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法治思想的本质是人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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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韩非的“法治”思想

简析韩非的“法治”思想

简析韩非的“法治”思想皮力(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2)内容提要:韩非是中国先秦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

他抨击儒家的道德教化思想,以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认为统治者只有制定严酷的律法,掌握好赏罚二柄,才能有效的对国家加以管理并最终达到富国强兵。

本文从“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和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两方面,对韩非的“法治”思想进行阐述。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法治”的提出,最早见于《管子》一书。

在《商君书》中又称“垂法而治”、“缘法而治”。

“法治”中的“法”,指的是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社会规范;“治”指的是以这种规范作为约束来治理国家、统一天下。

这种“法治”的理念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1] 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法治”思想。

但韩非的“法治”思想在吸收了前期法家优秀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和突破。

韩非的“法治”思想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另一部分是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

一、“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韩非“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的形成,有两个必要的理论基础。

一个是“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一个是“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

韩非的历史观基本上继承了前期法家的衣钵,认为人类历史是进化发展的,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胜于昔。

因此,他反对复古和保守。

与此同时,他又认为根据时代的变化,国家的治国方法也应当相应变化,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他批评儒家“克己复礼”的思想,认为如果在当今之世仍然“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那就是“守株待兔”的傻瓜。

因此他得出结论:“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

”(《韩非子·心度》)韩非提出这种历史观的目的,显然是在为当时法家所推行的法治制造理论根据。

从历史语境下解读韩非“法治”思想-韩非的法治思想

从历史语境下解读韩非“法治”思想-韩非的法治思想

从历史语境下解读韩非“法治”思想:韩非的法治思想关于韩非的“法治”思想,誉之者赞为现代法治思想的先驱和榜样,毁之者贬为君主专制的始作俑者。

饶有兴味的是,持上述两种看法的学者似乎都从《韩非子》文本中找到了“自圆其说”的“证据”。

然而,两种观点的判若冰炭,不仅折射出观者的立场差异,也提示我们,二者对韩非“法治”思想的解读都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思想的内在逻辑与文本的历史语境。

因此,正确理解韩非所标榜的“法治”的本质并给予客观评价,仍需以文献的内在逻辑和历史语境作为思考的坐标系。

“一断于法”:韩非“法治”思想的法治精神“法”“术”“势”并用是韩非思想的标志性特征,倡导三者并用的韩非思想之所以可以归入法治范畴,是因为三者都包含了法的因素。

在先秦语境中,“法”又称为“刑名”,《荀子》有所谓“刑名从商”之说,“刑名”即“刑法”,“名”即“法”。

“术”有“形名”之称,“名”是关于职务、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制度规定。

所谓循名责实之术,就是以名实相符来选用、甄别、考核官员的方法。

“势”即权势,它由“分”来决定。

“分”即“名分”。

“名”有所有权之义,西汉董仲舒提议“限民名田”(意即“限制豪民占有田地”),“名田”即占有田地。

所以,“名分”指身份地位的所有权。

在《韩非子》中,“势”主要指君主的名分和权位,它们都是由法来确认的。

由此可见,在“名”的意义上,“法”“术”“势”三者可以统一起来。

或者说,它们都是“名”,也都是法。

当然,“法”“术”“势”三者的法治因素,还可通过与“礼”的对比来理解。

西周至春秋时期的社会构成可划分为贵族和庶人两大阶层。

贵族集团作为统治者,由宗法制度组织起来,协调各级贵族关系的规范是“礼”;庶人是被统治者,“刑”是贵族统治庶人的手段。

古代有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

春秋中期开始,以争夺霸权为中心的争霸战争逐渐向以灭国绝祀为最终目标的兼并战争转变。

各诸侯国在新拓展的领土上设立郡县、任命职官,实行带有军事管制性质的直接统治,大量贵族失去贵族身份。

简评韩非的法治思想

简评韩非的法治思想

Legal Syst emA nd So c i et y垡垒I』圭垒垒竺!!型!!::■墨匮麴圈筒评韩非的“法治”思想徐春龙摘要韩非作为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之集大成者,提出了“以法为核心,法,术.势相结i f-的思想主张,该思想在秦王朝的实践对秦统一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从历史和现实角度对韩非的思想进行简要评述,以此找寻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可资借鉴之处。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法治理念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0102一、韩非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一)法治的形式特征最基本的以法为本,强调法、术、势结合并用。

