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部分项目进场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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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3•【字号】京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3日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抓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重大机遇,坚持首善标准,对标国际一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着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重点聚焦制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北京经验”,推动本市营商环境改革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力争经过3-5年创新试点工作,政府治理效能得到大幅提升,集聚和配置国内外各类资源要素的能力大幅增强,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进入全球前列,建成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国务院: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国务院: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国务院: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意见提到,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

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

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

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

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

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

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

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

原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依标准兴1 / 16办的交易平台等共同构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兴办的交易平台运行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五条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9〕2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9〕2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8号)精神,结合《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内生动力的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8〕27号)精神,现就推动我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一)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梳理并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注销流程,提升市场主体的进入及退出便利水平,全面推行企业登记、注册注销全程电子化。

将开办企业涉及的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三个环节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其中,企业开办登记注册事项办理时间不超过2天,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0.5天,申领发票时间不超过0.5天。

积极推广“区域评估”,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力量对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保密、军事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系统评估。

在开发区内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估试点,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

实行“综合受理”、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调整和合并重复的审批环节,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标准化建设。

不断探索政府采购新途径——新乡市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电子化交易系统正式启动

不断探索政府采购新途径——新乡市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电子化交易系统正式启动
起 电 子 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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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签订 电 子合 同 :网 上 议价 完 成 后 , .
元以 下办公设备协议供 货、2 万元以下公
务印刷项 目、5 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项 目
采 用 电 子订 购 方 式 。图 2 ( ) 电 子订 购 流 程 主 要 有 以 下 五 个环 节 : 1 计 划 申报 : 由采 购 人 编 制 采 购计 .
人 编 制 详细 需 求 。 3 发 出 电子 订单 :由采 购 人从 协 议供 .
子订购 、二次 电子询价 、电子反 向拍卖三 种方式于一身 :
( ) 子订 购 :是 指 由采 购 人 在 网上 一 电
自动确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一种方
式。本市对 5 万元 ~1 万元的工程维 修项 0 目引入电子询价 方式 。 电子询价 流程 与电 子订 购流程基本相 同, 但不同的是在发 出
应商来说 , 降低可投标 成本 , 增加市场机
会。 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也存在一些问 题:如协议供货价格难以控制 , 采购单位 易与供应商 串通等 问题 。针对存在问题 ,
2 1年 中心 与郑 州 信 源公 司共 同研 发 了协 00 划 , 网上 提 交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 2确 定 采购 需 求 计划 经审 核 通过 后 , .
采购人可与成交供应商在网上签订电子合 同,提交交易中心审核。 5 供货验收评价:供货完毕 后,由采 .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发〔2017〕2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发〔2017〕2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发〔2017〕2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2日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6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6〕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6〕648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2号)精神,现就我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公共资源交易以省、市两级为主体,辖市(区)为分支机构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新政办[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0]125号)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权力运行管理监督机制的工作部署,为继续改进管理监督模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下简称“应进必进”),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如下工作意见:一、实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管理,推进项目“应进必进”(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7〕26号)文件规定,凡属《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所列项目,都属于“应进必进”范围,其中,涉及市直16个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61项。

(二)对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进场交易的,应当采取“一事一审一批”办法,经主管部门主管科室审查和主管领导审批,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可以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否则,项目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资金拨付。

经批准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实施交易的单位在项目完成交易后20天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交易情况。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经批准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及交易情况审查后,在媒体进行公示,定期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并建档备查。

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其交易行为如发生违法违规或投诉举报情况的,由其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书面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提高招标采购效率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提高招标采购效率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提高招标采购效率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提高招标采购效率的通知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工业项目招标活动,强化招投标进场管理,提高招标采购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版)》等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业项目招标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合理确定进场交易项目招标活动启动前,各相关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交易方式。

(一)依法必须招标工业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服务(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等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全部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非工程类项目参照工程项目限额标准自愿进场交易。

与国有企业生产生活相关的原料、服务、物资等非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可参照16号令限额标准,对单项合同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项目,由招标人自愿选择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选择进场交易的,须按照规定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原则上不进场交易。

为节约行政资源和交易资源,未达到16号令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企业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企业可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竞争性方式自行采购,或建立供应商库、服务商库,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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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部分项目进场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通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一系列有效举措,已基本实现平台交易全流程、全领域电子化,但仍有部分项目在平台采用借用场地的方式交易,未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也未实施项目登记等必须的交易环节,导致交易不规范、现场管理较为混乱等,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优化服务、强化监管,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场准备工作
项目单位在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时,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进场交易手续,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原则上所有进场交易项目据须明确监管部门,其中
1.工程类项目未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交易中心不再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2.部分国企项目、医院、省直高校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没有项目监督管理部门的,需由业主单位(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承诺函,明确表示该项目没有其他监督部门,全过程监督管理(如采购方式选择、招标文件、评审委员会组成、质疑投诉等事项)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3.其他进场要求按照最新的《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及相关文件执行。

二、进场交易流程
交易平台对进场项目进行分类编号,项目进场交易项目实施以下流程:进场登记、场所安排、信息发布、实施交易、结果公示、立卷归档等。

三、全流程电子化
进场交易项目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提供的范本,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化交易,实施全流程电子化。

禁止纸质方式交易。

1.国企单位、医院、高校等的自筹资金工程项目按照政府政府性资金项目的流程进行操作。

2.国企单位、医院、高校等的自筹资金采购项目,参照政府政府性资金项目(可选择无监管部门)的流程进行操作。

四、进场交易还应该遵守如下规定
1.代理机构及其人员须按规定进行登记,遵守各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接受信用评价。

2.招标采购方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公告公示使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的范本格式。

4.评标委员会组成等经项目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在平台发布或落实。

5.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主持现场交易,按照中心现场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6.合同信息(含履约信息)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及时准确进行公示。

7.其他相关事项
(1)所有国企项目、医院项目、省直项目的专家评审费、专家盒饭、专家住宿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无监管部门的项目的专家评审费、专家盒饭、专家住宿也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2)投标保证金委托交易中心统一接受和退还,无监管部门的履约保证金由项目单位自行管理。

(3)项目档案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规定执行。

8.执行平台其他规定开展工作。

五、其他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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