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确保水库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统筹、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库设计、建设和使用单位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注重水库效益、环保、生态和规划的综合性管理。
第二章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第六条小型水库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对水库进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水库的运行技术、设备和工艺。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水库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
对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对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水库的正常供水,合理安排用水,防止水库水量过低或者满溢造成损失。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设备和工艺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保护,严禁乱倒垃圾、破坏植被等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熟悉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库的安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水库安全常识,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水库进行绩效评估,及时纠正不足,不断提高水库运行管理水平。
第三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优秀的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嘉奖、奖金、晋升等荣誉和待遇。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实施的小型水库应当立即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小型水库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遵循科学、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管理,勤俭节约,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范围、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应遵循项目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型水库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由工程主管单位、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的办公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并公布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应做好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应加强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应宣传绿色环保理念,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小型水库工程的运营管理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工程的运营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工程的运营管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工程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巡查和监测制度,及时掌握设施运行情况和水文信息。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小型水库是指规模较小的、主要用于灌溉、供水、防洪等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
由于小型水库的特点,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目的和原则出发,探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建议。
二、必要性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小型水库是人类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手段,其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其次,小型水库规模相对较小,未必会像大型水库那样被高度重视,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风险。
最后,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水库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为小型水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三、目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包括:1. 保障小型水库安全,预防水库险情的发生;2. 规范水库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3. 提升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4. 保障水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合理范围内。
四、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2.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 管理科学化、规范化;4. 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五、具体内容5.1 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分工水库管理方:负责具体的水库管理工作,包括日常运行、巡查监测等。
地方政府:负责对水库管理方进行监督和考核,保障水库管理的合法合规。
专业机构:负责水库安全技术支持等工作。
5.2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建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制定水库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流程和操作要求。
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5.3 水库安全监测与评估建立水库安全监测体系,定期对水库进行水文、结构、地质等方面的监测。
对水库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结论通过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小型水库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为小型水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水平。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1. 引言小型水库是指储水量在100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水库。
作为一种常见的水资源管理设施,小型水库在农业灌溉、供水和防洪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营和有效管理,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制度目的、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措施等。
2. 制度目的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配置和调度水资源,满足农田灌溉、城市供水和防洪需要。
3. 制度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储水量在100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小型水库,包括已建成和在建的小型水库。
4. 管理原则4.1 安全第一原则小型水库管理应以安全为第一原则,确保水库结构、设备等各项安全措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2 综合管理原则小型水库管理应从综合管理的角度出发,包括水资源的配置、调度、保护和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
4.3 高效节约原则小型水库管理应以高效节约为原则,合理配置和调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节约用水。
4.4 科学决策原则小型水库管理应基于科学的决策,包括制定与水库相关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决策。
5. 管理措施5.1 水库安全管理5.1.1定期进行水库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和处理。
5.1.2制定水库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以应对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
5.1.3加强对水库的巡查和监测,确保水库运行状况的实时掌握。
5.2 水资源配置和调度管理5.2.1制定水库蓄水、放水和排水的细则,根据水库的供水和排洪需求进行合理调度。
5.2.2优化水资源配置,结合不同农田的需水量、水质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分配水资源。
5.3 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5.3.1加强水库周边环境保护,建立并严格执行水库保护区划、环境保护标准等相关规定。
5.3.2推动水库和河流的生态修复,提高水库水质和生物多样性。
小型水库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水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型水库,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库区水域、附属设施等。
三、安全风险管理制度1. 风险识别(1)水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库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识别水库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2)对水库周边环境、地质条件、水文气象等因素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
2. 风险评估(1)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对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
3. 风险控制(1)对已识别出的风险,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控制:a. 采取工程措施,如加固大坝、修复溢洪道等;b. 采取非工程措施,如加强水库巡查、完善应急预案等;c. 对高风险区域实行隔离,限制人员进入。
(2)对水库周边环境、地质条件、水文气象等因素进行监测,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4. 应急预案(1)制定水库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安全培训(1)对水库管理人员、巡查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考试,确保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6. 监督检查(1)水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库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四、责任与奖惩1. 水库管理部门负责水库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是指储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规模在中小型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型水库管理行为,维护水库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管理,各级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透明管理,综合管理,可持续经营。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原则,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水利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管理水库的能力和水文监测能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水库的日常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小型水库的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库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洪、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水库溃坝事故。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的监测系统,对水库的水位、水质、渗漏等重要参数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水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库的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小型水库汛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小型水库汛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库垮坝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省水利厅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汛期安全管理。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水库管理单位是小型水库汛期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汛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2. 水库管理单位应成立汛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汛期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3. 汛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汛期安全管理工作。
四、汛期安全管理措施1. 提高思想认识。
水库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汛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2. 落实防汛责任。
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规定,明确行政、技术、巡查责任人,确保汛期责任到人。
3. 加强巡查检查。
汛期期间,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设施、库区周边环境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严格水库调度。
汛期期间,水库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库调度规程,合理控制水库蓄水位,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5. 抢险物资储备。
水库管理单位要提前做好抢险物资储备工作,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 应急预案。
水库管理单位要编制汛期水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组织指挥、人员职责等,确保发生险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7. 病险水库管理。
对病险水库,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空库运行,确保汛期安全。
8. 人员撤离。
汛期期间,如遇超标准洪水或异常险情,水库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受威胁人员撤离,确保人员安全。
五、监督检查1. 水库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汛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库汛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要责令整改。
3. 公众可以监督水库汛期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水库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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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
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
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
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
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
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
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
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
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
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
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