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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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治的形成

论西方法治的形成

论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摘要:西方法治传统是西方法律传统这一大传统中的一个小传统。

在西方法律发展中,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三个因素一直处于西方法律精神的核心地位。

这三个因素构成了西方法治的价值观念——民主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进入近代历史的过程中,由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的推动,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

西方法律传统孕育了这些因素,它们反过来也使西方法律传统区别于世界其他法律传统。

关键词: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正文一.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传统“西方”,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明”,通常被认为是在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全部文化,与“东方”相对。

美国法律史学者伯尔曼[2]给出一种更严格的描述,把西方限定在从11世纪到15世纪,由忠于一个单一的宗教权威即罗马教会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

“从这个观点出发,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西方法律传统则是11世纪以后法律形成的过程。

按照上述界定,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有以下主要特征: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制度存在较为鲜明的区分,法律的施行具有职业性,法律职业者受到法律学问的专门训练,法律中的学术传统,法律是一个在时间上连续发展的整体系统或实体,法律实体的活力取决于其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法律的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法律体系的多元性,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等。

即使对法治不做那么严格的限定,单从以上这十个特征来看,除了第八个,即“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这一特征以外,几乎很难确定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之间的紧密联系。

那么,西方法治这一概念应该在何种意义上才能得到理解呢?自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对法治进行过种种描述。

洛克法治思想

洛克法治思想

《西方政治思想史》论文班级:09思想政治教育学号:************姓名:***浅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法治思想及借鉴意义【摘要】本文主要是以洛克的《政府论》中“法治”思想为蓝本,首先从社会契约论引出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进而得到——法治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接着详细论述了法治政府所包括个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立法权是其核心。

最后,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的法治能力,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同时,也想以此能对正在艰辛地建立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的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政府立法权法治建设【正文】“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的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这是 20 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哈耶克在其《自由宪章》一书中的“法治的起源”一节中引用了洛克的一段话,并且把这段话作为其法治理论的核心。

政府的起源就是契约的结果。

没有契约,就没有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

正如文中所言,“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和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于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时,所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礼。

……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

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

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

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

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

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第一讲、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一²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法由神启”——“法由人定”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正义与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法治、民主、自由(一)“法由神启”1.法非人定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得:“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复归于它,这就是命的规定。

”自然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人们可以通过神启知道法律。

“法律是神赐予人类最伟大的礼物”3.法律在早期与宗教、伦理、哲学相混杂(二)法由人定1.“智者”(诡辩学派)BC5—BC4 宗教与哲学分离“人民的教师”2.“智者”的观点研究重点:人本身、社会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 “人是万物的尺度。

”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标准的立法、司法的思考“人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3.对“智者”观点的评价、分析(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出了人的作用,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理论基础(2)观点形成的原因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一)苏格拉底《对话集》“认识你自己。

”“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人们是可以通过理性来把握正义的。

”(二)柏拉图《共和国》The Republic《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法律篇》The Laws法律观点:1.《共和国》(1)正义观。

对个人:善良;对国家:每个人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启示:法律正义首先指一定的秩序(2)理想国金(统治者)。

银(军人)。

铜。

铁(生产者)2.《政治家篇》“人治是否优于法治?”反思法治的原则3.《法律篇》法治观的集中体现(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伦理学》。

《政治学》。

《雅典政制》法律思想1.法律正义论:平等、中庸“正义”首先意味着“平等的分配政治权利”数量平等数量上相等比值平等按比例分配平等≠平均中庸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社会成员按比例分配权利义务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被非法行为破坏——法律惩罚——补偿——重新分配3.法治论(1)“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政治学》(2)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原因不受感情左右的治事者更为优良轮流执政更利于权力的平等(3)法的权威法律实效—服从—法的权威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BC4—BC3 希腊化时期政治生活——个人生活(一)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法律是人们在交往中签订的互不侵犯契约(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芝诺Zenon万事万物依照其本性生活就是好的、善的本性——规律、自然理性自然法总结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题正义、法治、民主、自然法2.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地理政治因素:没有统一全境的国家经济因素:海洋文化、对财富的追逐、珍视权利二²古罗马西塞罗的自然法、法律与政体、法律与执政官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法的概念与分类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概念精细、法理深邃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法的本质《论法律》(1)“正确的理性就是法”真正理性的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永恒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法的权威平等(2)法律具有正义的美德(见课件)2.自然法与人定法(实在法)?法律可以使权利产生非正义人定法有善、恶之分衡量的标准——“自然”、“理性”小结:(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自然法是人定法正义的基础(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正确的理性=自然宗教意义——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人、理性——人本主义自然法(资产阶级自然法)法律同政体、执政官的关系《论共和国》1.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最完美形式2.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同时法律也是执政官执政的良好保障“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导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中的一部分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过程直接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本文将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角度,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节点和演进过程。

