中世纪的大学也培养了许多法学家,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人文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对古典文化的研究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开始重视对罗马法的研究,试图从中寻找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性化、制度化和正规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近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思想开始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

启蒙运动的法学家们强调法律应当是以理性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应当是对人的保护和限制的体现。

他们对自然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当代法学的发展离不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积淀,当代法学家们不断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试图构建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当代法学已经成为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法学家们正在探索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系,试图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导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探讨的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

制度史研究的是具体是在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而思想史研究的是人们对法律制度认识的发展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按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分为:(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正义、人治与法治、自然法、国家起源、政体分类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2)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神学法律、法律分类、自然法的理论和实在法的理论对后世有重要影响;中世纪晚期有了君主论和注释法学。

(3)近代的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的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是西方近代法律的基础;(4)19世纪的法学流派;(5)20世纪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

古希腊以其法律思想著名,古罗马以其法律制度闻名于世。

西塞罗则把希腊法律思想带入罗马。

正义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个人而言,一个人的理性能支配意志和欲望,此人便是正义的人;就一个国家来说。

每个国家都由国王、军人和劳动者构成,如果三个阶级能各尽其能、各尽其职,那国家就处于正义的状态。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中庸,他把正义分为普通正义和特殊正义,特殊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前者适用于后世的公法领域,后者适用契约、损害赔偿和法审判等司法领域。

人治和法治问题上,柏拉图欣赏哲学王的统治,即人治,晚年重视法律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反对人治。

法治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第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在刑事制度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原则:罪刑法 定主义,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非法 律规定和手续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未经法律禁 止的行为不受限制等。
十七——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和学说,奠 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基础和思想基础。

四、十九世纪法学



十九世纪西方法学形成三大法学派,即德国哲 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 1,德国哲理法学派。德国哲理法学派是18世 纪末19世纪初的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它综合 了各家之说,提出了哲理法学派一个高于人性 且又包含人性的精神实体,其核心即意志自由。 在研究方法上,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一套概念分 析的辩证思维方法,促使法理学进入了一个注 重综合分析的发展阶段。哲理法学派的主要代 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 自由且平等,但又不是放任无度,所以需要一 个公正的裁判者或一个公共权力,因此人们订 立协议(社会契约),把一部分天赋权力交给 社会,这样就有了政府、国家。即使在建立政 府的情况下,人们仍保留了一部分权利,政府 的活动不得损害人们的权利,所以政府只能按 照法律进行统治,为了实行法治,洛克提出了 国家主权应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 权。
查士丁尼时期(公元527-565年),是罗马法 学发展的一个集大成时期。查士丁尼皇帝通过 对三部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 梯》、《学说汇纂》)的编纂,对近一千年罗 马法和罗马法学发展的精华进行了整理、总结, 从而使罗马法律文化得以完整地传至后世,影 响了整个世界法制史和法学史的发展进程。


