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提高招标投标质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国所有单位和个人参与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理效益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存。
第五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招标或投标。
第六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要求和标准,并通过招标公告的形式公开招标信息。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书面材料、相关技术规范、招标保证金扣缴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第十条招标文件书面材料应包括投标申请书、投标保证金扣缴通知书、投标文件标书、技术方案等必要的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招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管理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缴纳凭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设立专门的账户接收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结束后及时返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投标保证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进行缴纳,并在投标人中标后及时返还。
第四章中标结果公示第十六条中标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投标人。
第十七条中标结果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单位名称、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行业自律公约

行业自律公约XXX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创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XXX倡导制定本公约。
XXX会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XXX是本公约的发布组织和实施机构,受X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
协会负责指导、检查会员对本公约的履行情况,有权将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公约的行为。
协会应对举报的情况组织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协会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细则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公开、公正、诚信、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客观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对其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质量、技术和信誉赢得市场,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价格指南合理报价,反对劣质低价、无序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组织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二)参加竞争性谈判时应自觉维护招标、投标秩序,遵循正规流程,杜绝“暗箱”操作;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依法经营,廉洁自律,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正气;四)同行互尊、互助、互促、互学,加强交流、共同提高;五)现场勘查记录、检测检验数据、影像资料、过程控制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应如实记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六)安全评价、检测检测、标准化评审等技术报告应当认真编制,严格校审,确保结果的科学、客观、正确;七)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积极研究并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八)自觉接受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招投标廉洁自律承诺书四篇

招投标廉洁自律承诺书四篇篇一:招投标廉洁自律承诺书为维护建设行业的整体形象,保证号地块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合法开展,维护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本公司特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规范本公司的工程竞标工作保证做到合法竞标、正当竞争、廉洁经营。
二、本公司保证在工程竞标工作中承诺做到:1.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贵单位的合法权益;2.不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3.不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4.竞标报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5.保证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扰乱贵单位的招标工作。
三、我公司承诺在招标活动中,如有违反第二条的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愿意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承诺企业名称(公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承诺人)年月日篇二:招投标廉洁自律承诺书为了有效遏制不公平竞争和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在参与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下列行为准则: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及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2、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招标人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亲戚、朋友等利益相关人提供宴请或馈赠礼金、购物卡、会员卡、电子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好处费、感谢费等。
3、不以任何名义为招标人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亲戚、朋友等利益相关人支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以任何理由安排招标人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亲戚、朋友等利益相关人参加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5、不为招标人的业务部门、关联企业或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或为装修住房、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浅谈如何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随着招标代理机构法律地位的确立 , 招标代理公司作为中介服务 机构从无到有迅速的参与到招标活动 中, 也推动 了招投标事业的进一 步发展。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对规范招投标行为, 促进建筑市 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 重要的意 义 。
一
招标 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 一 了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是在 ( ( 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应运而生的新事物, 它的引入, 弥补 了我国传统的临时 “ 筹建组”、 “ 指挥部”等工程建设 式中存 在的弊端。工程招标代理制度的推行, 加快 了我 国工程建设管理方式 向社会化、专业化方 向转变的步伐 , 建立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之间相 互协作, 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程管理运行机制 , 推进了我国工程建 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 ( 二) 降低了工程造价 , 提高 了投资效益 。招标代理制度 目前在房 中得到普遍运用 , 招标代理机构为业主提 供工程建设的经济参数和工程量数据, 为—  ̄ I k — : k 投资控制和利润损益提 供准确依据, 使招标投标活动更加规范和专业 , 既为业主减轻了工作负 担, 又为业主节约了成本, 提高了投资效益。 ( 三 旺 了招投标活动的合法 陛和科学陛。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 标活动中, 普遍能够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满足招标合理 要求的前提下 , 力争使招投标过程中主要环节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冲 突, 并保证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 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 顺利进行, 提高了招投标工作效率, 保证了招
进, 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 措施建议
造成以上问 题的主要原因 有: 相关制度不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滞 后、 招标代理机构缺乏自 律意识等。 如何进—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
中国招投标协会政策

中国招投标协会政策中国招投标协会是中国政府指导下的专业组织,旨在规范和推动招标投标行业的发展。
该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章,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以下是中国招投标协会的一些政策内容:1. 招投标基本原则•公平竞争: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进行。
•诚实信用:参与招标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保持诚信和信用。
•公开透明: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招标过程公开公正。
2. 招投标管理规范•资格审核: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信誉。
•评标标准:评标应当根据事先制定的评标标准进行,避免主观性和歧视性。
•交易监督:招标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体系,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招投标技术创新•电子招标:鼓励采用电子招标方式,提高招标效率和透明度。
•信息共享:推动各地招标信息的共享,促进信息互通和合作发展。
•智能评标: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和精度。
4. 招投标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招投标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资格认证:推行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和素质要求。
•知识普及:组织宣传活动,普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行业人员的知识储备。
结语中国招投标协会的政策旨在推动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招投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
希望通过中国招投标协会的政策,招投标行业能够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是针对中国招投标协会政策的一些基本内容,只是一个简略的概述,并不能覆盖所有细节。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政策内容,请访问中国招投标协会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部门。
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措施

