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韩非的法治思想
总结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总结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的一位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对法治思想的贡献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法律的重视、法制建设的主张以及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等方面。
首先,韩非子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约束力强大的社会规范,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
他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认为法律制定的过程应当公正透明,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要严格公正,不能为权贵所操纵。
他还提出了“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高低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惩罚。
其次,韩非子主张建立科学的法制体系。
他提出了以法治国的观点,并强调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他主张制定全面的法典,通过法律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他还提出应当设立合适的法庭和相关机构,负责审判和执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他主张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此外,韩非子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他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分贵贱、强弱。
他反对以德治国,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通过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不是凭借个人的善恶价值来决定。
他主张依法治国,遵守法律、遵守契约是一种道德义务,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最后,韩非子还对法律实施的方法和手段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他主张通过重罚来惩罚罪犯,强调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他认为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对法律违反者进行严肃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他还提出了“reward and punishment”(奖励和惩罚)的方式,通过奖励行为良好的人来激励其他人遵守法律,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警示他人。
总之,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他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重要性,主张建立科学的法制体系,推行法治国家,并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第一篇: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摘要:“喜刑名法术之学”的韩非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他有选择地继承、发展了先贤商鞅、慎到、申不害的治国理论,提出了以“法”为中心、“势”“术”为辅翼、三者结合的封建君主统治方略,以自己独特的理论方式干预和参与现实的政治运作,结下了硕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其法治思想不仅在事实上为秦帝国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准备,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我国正在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思想价值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起源(一).社会发展进化规律的要求中国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喜谈道德、忌讳刑法。
君主推行仁政会赢得仁德的美誉,推行法治则换来残暴的恶名。
具有现实主义精神的韩非强调时代和社会历史的变迁性,呼吁因时制宜,随着时代和社会历史的改变及时更换统治策略,强调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旨在维护以地主阶级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更好地统治国家,因时变法、实行法治的主张建立在人口增长较快而经济增长相对缓慢的尖锐的社会矛盾基础上。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变革,变人治(仁治)为法治,推动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建立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对儒家、墨家、道家等思想进行批判、吸收的同时,又对前期法家“法”、“术”、“势”思想进行系统整理才第一页共一页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形成他的法治理念。
1.法治的人性论基础“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韩非子·八经》)。
韩非认为,“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人人皆好利恶害,人人都是自私的,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自私自利的基础上。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浅谈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基于《韩非子》的分析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一)治国要崇尚法治韩非子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鲜明提出治国要崇尚“法治”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鲜明地提出治国要崇尚法律,以法治国。
他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最高明的治国原则在于依靠法术而不依靠个人:“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