稍晚于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出现斯多噶学派。 该学派把“自然法”或“自然”作为其哲学体 系的中心,并把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起来, 认为按自然法的要求,善恶的根源仅仅在于能 否做到适应外部环境和遵循理性原则抑制自己 的欲望。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1、理想国:1理想国是柏拉图的有关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代表着作.全书的主题思想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2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顾..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永恒法:1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2永恒法起源于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3它是阿奎那法律思想的重要部分3、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国家的主权应该掌握在人民手里;这种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转让、至高无上..人民主权的结果是导致直接民主的共和国4、从身份到契约:梅因关于法律制度发展的观点..他认为:人类社会早期身份法统治社会.随着文明进步;身份法形成的社会状态让位给一种基于契约的社会制度..其特征是个人自由、权利义务等都是基于人类自己意志的契约..结论则是:迄今为止的社会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5、社会法学:1社会法学是当代西方三大主流学派之一、主张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研究法律问题;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2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主张用法律的实效来评价法律的优劣.6、基本规范凯尔森1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提出的一个概念2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法律规范体系中最高的一种法律规范;是一切其他法律规范效力的最终来源..3在凯尔森看来;基本规范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7、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他们的产生;发展和历史沿革规律为对象的独立的法律理论史学学科..8、客观法1客观法是法国社会法学家狄骥提出的法律概念2客观法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它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人们只有服从客观法的义务;而无违反客观法的权利;客观法是社会事实的表述..9、整体性法律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法律”;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甚至包括政策;法律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整体..10、自然状态1自然状态是古典自然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2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完备无缺的状态;但也存在着三种缺陷;即没有立法者、执行法律机关和裁判者..11、一位一体说奥古斯丁上帝是具有人格化的神;称为圣父..基督是上帝之子;称为圣子;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称为圣灵;他把圣父、圣子、和人联系起来..12、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并不完全是坏的;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但人性侧重于恶;所以君主应运用法律作为统治手段和工具13、自由共和国弥尔顿是弥尔顿着作建设自由共和国的简易办法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指出了改革一会的具体办法;以抵制封建专制制度复辟;保卫共和政权14、纯粹法学是20世纪以凯尔森为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的法学派别;是分析法学的一个分支;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是由法律规范或作为这种规范整体的法律秩序构成的法律现实..15、法律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民族精神指的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共同意识..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伴随民族精神而产生、壮大和消亡..16、自然法西塞罗西塞罗把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原理引申到罗马法律中;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它的作用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统治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17、永恒法阿奎那即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是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它是人类最高的法律..18、实证主义孔德像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神知识的哲学;它超出了神学和形而上学的界限;是人类智慧的最高体现;概念法学、分析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马基雅维利:他抛弃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教条式的推理方法;不再从圣经和上帝出发;而是从人性出发;以历史事实和个人经验为依据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他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 ;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 ;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他的国家学说以性恶论为基础;认为人是自私的;追求权力、名誉、财富是人的本性;因此人与人之间经常发生激烈斗争;为防止人类无休止的争斗;国家应运而生;颁布刑律;约束邪恶;建立秩序..国家是人性邪恶的产物..他赞美共和政体 ; 认为共和政体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个人才能;培养公民美德..但他认为;当时处于人性堕落、国家分裂、社会动乱状况的意大利;实现国家统一社会安宁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他向君主献策;阐述了一套统治权术思想:①军队和法律是权力的基础..②君主应当大权独揽;注重实力;精通军事..③君主不应受任何道德准则的束缚;只需考虑效果是否有利;不必考虑手段是否有害 ;既可外示仁慈、内怀奸诈;亦可效法狐狸与狮子;诡诈残忍均可兼施..④君主可以和贵族为敌;但不能与人民为敌..⑤君主应当不图虚名;注重实际..残酷与仁慈、吝啬与慷慨;都要从实际出发..明智之君宁蒙吝啬之讥而不求慷慨之誉..