1.在立法上,强调要制定颁布和公开成文法,做到有法可依。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布之于百姓”、“境内卑贱莫不闻知”。

2.在执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

“明主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信赏必罚”。

3.在司法上,要做到“严刑重罚”、“重刑止奸”、“重刑爱民”。

4.法治的功能和目的上,“禁奸”、“正行”,强调用法律劝科农桑,奖励耕战,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整合人们的精神和物质力量。

(二)法治的实质作为君主专制的狂热鼓吹者,韩非的法治理念中,君主是第一位,是权力的核心,也是权力的当然享有者和享受者;作为臣民只能以义务为本位,时时处处尊崇以君主意志制定的各项法规法条。

所谓“法治”只不过君主专制政体下实行“人治”的工具,是“术”而不是“本”。

二、韩非法治与古代西方法治由于古希腊和古雅典商品经济的发达,思想控制相对于古代中国的极权主义要宽松得多,言论自由氛围较好。

从而产生了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一大批哲学家和思想家。

而亚里士多德又是其中的佼佼者。

他在《政治学》一文中已率先提出法治的理念。

他在i殳问:“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结论是“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韩非法家政治思想探析

韩非法家政治思想探析

韩非法家政治思想探析韩非(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名韩起,字非,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

韩非被誉为“法家之祖”,他在政治理论和思想上的成就在中国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韩非丰富的政治思想对于后世的影响深远,甚至成为了现代政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那么,本文将对韩非法家政治思想进行探析,了解其主要思想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法治思想韩非法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法治思想。

在韩非看来,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制度的基石。

他主张依法治国,以法律约束人,实现统治者对人民的管理和统治。

韩非认为,法律应该制定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对违法者应当严惩不贷,以示威慑,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这种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后世君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权力集中思想韩非主张集权制度,认为中央政府应当集中一切权力,实行专制统治。

他反对分权制度,主张取消封建豪强,加强国家的统一和集权,推崇君主专制。

韩非认为统一的国家权力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统治国家,确保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他所主张的权力集中思想,对于中国封建时期的政治制度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重农抑商思想韩非提出了“重农抑商”的思想,主张农业生产应当成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而商业则应当受到限制和打压。

他认为,农业是国家的根本,可以生产出丰富的物质财富,而商业则容易使国家的经济产生动荡和不稳定。

韩非主张国家应当大力支持农业生产,鼓励人民从事农业劳动,而限制商业的发展,以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稳定。

这一思想对于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成为中国封建时期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重军备思想韩非主张重视军事力量,他认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离不开强大的军事实力。

他主张国家应当大力发展军备,加强军事训练,提高军事装备水平,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领土的完整。

韩非的法治思想

韩非的法治思想

韩非的法治思想[摘要]:韩非,先秦诸子百家的最后一个闻名思想家,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乃至是先秦诸子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专门是法治思想,关于后世,包括现今,阻碍是不可估量的。

本文将试图通过法治的理论基础,法治的现实可行性、法治理论本身等方面对韩非的法治思想加以初步介绍。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韩国贵族,与李斯同为荀况的学生。

韩非继承了荀况的“性恶论”思想,但却极力反对教师的儒家学说,在对其的批判中进展出自己的一套完备的学说体系,最终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为了振兴韩国,韩非多次上书韩王建议改革,均未被采纳,愤而著书。

秦王嬴政读了他的《孤愤》、《五蠹》等篇,禁不住击节称赏,叹道:“嗟呼,寡人得见这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公元前234年,韩非出使秦国,他的同窗李斯自以为才能不如他,可怕韩非夺走他的宠势,于是设计将其陷死狱中。

韩非口吃,不善言辞,但文笔甚佳,要紧高作《韩非子》,共五十五篇,绝大部份为自著,其中许多篇目都论及了他的“法治”思想。

主张法治是法家的一起的地方,韩非的突出特点在于他在总结前人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较为系统法治思想体系,深切论述了“以法为治”,“法、术、势相结合”等法治原那么。

一.韩非的“法治”与现代法治行文之初,有一点需要说明。

本文论述的韩非的政治学说,尽管用了“法治”一词,可是韩非的法治与现代通常意义上明白得的法治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

法治一词最先由亚理士多德加以概念,“法治应包括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取得普遍的服从,而大伙儿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

”世界公认的权威法律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下的概念是:“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利的爱惜方法;和在法律眼前人人平等。

……它不是强调政府要保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从头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

