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法东渐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西法东渐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西方法东渐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中国法律作为一个遵循古习惯的传统法律体系,自古以来一直在演变。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和社会经济发展,西方法东也对中国法律演变产生了巨大影响。
西方法东渐影响中国法律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采取完全的复制模式,即直接把西方的法律完全照抄到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如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引入的伊斯兰法律和国际货物买卖法;二是结合对西方法律的研究和修正,将西方法律的思路和制度运用到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如在物权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领域,中国采用了西方法律的部分术语和思路。
西方法东对中国法律的深刻影响,更加体现在司法实践和思维模式上,比如中国法官越来越喜欢运用西方的法律理论和思维去解决司法案件,特别是对于复杂的经济纠纷,总是倾向于采用西方法律的解释和判决。
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西方法东影响下在中国实施的,如仲裁制度以及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法律发展在西方法东的影响下,改变了中国传统文化底蕴厚重的传统文化,有了多元化发展。
当今中国法律仍在继续演变和发展,采纳西方法律的理念、思维和法律制度,以适应面对新时代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实现法律的正义、效率、易用性,这也正是西方法东影响中国法律的最大价值所在之处。
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摘要: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的意义是深远的,它既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武器,于是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主共和的理论基础。
应该说,法国大革命额彻底性与卢梭人民主权论思想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卢梭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国家论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当代中国法制影响大陆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平等原则公法私法人民主权卢梭正文: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是根据法律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运作等划分的。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中国1949年建国后,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可以说是很大程度上学习了苏联的那套制度,应该说是社会主义法系。
但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也曾借鉴大陆法系,在很大程度上与大陆法系极为相似。
因此,准确的说应该是中国倾向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但如果问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然是大陆法系。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制很大程度上受了西方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在论述官员收受贿赂受惩罚时,提出应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他说:“该受与罪行相应的惩处,以使每个人受到与自己的行为相应的惩罚——施暴处以死刑或剥夺公民权,贪婪处罚金,贪图功名处以辱没名誉。
”我国刑法完整的移植了这一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规定具体而明确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髓。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很好的应用于实际案例。
二、平等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
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西塞罗认为,人是神创造的,在神的面前人是平等的。
既然人是平等的,人的权利就应当平等地得到保护,不得在人民中使用暴力,“不得提议针对某个人的特别法案”。
古希腊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古希腊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古希腊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 法律观念:古希腊的法律观念强调理性和公正,重视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对中国的法律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 法律体系:古希腊的法律体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中国在古代也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如秦代的“法家”思想,但在汉代以后受到了古希腊法律体系的一定影响,尤其是在刑法和民法方面。
3. 法律实践:古希腊的法律实践注重审判程序的公正和证据的确凿,这对中国的法律实践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例如,在唐代,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就引入了审理和证据的原则。
4. 法律教育:古希腊是世界上最早开设法学院的国家之一,法学院教育在古希腊非常重要。
中国在古代也有一些类似的教育机构,如唐代设立的律学院,这些教育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受到了古希腊法学院的启发。
总的来说,古希腊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观念、法律体系、法律实践和法律教育等方面。
这些影响促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以法律移植为视角在当今经济发展全球化的整体格局下,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相互之间的交流,法律的发展也不例外。
中外法律交往,应该以19世纪为界限,19世纪之前,大多是中国文化(包括法律文化)同化外域文化,19世纪之后,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后,则大多是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广泛传布和影响。
1笔者因学术视野有限,仅对1978年之后的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进行分析。