(《制分》P763)[1]可见,韩非子强调治国要崇尚“法治”而反对“人治”;(2)治国要崇尚法度而不依靠贤人:“上法而不上贤”(《忠孝》P741)[2];(3)要把法治作为统治民众的根本:“治民无常,以法为本”(P759《心度》)[3];(4)君主就应该依靠严守法治原则来建立功业:“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P516外储说右下)[4];(5)要以法律作为处理政事的唯一准则:“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也;法者,事最适者也。
言无二贵,法无二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P612问辩)[5];(6)按法令办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据法直言,循绳墨,诛杀奸人,所以为上治也”(P649诡使)[6]2.详细分析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还详细分析了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1)对于治国而言,法治对多数人有效,而德治只对少数人有效:“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显学》P735)(2)法律是统治天下百姓的根本:“法者,王之本也”(P758)(3)依法办事能使国家强大,反之会使它衰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P41《有度》)“治强生于法,若孪生于阿”(P504外储说右下)(4)实行“法治”能有效地管理大臣:“彼明法,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P175《饰邪》)(二)、“法治”之立法1.原则:(1)遵循自然顺天道韩非子提出,立法要遵循自然的法则:“不逆天道”、“因自然”(P313《大体》)这就是说,立法要顺应天道,遵循自然的法则。
简评韩非的法治思想

Legal Syst emA nd So c i et y垡垒I』圭垒垒竺!!型!!::■墨匮麴圈筒评韩非的“法治”思想徐春龙摘要韩非作为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之集大成者,提出了“以法为核心,法,术.势相结i f-的思想主张,该思想在秦王朝的实践对秦统一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从历史和现实角度对韩非的思想进行简要评述,以此找寻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可资借鉴之处。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法治理念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0102一、韩非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一)法治的形式特征最基本的以法为本,强调法、术、势结合并用。
1.在立法上,强调要制定颁布和公开成文法,做到有法可依。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布之于百姓”、“境内卑贱莫不闻知”。
2.在执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
“明主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信赏必罚”。
3.在司法上,要做到“严刑重罚”、“重刑止奸”、“重刑爱民”。
4.法治的功能和目的上,“禁奸”、“正行”,强调用法律劝科农桑,奖励耕战,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整合人们的精神和物质力量。
(二)法治的实质作为君主专制的狂热鼓吹者,韩非的法治理念中,君主是第一位,是权力的核心,也是权力的当然享有者和享受者;作为臣民只能以义务为本位,时时处处尊崇以君主意志制定的各项法规法条。
所谓“法治”只不过君主专制政体下实行“人治”的工具,是“术”而不是“本”。
二、韩非法治与古代西方法治由于古希腊和古雅典商品经济的发达,思想控制相对于古代中国的极权主义要宽松得多,言论自由氛围较好。
从而产生了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一大批哲学家和思想家。
而亚里士多德又是其中的佼佼者。
他在《政治学》一文中已率先提出法治的理念。
他在i殳问:“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结论是“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韩非法家政治思想探析

韩非法家政治思想探析韩非是中国先秦时期最有影响力、最富有争议性的法家学派思想家之一,他的政治思想被认为是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韩非法家政治思想进行探析。
一、天人合一韩非强调天子是神圣的,以至于其他人都不能亲近他。
他认为,天子是天神的代表,神圣不可侵犯。
因此,天子本身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应该为天之意而行动。
这种思想被称为“天人合一”,指的是天与人的关系不能分割,可以说天意即是人意,即天子的意志和行为代表了天的意志和行动。
这种思想极大地加强了天子的权威和地位,使其成为一个至高无上的存在。
二、法治思想韩非主张通过法律来管理国家,发展国家力量。
他认为,道德规范无法满足统治的需要,所以需要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韩非赞成采取“威严之政”,强调法律要严格,而并非善良仁慈,因为法律的第一原则是维护国家的统治和秩序。
另外,他主张法律应当适用于所有人,地位高低不应有任何特权。
这种法治思想在古代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三、秦霸天下在韩非看来,权力和统治是当时的关键问题。
他认为,为了维护国家的统治和秩序,绝对需要一种更强大的国家权力机构。
因此,他主张通过征服邻国来扩大国家的领土,并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
这使得秦朝得以征服其他国家,成为儒家、法家、道家、墨家以及其他地方国家的灭亡者,在中国历史上享有极高的声望。
四、人性本恶韩非认为,人性本质上是邪恶的。
他引用了历史上一些暴政的例子来支持这个观点,如商纣王等。
他主张需要一套严厉的法律和强大的管理机构,以控制人类的邪恶本质。
他并不认为人性是可以被改变的,但是,他认为可以通过适当的奖励和惩罚来影响人们的行为,从而保持社会稳定。
总结来看,韩非的政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在法治、集权和人性本恶等方面进行思考与探讨,对当今中国的政治体制建设也产生了启示。
同时,韩非的思想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尤其是在强调天人合一方面,这个观点被认为是违反人权和自由的,因为这种思想将天子置于甚至高于人民之上。
韩非法家政治思想探析

韩非法家政治思想探析韩非(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名韩起,字非,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
韩非被誉为“法家之祖”,他在政治理论和思想上的成就在中国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韩非丰富的政治思想对于后世的影响深远,甚至成为了现代政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那么,本文将对韩非法家政治思想进行探析,了解其主要思想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法治思想韩非法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法治思想。
在韩非看来,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制度的基石。
他主张依法治国,以法律约束人,实现统治者对人民的管理和统治。