韩非的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启示

韩非的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启示

韩非的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启示摘要:“法家”韩非的法治思想本质是为君主专制体制服务的,具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但其思想中仍然有许多闪光点可以为当今奉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中国有所借鉴,目前,我国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时期,需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主要的调节手段。

因此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加快了制法的步伐,也制订出了一大批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适用性的法律法规,法治思想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而韩非子的思想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相当大的启迪作用。

(一)立法。

在《八说》篇中韩非指出:“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

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

”意思即为了使所有人都能遵法、守法,以法为路,法要详细、具体。

法是“必然之道”,因为是必然之道,所以必须使天下人知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不之于百姓者也。

……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

”(《难三)))法一定要明确,要公诸于众,使社会成员都熟知法律才能真正守法。

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必须建立较为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要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使得法律深入人心,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韩非主张赏罚要“合乎刑名”,“刑名者,言与事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二柄)))。

同时要“赏罚有度’,,赏罚作为法治手段必须使用恰当才能达到赏善罚恶的目的,否则“无功者受赏则财匮而民望,财匮而民望则民不尽力矣。

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饰邪》)。

反映到现代法律中,就是罪刑法定的原则,它要求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这是刑法民主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国的当然要求。

我们应该依法公正、公平办事,不能滥用法律,徇私枉法,对于违法者量刑要完全依据法律,总之,一切以法律为根本,“有法必依”。

先秦法家代表韩非的法治思想

先秦法家代表韩非的法治思想

先秦法家代表韩非的法治思想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是中国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思想家和政治家,他是先秦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作为法家思想的倡导者,韩非提出了一系列独特而深邃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和治理理念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探讨韩非的法治思想,并分析其对中国古代政治与社会的影响。

一、法治的基本原则韩非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治国,倡导以法律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模式。

他认为权力应受到法律的制约,政治决策和社会行为都应该遵循明确的法律规定。

韩非的法治思想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法律至上:韩非认为法律应该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守的准则,政治权力要受制于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

他主张国家要制定严明的法律体系,使法律能够统治人民和管理社会。

2. 刑罚威慑:韩非认为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罪犯的重要手段,他主张实行严厉的刑罚制度以威慑罪犯。

同时,他提出刑罚要公平且必须公开执行,以增加刑罚的震慑力和公信力。

3. 论功行赏:韩非主张对于那些能够为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嘉励。

他认为通过对功绩的正当奖励,可以激发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法治与国家统一韩非的法治思想与国家统一密切相关。

他认为国家的统一需要通过有序的法律体系来实现,否则就会导致混乱和矛盾。

他主张国家要确立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统一的刑法和法律规范,以加强国家的统一和统治。

三、法治与社会秩序韩非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他主张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厘清权责关系,明确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社会的管理和调控,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秩序。

韩非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治理措施,比如设立掌握刑罚的绝对权力机构,如宫刑,司法监督等,以确保法律的执行与社会的秩序。

此外,他还强调民众的参与和监督,主张通过举报和奖励机制,有效地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建设太平有序的社会。

论韩非思想-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

论韩非思想-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

论韩非思想——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讨论韩非子被认为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在他以前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从法、术、势等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加强君权的主张。

虽然这三个学派并不是绝对地互相排斥,但是直到韩非予才更进一步地意识到法、术、势三者之间的内部联系,并指出三家观点各自的不足与内在矛盾,从而明确提出了三者互补的问题。

可以说,从韩非子开始,法、术、势才被熔铸成一个完整的政治理论,成为封建专制统治者的南面之术。

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也就是说韩非子此时的思想主要是为了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因此,韩非的“法治”实质上是指以君为本,通过各种法令条文来加强君主集权,削弱威胁军权的部分。

韩非子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这个奉法者即是君主,法令由他颁布,“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

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有度》)韩非子认为,君主不能和臣下太亲近。

应采取虚静无为的态度,使自己能在国家大事上乾纲独断。

与臣下太亲近,一旦受到奸臣的影响。

国家就会衰乱。

但是,君主又没有时间和精力亲自督促百官群臣,所以需要术治,“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此臣之所师也。

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

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定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难三》),这两句话论证了“法”与“术”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中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出韩非强烈的要求“法”与“术”有机结合的治国之道。