本文分析的基本进路是,首先分析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其次分析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诸多表现形式且归纳出主要形式即法律移植,再次简要分析法律移植。
一中国现代科学体系,乃至现代学术,很大程度上都是西学东渐的产物,都是建立在学习和模仿西方现代学科范畴和学术体系的基础之上。
21978年之后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
首先是关于人治和法治的讨论,诸如李步云、张晋藩、曾宪义等,核心是批判人治,提倡法治。
之后便是法学学术翻译的繁荣,影响较大的诸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邓正来翻译的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之后又有一系列西方译著问世,诸如“世界法学汉译名著”、“外国法律文库”等等。
最后,中国的法学家们对西方法律学者的论著尤为青睐。
具体表现在西方著名法律思想家在期刊网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中被引用的情况。
有学者做过调查,博登海默被引用篇竟达10551篇,充分说明在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传播之广。
在法学教育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去西方做访问学者的学者逐年增多,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以案例为主的普通法教育,率先引进国外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诊所教育和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教学模式。
法科学生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尤为推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在法学院毕业典礼上曾经说“我们的法律教育中出现了一种病态的情绪,就是对目前成文法传统的怨恨和对遥远的普通法传统的迷恋”,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学教育影响之大。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将会逐步深化、增强。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当我们回头纵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代法治影响时,由于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因此总感觉并不是全面的。
反观西方法律思想传统,我们不难发现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影响相当深远。
例如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等思想。
因此要总结、改变我国民主法治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
深思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中国,法治,君主立宪,三权分立一,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历程的影响作为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变革,晚清由封建统治集团发起的修律变革并非西方的内在自生型的,而是对西方文明外部冲击的回应,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较大。
西方法律思想渐渐的在中国土地上传播开来。
虽然不断的面临失败流产的噩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晚清的学习模仿给张国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后面的法治建设者可以顺理成章的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少走了许多弯路。
晚清的改革中,受西方影响最深远的无非君主立宪制,这是对西方法律的简单移植,并未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
君主立宪制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大宪章》起初为了限制王权,而后《权利法案》的颁布,首相掌权使得国王的权利得以限制,君主立宪制最终确立,其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保障由于技术革命而发展起来的贵族的利益。
这一制度日后在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得到了应用和发展。
在中国,弱化国王权利的做法,使中国早期有志之士看到了中国的发展道路,进而提出了君主立宪制度。
这也是中国早期受到西方法律思想影响较为明显的时期。
但是中国实行君主制已经有5000年历史。
想要中国国体从根本上转变为共和制,就像强迫美国突然转变为君主制一样令人匪夷所思。
而这中间还有其它的缘由。
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是宗教国家,无论在古代、中世纪还是现代,基督教在国家政治事务中始终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尽管它的作用近来有所削弱。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主义 阶段 , 映这 一时 期垄 断 资产 阶级 要求 的 近代 学派 在批 判 古典 刑 法 学 派 的基 础 上产 生 。面对 近代 反
② 所 谓 古典 学 派 , 意 义 并 不 固定 。如 在 意 大 利 , 菲 利 为 首 的 实 证 学 派 , 贝 卡 里 亚 以 后 的 学 派 , 称 为 古 典 学 其 以 将 总 派 。在 法 国 , 般 将 自 1 8 一 7 4年 孟 德 斯 鸠 所 著 的《 法 的精 神 》 论 出版 后 , 1 1 至 8 3年 受 费 尔 巴哈 直 接 影 响 的拿 破 仑 刑 法 典 制 定 时期 的 学 派 称 为 古 典 学派 。德 国 自 1 8 8 0年 起 , 典 学 派 与 近 代 学 派 之 间 展 开 了激 烈 的 学 派 之 争 。 李 斯 特 在 马 尔 布 古 鲁 克 大 学就 任 演讲 时 , 表 有 关《 法 目的 的 思 想 》 提 倡 目的 刑 论 , 克 麦 耶 则 主 张 报 应 刑 论 与之 对 阵 。 自李 斯 特 提 出 发 刑 , 毕 目的 刑 论 后 , 对 目的刑 论 的 立 场 者 , 称 为 古 典 学 派 . 同 目的刑 论 的 立 场 者 , 被 称 为近 代 学 派 。 反 被 赞 则
近 代 西 方刑 法 思 想 及 其 对 当代 中 国刑 法 的影 响
张 平 ,黄 丽 勤
( .华 东 理 工 大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3 ; 2 1 0 2 7 .同 济 大 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9 ) 0 0 2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摘要:在法治建设方面,西方国家的确有很多较为成熟的思想,值得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借鉴和学习。
