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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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一、概述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银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消费者在银行服务中所受到的权益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金融服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银行业必须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的规范和构建,为银行业提供一份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银行的社会责任。

银行业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主体之一,其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因此享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

2.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银行自身长远发展的需要。

消费者是银行的客户,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确保客户忠诚度和持续发展的基础。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的需要。

银行的服务和交易行为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三、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法律法规的遵守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依法合规,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银行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合规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业务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产品与服务的信息透明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使用限制等信息应当对消费者公开透明,避免出现误导和欺诈。

银行应制定并完善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公示服务条款、制作产品说明书等,以便消费者充分知情并能够做出理性的选择。

3. 投诉与反馈机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诉与反馈机制,接受广大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及时处理并回应消费者的反馈,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风险防范措施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及时发现并消除可能对消费者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因素。

5. 教育与宣传银行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其权益保护的主体意识和能力。

6.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银行应建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奖惩机制,确保员工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激励员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惩处。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共14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银监消保[2016]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高管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审议高管层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向董事提交报告等方面。

第七条高管层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和流程,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某某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导小组及职责

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某某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导小组及职责

**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导小组及岗位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某某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支行实际工作,成立领导小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第二条为保证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经支行研究,**部门为该项工作牵头部门,并成立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行长)成员:** ** **第三条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领导和指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二)研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与对策;(四)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时,及时向总行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处理;(五)与各相关部门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做好交流与沟通,查找制度漏洞,切实改进工作;(六)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其他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组长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一)全面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部署安排;(二)负责对消保工作的日常监督;(三)负责对消保档案的监督;(四)落实总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意见,遇到问题积极处置。

第五条**部门为具体管理实施部门,主要职责:(一)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常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二)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调、督促改进、统计分析、报告上报等工作;(三)按照总行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消费权益保护档案、宣传、排查等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负责本业务条线的管理、培训工作,负责本业务条线投诉事件的处理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日常金融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年**月**日。

分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分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是指银行分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户信息安全保护:银行分行需要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2. 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银行分行应当充分披露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特点、风险提示、费用标准等,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够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

3. 消费者投诉处理:银行分行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向银行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得到妥善处理。

4. 业务操作规范:银行分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5. 培训与宣传:银行分行应加强对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积极开展消
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总之,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声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第九条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及时上报各种典型案例.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第十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四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五公平交易的权利;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我行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我行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金融消费者要求我行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或者真实、明确说明;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五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六应当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服务及其内涵和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权利意识;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二条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我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者建议,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第十三条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服务改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投诉案件汇总情况.台账设置规则和相关资料的报送方法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具体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遇金融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当及时向总行及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第十五条金融消费者与我行发生金融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我行协商解决;二向我行的上级行投诉,由上级行处理;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四向XX市人民银行投诉;五根据与该我行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其他合法途径.第十六条金融消费者向我行咨询、建议或者投诉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第十七条金融消费者应当以实名方式向我行提出投诉,通过适当方式表明真实身份,并对其投诉目的的合法性及投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包含投诉人姓名及身份识别信息、被投诉金融机构名称、所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受侵害事实等内容.金融消费者投诉内容不全、影响投诉处理的,我行可以要求其补正.金融消费者拒绝补正的,我行不予受理.第十八条对下列金融消费争议事项,经上级行同意,可提交人民银行处理:一收付人民币、鉴定人民币、收缴假币、兑换残损币等人民币业务方面的争议;二银行卡业务、产品信息披露、收费标准、收单业务、票据业务、资金汇划、账户管理等支付结算业务方面的争议;三国债申购、交易、兑付等国债业务方面的争议;四信用信息采集、查询或者使用等征信业务方面的争议;五个人账户、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生成、保存和使用过程中的争议;六结售汇、汇兑等外汇业务方面的争议;七其他应当由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争议事项.第十九条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属人民银行转来的投诉还应同时向人民银行反馈办理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投诉处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情况的分析研究和舆情监测力度,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采取窗口指导、业务辅导、行政调查、检查监督等措施,预防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一条对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部门,分行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对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二依照规定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三扣减部门内部管理分.四责令责任部门及时停止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限期整改.五责令责任部门与消费者取得和解,整改结果得到客户认可.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二条分行对被投诉频次较高、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较严重或者社会反响较强烈的部门,可以扣减内部管理分,并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第二十三条分行处理金融消费争议,发现争议事项涉嫌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属于人民银行履职领域的,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汇报.第二十四条分行建立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分析评价机制,每年度或每半年对部门及下属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接受人民银行对我行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消费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我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分行运营管理部依照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XXX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分行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分行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分行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和使用正规金融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员工消保工作水平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安排第二条分行各部门应积极推动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分行各部门应负责本部门和本条线相关的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

