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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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

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

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权益的法律法规,在保护作品的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作品需要具备原创性。

原创性是指作品具备独创性,不直接抄袭或模仿他人作品。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

一、原创性的定义及要求著作权法对原创性并未给出具体的定义,但可以通过相关案例和法律解释来理解其含义。

原创性要求作品应该是作者自主创造,并且达到一定的独创性水平。

这意味着作品必须展现出作者自己的思想和表达方式,不能简单地模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

在确定作品是否具备原创性时,有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作品应该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即与已有的作品有一定的差异。

其次,作品应该有一定的创造性和创新性,与常规的表达方式有所区别。

最后,作品应该是作者以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并且没有直接模仿他人的作品。

二、原创性的审查标准原创性的审查是著作权登记和侵权纠纷中重要的步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登记机关对作品的原创性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1. 独创性审查作品的独创性审查是著作权登记的核心内容。

登记机关会对申请的作品进行比较分析,判断该作品是否与已有的作品存在相似之处。

在进行独创性审查时,登记机关会考虑作品的创造性、创新性、风格以及与已有作品的差异性等方面因素。

2. 学术性审查对于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作品,著作权登记机关还会进行学术性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登记机关会考虑作品是否具有学术价值、是否对学术领域有所贡献等因素。

3. 描述性审查对于一些描述性作品,如说明书、地图、图表等,著作权登记机关还会进行描述性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登记机关会考虑作品的准确性、全面性以及对特定对象的描述是否具备独创性等要素。

三、证明原创性的方式在著作权登记过程中,作者需要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方式可以用于证明作品的原创性。

1. 创作记录作者可以提供一些创作记录,如创作过程的草稿、修改记录等。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违禁作品、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其上的人格权仍受保护)。

注意:具有独创性的创作才称为作品,本人是基于这一认识进行的回答。

为什么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的思想?作者:陈家金时间:2012-08-16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思路、观念、创意等。

例如,某甲是著名的历史学家,通过大量研究,得出一个结论:杨贵妃辗转东渡日本最终病死在日本,于是将该结论写成一篇学术论文,该文引用详细的历史资料佐证,文章还附录了杨贵妃东渡日本的线路图、杨在日本的起居生活等情况。

该论文五千余字。

某乙受到启发,借用甲的观点并展开,写了一本20万字的小说。

因甲的思想不受保护,乙当然可以借用,所以乙不侵权。

再举一个相似的案例,1989年,红学家霍国玲姐弟合作学术论文《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文章提出新的观点:曹雪芹被雍正抄家,其相好竺香玉被选入宫中,最后成为了皇后,雍正13年,曹玉竺二人设法用丹砂将雍正毒死,事后竺香玉自杀,曹雪芹则写下《红楼梦》。

该论文2万余字。

另一个红学爱好者富振华受其启发,围绕前述论文的观点,写下了25万字的《红楼春秋》。

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所以富振华借用前者的观点,并不侵犯前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思想,原因在于,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在民主社会里,思想是自由的,思想不能为任何人垄断;再者,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一定限度的垄断权,是为了鼓励创作,产生更多更好的作品,如果禁锢人们的思想,将限制创作,这显然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当然,有时候,作品的思想与作品的表达不容易区分,因为思想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

例如,甲写一本小说A,乙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将A小说重新撰写形成B。

严格意义上讲,B的表达形式肯定不同于A,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得出B是新作品、乙不侵权。

一般来说,任何小说都有一个主题,为了表达该主题,作者会构建一系列人物、主要事件、人物出场顺序、人物性格、场景、情节、故事结构等具体细节要点,将这些细节要点通过文字具体表达出来的时候,就形成该小说的具体表达。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定义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定义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定义
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定义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是指以文字、音乐、戏剧、艺术、建筑、摄影、电影、
电视制品等表现形式创作的作品。

这些作品必须是以独创性为基础,表现为具有个性和反映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

此外,作品还必须是
以一定的形式固定在某种介质上,如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才
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是非常广泛的,几乎涵盖了各种人
类创造的表现形式。

这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建筑
设计、电影、电视节目、计算机软件等。

作品的定义也包括了个人
和团体的创作,无论是公开发表还是未公开发表的作品都受到著作
权法的保护。

作品的定义在著作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符合作品定
义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包括著作权人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这一定义也为著作权法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范围,保护了作者
的创作成果,促进了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因此,作品的定义在
著作权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1. 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得是原创的呀!就像你自己画的一幅独特的画,别人可不能随随便便拿去说是他们的,这多不公平呀!
2. 作品还得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呢!比如说写一首超级有创意的诗歌,那可不能是随大流的东西呀,得有自己独特的闪光点,不然怎么能脱颖而出呢?
3. 著作权法还强调作品得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吧!这就好比如一首歌,它得通过声音等具体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受到保护呀,对不对?
4. 作品得是能被感知的哦!好比一个雕塑,得实实在在让人能看到、摸到呀,不能只是在想象中吧,那怎么保护呀?
5.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作品得独立完成呀!就好像你自己努力搭建的积木城堡,可不能是大家一起七手八脚弄出来的,那能算你的成果吗?
6. 而且作品得具有可复制性呢!就像一本精彩的小说,可以印刷好多好多本,让更多人欣赏,要是不能复制,那传播范围多有限呀!
我的观点结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这些要求真的很重要呀,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推动文化艺术的不断发展呢!。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一、什么是著作权法法律常识:著作权法是指以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的部门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年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范文