一、卢梭、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区别霍布斯: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中心;强调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肯定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全面而彻底地摒弃了神权和教权对政治的干预;实现了世俗主权对教会权力的控制;已初步为人们展现出了近代国家和社会的模型..但是;就其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人性论——而言;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并不如其所坚信的是对一切社会的人的本性的抽象..其自然人并非文明人的对立面;而是文明人的影子;是对其所处的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中的人的本性的概括和反映..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政治结论也并非如霍布斯所断言的会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政治社会;而仅适用于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加之过分恐惧战争与动乱带来的不幸、以及过于恐惧权势竞争中存在的分裂性和破坏性的力量;使得霍布斯孤注一掷地求助于一个绝对的主权君主来保障和平与安全;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然而抛去霍布斯这一具有极大局限性的政治结论;我们仍会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可取之处..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用社会契约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的起源、性质和形式;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他的经验论认识论在其政治哲学的运用和实践;而且也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洛克认为原初的社会是自然法约束人类的自然状态;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他的权利;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不可剥夺的..人类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以私有权为主的个人权利;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组建自己信任的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在缔约问题上..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时;人们有权反对他;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必要性;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则导致民主政治的结论;但都是为当时现实服务的..而卢梭认为:就理想状态来说;每个公民都应该参与直接制定法律;被统治者应当是统治者..重点是;自我管理的思想本身就是目的;他认为理想社会中;国家事务和普通公民事务是应该是一样的..综合以上所述;霍布斯没有将社会契约与国家契约区别开来;他只是指出当个人为了设立主权者;宣布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利;就为社会与国家的创立解决了契约问题..而洛克则就自然权利与国家、社会的关系问题作了关联性的思考..他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与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办法;是同其它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到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内蕴得到了鲜明的凸显..卢梭从自然与社会的对立性入手;谈论社会的起源问题..他认为;社会的诞生;是由于一系列显着的变化导致的;即当着正义代替了本能;行动具有了空前的道德性;义务的呼唤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在这种状态中;公民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并由此获得自由..卢梭以批判奴役性的社会概念奠基;而为平等的契约性社会概念辩护;从而为社会契约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从洛克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间容有大量的理论解释矛盾;但是;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发展;回答了关于现代社会如何诞生的理论问题..这对于解决现代社会是建立于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平台之上的问题;奠立了基础..而自由主义的自由民主制度设定;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之上..二、罗马自然法与道法自然区别..1、西方自然法;首先强调的就是法律的治理..而道家崇尚无为;鼓吹无为而治;而西方自然法强调的恰好是有为;重视法律的治理..2、西方自然法虽然对人定法持审视和批判的态度;但其从没有否定过人定法..而道家的道法自然则鄙薄有为的人定法;抨击礼治、法治;认为给予人之道而制定的道德、法律等违反天之道的人定法和一切有为的政策..措施;不但无益于治..而且必然导致天下大乱..3、西方自然法学说本质上是一种正义论;并且是西方历史上最早、最持久和最有影响的政治正义论..道家的道法自然中的道德含义;实际上就是指规律;是根本的、用以的;是万物锁共;常而不易的;也可以说是最普遍的规律..4、西方自然法思想追求的是一种法治社会..道家道法自然追求的理想社会恰恰是一个无为的社会;那里没有法律;没有仁义礼等规范;是一种小国寡民的社会..三、霍布斯与洛克政府理论1.相同点:首先;霍布斯与洛克都是以自然状态作为理论的逻辑起点..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不能自保或有诸多的不便才需要一个公共权力机构—政府..他们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强调政府的基础是对国民的自然权利的保护以及政府产生于被统治者的同意..霍布斯认为;人们放弃原有的自然权利建立政府就是为了保护生命和财产;一个合法政府只能是当大家同意相互订立契约把自己的所有自然权利毫无保留地让渡给一个主权者时才会诞生..洛克认为;人们甘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联合起来加入社会建立一个政府就是“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而一个合法政府的产生必须是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能这样;才曾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其次;霍布斯与洛克作为同一个阶级的代言人;都为资产阶级的合法性进行辩护;他们深刻揭露了“君权神授”对人民的欺骗性..霍布斯认为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也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托付的..洛克也通过对菲尔麦的“国王的权力是直接来自上帝的”观点进行攻击;摧毁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2.相异点:首先;从自然状态来看;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人都是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的;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从而推演出自然状态必然是战争状态..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和无限美好的..