西方法治思想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就对我国的法学观有很大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及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受到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我国的法治建设仍需借鉴西方法治思想中的精华成分,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供应其法律涵养,从而进一步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水平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西方法治思想;我国法治建设;借鉴一、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一)西方法治思想在近代中国的传播西方法学启蒙思想家有很多重要的言论,比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公平是共和政体的灵魂。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公平而言。
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法律应当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
”、“法律,它支配着地球上全部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法律自己就应当是护民官。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公平,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公平的。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由社会公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都应当以全体的最大幸福为归一。
”“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
”不仅如此,《独立宣言》中写到:“人人生而公平,造物主给予其若干不可褫夺之权利,人们建政府于其中。
”由此可见这些法学启蒙思想家的言论体现了西方法治的核心观点:法律是社会公认的,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它体现着大多数人的意志。
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人民谋幸福。
在法律面前人人公平。
总之,这些言论所代表的西方法学价值观即自由,公平,博爱等等,政府的存在就是要爱护公民的权利。
这些法学观经过了法律文献的规定和确认之后,便在世界各地广泛传播,它们也在我国引起了很大的影响。
清朝末年,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入侵,西方的法学观念同西方的商品一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例如各类政法类的刊物、书籍的出版发行、法律专家传授法律学问、中国留学生出国进修学习法律学问等使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得到传播。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谭万霞【内容提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本文通过对西方法治思想的阐述,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分析其“法治”思想对我们的启示。
其目的是借鉴西方法治思想的精髓,结合本土资源,培育国人的现代法治意识,明晰权力(利)关系,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西方法治思想现代法治君主专制[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China's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s imperative. In this paper,the rule of law of Western thought from ancient to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exposition,combined with China's specific situation analysis of their“rule of law”thinking of our inspiration. Hopes to study the idea of Western rule of law,combined with our local resources and foster the modern sense of the rule of law,clear power,right relationship,to build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rule of law.[Key words]The West;rule of law thought;Inspiration.法治作为一种关乎人类福祉的理论学说,从产生至今一直为古今中外众多的思想家、法学家所关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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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
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当今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把各个时期法典罗列出来,排成一行,就成了法律史。
而且我们的注意力又往往停留在法典的名例篇或者说总则部分,法律在那个时代究竟是什么样的,我有时觉得法律史的作者们也说不清楚。
看一部中国法制史的书,我们经常为我们灿烂的法律文明倍感自豪,但是合上书一想,我们不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啊。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我觉得是我们没有正确地理解历史上的法典,拿西方学者的话说,书本上的法律不是诉讼中的法律,尤其是在一个喜欢粉饰太平的民族里,写出来的东西是不能够充分相信的。
这样说可能尖刻了一点,但是我们在法学研究中也不能忽视这一点。
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如果没有清末西方列强的武力入侵,如果没有中华民族收回治外法权的要求,那么我们的法律估计还是沿着老祖宗的思路发展下去。
但是,历史改变了中国法律之路。
虽然不同法律传统的碰撞,基本上都是法律传统之间的融合和妥协,然而,中华法系的中断,西方法律体系模式的确立,成为了历史的既定结果。
“参酌列邦之制度,体察中国之情形,斟酌厘定”,成为近百年来中华之法律人孜孜以求的功课。
最后,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以模仿大陆法系而告终。
一个民族在确立现代法律制度的时候,都会碰到是选择大陆法系传统还是选择英美法系传统的问题。
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选择了德国法,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后,选择了英国法。
其中的理由,我们通常说,日本当时是一个封建的国家,选择德国法是因为德国也是个封建因素浓厚的资产阶级国家,而美国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他们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
这不能够说不对,但是理由也不能够说是充分。
按照法律史学家们的考据,当时的日本和美国法学家有着取舍何种法律传统的争论,当时法学家的受教育背景决定了法律移植的结果,当时日本的法学家基本上都有德国法教育的背景,而美国当时的律师们大多接受了英国式的法律教育。
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我们一般追溯到清末修律。