与此相应,韩非还认为,单纯的势治和贤治也都有不足。

所谓势治应定义为“抱法处势”。

法是解决势治内部矛盾的方法,但永远不能高于权势,并且要受到君主个人意志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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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法治思想的本质是人治主义
张缪斯
韩非子被认为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在他以前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从法、术、势等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加强君权的主张。

虽然这三个学派并不是绝对地互相排斥,但是直到韩非予才更进一步地意识到法、术、势三者之间的内部联系,并指出三家观点各自的不足与内在矛盾,从而明确提出了三者互补的问题。

可以说,从韩非子开始,法、术、势才被熔铸成一个完整的政治理论,成为封建专制统治者的南面之术。

一、韩非子对商鞅法治思想的批判
在战国以前, 主要是不成文法( 习惯法) 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起着作用, 无论是礼还是《尚书》中的《吕刑》, 都是作为一种文化传统而存在, 起到保护传统贵族利益、稳定社会的作用。

而到了战国时期,整个社会都呈现出一种大变革的趋势, 各国所进行的变法运动就是对被束缚在传统礼制之中的统治者的一次解放, 使他们可以自己颁布对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有利的政策与刑法, 从这时起成文法才真正开始确立起来。

成文法的出现虽然大大加强了君主对权力的集中, 但是也会对王权起到限制和削弱的反作用。

当年韩非子实际已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并予以了揭示。

这体现在他对商君之法的批评中。

韩非指出, 商君之法认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 不仅百姓, 官吏甚至是君主都受它的限制; 但是他们没有认识到, 在这种看似矛盾的关系中, 其核心是以君权为主导的, 法律是不可能限制君主的。

韩非进而认为,想利用单纯的法治维护君主集权制也是不行的, 因为法律一旦形成, 必然要求包括立法者在内的所有人一致遵守, 所以势必会与王权转化成对立面; 而执法又是官吏的职责所在, 如果官吏权力得以加强, 便会对王权造成更大的威胁。

商鞅虽然多次修改法令想使秦国更加强大, 但大臣们反而利用变法的成果牟取私利, 正因为这一点才使强大的秦国十几年都不能完成霸业。

这就是单纯使用法治的弊端。

所以, 韩非的观点是: 不必使用法律来限制君主的权力, 君主也不要一味地迷信法律; 应该通过其他途径与法治相配合, 去维护君权独尊的地位。

二、韩非对申不害术治思想的补充
正是因为韩非看到了君权与法之间的这种矛盾, 才更加认识到法、术并举的重要性。

韩非子的术治思想来源于申不害。

他认为申不害的术实际上就是依据承担、解决事情的能力来授予官职, 依据职位的特点对其应做出的相应政绩而提出要求。

操纵生死的大权, 考察大臣们的能力, 这些是应该由君主来亲自掌管的。

这些就是术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内容, 所以西方学者将术译为管理国家的艺术。

但是, 这仅仅代表术的一部分浅层的含义, 术治更主要的意义在于君主独自操纵臣下的秘密权术。

韩非在《外储说右下》中说: “人主者不操术, 则威势轻而臣擅名。

”韩非子虽然赞同申不害的思想, 但也注意到当时韩国尽管进行了变法, 国家却没有安定下来。

他认为这正是因为没有统一、稳固的法令来辅佐, 结果晋国时的旧法还未废除, 韩国的新法又颁布了,臣子们便趁着新法与旧法, 前令和后令相互矛盾之际获取个人私利。

至于申不害在辅佐君主时所用的考验官吏的办法, 实际是一些阴谋把戏, 不可能对国家法制体系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这样的阴谋一旦泛滥, 上行下效, 为臣下所用, 只会使政治更加腐败、混乱, 进一步威胁君主独尊的地位。