《2024年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范文

《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视听作品逐渐成为现代社会文化传播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视听作品的定义和分类日益受到法律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并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

二、视听作品的定义1. 概念解析视听作品是指以视频和音频为表现形式,结合文字、图像、音乐等元素所构成的作品。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电影、电视剧、动画、综艺节目等。

它既是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介,也是创作者表达思想、情感和艺术审美的载体。

2. 法律定义在著作权法领域,视听作品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作品类型,其保护范围和方式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视听作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了电影、电视剧等具有连续画面的影像作品。

三、视听作品的分类1. 电影类视听作品电影类视听作品包括故事片、纪录片等,主要通过电影院、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传播。

2. 电视剧类视听作品电视剧类视听作品主要通过网络或电视等媒介播放,由多个单集组成的系列性视听作品。

3. 网络原创视听作品网络原创视听作品指通过网络平台创作的原创性或二次创作的视频内容,包括微电影、短视频等。

四、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评价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中,对“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这一修改反映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决心和力度,对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扩大了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影像作品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如网络原创视听作品等。

这一修改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其次,修订后的法律还加强了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力度,加大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一修改将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为视听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

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

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

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它保护了作家、艺术家、音乐家和雕塑家等创作者的权利。

在文化艺术领域中,著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对于雕塑作品来说也不例外。

本文将探讨雕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办法。

一、著作权对雕塑作品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雕塑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艺术作品。

雕塑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其整体构思、表达方式以及具体形象的创作。

无论是雕塑作品的外观还是内涵,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著作权还保护了雕塑作品的复制、发行和展示权等。

二、雕塑作品著作权的获得与保护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并不需要注册或申请,只要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即可自动获得著作权。

作为创作者,可以通过签署创作文书或保存证据等方式来确保自己对作品的权益。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雕塑家可以选择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以便在侵权纠纷发生时提供证据。

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是一个负责著作权登记的机构,雕塑家可以向该中心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以确保自己对作品的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三、雕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上50年。

在作者去世后的50年内,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可以继续享有著作权。

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大众共享的文化遗产。

四、雕塑作品著作权的维权途径当发生侵权行为时,雕塑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商讨合理的解决方案。

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雕塑家需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并拥有相应的著作权。

证据包括创作文书、原始设计稿、登记证书以及与作品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除了法律手段外,雕塑家还可以借助媒体的曝光力量,通过网络宣传、展览和论坛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行动有助于引起公众关注,并施加压力给侵权方。

总结:雕塑作品作为一种艺术创作,著作权对其保护十分重要。

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1. 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涵盖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美术作品被视为一种艺术创作,受到法律保护;•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绘画作品、雕塑作品、版画作品等多种形式;•美术作品不仅涵盖传统媒介,也包括数字艺术作品、装置艺术作品等新兴形式。

2. 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明确了美术作品的定义,将其视为个人在创作上的独创表达,体现其智力成果;•美术作品必须具备原创性、独创性和具体表现形式才能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美术作品既可以是可视的二维作品,也可以是有体积和空间感的三维作品。

3. 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生效,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申请;•任何未经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展览、演出等均属于侵权行为;•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70年,期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

4. 书籍推荐:《著作权法解读》•作者:张寒•出版日期:2020年•简介:这本书是一本权威的著作权法解读书籍,内容涵盖各个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方面。

其中也详细解析了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相关定义和保护措施。

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在创作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论是艺术家、律师、学者还是对著作权法感兴趣的读者,都能从这本书中获得有益的指导和知识。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5. 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保护措施•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著作权保护:美术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保护,无需进行专门申请。

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作品。

2.署名权保护:著作权法赋予美术作品作者署名权,他人在使用作品时必须标明作者姓名并保护作者的名誉权。

3.修改权保护:著作权法保障美术作品作者对其作品的修改权,他人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或二次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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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的概念、构成和范围,在世界范围内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一直也没有统一起来,这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文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作品的内涵、结构和特征进行了探讨,论证出作品是由信息和表达形式构成的,信息是指作品的全部信息,表达方式是指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排除间接的表达方式,从而理清了作品的轮廓。

作为论证的依据,同时,对我国法律规定的13种作品进行了定性分析。

关键词:作品、信息、表达方式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依据,是连接权利人和法律的桥梁,所以,对于权利人、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来说,作品都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作品到底是指什么?哪些事物可以成为作品?依据是什么?哪些事物不能成为作品,原因又是什么?这些原因和依据的合理性是否科学?等等。

