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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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处理意见

山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处理意见

管理实施⼯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晋⼈社厅发[2009]92号 各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事(⼲部)处: 为了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此项⼯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例的确定 事业单位在⾸次设岗时,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例原则上按照《⼭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对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作⼈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作⼈员的结构⽐例确定,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和结构⽐例控制在编制限额和规定的结构⽐例以内。

⼆、关于⾼等级管理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等级岗位和受聘⼈员,除党委组织部门根据⼯作需要任命或备案同意的外,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和下达的领导职数为准,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规定职数设置较⾼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及等级。

四、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员的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

这部分⼈员不占单位现任领导职数,在其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原岗位后,该岗位⾃动取消。

事业单位⾸次设岗完成后,不再设置和核准此类岗位。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结构⽐例 《实施办法》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例仅规定了全省总体控制标准,各系列、各层级、各层级内各等级间的具体控制标准按照《⼭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九年十二月三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设置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2、全省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3、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设置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和竞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4、二级岗位须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施办法-实施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施办法-实施办法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厅、局、办人事(干部)部门,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事业单位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山西省事业单位转岗管理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转岗管理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转岗管理办法工勤岗转岗要求对事业单位工勤岗工作人员转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程序和要求,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92号)和《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政策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具体程序及要求有以下:一、关于现行人员身份和岗位聘用原则在岗位聘用中,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且通过竞争上岗,现有工人身份的人员可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符合工勤技能岗位条件,本人自愿,现聘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也可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

上述人员在聘期间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2、工勤岗转岗要求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现有工人身份人员可竞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但首次聘用时,管理岗位不能超过八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能超过十一级。

上述人员聘用满十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应当办理岗位变更手续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聘岗位变动后,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重新聘用手续或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事业单位按新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待遇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四、工勤岗转岗后的退休规范转岗聘用人员退休政策。

对由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 年(本通知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包括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并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时,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 年,符合订立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按转岗前所聘岗位等级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细则首先明确了专业技术岗位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可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等。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岗位。

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置情况,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和职责。

同时,要注重人员结构的合理性和多样性,避免同质化和重复性。

此外,细则还要求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要求,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细则还对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

同时,要重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激励,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此外,细则还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评价和考核机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科学评价,激励和奖惩合理。

为了保证细则的有效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监督和检查的机制。

山西省人事厅将组织对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同时,细则要求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管理的自我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它明确了专业技术岗位的定义和分类,规定了岗位设置和管理的要求,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通过细则的有效实施,将有助于事业单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创新。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克服论资排辈、能上不能下等现象,接受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其它类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和最高职务设置的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要,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五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和审定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调整以及最高职务的设置,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最高职务设置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制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特点,具体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2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2008年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公开招聘实施工作动员会以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做了大量工作,联系实际调查研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为全省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及今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2010年内要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正常运行机制,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

为了扎实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各项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是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各级领导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消除等待观望情绪,克服各种困难,抓好工作落实。

二、抓住重点环节,尽快部署工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具体内容和工作环节都比较多。

为此,各地各部门要重点从制定完善政策措施、认真调查摸底、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动员部署等几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要准确掌握现有工作人员情况,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进行岗位设置;要抓紧开展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培养各单位业务骨干;要适时召开相关会议搞好动员部署,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为做好全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及饲料、乡镇企业等部门)举办,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设置纳入本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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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

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

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

(2)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管理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

(3)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工勤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

6、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十三个等级。

高级岗位共七个等级,其中:正高岗位设四级,即一至四级,副高岗位设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7、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三个层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全省的宏观控制目标为1:3:6。

事业单位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确定,根据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全省各类高等院校,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晋人职字[2000]58号)执行。

省、市级党校等参照执行。

(2)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山西省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字[1999]27号)执行。

技工学校、县(市、区)级党校等参照执行。

(3)全省中学、小学、幼儿园,按照《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7]172号)执行。

(4)全省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山西省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9]72号)执行。

(5)其他行业一般事业单位,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0]61号)执行。

其中高、中、初控制比例调整详见附件一。

8、全省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10%以内,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3:6。

正高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的主系列岗位中设置,管理、工勤技能型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中的辅系列岗位原则上不设置(另有规定者除外)。

正高级内各等级岗位设置办法及比例如下:(1)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具有岗随人定的特点,相关人员不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主要在普通本科院校、重点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甲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院所和勘查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人才技术密集的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中设置。

成人高等院校、普通专科学校、市属及以下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县级及以下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原则上不设置二级岗位。

省重点本科院校、三级医院、省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省重点科学研究院所以及人才技术密集的省直体育、文化等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按单位单独核准。

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2:3:5;一般本科院校、省重点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甲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以及人才技术密集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

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3:6;二级甲等医院、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市属可设置二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

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2:7。

(3)三级岗位主要在专科以上高等院校、二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单位以及其他市属人才技术密集的事业单位中设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

最高可设置三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4:6。

按上述控制比例统一汇总核准的正高级岗位,特别是其中的二、三级岗位,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在相应范围内统筹考虑,重点使用。

9、全省各事业单位副高岗位,即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2:4:4。

10、全省各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即八至十级之间的控制比例为3:4:3。

11:全省各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十二级为助理(师)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设置与管理1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准方式。

(1)省直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不同等级岗位,按单位单独申报核准。

其中正高级岗位按本《细则》第8条第(2)、(3)款的有关要求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况,单独申报核准或按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

(2)市属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等级岗位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况,可按单位单独申报核准或按县(市、区)、市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

其中正高级岗位按市汇总后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核准。

各市在单位汇总时,须按本《细则》第8条的要求分类汇总。

1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核准程序如下:(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市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各县(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垂直管理的省政府直属机构,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14、事业单位单独申报核准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须向核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1)《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单独)申报核准表》(见附件二:表1)一式两份(附电子信息软盘)。

其中高等学校填报《山西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申报核准表》(见附件二:表2)一式两份(附电子信息软盘)。

(2)编制部门核编文件的复印件和政府人事计划管理部门最新核准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复印件。

(3)主管部门的报告。

报告中需写明事业单位功能、职责、类型,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确定的依据,人员构成情况等内容。

(4)本单位最近一次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5、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核准所属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须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1)《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统一申报核准表》(见附件二:表3)一式二份(附电子信息软盘)。

须按本《细则》第8条的要求分类填报。

(2)《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申报单位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二:表4)一式二份(附电子信息软盘)。

须按本《细则》第8条的要求分类填报。

(3)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的报告。

(4)省直事业单位须附有关单位最近一次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首次汇总申报核准本市正高级岗位数额时,只须按附件二中表3、4的要求,分类汇总填报截2009年3月底,有关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定批准正高岗位数额和在聘正高级职务的情况。

申报工作须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16、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核准过程中,按照规定结构比例测算得出的不足1的岗位余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归入相应层级和等级。

17、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要求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经县(市、区)、市、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按相应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其中:市及以下所属单位二级岗位的人员聘用结果,须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须填报《山西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二,表5)一式两份,并附电子信息软盘。

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级岗位的人员聘用审核,须填报《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审核表》和《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审核花名表》(见附件二表6、表7,须附电子信息软盘),并附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如有关人员的相应任职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证书,计算机模块、职称外语证书、聘用合同复印件等。

各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时,高、中、初层级内高等级岗位暂无合适聘用人选时,可暂时空缺,相应增加低等级岗位职数。

四、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1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按照国家颁发的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晋人职通字[1999]58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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