一、自然法的兴起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起点,其理论依据是人们对于自然、理性和正义的认识。

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通过对普遍原则和自然法的探究,提出了人类应当按照理性和正义的规范行事的观点,进而推动了自然法的发展。

自然法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源自自然”,通过推导和归纳自然法则,形成适用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

例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出了正义法律和非正义法律的区分,主张人类法律应当以正义为基础。

这一理念对于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基督教法律思想的崛起自古罗马帝国时期开始,基督教逐渐兴起并成为西方社会的主导宗教。

基督教的出现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基督教强调爱、仁慈和和平的理念,这种宗教信仰渗透到了当时的法律思想中。

基督教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应当以上帝的旨意为基础,通过信仰和道德的引导来制定和实施法律。

例如,7世纪的英国天主教教士威廉王宪章将《天权法》与《英国普通法》视为上帝赋予人类的恩典,将英国君主的权力和贵族特权都置于神圣法律之下。

三、启蒙时代与法治理念的兴起18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哲学家们提倡個人主义、理性主义和科学方法,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启蒙思想家们认为,法律不应该仅仅依赖于上帝的旨意或君权神授,而应当以理性为基础,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制定法律。

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民众应当通过自愿合作的方式建立一个法律规范的社会。

这一观点推动了法治理念的兴起,即法律应当成为统治的基石,而不是个人或君主的意志。

四、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19世纪以来,西方社会逐渐形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范式,法治理念在法律思想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作为一个具有丰富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国的法律发展一直受到不同思想流派的影响。

而其中,西方法治思想无疑在中国法律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从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进行阐述。

一、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论导入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论导入始于中国近代。

19世纪末,随着西方现代法学思想的传入,中国法学界开始接触到法治思想。

西方法治思想主张依法治国,将法律与政治相分离,使法律成为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这种思想的引入丰富了中国的法律观念,为中国法律发展带来了新的思维路径。

二、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观念的影响1. 法律的普世性价值西方法治思想注重法律的普世性价值,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这种观念的传入使得中国法律观念逐渐跳出了国家和民族的限制,强调公正、平等、人权等普世价值。

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庇护者,无论国家、民族、阶级的差异,人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2. 法治与权威的关系传统的中国法治思想中,权威往往与法律紧密结合,法律主要作为管理权力的工具。

而西方法治思想则主张透过法治来限制和约束权力,使其不得滥用。

这种思想为中国的法律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也使得法律与权力的关系逐渐得到重新审视和建构。

三、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体现1. 法律体系的重建西方法治思想的传入促使中国对法律体系进行重新建构,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基本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在字面上秉承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并通过实践来验证其可行性和公正性。

2. 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改革是中国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领域,也是西方法治思想的有力体现。

西方法治思想强调法治与司法独立的结合,推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使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强化。

通过司法改革,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公正和平等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四、西方法治思想的未来发展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法律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还远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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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思想的初步解析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是中国基本的治国方略。

中国长期以来在是一个“人治”的国度,突破人治的藩篱,缔造法治重于人治、高于权力的政治基础和氛围,是一个复杂和困难的结构和重塑过程。

本文分别从政治学的角度,用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历史的逻辑,对法治的基本要素进行解析。

起源:理性意识的需求和对人性缺陷的承认黑格尔曾经概括过历史上的一个常规现象:即世界精神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一个民族作为世界精神的承担者,这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就是该阶段的世界精神的体现。

将目光定位到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古希腊城邦时代。

学界普遍认为:古希腊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源地,在那里,形成了西方最早的国家形式——城邦,出现了许多此前历史上任何一个文明都未曾有过的政治现象。

理性的政治思考、独特的政治生活,以至于有限的民主与法治,都足以使这个时代具有代表西方政治文明源头的资格。

我们知道,法治的定义尚是有争论的。

严格地说来,古希腊的法治与人们当今所认为的法治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

但是,作为法治思想形成过程中的理论起源,古希腊的法治思想具有先驱的意义,开创了人类对法治进行思考的时代。

古希腊的法治思想是朴素的,从表面上看,跟轰轰烈烈的城邦政治生活比较起来显得微不足道,被哲学思辩和民主思考的光辉所湮没。

但不论是从灿若群星的早期自然哲学家的学说中,还是从巧舌如簧的古希腊智者的论述里,以至于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位集大成者的理论体系中,至始至终都存在着对法治思考的痕迹。