第三章金融知识普及第四条分行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普及工作,响应监管部门组织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落实相关活动要求,通过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

金融知识普及活动主要有:“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消保知识进校园”活动、反洗钱宣传活动、“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新版人民币识别”宣传活动、“征信关爱日”宣传活动等。

第五条分行各部门应结合区域、客户群体和机构实际制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年度计划,明确宣传教育目标、宣传重点、宣传方式等,实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

第六条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宣传。

金融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依法求偿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

(二)存贷款知识宣传。

宣传现行存贷款利率状况、计息规则、账户实名制的相关政策,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情况等。

(三)人民币知识宣传。

宣传如何识别人民币防伪特征、残缺钱币的兑换标准、小面额人民币兑换程序等。

(四)反洗钱知识宣传。

宣传伪卡和地下钱庄汇款等洗钱案例,介绍如何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防止他人滥用自身名义从事洗钱活动等。

(五)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宣传非法集资特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非法集资的案例等。

(六)安全用卡知识宣传。

宣传介绍安全用卡常识、银行卡个人信息安全保化措施以及如何防范银行卡诈骗等。

XX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XX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XX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XX支行全体员工。

第二条XX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的宗旨是:以客户为中心,坚守道德底线,依法经营,真诚守信,全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XX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及时、真实、全面、专业。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四条XX支行应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规划和实施。

第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二)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档案和管理系统,并保证其安全性;(三)加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四)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和培训活动;(五)接收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及建议,并及时回复;(六)建立消费者维权机制,帮助消费者解决纠纷。

第五章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第十七条XX支行要根据消费者实际需求,合理制定产品和服务,提供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的优质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八条XX支行应在服务流程中注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XX支行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风险、利益等情况,并且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合同条款和义务。

第二十条XX支行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热线和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确保消费者投诉能够及时得到受理和解决。

第十六章处理消费者投诉第六十四条消费者向XX支行提出投诉,支行应第一时间接受并记录投诉内容和要求,同时向投诉人提供投诉回执,并告知处理流程和时限。

银行消保风险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消保风险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消费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督和应对等环节,确保银行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制度,协调各部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各部门应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风险识别与评估第七条风险识别:各部门应定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一)产品和服务设计风险;(二)业务流程风险;(三)信息安全管理风险;(四)投诉处理风险;(五)员工行为风险。

第八条风险评估:各部门应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四、风险控制与监督第九条风险控制: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采取以下措施:(一)一级风险: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迅速应对;(二)二级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业务流程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三)三级风险: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条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五、投诉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对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各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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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为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员工公平对待消费者意识,主动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指导、业务办理、技术支持等服务,保证消费者得到与其相应的服务,妥善做好各类客户群体的差异化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我行整体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内声誉度,我行特制定此制度。

一、消费者定义
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银行产品或接受银行服务的自然人。

二、银行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消费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赔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1、安全权
安全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银行产品和接受银行服务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

2、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对基本信息享有不被银行非相关业务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

3、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在消费中,银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4、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爱好与判断自主选择银行作为交易对象或自主选择银行产品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合理干预的权利。

5、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

6、赔偿权
赔偿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在银行消费过程中,除因自愿承担银行已提示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外,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如银行有责任的,向银行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7、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银行产品的种类、特征等有关知识的教育以及侵权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

8、受尊重权
受尊重全是指在银行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以及民族风俗习惯收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银行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享有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批评、监督的权利。

三、保障消费者权利的措施及手段
1.安全权
在营业厅安排合理的安保人员;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有效提示,如“小心台阶”、“小心玻璃”等;营业厅内安装配置必要安保联动装置;ATM防空仓设有呼叫联动设备;监控全面无死角;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注意提示客户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2.隐私权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中国农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对客户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3.知情权
在厅堂显著位置公示价格目录、收费标准;要求柜员熟知各项收费标准,在办理涉及收费的业务时,要主动告知客户。

4.公平交易权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中国农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公平对待消费者。

5.赔偿权
在厅堂显著位置摆放各类风险揭示,做到尽职免责。

6.受教育权
设立公众教育区,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消费者保护读物;定期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履行公众教育职责。

7.受尊重权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中国农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尊重客户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8.监督权
在显著位置公示消保投诉电话、设立客户意见簿、留言区等多种渠道,满足客户监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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