其次;从自然权利来看;霍布斯认为自我保全是人们的最高自然权利;是人性的最高原则;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但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相互猜疑、居心叵测、侵我害我;因此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没有人知道怎样才能保全性命..洛克则认为人的自然权利本质上有三种;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是不可转让和不可侵犯的..在三种权利中自由权是最本质的;是其他权利的基础..霍布斯关注的是生命权;而洛克关注的是自由权..再次;从契约的订立和政府的权力来看;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得出的社会契约是集权专制主义..他认为主权者不是社会契约的签订者;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主权者;人们没有任何反抗主权者的权利..就这样使人们走出了“霍布斯丛林”;却又让人们走进了另一个阴森恐怖的专制环境中..因此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就是“利维坦”;君主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极力反对分权..而洛克的社会契约是分权立宪的;人人都平等地服从社会契约的内容;主权者也是契约的签订者;也必须遵守社会契约;当人民认为主权者违反社会契约时;人民有反抗的权利;可以将其推翻..由此可见;霍布斯的契约是单向性的;他是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牢不可摧的、压倒一切的公共权力;主张强势政府;一个不受监督与控制的政府..洛克的契约是双向性的;他是要建立一个分权制衡的、自由的、法治的有限政府来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四、比较柏拉图哲学王之治和中国古代的人治思想一、思想的产生都处于政治急剧变革的时期 ..人治思想产生自一个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春秋以降;礼崩乐坏;政权下移;民心不古”..柏拉图的一生正处于雅典政治急剧变革的时期..二、两种政治思想的异同..人治思想产生的原因是孔子认为人们缺乏宽厚仁爱之心;于是孔子提出了着名的“仁”学来挽救世道人心..柏拉图认为天下大乱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并不能真正了解知识的内涵..于是柏拉图写下了理想国一书;并提出了着名的“理念论”..从孔子、柏拉图的代表性着作论语和理想国来看;他们的共同追求是通过政治、道德、教育三位一体;来建立为政以德的君主集权的大同社会..三、阶级立场的共性和个性..两种主张都是代表奴隶主贵族利益的..人治观强调人际关系和道德的内化作用;最终难免会走向人治;而柏拉图的人治观则提倡理性的制约和知识的重要;它较之人治思想而言;更容易走向法治..四、为政以德与哲学王治国..人治思想主张“为政以德”的治国国方略;力图发挥道德的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 而柏拉图却与此不同..他认为只有哲学王才拥有这种知识.. “哲学王治国”是依靠哲学王的智慧来管理国家..只有将哲学王的智慧与政治家的权力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人类才会得到安宁;和谐的实现才会有可能..五、两种思想的目标相同..人治思想以中庸之道来指导处理人际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原则和方法..柏拉图也有自己的和谐构想;他的理想国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这个国家由三个等级组成;即护国者、卫国者和生产者;这三个等级都必须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因此;和谐构想是两种思想共同处理人际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原则和方法;所不同的是;和谐精神更为人治思想所提倡;并有孔子后学主要是孟学派光大;成为中国文化的主流思维方式..他已经注意到和谐这个问题..总之;柏拉图把人们分工合作、整体和谐稳定作为其理论的基本内容..五、论述中世纪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笔记p35六、试论哈勒勾画的从简单社会控制体制向现代法律制度变革的逻辑图景正面提出两类规则及其结合的含义与意义之后;哈特勾画了一幅从简单的社会控制体制向现代法律制度变革的逻辑图景;借以说明这一法律分析模式的确当性及其解释力度所在..哈特指出;在一个简单社会中;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即受所谓第一性规则支配..这种简单的社会控制形式具有以下三个缺点:1不确定性;2静态性;3无效性..哈特认为;这些简单社会中行为规则的缺陷;正是现代法律制度所要克服的;其补救办法在于:l引入“承认规则”;确认第一性规则的法律地位;消除规则的不确定性;2引入“改变规则”;授权个人和集团实行新的第一性规则或取消旧的第一性规则;消除规则的静态性;3引入“审判规则”;授权个人或机关就一定情况下第一性规则是否被违反以及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做出权威性的决定;消除社会压力无效性..在一定程度上讲;审判规则也是一个承认规则;法院判决具有认定第一性规则成为法律渊源的意义..哈特认为;“针对每一个缺陷所实行的补救办法本身;都可以认为是从前法律世界进入法律世界的一步..因为每一种补救都随之带来了贯通于法律的因素;这三种补救合起来无疑地足以使主要规则体制转换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10..在以上三种次要规则中;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它“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而就承认规则而言;他自身不存在效力的有无问题;他的存在是一个事实;只能假定但不能被证明;就像“我们假定、但永远不能证明;用作衡量一切米尺正确性的最终标准即巴黎米尺本身是否正确..” 11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个是凡是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一切规则;必须一般地被遵守;尽管他们遵守的动机会有所不同;但是一个健全的社会中;公民往往接受这些规则并承认有遵守它们的义务;另一个是这一制度中的第二性规则;必须由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七、试论马基雅维利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其内容背景:马基雅维利所处的时代正好是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巅峰时代..在15;16世纪的欧洲;其正处于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过渡时期..这期间的政治思想领域也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革;它象征着中世纪神学政治的结束;近代以权力为核心的法学政治观的开始..这些政治;经济;思想领域的变化无一不对其思想产生重大的影响..内容:1、目的:功利而明确;为了国家的统一2、建构基础:人是自私的、邪恶的;富于侵略性的3、理论核心①目的和手段关系..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是正确的;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不达目的的手段称不上手段②君主的统治权术思想:1..军队和法律是权力的基础..2..君主应当大权独揽;注重实力;精通军事..3..君主不应受任何道德准则的束缚;只需考虑效果是否有利;不必考虑手段是否有害 ;既可外示仁慈、内怀奸诈;亦可效法狐狸与狮子;诡诈残忍均可兼施..4..君主可以和贵族为敌;但不能与人民为敌..5..君主应当不图虚名;注重实际..残酷与仁慈、吝啬与慷慨;都要从实际出发..明智之君宁蒙吝啬之讥而不求慷慨之誉..。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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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包括政治思想、哲学思想以及伦理思想的源头,也是考试的重点,近几次考试所占的分数比较多,除了一两次考试涉及的比较少之外,一直都比较稳定。