这些看似简单和基本的东西其实并不好回答,在世界范围内,至今还没有相对完整的答案。

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学者,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学者,对同一问题都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这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到目前为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带有很强的直观性和随意性,很少进行深入的研究,或者没有研究出内在的本质问题,总的来说,这些问题给学习的人留下了很多的矛盾和困惑。

这一状况在我国同样是严重的,例如,对于戏剧作品到底是指什么这一问题,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条例》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逻辑矛盾,根本经不起推敲,也回答不出为什么非要这样规定,所以,这种规定本身是值得怀疑的。

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作品的内涵把握不准,遇到具体问题时就显出很大的盲目性。

这一局面对于理论学习和指导实践都是有害的,所以,对于作品的研究虽然是困难的,但是却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就对作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对作品内涵的分析1、对现有作品定义的分析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1] 这是从权利的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描述作品的,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简单的描述,并没有说明作品的实质性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如果从表面上看,这一定义似乎很完整,事实上,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准确的。

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作品诞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这是对外延的一个总界定。

第二、作品要具有独创性。

就是作品必须是脑力劳动的直接结果,不能是抄袭或者复制已有的作品。

当然,一种作品本身可以存在大量的复制品,但是,所有的复制品和原作一起只能算作一种作品。

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合理的。

第三、要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

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不能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事物就不能被称为作品?有形形式是指载体有形还是指复制过程有形?可能多数人会理解为载体有形,因为只有载体有形时才便于人们认识作品、管理作品和使用作品。

这种分析表面上看是符合逻辑的,但是,它的致命弱点就在于这是完全站在管理和使用的角度来认识世界的,这种立场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当然不科学,因而是错误的。

可以说,条例中的这种规定是与作品本身的内在特征不吻合的,存在着很大的偏差,条例并没有阐述出作品的真正内涵。

《伯尔尼公约》(1971版本)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我国,被作为重要特征加以使用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限制性条件,在国际公约中并没有要求,而是以“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进行描述的。

出现这种差别,从形式上看,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作品的范围远远地小于了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范围,从而使得许多国际公约中承认的作品在我国被排除在了作品以外;从实质上说,这反映出我国对作品的内涵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从结果上分析,这样做只能制约我国科学和文学艺术的发展。

因此,可以说,我国关于作品的特征的规定完全是人为的规定,是强加给作品的。

如果站在人类历史的角度来看,与1971年的《伯尔尼公约》相比,我国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是落后的。

2、作品应该是什么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作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
位置,这有助于我们找出作品的特征和本质。

我们知道,权利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

权利是由主体、内容和确认组成的。

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权利的取得方式,明确权利的保护手段是知识产权法的中心任务。

在这里,我们却找不到作品的影子。

事实上,作品并不是和权利对应的,它只是和权利的内容相联系。

那么,它与权利的内容又是怎么联系的呢?下面我们就以一本书为例来解剖其中的关系。

一本书是一个文字作品。

它实际上包含着下例内容:第一、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一本书(以小说为例,下同)包含着两种独立的脑力劳动和由此产生的两种独立的信息。

两种独立的脑力劳动分别为作者创作时的脑力劳动,以及出版社设计这本书的板式时的脑力劳动;由此产生的两种信息分别是书中的故事情节传递出的信息,以及书的板式设计传递出的信息。

两种信息都是相对完整的,而又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在这里,每一种信息都可以独立地构成权利的内容,与相应的主体和确认一起可以构成相应的权利。

即一本书中至少包含着两种独立的权利。

第二、书是由文字和纸张组成的。

对于人来说,一本书中重要的是故事情节,而不是字和纸张本身;对于故事情节来说,字和纸张只是传递它们(故事情节)的工具,而且不是唯一的工具;对于字和纸张来说,这一故事情节只是它们接待的千万个客户之一,既不显得特别,也不显得重要。

这就是说,故事情节和字与纸张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他们都是各自独立地在为人服务。

第三、对书的认识可以概括为:从人的角度来说,一本书是由作者和出版社的脑力劳动共同完成的;从物的角度来说,书是由印刷有文字的纸张组成的;从信息的角度来说,书是由故事情节组成的,这种故事情节就是作者脑力劳动的体现。

对于社会来说,社会需要的只是故事情节本身,其它两项都是次要的。

对于一位具体的读者来说,有两样东西就够了-有文字的纸张和其中记载的故事情节,这两者缺一不可。

从这里可以揭示出书的本质特征,即书是由带文字的纸张和其中记载的信息(故事情节)共同组成的事物。

其中,光有文字和纸张,或者光有信息都不能被叫做书。

这一特征如果概括起来就是文字作品(书)是由信息以及这一信息的表达方式(手段)组成的。

在这里,作品能否被以有形的形式复制根本与作品本身没有任何关系。

通过对文字作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作品是由信息和这一信息的表达方式共同组成的。

当然,这里的信息必须是首创的,否则,这种作品本身就成了首创作品的复制品。

当然,在这里还需要对信息和表达方式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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