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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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一、概述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银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消费者在银行服务中所受到的权益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金融服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银行业必须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的规范和构建,为银行业提供一份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银行的社会责任。

银行业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主体之一,其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因此享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

2.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银行自身长远发展的需要。

消费者是银行的客户,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确保客户忠诚度和持续发展的基础。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的需要。

银行的服务和交易行为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三、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法律法规的遵守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依法合规,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银行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合规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业务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产品与服务的信息透明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使用限制等信息应当对消费者公开透明,避免出现误导和欺诈。

银行应制定并完善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公示服务条款、制作产品说明书等,以便消费者充分知情并能够做出理性的选择。

3. 投诉与反馈机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诉与反馈机制,接受广大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及时处理并回应消费者的反馈,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风险防范措施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及时发现并消除可能对消费者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因素。

5. 教育与宣传银行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其权益保护的主体意识和能力。

6.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银行应建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奖惩机制,确保员工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激励员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惩处。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银监消保[2016]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高管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审议高管层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向董事提交报告等方面。

第七条高管层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和流程,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第八条成立了以总行行长为组长,总行副行长、支行行长为副组长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指由多个有关部门和机构组成的联席会议,旨在加强银行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监管。

该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规范运作,提高消费者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各相关部门和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来协调、研究和解决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相关的问题。

会议成员通常包括银行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银行业协会等相关方。

会议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研究和制定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2. 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

3. 监测和评估银行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水平。

5. 推动银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解
决渠道的建设。

通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实现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同作用,提高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和保护水平,增强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任和满意度。

同时,也可以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银行支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应尽的社会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银行支行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提高金融消费者满意度;2.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宣传与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认知和保护意识;3.提高银行支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金融消费者的信任感。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1)设立专门的负责投诉处理的部门或人员;(3)设立投诉处理的时限,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4)向消费者公开投诉处理结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5)定期分析投诉数据,总结问题,采取措施改进服务。

2.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与教育(1)定期开展金融知识讲座,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2)制作宣传资料,包括海报、手册等,向消费者普及相关知识;(3)利用银行支行内的宣传渠道,如电视、广播、LED等进行宣传;(4)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如展览、活动等。

3.加强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监管(1)设立专门的金融产品销售监管小组;(2)对销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3)加强销售行为监管,规范销售流程,防范销售误导行为;(4)定期进行销售行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加强客户投资风险提示(1)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2)提供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工具,确保客户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能力;(3)对高风险产品的销售,要求客户签署风险警示书;(4)当市场风险加大时,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和关怀。

5.加强对老年人和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1)针对老年人和弱势群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2)为老年人和弱势群体提供便利的银行服务,包括可访问的设施、特殊服务窗口等;(3)针对老年人和弱势群体的金融产品销售,要求特别谨慎,确保产品的适合性和合规性。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进贤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进贤县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营销行为,不断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水平,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进贤县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金融必须管维权”的原则,通过加强金融维权制度建设,促进金融服务行为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履行服务承诺,切实为广大金融消费者营造公平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

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为县域经济赶超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集中治理和解决金融领域利用行业优势限制消费者权利,设置金融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乱收费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进贤县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营销和服务行为,提升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水平,优化金融消费环境,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基本原则。

1. 属地管辖,分级管理。

在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进贤县政府的领导下,自主开展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 主动作为,有效履职。

充分依据现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县政府的授权,积极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引导辖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3. 以人为本,高效便民。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畅通投诉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权便捷、高效。

4. 探索创新,务求实效。

坚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敢闯敢试,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着力解决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基层央行履职能力建设。

5. 强化监管,维护稳定。

全面剖析投诉案例成因,深入挖掘深层问题所在,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维护辖区金融安全与稳定。

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分行(以下简称本行)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本行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分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消费者,指购买或使用本行产品和接受本行服务的自然人。