所以是本章我们复习的重点。

大家千万要充分学好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附:古希腊的地图(了解)概况: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源头,所以有一个哲学家说过:“一想起古希腊,欧洲有教养的人就会立刻涌起一种家园般的感觉”。

这说明古希腊对于欧洲人来说是思想的家园,是经神的家园。

一提起古希腊就会想起古希腊神话,古希腊的神话为古希腊的世界增加了很多梦幻的色彩。

古希腊的神仙和中国的神仙是不一样的,它的神仙非常的人性化,同时和人之间也是比较平等的。

这些神仙具有人所具有的一切缺点。

这就说明古希腊的文化有很多开放性的特点,这也是我们在认识古希腊世界之前要了解的。

一、古希腊的地理概况古希腊的版图非常的破碎,不像中国大陆那样一马平川,有非常多的大河冲击平原,古希腊是没有这种状况的,它的版图非常破碎,包括很多岛屿:它是以爱琴海、黑海沿岸、西西里岛、意大利南部等地为中心,有这样的一群人,这群人具有共同的种族,说着共同的语言,形成了古希腊民族。

应该说古希腊是作为一个政治地理概念它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而是一些这样的民族的总和。

对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形成的优点:1.由于它的地域多山地、多丘陵、少大河的冲击平原,所以物质条件比较贫乏,所以又养成了古希腊人在精神上特别崇尚自由、崇尚勇敢、崇尚节俭,这样的一种艰苦卓绝的品质。

2.海洋文明形成了一种外向的开放向的文明。

从文明的发端出始,古希腊人就有一种广阔的思维,养成了一种对世界、对宇宙的这样一种思索和爱好,这是其它很多大陆性的民族所不能比拟的。

对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形成的缺点:不容易形成大的国家,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争斗,没有统一的地理环境。

