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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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保护植物育种者的权利。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不得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旨在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

同时,它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都是为了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黑林草办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0〕62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国家林草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双打办《关于印发〈2020年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打假组发〔2020〕1号),做好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根据2020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结合林草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高对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林草种苗是林业草原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是提高林业草原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根本。

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促进林草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林草科技创新的强大动力。

当前,制售假劣种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林草系统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为此,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继续深化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

特别是在机构改革后,基层林草管理机构变化大的情况下,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专项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能力,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对无证、无签、生产销售假劣种苗、未审先推、假冒植物新品种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林技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假冒授权品种的;(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24•【文号】林科发[2000]136号•【施行日期】200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0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稳步健康发展,保障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理机构是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的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可以承办下列事务:(一)提供与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有关的咨询;(二)代写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文件,办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事项;(三)代理提出异议,请求宣告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有关事务;(四)代理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以及植物新品种权许可的有关事务;(五)代理其他有关事务。

二、申请设立代理机构的,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才能设立。

申请设立代理机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二)代理机构章程;(三)三名以上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四)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三、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时,应当有委托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023年打击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23年打击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23年打击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林草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新培育的林木和草地植物品种享有的独立的知识产权,是保护农业科技创新和提高农业发展质量的重要保障。

然而,近年来,各种侵权行为频频出现,给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了打击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维护创新环境和公平竞争秩序,2023年将启动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背景分析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发展,林草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而林草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却面临着种种挑战。

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科技创新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

因此,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成为当务之急。

二、目标和任务1. 建立健全侵权行为监测和举报机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2. 提升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水平,完善相关立法和政策措施;3.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效率和打击力度;4. 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重视程度;5. 建立健全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补偿机制,有效维护科技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措施1. 加强立法和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完善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体系;2. 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3.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测和调查力度,提高打击效果;4. 加强执法力量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5. 加强对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6. 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补偿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四、工作保障1. 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2.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3.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4. 加强督导和评估,确保工作质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林品审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品审秘〔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申请人须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

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亲本特性,品种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开展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

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汇总表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应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法规类别】林业管理植物新品种【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1999.08.10【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第五条《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 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 假冒授权品种的;(三)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第五条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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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

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

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四、加大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建设必要的执法设施,保证行政执法机构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我局将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和授权品种保藏机构,同时建设全国林业植物授权品种基因图谱数据库,为执法取证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调本地新闻媒体,积极进行宣传,追踪报道,形成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强大态势,积极引导全社会合法使用植物新品种权。

六、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要与本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牵头部门沟通协调,将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纳入地方工作方案。

(二)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措施,并于5月30日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

(三)要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并于11月底前将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工作情况总结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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