本细则所称产品和服务,是指本行面向个人消费者销售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本行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本行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承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以提升满意度和获得感为中心开发更多满足消费者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第六条分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主要职责是:(一)落实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总行规定,制定、审查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二)指导本行建立“目标清晰、架构合理、保障充分、执行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决策执行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三)落实总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决议,制定、审查、统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和任务,定期向总行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监管评价情况、投诉情况等;(四)构建与本行组织架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力、物力等资源投入,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保障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有效推动工作开展;(五)强化投诉数据的分析应用,在业务经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中充分考虑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和需求;(六)培育公平诚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树立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七)负责对重大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和发布。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日趋复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2.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风险防范。

3.提高银行业务合规性和透明度,防止消费者误导和欺诈行为。

三、工作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银行业务开展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

4.诚信守信原则:银行应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资产安全。

5.公正公平原则:银行应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位消费者,不歧视、不偏袒。

6.及时有效原则:银行应积极回应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四、组织架构1.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行长担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3.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一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负责本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五、工作内容及措施1.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包括风险防范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等。

2.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强化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和收益。

4.完善投诉处理流程,积极回应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5.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部门和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六、工作流程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银行业务特点和监管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定期评估和改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

3.监测与报告: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事件、投诉和纠纷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年度总结和报告: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和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考核与奖惩1.对各部门和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

第四条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理性消费,审慎投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穿业务流程各环节。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董事会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部门,由其牵头组织并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健全审查工作制度,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营销宣传等环节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81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银监消保[2016]2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 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高管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审议高管层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向董事提交报告等方面。

第七条高管层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和流程,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第八条成立了以总行行长为组长,总行副行长、支行行长为副组长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银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银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银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是指银行和保险机构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该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律法规制度:银行和保险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保护机制。

2. 信息公开和透明度:银行和保险机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向消费者提供充分、准确、明确的信息,包括产品信息、费用和收益等。

消费者可以通过查阅相关信息来作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3. 投诉处理机制:银行和保险机构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

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渠道表达对银行和保险机构的不满,促使其改进服务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

4. 监督和惩处机制:相关监管机构对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惩处。

消费者也可以向监管机构举报违规行为。

5. 救济机制:对于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通过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银行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银行和保险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康、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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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为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员工公平对待消费者意识,主动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指导、业务办理、技术支持等服务,保证消费者得到与其相应的服务,妥善做好各类客户群体的差异化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我行整体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内声誉度,我支行特制定此制度。

一、消费者定义
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银行产品或接受银行服务的自然人。

二、银行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消费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赔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1、安全权
安全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银行产品和接受银行服务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

2、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对基本信息享有不被银行非相关业务人员知
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

3、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在消费中,银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
真实情况的权利。

4、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爱好与判断自主选择银行作为交易对象或自主选择银行产品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不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合理干预的权利。

5、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

6、赔偿权
赔偿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在银行消费过程中,除因自愿承担银行已提示
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外,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如银行有责任的,
向银行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7、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银行产品的种类、特征等有关知识
的教育以及侵权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

8受尊重权
受尊重全是指在银行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以及民族风俗
习惯收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银行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享有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批评、监督的权利。

三、保障消费者权利的措施及手段1•安全权在营业厅安排合理的安保人员;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有效提示,如
“小心台阶”、“小心玻璃”等;营业厅内安装配置必要安保联动装置;
ATM防空仓设有呼叫联动设备;监控全面无死角;为客户提供服务
时,注意提示客户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2•隐私权
依据《XX支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对客户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3•知情权
在厅堂显著位置公示价格目录、收费标准;要求柜员熟知各项收费标准,在办理涉及收费的业务时,要主动告知客户。

4•选择权
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的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5.公平交易权
依据《XX支行特殊客户群体服务制度》,公平对待消费者。

6•赔偿权
在厅堂显著位置摆放各类风险揭示,做到尽职免责。

7•受教育权
设立公众教育区,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消费者保护读物;定期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履行公众教育职责。

8.受尊重权
依据《XX支行特殊客户群体服务制度》,尊重客户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9.监督权
在显著位置公示消保投诉电话、设立客户意见簿、留言区等多种渠道, 满足客户监督需求。

四、各类客户群体差异化服务制度
1、XX支行特殊客户群体服务制度
2、XX支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
3、XX支行关于开展绿色通道相关要求
4、XX支行快速业务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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