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措施摘要: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从2000年建设部所开始进行资格认定以来,迅猛发展,当前国内已经有甲级、乙级以及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上万家,在国内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当中也是有着相应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发展过快,也会存在很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强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的措施进行详细的分析,予以有关单位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行业自律前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其是提供了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是以自身的知识为工程招标人员提供服务,并且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
但是伴随着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之后,从法律上也是表明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在法律中的地位,并且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行为规范,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
但是当前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期间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其成为限制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的阻碍。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分析1.1 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在很大程度上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该是复合型的人才,但是因为我国工程招标的代理机构出现的时间相对较短,有很多工作人员虽然是从事过工程技术管理或者是工程咨询的工作,但是其自身对于招标和投标的认识还不够,也缺少了实践操作的经验。
在实际代理工程期间,往往会让业务的效率降低,在法律方面的意识较为薄弱,或者是导致工程招标和投标出现失误,从而直接导致了不不可估量的损失出现。
1.2 部分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招标质量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我国有很多工程招标的代理机构,缺少了内部的管理,内部管理较为混乱;有很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没有全方位的去实施,对于申请办理虚借、经济人呢元名册以及拼凑专业技术和承揽代理业务之后在临时的将工程招标转给不专业的人员,这些情况的出现会直接导致对工程招标的不负责情况出现。
还有很多企业在原本经营的实际范围之内增加了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这样会以本企业的名义去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等情况,这种企业对于内部的管理是相对忽视的,没有责任心,这样的情况会导致企业出现违法经营,严重时会造成工程招标质量低下,或者是投诉情况出现。
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发布实施。
2017年12月28日进行修订,重新公布,充分说明国家对招投标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日常的工作中,常常会发生、发现一下问题,浅谈一下思考。
一、招投标工作中容出现的问题:1、资质审查不到位,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1)资格预审是针对潜在投标人过多、项目评标时间过长、社会成本过高而采用的一种资格审查方式。
降低了实力不足的投标人进行恶性低价夺标的可能性,更好地吸引有实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排除了不合格或减少了不具有优势的投标人,从而减轻了评标工作量、缩短了评标时间。
(2)资格后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社会成本小,招标投标时间要求短,招标质量有保障,编制招标文件费用小的通用性和标准化项目。
资格后审办法一般采用合格制。
资格审查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其方法和过程基本是一致的,都需要对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审查申请人或潜在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以判断其是否具有投标、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没有对资格审查工作充分重视将影响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2、招投标文件不能充分体现招标人招标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招标人能力或专业限制,所出的技术需求过于简单或不明确,不能让供应商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充分理解招标人的意图并作出响应文件,在方案设计、人员安排等方面没有给出最好、最合理的安排。
(2)存在不公平、有歧视性、有倾向性,有特定技术指标将大部分供应商规避。
(3)评分标准没有紧扣招标技术要求,分值、权重设置不合理。
3、评委专业不对口,个别评委素质较低,不能满足公平、公正招标要求:存在评标专家与其他专家的水平有明显差距时,原因可能是对政策法规不够熟悉,也可能是专业知识欠缺。
这都会给项目的评标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出现对投标方的评审不够准确的现象,造成项目招标有失公平、公正。
工程建设招标依据(3篇)

第1篇一、前言工程建设招标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行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以下将详细阐述工程建设招标的依据。
二、工程建设招标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的范围、招标投标的程序、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对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法律关系,对工程建设招标中的合同签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等活动,对工程建设招标中的政府采购工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企业的设立、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工程的监理等内容,对工程建设招标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工程建设招标中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工程建设招标的政策依据1.国家有关政策:如《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等。
2.行业主管部门政策: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
3.地方政策: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的实施细则。
四、工程建设招标的技术依据1.工程建设标准: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
2.工程设计规范: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给排水及消防工程设计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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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2006年4月1日试行)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6-03-31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招投标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本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均指签署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统称签约人。
第三条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
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设立诚信监督机构,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
协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三章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签约人的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4、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诚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签约人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
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4、配合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5、配合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
6、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和人才交流平台。
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
第八条招标人必须依法从事招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等违规手段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擅自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将应当邀请招标的项目改为直接发包或直接采购。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办理核备手续;属公开招标的,应在规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备,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人;严禁以收取代理费回扣、签订阴阳合同或
帮助意向投标人中标等不正当要求作为选择招标代理人的条件。
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串通,进行暗箱操纵招标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投标资格、评标办法中不得违法设置障碍或技术条件,歧视、排斥外地、外系统或不同所有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设定有利条件;不得强制为投标人指定联合体或分包商。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示范文本规定的基本内容、格式、程序编制和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不得设置违法、违规或苛刻条款侵害投标人的正当利益,强制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争。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得违法干预、引导或串通专家的评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规定程序选择确定中标人,并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及其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不得随意改变招标内容和中标价格,亦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指使、授意或认可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
第五章投标人自律守则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投标和其他交易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投标人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出借、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产业绩、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和印章,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投标人的名义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参与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投标必须具有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业绩或许可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低于成本价竞争。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严格按中标条件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得将项目违法转包、挂靠承包和违规分包。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对违法和不公正行为投诉时,应保证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
第六章招标代理人自律守则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人应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
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人应遵守公约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的相关条款,并应依法订立和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竞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人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质、营业执照、资格业绩等有效证件。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人应坚决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人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人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业务人员,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
第三十五条招标代理人应坚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招标代理人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咨询成果、招标文件专用版等技术资料。
不得窃取同行商业机密。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和提高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牢固树立依法、守规、客观、公正的责任意识。
自觉规范评标行为。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科学、公正评标,遵守评标纪律。
评标专家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及其标准评标。
评标专家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擅自泄漏应当保密的评标信息。
第七章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签约人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协会秘书处核实,并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三)取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五)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资质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六)凡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协会将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优活动。
第四十一条公约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04月01日起试行。
第四十二条公约经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或百分之十以上公约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修改公约。
第四十三条协会负责解释公约,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