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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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沪卫医〔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医师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本次考核对象为2020年1月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目前仍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台医师以及规培医师),主要对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这一周期内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

二、考核程序(一)一般程序考核一般程序考核为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由考核机构复核,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业务水平测评。

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可直接认定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二)简易程序考核简易程序考核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考核机构复核。

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包括:1.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2.具有12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

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根据?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那么。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视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进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我院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我院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我院作为卫生行政部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另文下发,以下简称实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医院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各科室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院的本科室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医务科。

对本院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院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四)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科室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然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平、⼯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腔和公共卫⽣。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然年度为⼀个周期。

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作应在次年6⽉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的医学毕业⽣,⾃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市卫⽣⾏政部门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制定全市医师定期考核⼯作制度和标准;(⼆)建⽴全市统⼀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题库;(三)承担市级卫⽣⾏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作的组织实施;(四)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作进⾏监督评价。

第⼋条区(县)卫⽣⾏政部门成⽴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执业医师考试频道为⼤家推出【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课程!】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取证梦想助⼒!(⼀)承担本区(县)卫⽣⾏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作的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作进⾏监督评价;(三)完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级卫⽣⾏政部门应当对医师定期考核⼯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持和保障。

上海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平、⼯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腔和公共卫⽣。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个周期。

第六条 卫⽣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作。

第⼆章 考核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作:(⼀)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师⼈数在50⼈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卫⽣部备案。

第⼋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政部门报告考核⼯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作进⾏检查、指导,保证考核⼯作规范进⾏。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员和有关医疗卫⽣管理⼈员组成。

第⼗条 卫⽣⾏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作进⾏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式及管理第⼗⼀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平测评、⼯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XXX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承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当响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搜检、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包管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资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
• 第二十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 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本办法
• 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为医师本 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
• 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报考 核机构审核。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章考核程序
• 第二十五条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 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 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
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
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 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
第一章总则
•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 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
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 医师因定期考核不合格被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暂停所有执业地 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 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第一执业地点 对应的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 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 格的,由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执业医政师定期部考核门注
我院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工 作小组
• (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限值 的(多少?)。

•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
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提前考核工 作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后的1个月内完成。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
执业医师法第37条
•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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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级医疗机构:为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第21次局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12月11日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
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
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

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一)制定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题库;
(三)承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
理。

具体职能包括:
(一)承担本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对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三)完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十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和必要设施、人力等条件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内医师、考核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该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非考核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向其考核对象的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三)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考核机构名单和考核对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考核机构名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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