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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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保障安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内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一、人员管理1. 人员招聘与培训: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招聘和培训制度,确保所有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工作需求。

招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包括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等。

2. 人员考核与激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结果进行激励奖励,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3. 人员管理与监督: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假期管理等,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质量管理1. 质量标准与流程: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工作流程,确保安全服务过程中的质量可控可预测。

2. 质量监控与评估: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对安全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并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和改进。

3. 客户满意度管理: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处理客户意见和投诉,保障客户的权益。

三、安全管理1. 安全意识培训: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开展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安全服务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3. 应急预案和演练: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设备管理1. 设备采购与维护: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并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设备使用规范: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设备使用规范,规范员工对设备的使用和保管,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电话:83992332)。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重视支持”的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指导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和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服务。

2.2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2.3星级评定通过实地勘察、资料审查等方式,对自愿参与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等级评定。

2.4警示约谈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中,给委托单位(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且尚无行政处罚依据或情节轻微的,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对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

3管理要求3.1机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包含但不限于:a)固定资产40万元及以上;b)具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办公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c)配备8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其中3名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或安全评价师,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名;注: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指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d)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e)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从业守则、考核培训、工作流程、服务回访、保密管理、廉洁自律、档案管理等制度;f)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星级评定3.2.1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3.2.2每二年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星级评定。

3.2.3星级评定结果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布。

3.2.4星级评定标准和内容具体见附录A。

3.3约束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警示约谈:a)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未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及次数的;b)开展服务活动无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未形成清单并交委托单位签收的;c)指导委托单位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培训计划等,与委托单位实际情况不相符,内容缺乏针对性或存在抄袭、复制(粘贴)的;d)指导委托单位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明显存在与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不相符的;e)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中,未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f)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代记录、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g)委托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负有责任的;h)其他情形应当约谈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服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咨询、管理、标准化达标评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安全服务机构。

第三条安全服务机构监管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安全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 1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安全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安全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七条开展标准化评审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国家、省及××市应急管理局认定的资质条件,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八条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咨询等安全服务机构或行业社会组织协会,应有相应证照和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监办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佛山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体系,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等YYY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提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标准化评审、帮扶、培训、安全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信息登记、业务管理和诚信考评三个方面对服务机构进行全过程监管。

信息登记是依托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对服务机构资格能力、人员、业务范围等内容实行信息化管理。

业务管理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实施监督,使其符合相关YYY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诚信考评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等进行量化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对社会公布。

第五条YYY对服务机构有资质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YYY未有资质要求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执业标准及规范,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结果、结论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为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章信息登记第八条在我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应提供书面登记材料,同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下文简称“自助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建档,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

安全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安全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和机构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全体员工,以及与机构合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构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安全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机构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执行安全工作。

第五条机构各部门职责如下:1. 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检查,处理安全事故,培训员工安全意识等。

2. 业务部:负责市场调研,客户开发,业务洽谈,合同签订等。

3. 技术部:负责技术研发,设备维护,技术支持等。

4. 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成本控制,会计核算等。

5. 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管理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机构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员工对本人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安全检查制度1.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安全培训制度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应急预案制度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 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

2. 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一条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给予批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机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范本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范本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范本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原则1. 依法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合理设置: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各项职责和功能得到有效的履行。

3. 高效运行: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流程和机制,优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运行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设置以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1) 职责:协助企业领导层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策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等。

(2) 组成:主要由企业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企业领导为主席。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办公室(1) 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和具体实施;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协调处理日常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考核工作等。

(2) 人员配备: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安全生产管理需要,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领导、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等。

3. 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安全监督员、安全督查员、安全培训员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4. 安全生产指挥中心(1) 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和预案编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协调处理突发的安全生产事件等。

(2) 人员配备: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指挥员、安全风险评估员等。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功能1.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佛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佛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佛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制;(四)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责任制;(六)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责任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四)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五)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应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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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提供安全生产检测、评价、标准化评审、帮扶、培训、安全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主要通过信息登记、业务管理和诚信考评三个方面对服务机构进行全过程监管。

信息登记是依托**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对服务机构资格能力、人员、业务范围等内容实行信息化管理。

业务管理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实施监督,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1—诚信考评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等进行量化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对社会公布。

第五条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法律法规未有资质要求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执业标准及规范,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结果、结论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章信息登记第八条信息登记包括“书面登记”“网上登记”两项内容。