韩非认为,法律应该制定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对违法者应当严惩不贷,以示威慑,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这种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后世君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权力集中思想韩非主张集权制度,认为中央政府应当集中一切权力,实行专制统治。
他反对分权制度,主张取消封建豪强,加强国家的统一和集权,推崇君主专制。
韩非认为统一的国家权力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统治国家,确保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他所主张的权力集中思想,对于中国封建时期的政治制度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重农抑商思想韩非提出了“重农抑商”的思想,主张农业生产应当成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而商业则应当受到限制和打压。
他认为,农业是国家的根本,可以生产出丰富的物质财富,而商业则容易使国家的经济产生动荡和不稳定。
韩非主张国家应当大力支持农业生产,鼓励人民从事农业劳动,而限制商业的发展,以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稳定。
这一思想对于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成为中国封建时期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重军备思想韩非主张重视军事力量,他认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离不开强大的军事实力。
他主张国家应当大力发展军备,加强军事训练,提高军事装备水平,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领土的完整。
浅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浅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和整合、发展了法家前人的思想,还开创了自己思想的时代。
他提出的“法、术、势”的结合,为我国封建统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他的独创性的法治思想,不单单为古代君王提供了治国之法,也成为后世宝贵的精神财富,为后世治理提供了借鉴。
标签:韩非子;法治;当代价值一、产生背景首先韩非子的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处于相当不稳定的时候,但是这种情况下也会恰好的为各家思想提供产生的土壤。
正是因为社会动荡混乱,因此对于思想方面的管制无暇顾及,才会产生诸子百家。
而且社会环境比较差,就激发了知识分子的救国热情,在这个礼崩乐坏,割据混乱的时期,各家纷纷提出了治理国家的方法,因此就比较容易形成了一些大家学派,比如:儒家,道家,法家等等。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来说,也同样的,因为春秋戰国时期的生产力比较低下,社会又混沌,因此思想界比较活跃,从而就产生了各种思想学派,而法家的集大成者就是韩非子,他的法治思想为统治阶级提供了除“礼治”之外的其他方法,那就是“法治”。
二、内容我们都知道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吸收了法家其他学者的精华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的方法,那就是“法、术、势”三者相结合。
1、法。
韩非子关于“法”的思想还是比较全面的。
首先是法的制定方面:韩非子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1也就是说,他认为应该把由官府制定的法律编成书,然后发给百姓,这样让百姓都能够知道。
其次,法的执行方面,韩非子认为:“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
2也就是说赏罚要分明,有功劳的时候,如果确实是实情,那就应该给予奖赏,如果虚假上报功劳的话就应该惩罚他。
这也就是赏罚比较分明,当赏则赏,当罚则罚,是非分明。
当然了他还认为“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
3也就是说他同时还认为还是刑罚比奖赏重要,多的刑罚可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平静,但是如果奖赏太多的话就会生出很多奸佞之臣,会导致不好的现象出现。
先秦法家代表韩非的法治思想

先秦法家代表韩非的法治思想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是中国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思想家和政治家,他是先秦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作为法家思想的倡导者,韩非提出了一系列独特而深邃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和治理理念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探讨韩非的法治思想,并分析其对中国古代政治与社会的影响。
一、法治的基本原则韩非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治国,倡导以法律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模式。
他认为权力应受到法律的制约,政治决策和社会行为都应该遵循明确的法律规定。
韩非的法治思想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法律至上:韩非认为法律应该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守的准则,政治权力要受制于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
他主张国家要制定严明的法律体系,使法律能够统治人民和管理社会。
2. 刑罚威慑:韩非认为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罪犯的重要手段,他主张实行严厉的刑罚制度以威慑罪犯。
同时,他提出刑罚要公平且必须公开执行,以增加刑罚的震慑力和公信力。
3. 论功行赏:韩非主张对于那些能够为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嘉励。
他认为通过对功绩的正当奖励,可以激发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法治与国家统一韩非的法治思想与国家统一密切相关。
他认为国家的统一需要通过有序的法律体系来实现,否则就会导致混乱和矛盾。
他主张国家要确立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统一的刑法和法律规范,以加强国家的统一和统治。
三、法治与社会秩序韩非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他主张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厘清权责关系,明确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社会的管理和调控,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秩序。
韩非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治理措施,比如设立掌握刑罚的绝对权力机构,如宫刑,司法监督等,以确保法律的执行与社会的秩序。