清朝廷在预备立宪和修律之前,也曾派五位大臣出访西欧、北美和东洋,考察的结果之一便是“远法德国近采日本”政策,日相伊腾博文对载泽的所谓“贵国数千年来为君主之国,主权在君不在民,实与日本相同,似宜参用日本政体”,为清“立宪”和“修律”定下了基调。
就民法而言,1908年,沈家本奏请“聘用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法学士松冈义正,分纂刑法、民法、刑民诉讼法草案”,从此,制定民法典的工作正式展开,其中松冈义正起草总则、物权和债权三编,中方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亲属和继承二编。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中国有了概念上的现代民法体系,也就是从这个时代开始,这种传统至今也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100年来,我们的法律发展坎坎坷坷,但是我们毕竟有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从中西法律制度借鉴的角度看,我们更多地移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而对西方法律精神则关注不足。
因此,虽然我们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的口号还是“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
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说是我们学习了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我们并没有得到西方法律的精髓,因为只有法律制度的引进,没有法律思想的参祥,如同只有计算机的硬壳而无计算机的软件。
没有法律的思想而实施法律的制度,我觉得就无从谈法治的活动。
中国原本的法律传统,可惜在清末的时候中断了。
我们的老祖宗们不小心学抄袭了日本的法典,而那个日本的法典又是不小心的德国法典的复制品。
这样一来,我们现在的法律既没有中国社会生活的根基,也没有日本或者德国法典内在东洋和西洋的社会生活的根基。
法官们所学的是西方的法典,用的是西方传统的法典,而他要处理的又是中国社会本身的问题,在人类共同的问题上,适用西方法律规则是没有问题的,而在东西方有差异性的地方,法律职业者们用西方的法律理念处理中国的问题,他们强暴了中国的社会,法律职业者又没有真正弄清西方法律理论所依赖的西方社会生活,他们又强暴了西方社会。
中国学习西方法律已经成为一种事实,“西方法律制度中国本土化”只是学者们的良好愿望,法律制度的趋同化与民族法律个性的丧失,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模式。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要提倡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弄清西方传统法律如何在西方社会中发生?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是近几年来法理学和法律史学界热衷的事,100年前中国法律界所谈到的问题,100年后还是我们法学的热门话题,还被法理学家当做是理论的创新。
如果我们懂得中国近代的法律历史,明白我们当今法律制度的现代精神,那么我们可以说,从中国本土资源中发展出现代法治的意义,那么这只能够是理论上的一厢情愿,因为西方法治与中国法律传统存在着性质上的排斥性;如果说将西方的法律制度融合到中国的法律制度之中,那么,这个命题是一句空话,因为任何一种法律的移植都是法律的一种本土化。
既然已经继受了外国法,那就老老实实地研讨外国法的基本精神,也就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所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说,清末民初大理院的法官们面临着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冲突,他们也许会无法自拔,那么我们可以说100后今天的法官并没有那么大的精神压力,因为即使体现了中国传统精神的法律,在法律的表现已经不再是显性,而只是隐性的了。
中国传统思维模式产生不了西方意义上的法学家。
我们今天对法学家的理解,“法学家”是外来物,是西方法律传统意义一种延伸,并非中国“法律政客”和“律学家”的现代版。
中国法学家不是子产邓析郭躬陈宠的延续,而是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孟德斯鸠的后继者。
在中国是有很多颇有成就的法学家的,他们也突出了十分优秀的法学思想,虽然它是一个正在消失的法律传统,只是一个历史上曾经有过辉煌的残片。
现代中国人比较过中西法学家理论的冲突,孔子之于柏拉图,韩非之于马基雅维里,康梁严之于孟德斯鸠,孙中山之于卢梭,他们的理论在形式上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前两者有着超时空的联系,后两者还有理论上的渊源关系。
外国人也研究中国法。
按照孟德斯鸠的分析,中华帝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偶然带有点君主制甚至共和制的特点。
韦伯专门研究过儒教和道教,还将儒教与印度教、天主教和新教放在同一个层次上进行比较,但是他的结论是新教可以发展成资本主义,而儒教不能够发展成资本主义。
其中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中国从来就没有出现过法律的职业和专门的法学家昂格尔也研究过中国法,只是他将西方国家法律发展视为法治社会的一个极端,将中国法视为法治社会的另外一个极端,他说,唯有西方社会才独特地成为一个法治的社会,而中国则是不能够成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典型。
从广义上说,不能够说中国没有优秀的法学家,先秦诸子百家都论及过法律,儒家对法律与道德的观点,道家对法律与自然的看法,法家对法律与政治的论述,其理论之系统、观点之鲜明、影响之巨大,不亚于西方19世纪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的理论论战,也不亚于20世纪法律实证主义、道德法哲学、批判法学和经济分析法学之间的如火如荼的理论战场。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儒家的伦理法律思想不能够说不具有特色,不能够不说代表了中华法系本质的。
鲜明的法律观点,他们有;系统的法律理论,他们也有;与政治生活保持一定的距离,他们也做到了。
人性论、法律起源论、法律性质描述、法律与道德和政治权术的关系,估计西方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自愧不如,柏拉图之《法律篇》也只有法律制度的描述,而无法律理念之阐述,亚里士多德之《伦理学》,只把法律视为政治的一个副产品。
如此欣赏西方法律制度与法律理论,而对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如此漠视,多少带有一点西方法律思想的中心论。
但是,我仍然要说,可惜的是中国的法律理论之法统断裂了,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维被西方后世的学者延续了。
12,13世纪的教士们和法律家们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改造了西方的法律传统,西方法律思想传承了下来,法律学成为了科学,法律成为了职业,社会与国家发生了分离,法治与强权保持了距离,而这些,中国是没有的,先秦出了一个荀子和一个韩非子,以后也没有再出过。
自从董仲舒之后,中国就没有了“关于法律”的思想家,中国人的思想禁锢了,发展停滞了。
只到清末,中国人不得以讨论中西方法律的差异,不得意考察西方发法律和法学,出了个沈家本和武廷芳,如其说他们是法学家还不如说是封建法律政客,如何设计新时期下中国的法律,他们有他们的贡献,而在法律思想方面,要么是几千年不变之儒家传统,要么是拾西方17、18世纪的牙慧。
中国就没有法制的传统?肯定有;中国有没有法治的传统?肯定没有。
如果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和法治的实践,我们怎么能够说我们历史上存在着许多的法学家呢?如果说有的话,也只是的类比意义上存在着法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