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库安全生产制度

水库安全生产制度水库是我国重要的水利设施之一,为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建立完善的水库安全生产制度。
本文将从水库的重要性以及建立水库安全生产制度的必要性、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水库是现代灌溉、发电、防洪和供水的重要设施,承载着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
水库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对周边地区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导致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和完善水库安全生产制度显得十分紧迫。
首先,建立水库安全生产制度能够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
制度明确规定了水库管理者和相关人员在水库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各个环节的协调运作。
只有明确了责任分工,才能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有利于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关键环节得到有效的推进。
其次,水库安全生产制度能够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在制度的约束下,水库管理者和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行事。
这样可以减少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库运行的可靠性。
水库安全生产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明确水库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职责。
水库管理者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负责组织和协调水库的运行管理。
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技能和资质,负责具体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建立事故预防和风险评估机制。
水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库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水库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上报和调查的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事故。
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总结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水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库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水库安全生产的认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合作,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推动水库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创新。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水库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水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关乎着水库工作的稳定、安全与发展。
本文将从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实施的重要性等方面展开探讨。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一方面,水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涉及众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因素,其安全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和强化管理。
另一方面,水库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其特点是工作任务重、风险高,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以及对技术的要求较严格。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水库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当前的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缺乏有效的机制保障。
比如,一些重要的环节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和授权,导致工作责任不清、决策不能及时落实、责任难以追究等问题。
其次,部分水库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胜任水库管理工作。
这一方面与职称评定、晋升机制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培训机制有关。
再次,在制度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例如一些检查频率不够、应急预案不完善等情况,容易造成事故发生。
最后,水库管理工作的任务繁重,人员流动性较大,造成了工作负担重、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将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完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明确权责关系与负有的责任。
其次,加强对水库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科学、系统的培养机制,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再次,加强制度的有效执行,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机制,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此外,还需要加强沟通与协作,与各相关部门与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信息的共享和资源的共享。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施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可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水库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水库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施工中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水库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水库施工作业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和施工单位。
第三条水库施工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保证水库施工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水库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落实、检查执行,并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科学、严密、有效。
第五条水库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具体措施、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水库施工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水库施工单位应完善安全检查和监管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水库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第九条水库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机制,对施工事故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分析,并给予处理,以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条水库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具有相关证件和资格,经过培训和合格考核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足够数量的施工人员,避免因人手不足而影响施工进度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力范围。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定期检查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作状态和生活环境,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监督落实。
水库的安全生产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库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水库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四条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三)科技兴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四)强化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奖惩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水库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库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才。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水库安全生产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对本水库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水库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水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保障水库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员;(四)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条水库法定代表人对下列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水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二)水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水库工程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水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水库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水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五)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水库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水库工程安全生产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本水库工程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和个人。
2. 水库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3. 所有参与水库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二、安全生产责任1. 项目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三、安全生产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 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应急管理1. 制定水库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应急物资的准备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
3.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五、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 鼓励和支持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3.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市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安全责任制度,提高水库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管理、风险控制,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升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各级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水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管控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和减轻安全生产风险,确保水库安全生产。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事故调查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水库安全管理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水库安全生产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水库设施、操作及周边环境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水库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水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监测,防范自然灾害对水库的影响。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安全档案,完善安全管理资料,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
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组织机构图第三章 QEOHS管理方针和目标第四章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七章、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第八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第九章、粉尘噪音控制管理制度第十章、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章、安全资料管理办法第十四章、安全防火制度第十五章、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十七章、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承包制度第十八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二十章、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第二十一章、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第二十二章、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章、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章、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第二十五章、领导带班制度第二十六章、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章、分包队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章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第二十九章、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章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第三十一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三十二章治安保卫制度第三十三章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
企业安全生产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危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也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项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应急响应预案,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管理制度等,并结合贵州珠市水库工程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组织机构图1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如下:组长:刘二宁副组长:杨建斌王勇成员:王国峰曹侃段武李讲元张晴虹王闪闪惠永红图1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2项目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如下:组长:杨建斌副组长:王国峰成员:曹侃段武 李讲元 张晴虹 王闪闪 惠永红 强育峰刘涛 刘菲菲图2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图第三章 QEOHS 管理方针和目标第二条 QEOHS方针:以人为本,安全生产遵章守法, 保护环境全程监控,力创精品强化职责,目标管理持续改进,社会满意第三条 QEOHS目标:1.质量目标:(1)单位工程一次检验合格率100%;(2)顾客满意度85%以上,杜绝顾客严重不满意现象;(3)合同履约率100%。
水库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水库工程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库范围内所有生产、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科研等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水库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库、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水库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水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水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研究制定水库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目标和措施;(三)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四)审查、批准水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六)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六条水库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水库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总结;(二)组织制定水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五)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七条水库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水库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水库法定代表人对本水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水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五)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六)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水库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水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四)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五)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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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一直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所以制定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篇一: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
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
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
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
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
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
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
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
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主要工作目标(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并付诸实施。
(二)水库安全生产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承担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每一项工作具体落实到个人。
(四)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库区周边居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安全预防。
要求水库管理工作人员每天进行一次安全自查,找准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五)水库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零个以内。
三、具体责任要求水库管理要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一)大坝安全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等。
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4、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5、大坝坝顶严禁当作公路通行车辆。
6、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7、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8、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
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9、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10、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11、在汛期,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12、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应当对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13、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14、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二)水上安全1. 凡在水库内作业的所有船只及驾驶的人员必须证照齐全,船只安全性能良好,严禁无证船只在库内作业。
2. 工作人员进行船上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不得违规驾驶,严禁酒后上船作业。
3. 每天工作前必须检查船只性能,确保生产设备、救生设备完好。
4. 严禁非工作人员上船上玩耍或运送物资,预防超载现象发生。
5. 严禁非生产用船、私自用船或借予他人使用船只。
6. 工作完毕后将生产、救生设备妥善收检,并锁好船只。
7.在库周显要处和存放船只处张帖安全警示标语,加强对作业人员和库周居民的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两次以上。
8.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如遇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汛期安全1. 加强对汛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增强防汛期安全意识。
根据管理处制定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坚持汛期值班24小时值班制度。
2. 及时掌握雨情水情。
掌握水库的安全情况,制定有效预防措施,切实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
3. 汛前必须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调节库水位,确保有足够的防洪库容。
4. 随时确保溢洪道畅通,经常查看大坝外坡是否有渗水现象及异常情况。
四、考核奖惩办法(一) 对认真完成各项管理措施,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的,给予表彰。
(二)年终考核未完成安全工作目标的,对因管理松懈、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交司法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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