二、古希腊城邦的概况在这种状况下可以看到,古希腊人的城邦制度和中国古代的诸侯国有区别,但是也有非常多的相同点:1.城邦和诸侯国面积都不是特别大,当然这里所说的是相对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二编 近代 一 、 格 劳秀斯 (一)对自然法的贡献:1.对中世纪的 自然法学进行了彻底 的改造,使之非神学 化;2.把近代自然科学特 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进行推理,建立一套有关原理 的合理体系。 (二)自然法理论 1.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人的理性是衡量一切是非善恶的标准,是所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渊源。 2.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至高无上的,可用来检验实在法的正确性。 3.自然法的两条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 (三)社会契约理论 1.人民通过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人民之 间订立契约,然后才 产生统治者;2.人民通过契 约把统治自己的权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 古代 一 、 柏 拉图 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法的正义理论 1.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法律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时,才称得上正义。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3.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二)法治理论 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1.第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提出“依法治国”。 2.提出了政治权力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3.法律是把人拉往正义和真理的金质之力。
二 、 亚 里士多德 (一)正义理论 1.正义的分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2.衡平理念。 (二)法治理论 1.法治含义:(1)良法之治。其一,法律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其二,法律能促成合于善德和正义的政 体;其三,法律与自由相一致。(2)法的普遍遵守。执政者应受制于法律。 2.法治的理由。(1)法治是理性之治;(2)法治是众人之治;(3)法律具有稳定性。 3.加强立法的措施。(1)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详细研究国家的状况;(3)对公民特别是青 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 4.法律的分类。(1)基本法和非基本法。(2)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政体思想 1.政体的含义。 2.政体的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3.政体分类。正宗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相应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 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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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书名及其作者,地位,亚里士多德、卢梭等人的观点
地位:
①苏格拉底:马克思称他是哲学的创造者。

②伊壁鸠鲁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与契约
③芝诺创立了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
④亚里士多德: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
的科学。

他构建了古代西方最庞大的思想体系。

⑤《政治学》: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⑥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⑦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
⑧阿奎那:欧洲中世纪中期经院哲学家,神权政治的最大代表
⑨路德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他批判了罗马教皇的救赎理论,抨击了教会的
统治和特权,确认了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但是他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

⑩加尔文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另一派领导者,强调教会要服从国家,主张建立日内瓦式的共和制度,主张对君主权力要进行监督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力⑾马基雅弗利: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

现世主义。

⑿让•布丹: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

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概念以及主权与国家的联系
⒀胡果•格老秀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⒁斯宾诺莎: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

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解释《圣经》的方法,彻底摧毁了教会统治的基石。

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
⒂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⒃洛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⒄托马斯·潘恩: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
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⒆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⒇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则是集大成者
21.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22.约翰·密尔:真正形成自由主义体系
23.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
24.历史法学:德国的历史法学(萨维尼),英国的历史法学(梅因)
二、名词解释
①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
②法的精神:
a.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
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b.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同土地的质
量、面积、地势有关系;同农、猎、牧各种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c.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同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贸易、
风俗、习惯有关系。

d.法律同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法律应该同它们的渊源、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
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秩序也有关系。

总之,“以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③科斯定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
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科斯定理的简单表述: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权力
和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

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
下,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

三、解答
①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a.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
b.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
c.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
d.较大的依附性
②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a.实践性突出
b.理论上发展
c.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倾向强化
d.专制主义倾向强烈
e.神权政治出现
③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
a.用理性主义来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辩护
b.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观点分析国家和法律的起源
与目的
c.揭露封建制度的黑暗,提出建立理性王国的政治纲领
d.系统地提出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论
e.多数思想家倾向唯物论和无神论
四、材料分析
①亚里士多德
a.法律的定义:
“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力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应
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


b.法律的特性:
平等性与普遍性,可变性与稳定性,正义性与权威性
c.法律的分类:
基本法与非基本法,自然法与人定法,良法与恶法,习惯法与成文法
d.政体分类标准:
执政者人数的多少,统治所趋向的目的(正常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
和政体;变态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
e.法治内涵
“良法”和“普遍服从”
②苏格拉底
a.哲学观点:
反对智者的道德论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与主观主义,“真理即美德”,“知行合一”,朴素、原始、粗糙、简单的辩证法思想
b.政治观点:
主张“知识贵族”、“哲人”、“善于统治的人”统治,反对民主制。

c.法律观点:
法是城邦的基石;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

“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自然法与人定法不是对立的,而在本性上是统一的,然而自然法是神的法律,它高于人定的法律。

“我服从他人的意见,我更服从神的命令”
强调无论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要严格遵守,服从法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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