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 西晋时期的《泰始律》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颁布《晋律》,又称《泰始 律》。晋律共20篇,对汉魏时期的法典作了进一步修改, 精简了法律条文,形成了620条的新式法典。其篇名是: 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讯、断 狱、杂、户、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 诸侯。《泰始律》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增加了《法例》 篇;其二,精简了律令章句;其三,新增加了交通肇事、 水火损败等方面的条款;其四,“准五服以制罪”写入法 典,成为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④、北朝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北魏采用死、 流、徒、鞭、杖五刑;北齐改徒刑为“刑罪”, 北周从轻到重排列,即杖、鞭、徒、流、死。
三、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八议入律
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国家法典。这一制度规定, 贵族官员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 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这八种人物是: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是儒家“礼 有等差”原则的集中体现,是西汉开始的法律儒 家化的深入发展。程树德根据《唐六典》的记述, 认为八议制度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 北周及隋皆载于律,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
魏律佚文
1、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2、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 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 之限。
北齐律
北齐历时十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 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北齐 律共有12篇,949条,其篇名为:名例、禁 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 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隋唐 以后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程树德认为: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 律为最。”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 ” 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一曰反逆,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 即 “ 一曰反逆 ,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恶逆, 二曰大逆 , 三曰叛 , 四曰降 , 五曰恶逆 ,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六曰不道 , 七曰不敬 , 八曰不孝 , 九曰 不义, 十曰内乱” 不义 , 十曰内乱 ” 。 凡是犯有这十种罪 名的, 从重处罚, 名的 , 从重处罚 , 并 “ 不在八议论赎之 限”。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廷尉是最高审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尚书是 司法行政长宫。 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审 核刑案的官署。 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掌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二、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 则。
服制, 服制 , 是我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晋律》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晋律》中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由此 由此,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由此,服 制不但被用来作为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 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确定刑罚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3)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
重要法典。
4.北周立法概况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
(一)确立了封建法律形式
(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四)对刑罚制度的不断改革
基本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
(五)因地制宜的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
(四)考课制度
按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吏政绩优劣的制度。 唐代考核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
(四)致仕制度
十、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2)请(3)减(4)赎(5)官当(6)免官
2.其他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2)自首减免刑罚 (4)共犯区别首从
七、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
八、唐律的篇章结构
(一)篇目介绍 《唐律疏义》共十二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 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二)结构
1.律文 2.疏议 3.问答 4.注
九、行政立法 (一)《大唐六典》
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论律为俗务,
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律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
(四)北朝立法
主要是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4 朝。
1.北魏立法概况
2.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
3.北齐立法概况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1)确立了“重罪十条”
(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一)礼刑并用 (二)法令简约 (三)宽仁慎刑
六、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 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 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 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 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 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 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 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 《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 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中国法制史系统比较

监察机关 汉:御史大夫寺、司隶校尉、州(部)刺史 三:皇帝、御史台
审判制度 秦:1、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
2、讯狱、治狱,不直、纵狱; 3、读鞫、乞鞫。
汉:1、告劾;
2、逮捕和羁押; 3、审判:鞫狱、传复、读鞫、乞鞫 4、秋冬行刑; 5、《春秋》决狱。
三:1、皇帝亲临听诉和录囚,建立直诉制度
三:1、“八议”入律(魏律);
2、“官当”入律(北魏律、南朝陈 律); 3、确立“重罪十条”(北齐律); 4、“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民事法律内容
秦:1、以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
2、所有权保护的对象扩大; 3、契约关系(买卖、借贷、租借契 约); 4、允许良贱通婚。
汉:1、规定23岁成年,后景帝改为20岁;
益,僭越,出界,漏泄省中语);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欺谩、诋欺、 诬罔,非议诏书、毁先帝,怨望诽谤政 治,左道,废格诏书);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不 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失阑);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大逆无道,首 匿罪,通行饮食,见知故纵)。
三:“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 敬,不孝,不义,内乱)
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汉:“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
《越宫律》、《朝律》
三:《魏律》、《晋律》(泰始律)、《北
魏律》、《北齐律》
行政立法 秦:1、建立皇帝制度;
2、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 3、选任官员需符合“为吏之道”。
汉:1、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司徒、 司空、司马,尚书台,九卿; 2、地方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3、选任官员采取征辟和察举制度; 4、出现致仕制度。
主要罪名 秦:1、危害以皇帝为首的君主专制统治的犯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摘要:一、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1.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2.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3.秦汉:统一法制4.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5.隋唐:盛唐法制6.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7.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正文: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
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法制,到春秋战国的封建制法制,再到秦汉的统一法制,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制史增添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国家立法和司法权往往由君主或贵族行使。
夏商两代的法制以严厉的刑罚为特点,而西周时期则注重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二、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行法制改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孔子提倡的礼治思想,以及韩非子主张的法家思想。
这些思想为后世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秦汉:统一法制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秦朝实行统一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法治。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制体系,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调整。
四、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有所松弛,法制体系出现了混乱和动荡。
不过,这一时期也为后世法制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隋唐:盛唐法制隋唐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严谨、科学。
盛唐法制成为后世学习的典范。
六、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时期。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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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魏)具律——刑名;(西晋)“刑名”——“刑名”、“法例”;
(北齐)刑名、法例——名例律
2.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⑴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⑵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①“八议”入狱
②“官当”制度
⑶“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⑷“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⑸刑罚制度的发展
①废除宫刑
②徒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③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④缩小了妇女从坐范围
3.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⑴“重罪十条”入律
⑵“五服制罪”原则(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⑶“存留养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