“书面登记”是指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按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要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进行登记。

“网上登记”是指服务机构通过**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建档,按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以及相应佐证材料,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在我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同时进行“书面登记”及“网上登记”。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门户网站将完成信—2—息登记的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服务机构网上登记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佐证材料等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服务机构如终止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删除其登记信息,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完成信息登记的服务机构,如机构基本状况和信息发生变更的(如:分立或合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登录自助管理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三条涉及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按职责分工由市、区、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和反馈机制,重点围绕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工作,严格要求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规范从业,除日常执法检查外,还应根据工作需要,选用抽查检查、满意度调查等措施,强化对服务机构的业务监管。

(一)抽查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服务—3—机构资格能力保持情况、服务质量进行抽查检查。

机构资格能力保持:各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注册机构采取“全覆盖”检查,如发现未做好资格保持工作的机构,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对在我市注册的机构开展执法抽查工作;机构服务质量抽查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采取随机抽取报告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由专家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分,应急管理部门对报告存在的质量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抽查检查结果作为诚信考评依据。

(二)满意度调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采用满意度调查的形式,向全部或部分服务对象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并回收统计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作为诚信考评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报市应急管理局,为其记不良信息一次,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处理:(一)签订不合理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或未签订合同、协议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二)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三)误导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企业实际服务需求不一致;—4—(四)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五)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或能力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五)出具的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缺项漏项、复制粘贴、与实际不符等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七)未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机构情况等信息,或未及时通过自助管理系统上报信息,或上报虚假信息;(八)经服务效果考评,满意度得分70分以下(不含本数);(九)从业人员多处挂靠,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同类机构登记执业的;(十)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基本条件;(十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十二)由于相同或类似原因受到不同企业2次以上有效举报投诉;(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对首次被记不良信息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市应急管理局对其采取警告和诫勉约谈措施,并对社会通报。

—5—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市应急管理局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根据情节轻重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管理期限:(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以及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二)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报告或原始记录中签名;(三)重大安全隐患未在报告中指出,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报告;(四)三年内两次(含两次)以上“不良信息”记录;(五)连续两年诚信考评结果“不合格”;(六)假借、冒用应急管理部门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七)经应急管理部门查实的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并抄告上级发证部门(如有)要求予以处理。

“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其服—6—务项目和报告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

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管理期满且整改完成后,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黑名单”管理销号申请,并提交申请及整改情况等书面材料,经市应急管理局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第四章诚信考评第二十条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诚信考评工作会议,分类讨论确定诚信考评结果,并按照服务机构类型进行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市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综合诚信考评标准》(附件1),对在**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定期实施考评打分,考评周期为一年,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荣誉记录四个方面,不满70分即为考评不合格。

诚信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机构及从业人员如对考评结果有疑问,请于一周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

第二十二条服务规范考评是对机构信息填报、资料上报等情况进行评分。

第二十三条服务质量考评是通过报告抽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区、镇(街)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信息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服务效果考评是通过满意度调查的方式,并—7—汇总区、镇(街)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信息进行考评。

涉及安全评价、标准化评审、咨询帮扶、隐患排查等面向企业的服务项目,应急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发放《**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满意度调查表》(附件2)。

涉及安全培训等面向从业人员的服务项目,培训组织单位在培训期间直接向学员发放满意度调查表,由应急管理部门随机抽查部分培训班满意度情况作为考评依据。

第二十五条荣誉记录考评为加分项,服务机构因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领域业绩优秀,业务有创新,获得国家、省、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表彰的,给予加分。

第二十六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机构,当年诚信考评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在我市从业的各类服务机构需签署《诚信从业承诺书》(附件3),承诺依法依规诚信开展业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8——10—附件2**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满意度调查表(生产经营单位填写)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其工作质量,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请按下列内容对本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做出评价。

附件3诚信从业承诺书为体现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秩序,本司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过程中特作以下诚信从业承诺:1.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2.确保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保证技术服务客观真实,保证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负责。

严禁弄虚作假、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和编造或抄袭他人成果。

3.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自律自重,共同抵制违规评审、违规—12—收费;坚决抵制低价、偷工减料的服务方式进行恶性竞争;要通过规范诚信的专业技术服务使企业信任、政府放心、社会满意。

4.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等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内容、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按时提交技术报告。

6.积极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等活动。

7.不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冒名从事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活动。

8.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保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

9.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要求上报业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司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接受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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