理想是这些思考的继承者,当他们在对城邦的、权力架构、治理模式城邦本质等诸多政治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后,都或多或少地认为法治是有价值的。

赫拉克立特认为,内外体现理智,城邦用武装起来就像用理智武装起来,公民服从就是服从理智。

他说:“如果想要理智地说话,就应当用这个人人共有的东西武装起来,就像有座城市用武装起来一样,而且要武装得更坚固些。

”2 理性的治学方法和思维方式,体现了古希腊人对事物的理性态度。

乔治·萨拜因曾说:“哲学——科学思考方式是在古希腊人中开始的。

”3在古希腊,公民可以通过和民主制度将政治全力进行规范和限制,实现政治生活的理性化。

法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理性的传承中不断得到阐发。

我们可以从柏拉图对“法”的认识的改变来看到理性认识对法治的需求,看到用法治来遏制人性缺陷的必然命题。

从《理想国》到篇,最终形成了法治的原始形态,现实和理智最终战胜了空想。

柏拉图对法治认识的态度,可以认为是法治想由产生到繁荣的整个发展里程的缩影,同时也影响到了后世对法治的研究。

亚里士多德更是系统地论述了法治思想,他在批判地继承了柏拉图的《篇》之后,发展了柏拉图关于法治的学说。

他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获得了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

”有了良好的,包括统治者在内的全体人民一律服从,就能实现法治。

亚里士多德同时还详尽地阐述了法治的优越性。

他指出,是多数人指定的体现了多数人的智慧,而一般说来,多数人日比少数人或一个人更高明,多数人也不易腐败,同样是人类的智慧,只是这种智慧超越了人类的感情,是合乎正义而毫无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是屏弃常人的偏私,“情欲”或“兽欲”的“神诋和理智的体现。

”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民们都应该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不应该被看做是(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毋宁是拯救。

”基于上面的考虑,亚里士多德宣称,谁让来统治,谁就是让神和理智来统治,但谁要是“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谁就是在政治中混进了兽性的因素。

”内涵:自由与平等并举,与人权相承起源之初并不是以维护自由和平等为直接准则的,而且那个时候与人权的观念也未产生。

初期的法治基于这样一个意图:通过限制人的自由和塑造一个不平等的社会等级结构来维持社会的正常进行。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的意义慢慢随之变化,限制人的自由实质上转变为从限制一部分人的自由到保护大多数人的自由,而社会的不平等由最初的由所维护到后来被所打破,人们通过来确定在精神上而后行为上是平等和自由的。

西方研究法治的思想家几乎有一个共识,把“至上”作为法治最基本的内涵。

这一认定是比较合理的,不应该被否认。

但笔者认为这种认定过于笼统,不能明晰地代表法治思想的全部。

我国着名法学家李力这样认定法治的内涵:“法治是区别于人治的一种良好的秩序,是民主与法制想结合的一种系统管理模式,也可以说,法治是一种观念或精神,要求至上。

法治也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制衡原则的得以实施。

”这种说法无疑很精彩,但更多的是揭示法治这一概念而非点明法治的内涵,似乎与法治的真正内涵稍有偏颇。

基于这种思考背景,笔者把法治的内涵归结为:自由与平等并举,与人权相承。

诚如哈耶克所说,作为一种政治理想的法治,其核心是承认自由的至高无上的价值。

在哈耶克那里,自由指的是他人的专断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限度。

自由不仅是一个好的价值观,而且是一个“不能为了其他特殊利益而牺牲的最高准则”,其他价值不是与自由并列的,而是自由的结果,自由不能脱离而独立存在,只能存在于之中,没有也就无所谓自由。

人们每每发起为自由而战的号召时,实际上也是对法治的一种召唤。

自由是抽象的,法治都是现实的,自由的抽象寓于法治的现实中,才能产生实实在在的价值。

对自由的希求作为法治的内涵之一,无意符合人性的本意。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治对自由的追求并不以为着自由的绝对化,有绝对的自由,就有绝对的不自由,其实是人们让度一部分自由给社会的一种契约,法治必须限制一部分人的自由才能保证大部分人的自由。

“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在这个问题上,哈耶克极力反对边沁的一句名言:“每一条都是对自由的侵害。

”斯宾塞也曾提出过“同等自由法则”即“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运用他各种技能的最充分的自由,只要与所有其他人的同样自由不发生矛盾。

”这个原则同样地解决了相对自由与绝对自由的悖论。

对平等思想的思考应当是从斯多葛派正式开始的,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诉诸于自然的权威,注重内心的生活,把人的精神特征置于首位,他们从精神的角度出发发现人是平等的,平等是人的“自然”,斯多葛派思想家甚至将平等原则使用于奴隶。

