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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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招[2009]140号

苏建招[2009]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建市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111号文件)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宿政办发〔2010〕11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87号)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使用下列资金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一)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四)国家融资资金;(五)政府投资但采用BT或BOT模式建设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一)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庆政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规〔2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提倡实行优质优价,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

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信息模型(BIM)等管理模式,应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全过程全流程智慧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复习题判断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复习题判断题

二、判断题1.在评标过程中,网页突然无法显示,显示离线状态,处理方法为:将锁拔掉重新插上,重新登入评标系统。

A.正确 B .错误2.答辩题目由参加评标的技术标评委各自拟定,并由评标委员会组长通过电子评标平台随机抽取确定。

A.正确 B .错误3 .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在签署完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后即可离场。

A.正确 B .错误4.资格审查中,有图片,超链接等看不见,直接打相应评分点不通过。

A.正确 B .错误5.点击评标结束时,需要确认所有需要签章的已签章完成。

A.正确 B .错误6.评委CA锁的密码可以自行修改A.正确 B .错误7.经济标评委评经济标自动打分,需要核对分数。

A.正确 B .错误8.如果打分时施工组织设计CAD图片看不见,不询问直接打0分A.正确 B .错误9.符合性打分如果打不通过,不需要输入理由。

A.正确 B .错误10.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A.正确 B .错误11.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

A.正确 B .错误12.资质等级分别为一、二级的两个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A.正确B .错误的资质等级应按为一级。

A.正确B .错误13.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均指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A.正确 B .错误14.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部门负责组建。

A.正确 B .错误15.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招标人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A.正确 B .错误16.招标投标平台应当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A.正确 B .错误17.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清正廉洁的原则。

A.正确 B .错误18.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选定中标人。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萍府办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19〕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6日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监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项目的招标方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沪建交[2013]20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06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3〕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关于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
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收费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维护委托方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检测。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应当执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政府定价、按规收费的制度,并保证检测业务委托程序合法,保障检测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01 号)等8 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01 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关于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收费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维护委托方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检测。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应当执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政府定价、按规收费的制度,并保证检测业务委托程序合法,保障检测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检测费列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在概、预算中单独列支或者在不可预见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独列支的检测费以工程建安费(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具体为:单独列支的检测费 = 工程建安费×检测费计费费率不同类型工程的检测费计费费率详见下表:检测费不作为建设工程检测招标投标的评标内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等组织编制检测计划,作为签订检测合同、监督各方检测活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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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之三
• 《若干规定》的几条规定是具有很强的创新性的。如: • 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 第10条,中标差额保证金的收取; • 第14条,远程评标的全面推行; • 第17条,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 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限制其至少6个月投标权
的规定;等。
特点之四
• 《若干规定》的条文是前后呼应、统筹兼顾、相互钳制的, 不能片面孤立地理解,不能断章取义。如: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9年6月
三个专题
• 一、《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 •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 • 三、《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
专题一
《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
制定目的
•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 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文09年4月13日已发, 文号:苏建工〔2009〕112号)
• 08年7月底,在全省招标办、交易中心主任 镇江会议上进行了研讨;各市提出了修改 意见;
• 徐厅长召集省建设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 • 09年3月初在溧阳会议上进一步研讨。
以上为第一阶段
制定过程
• 3月12-13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以及南京、徐州、 常州、苏州、连云港、泰州等市招标办、监察局执法室的 负责同志在常州对《若干意见》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 形成了现在《若干规定》的雏形。
• 第5条规定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与第18条规定的 无故放弃投标限制其投标,这两条是联系在一起的。
• 第10条,合理低价中标与收取中标差额保证金,以及第19 条的规定,是联系在一起的。
• 第11条规定的奖项加分,与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 第23条,取消评奖资格,等都是联系在一起的。
特点之五
• 4月28日,江苏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谢秀兰一行 到省建设厅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调研,并对进一步 加强研究和探索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 5月6日,《若规定》由省纪委谢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 省建设厅江书记、徐厅长签发。 以上为第二阶段
制定过程
• 应当说,《若干规定》的出台,得到了省纪委谢书记、省 建设厅江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省建设 厅徐厅长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他们对规定逐条研究、 逐句修改,严谨细致,这使我们很受鼓舞。
条文解释
• 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的说明:
• 本条文字来自于《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第5条、第6条。唯独将 第5条第(三)项“(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 目。”去除在外。这样,对照48号文,对于“政府投资” 工程项目的范围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 第10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综合评估法中以经 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
• 第8条,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 • 第1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进行答辩; • 第18条,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
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 3月18日,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建设厅徐厅 长到省招标办对《若干规定》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进一步的 要求。
• 3月30日,省监察厅执法室许主任召集南京、镇江两市监 察局、招标办的相关人员,在江宁对《若干规定》逐条研 讨、修改。
制定过程
• 4月9-10日,21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到南通、无 锡、泰州组织召开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 标专家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若干意见》的修改意 见,听取他们的反映和呼声。
条文解释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资金; • (三)国家融资资金; •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 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开;第9条,代收\代退 投标保证金;第13条,远程评标的规定;第14、15、16条, 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
• 还有第18、19条,尽管规定:“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 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但若招标人真的“不拒绝”, 可能还是需要说说理由的。
特点之二
• 《若干规定》的很多规定是打击投标人串标围标、挂靠或 出借资质的。如:
• 2008年下半年,中纪委副书记何勇、监察 部部长马馼到江苏视察工作时,要求江苏 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问题作 一些专题研究,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 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 顺利实施,减少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制定过程
• 08年上半年形成初稿,并赴连云港、淮安、 常州开展了调研;
•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全省执法监察系统和招标系统很 多同志集体智慧的结晶,凝聚了很多同志的心血,常州、 无锡、泰州、连云港、南通、江宁等很多市县也提供了大 力支持。
专题二
《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
特点之一
• 《若干规定》的很多措施是针对招标人的,是约束招标人 的行为。因为我们约束的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这一 特殊的对象。如:
• 《若干规定》最重要的特点,这个文件是省建设厅、省监 察厅联合下发的,对其贯彻执行情况下半年还要安排专门 的检查巡查,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应当是比较好的。
专题三
《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
条文解释
•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 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 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 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 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 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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