此外,他还强调民众的参与和监督,主张通过举报和奖励机制,有效地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建设太平有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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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人性好利”说韩非认为人性好利,“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利欲之心。
”他以人的生理需求为根据认为自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
人性好利是人之常情,每个人都有追求利益的本能,各种社会关系之间都是利益的结合。
韩非子的人性好利说以“利”为出发点,以“得到利益”为最终的归宿,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思想均是出于“人性好利”说。
从“人性好利”观念出发,韩非子认为,一方面人是自私自利的,本性如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出于利益的驱使。
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如夫妻、父兄、侍从以及君臣之间,都是凭利益关系的驱使来保持的,这也是人与人交往当中最为危险的几种社会关系,由于人人都是出于自身利益而行动的,这势必导致各自社会身份的不纯粹性。
他与儒家学说突出人性本善、和谐相处之道有所不同,而是一针见血刻画出私有社会条件下人性趋利的本质,说明人生来就是自私的,并认为只有明白这点,君主在建立国家政权和构建社会制度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制定出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
另一方面,韩非子认为人既有求利的本性,就会趋利避害,体现在人性上就是畏惧错误,害怕被惩罚,称其“夫严刑罚者,民之所畏也”,这种观点随后成为其法家思想的根基。
既然人性趋利避害,那么,人就会畏惧法律,也就会约束自己的言行,不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所以要将“法治”推行到国家治理中,非常时期必需严法,韩非子继承了商鞅的很多法家学说及治国方法,又将其总结与升华,使之更能与当时秦国的社会相融合,为秦国统一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然,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与其“人性好利”说和他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很大的联系,战国时期的国家社会缺乏中央集权制,人口等流动性太大,文化也多元化,思想与思想的碰撞空前旺盛,追求自身价值的体现和个性存在成风,韩非子的学说正符合这种思潮的发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更是符合统治阶级对政权领域的绝对控制权威的体现,所以其对道德的理解、发扬,正是为了迎合他后来的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构建,其对法治的推崇更是有着绝对的实践价值。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韩非子不仅吸收了儒家有关礼仪、道德的相关概念,也对法家思想进行了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一套法治思想的理论框架。
韩非的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是“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
(一)实行“法治”必须“以法为本”为了实行“法治”,韩非和前期法家一样,也认为首先必须有“法”。
他说:“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
因而他主张明法,要求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
在此基础上,他既反对法外行仁,又反对“释法任私”。
他甚至赞同商戟的观点,要求统一思想和实行文化专制,禁止一切有俘于法令的思想、言论。
韩非曾设想了一个封建专制主义“法治国”的理境界:“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是故无事则富国......”,为了达到这个境界,他认为要制定成文法予以公布,作为衡量人们思想言行的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成文法颁布后,要贯彻执行,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用赏罚。
他基本上沿袭了商鞔主张的“信赏必罚”、“厚赏重罚”和“以刑去刑”的观点,并加以充实和发展。
在他看来,并非重刑伤民,反而是轻刑伤民,因为“今轻刑罚,民必易之。
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
可见,韩非与商鞅一样,都是将法治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以法为本也是体现法治的保证。
(二)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为了贯彻法令和行赏施罚,就必须以掌握权势为前提。
韩非发展了慎到的“势治”理论,强调君主必须“擅势”,必须集权于一身。
他认为“势重者,人主之渊也,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
他一再强调君主不可与臣下“共权”,这和慎到虽重势但又主张限制君权的思想有所不同。
韩非有其注重“法、势”结合的“抱法处势”,称它为“人为之势”,认为只要做到这一点就能把国家处理好,而不必等待所谓“贤人”。
(三)“法”与“术”结合在“法”、“势”、“术”之结合中,韩非更多的谈到“法”与“术”的结合。
他认为,君主为巩固自己的权势和使臣下奉公守法以实行“法治”,就必须有一套驾驳臣下的“术”,使“法”、“术”紧密结合。
他指出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时候就是“徒法而无术”。
韩非把申不害的“术”做了进一步发挥。
第一,必须根据才能来任命官吏,然后使用“循名责实”的方法来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循法令,通过各种考核,君主便可运用自己掌握的赏罚大权对名实相符者行赏,对名实不符合者施罚。
第二,君主要善于运用“术”,而且要运用不同的权术来驾驳臣下,但是也不能释法而亦用其术,否则就失去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进行赏罚的依据。
由上可见,韩非是在吸收、继承和批判前期法家思想以及先秦诸子思想的基础上简历其“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思想体系。
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基本上符合了时代的实践要求,并带有显著的功用色彩。
三、韩非法治思想中法治的原则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的产物,韩非的法治是在我国战国时代特定环境特定时间之下产生的,由于韩非法治思想中的法是实证主义理论的,其法治观也就属于实证主义的法治观。
从这一点上来说,其法治思想中所包含法治的原则与西方法治原则是相通的,却又具有其独特性。
其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君权至上原则韩非法治思想中最高的原则就是君权至上。
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中,君权至上,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是为君权服务的工具,而不是制约或限制君权的制度。