强, 便会对王权造成更大的威胁。

商鞅虽然多次修改法令想使秦国更加强大, 但大臣们反而利用变法的成果牟取私利, 正因为这一点才使强大的秦国十几年都不能完成霸业。

这就是单纯使用法治的弊端。

所以, 韩非的观点是: 不必使用法律来限制君主的权力, 君主也不要一味地迷信法律; 应该通过其他途径与法治相配合, 去维护君权独尊的地位。

韩非在《定法》中说: “君无术则弊于上, 臣无法则乱于下, 此不可一无, 皆帝王之具也。

”就是说两者是缺一不可的, 都是君主治理国家所必备的, 而君主不必亲自实施法令。

君王居高临下, 任命官吏担负具体责任; 然后主上通过术来驾驭臣下, 最终达到治理天下的目的, 即韩非所认为的“是以圣人不亲细民, 明主不躬小事。

”(《外
储说右下·说四》)所以, 韩非子认为“二子(申不害、商鞅) 之于法术, 皆未尽善也。

”申不害提倡官吏属守本职, 自己职权以外的事知道了也不能讲; 但是如果所有的官吏都遵循这一规则, 君主就不可能通过他们了解到真实情况了。

而要真正驾驭臣下, 必须让他们了解参与本职以外更多的政事, 使他们互相牵制, 互相监督, 这才更有利于巩固君主的权威。

对于商鞅将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 韩非子认为, 如果让全凭勇气和力量立功的人来担任治理政事的官吏, 就如同让杀敌有功的人去当医生和工匠, 这是与他们的才能不相称的。

他认为用人必须考虑量才录用、人尽其才, 以免造成尸位素餐的后果。

三、韩非对慎到势治思想的改造
韩非的势治思想主要受到慎到的影响。

势主要指的是利用自己相对于他人的优势、地位, 对别人施加影响和支配的力量。

“分势不二”是慎到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

分就是一个人的社会、政治地位; 而势是处于这个地位所具备的条件, 根据它而决定一个人的权利大小。

按照慎到的势治思想, 无论什么人, 一旦担任相当的官职, 其所具权势就会对众人造成无形威压, 像他所说的“贤人而诎于不肖者, 则权轻位卑也; 不肖而能服于贤者, 则权重位尊也。

”韩非也注意到, 针对慎到的这种势治思想, 有人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观点: 认为能否治理好天下,实际与治理者先天具有的本质有关, 贤与不肖担负同一官职的实绩大不一样, 而权势本身对于天下的治与乱并没有什么直接联系, 只与身居重位、掌握权势的人有关; 贤者利用权势能使国家繁荣富强,而道德低下、才具平庸的人滥用权势也能使天下大乱。

韩非子认为, 无论是慎到的势治还是反对慎子所提出的贤治都是过于极端的想法; 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 执政的中等才能的君主, 比上虽不及尧舜,比下也不会像桀纣, 只要他们能在居高位的同时坚守法度就能治理好天下。

而慎到所提出的这种权势, 实际是一种“自然之势”, 即是由客观存在所决定的, 所以会有这样的结论: “势治者则不可乱,而势乱者则不可治也。

”针对于此, 韩非提出人为的势, 即是需要与法令来与之配合的势: “无庆赏之劝, 刑法之威, 释势委法, 尧舜户说而人辩之, 不能治三家。

”然而, 无论是贤治还是势治, 都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 是既不能相提并论也无法禁止, 所以只有利用法治来弥补单纯势治所不能顾及到的方面。

四、韩非法治思想的人治主义本质
正是因为韩非子看到了法、术、势各自内部的矛盾, 才能利用三者互补的关系形成自己的政治思想体系, 以三者的共同点为基础, 即以君为本, 使它们各自发挥有利于君主集权的部分, 削弱威胁君权的部分。

这正如蒋重跃先生在《韩非子的政治思想》一书里所提出的: 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 就是各部分相互补充, 为同一个目标服务的, 所以, 要想在法、术、势三者之中找出一项中心, 是不可能的。

法、术、势三者之所以能互补地存在, 就是因为有着共同目的: 强化王权。

韩非子说: “奉法者强, 则国强; 奉法者弱, 则国弱。

”这个奉法者即是君主, 法令由他颁布, “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

其国乱弱矣, 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 则是负薪而救火也, 乱弱甚矣! ”(《有度》) 韩非子认为, 君主不能和臣下太亲近, 应采取虚静无为的态度, 使自己能在国家大事上乾纲独断。

与臣下太亲近, 一旦受到奸臣的影响, 国家就会衰乱。

但是, 君主又没有时间和精力亲自督促百官群臣, 所以需要术治, “无术以御之, 身虽劳,犹不免乱; 有术以御之, 身处佚乐之地, 又致帝王之功也。

”与此相应, 韩非还认为, 单纯的势治和贤治也都有不足, 所谓势治应定义为“抱法处势”。

法是解决势治内部矛盾的方法, 但永远不能高于权势, 并且要受到君主个人意志的支配。

这其实也就是韩非法治思想的核心点, 其本质是人治主义。

韩非子的这种法术势三者围绕君主权力的循环互补的政治思想体系, 对以后中国的封建君主集权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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