塞涅卡甚至指出:“奴隶只涉及人的肉体,而人的精神不可能成为外部力量奴役的对象。

”16很明显斯多葛派的思想带有唯心主义的色彩,而且对平等的理解也是有限的,但是他们的思想间接地表明了人类心理发展的一个定律:从奴隶社会开始,各种阶级的人对平等的渴望是与生俱来的,人天生就是对平等生活的追求者——即使是地位卑贱的奴隶,平等是人类的自然属性之一。

历史在跨越了两千年之后,启蒙运动思想家卢梭将对平等的思考发挥到极限,他的批评最为彻底,他以激烈的语言否认国王与贵族的特权地位,主张消灭私有制,透彻地批判了天主教神权——几乎向所有不平等的根源下了战书。

卢梭把所有的不平等都归结到财富上去,用朴素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论断雄辩地证明了不平等的必将灭亡。

当论述到卢梭这里时,我们又会发现一个悖论:卢梭在竭力批判不平等时,又希望不平等的受益者来制订出维护平等的政策,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所以在这里,笔者又可以自然而然地引出法治,要解决卢梭的困惑,只有法治手段,由大多数人来制订出维护平等的,并加以有力的贯彻和实施,才能对平等产生有效的保护。

作为一种具有公信力的事物并且得到人们的认同,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

“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治要想不断地完善自身,不得不以平等作为追求。

一般认为,概念最初形成于罗马法,为什么如此青睐呢?罗纳德·德沃金回答了这一问题:“如果政府不给予获得尊重的,它就不能重建人们对的尊重。

如果政府忽视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就不能重建人们对的尊重。

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它就不能认真地对待。

”把对的尊重,认为是对的尊重。

德沃金把的重要性放到与同等的位置,并认为:宪法、和实施的机构有意或无意、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着一个观念。

由此可见,是的核心向度,对的保护和追求是法治的主要内容。

由到人权,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17、18实际,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正式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

这种理论从抽象的人性出发,认为人们享受着普遍的自然。

洛克指出:“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私人财物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后世许多人权理论的思想渊源。

在人权同法治的关系问题上,英国学者米尔思的:“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18的论述颇为精妙。

米尔思指出,政府和人民都要服从法治,对政府来讲,尊重人权就是服从法治;对人民来奖,尊重人权也是要服从法治。

人权来源于、习惯和道德规范,而人权又是、习惯和道德规范的特定社会里的成员,那么,一个人之享有热那眼,就不能仅凭他作为一般人的资格,而且要凭借他作为某个社会成员的资格。

米尔思通过这样一个逻辑将法治和人权结合了起来,主张以法治为手段,实现、保障人权。

以上就自由、平等、、人权这四个基本概念同法治的内在联系一一作出探讨。

这四个概念共同构成了法治的内涵,那么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怎样一种关联?笔者认为不妨将她们的关系看作是一个由低到高,由原始需求到理性需求这样一个递进过程。

自由是人们最原始的一个愿望,“不自由,毋宁死”,西方人将自由看到比生命更重要。

人们有了自由生活,自由选择的之后,才能去创造平等于他人的生活。

没有自由的奴隶,显然不可能与奴隶主相平等——不论是在精神上还是行为上。

同样地进行分析,没有自由与平等,也就无所谓。

自由与平等是人们最基本的价值所在,是享受其他的基础。

有了自由和平等并不一定意味着掌握了所有的,但没有自由与平等,便不能真正享有任何。

对于人权这个概念,一部分学者倾向于它看做是的一部分,笔者不同意这样的观点,人权不应该简单地从表面上归属于,因为无论从哪个层面上来讲,人权的价值都要比高级得多。

人权几乎可以当作人们对自我利益的最高呼声,是关于人们人性需求的终极表达。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当罗马法将这一概念纳入体系时,是法治内涵的一次突破性阐发,而当法治发展到对人权加以保障时,应当是实现了其最本质的进化和嬗变,由自由而平等,由而人权这一链条完全了关键的一环,法治的内涵“自由与平等并举,与人权相承”最终得以完全。

逻辑:从性恶论到三权分立的演变法治的逻辑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提出实属贸然,因为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法治的逻辑,给法治不同的逻辑标准,不同的逻辑起点,不同的演绎原则,对法治的逻辑的理解就有可能截然不同。

譬如,若以人的基本道德需求作为起点,便会得出法治是以维护和追求道德价值为依归的道德逻辑。

笔者倾向于从性恶论出发,把法治的整个发展过程归结为对人性缺陷的不断防范和弥补的过程,把法治的逻辑归结为:起点——人性本恶,“人治”有天生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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