制定法律、支配法律的是君主,遵守法律、受法律统治的是臣民。
如《管子·任法》中所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韩非也继承了法家君权至上原则,认为“君权”是高于一切的,它可以凌驾于任何法之上,即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因此,尽管在法治的一般原则上,韩非法治思想中所包含法治的基本原则与西方法治原则是相通的但在法治的最高原则上,韩非的君权至上的法治原则与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二)公开性原则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立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
”法公布于众在中国古代经过了许多反对,方才渐渐发生。
韩非主张法应公布于众的思想在当时无疑具有进步意义,有利于法的透明性。
(三)平等性原则韩非继承了商鞅的“一刑”思想,并且有所以展。
他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
”虽然这种思想在实践中很难实行,因为中国的封建社会是君主专制的宗法人伦社会。
但这对当时儒家所主张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构成了明显的威胁,对当时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等级思想尊贱有别的思想也起到了冲击作用,有利于在人们思想中树立平等的观念。
这就在执行法律方面,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有进步的意义。
(四)稳定性原则法律一旦制定并公布出来,在一定时期内就要保持一定稳定性。
所谓“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如果朝令夕改,就会使国无长法,民无常守,官吏枉法。
这样政治便无明确标准,人们的行为会失去规范,最终导致国家的混乱。
所以“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
”但保持法律在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并不是要使法律成为亘古不变的东西,法律应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时移而法不易者乱,能众而不变者削。
故圣人之治民,治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恤口果把法看成僵固的东西,不能随时代而变化,也会导致国家的混乱。
四、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一)“明主治吏不治民”——依法治理腐败,预防全民性腐败治吏思想是韩非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包含着丰富而深邃的思想。
研究并借鉴韩非的治吏思想对于治理目前的官员腐败现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法治吏是治国的关键。
韩非以为,作为君主就是要依靠法律制度和官吏履行职责来建立自己的功绩。
“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
这是说君主治理国家主要凭借两种武器:一是法律,一是官吏。
这其中,法律既是君主治理官吏的武器,也是官吏完成君主给予的任务所应遵循的准则。
韩非告诫君主:“明主治吏不治民”。
何以如此?他给出了两点理由:其一,官吏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关键。
/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
它的潜在含义是治理好官吏,使官吏不乱,国家就不会乱。
原因是:一方面官吏是社会一线的直接管理与执法者,是手中握有权力的人;另一方面官吏的言行起教化与示范者作用,是社会的榜样。
因而把官吏治理好了国家自然就会安宁和谐。
其二,官吏是君主治理国家之网中的纲。
“吏者,民之本、纲者也”。
“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
君主治吏不治民,并不是说君主治理国家不需要治理百姓,而是说不直接治理百姓。
(二)“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严格依法行事,杜绝选择性执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这就是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得到有效的、普遍的遵守和执行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
韩非《有度》:“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如,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罚不遗匹夫”。
这就是法家的刑无等级的思想。
按照现代西方法治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求我们的立法和执法都必须要作到严格依法。
选择性执法,即在执法的时间、空间、客体上有所选择,而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和精神来执行。
这样的执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选择性执法容易给执法腐败提供操作的空间,执法者可以利用控制执法的疏漏率或者选择执法与否来威胁利诱管辖客体,从而实现权力寻租的目的。
这对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和神圣性,构成严重挑战,对法制秩序是一种严重损伤。
(三)“重刑止奸”——加大刑法打击力度根据韩非的刑治理论观点,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以刑去刑”,实现法治。
这就要求刑罚必须足以威慑犯罪,使违法犯罪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使有犯罪意图的人因为畏惧刑罚而放弃犯罪。
韩非的轻罪重刑是错误的,但重罪轻刑却更加错误。
目前,我国法律在许多领域存在对违法犯罪行为处罚过轻的问题。
比如,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规使用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是极其严重的。
因此,在这些领域,我们应该借鉴韩非“以刑去刑”的思想,弥补法律漏洞,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从而达到制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目的。
参考文献:[1]司马迁.史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二十五史本),1986.[2]韩非子(第2 版)[M].马玉婷译注.广州:广州出版社,2004.[3]刘新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李秀娟.韩非法治思想评析.重庆社会科学.2003(1).[5]刘广安.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说.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2).[6]彭芸安.法家法治思想与普世主义法治观.时代经济.2008(2).[7]李晓东.试析韩非的法治思想.滨州师专学报.1998(9).[8]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