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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囚禁制度探析

中国古代囚禁制度探析

中国古代囚禁制度探析中国古代囚禁制度探析囚禁古代称为“囚拘”、“囚栓,’、“囚执”、“囚系”等,即把犯人关押在监牢中。

囚禁的对象是诉讼当事人池包括原告和证人从身份上看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

囚禁早在夏、商时期就已开始使用之后历朝一直沿用至清末修订法律。

一、囚禁人犯的法律规定囚禁作为强制措施出现最早开始使用于夏、商时期不过当时还没有法律规定,只是限于文献记载。

如《说文》中说少囚系也从人在口中。

秦汉时期,囚禁开始规范化、法律化秦律中有“系狱”和“系作”的制度就是诉讼被提起后就意味着刑事被告人有罪,不论罪之大小都要逮捕系狱在审判结案前还要强制劳动。

同时法律规定不能对犯罪人无限期地囚禁、系作否则官吏要负刑事责任。

至于囚禁的期限厂般不会超过一年的时间。

汉承袭秦制在《九章律》中列有“捕律”的法律规定。

今天,“捕律”的内容已经不得而知,只不过有很多的典籍记载该方面的内容河以佐证汉代囚禁制度的存在。

如《汉书·江充传》记载:“(江充)诣告(赵)太子丹与同产子及王后奸乱交通郡国豪猾,攻剿为奸吏不能禁。

书奏,天子怒,遣使者诏郡发吏卒围赵王宫,收捕太子丹移系魏郡诏狱。

”这个案件基本完整地反映了一起犯罪案件是怎么从起诉到逮捕、乃至到移系诏狱(囚禁)的全部过程。

唐宋时期囚禁制度日臻完善。

唐律规定只对杖罪以上犯罪人实行囚禁囚禁并不适用于一切犯罪人并且规定应当囚禁而不囚禁者,官吏要负刑事责任,即对杖罪犯者不囚禁者处以答刑三十徒罪犯者不囚禁的启吏也要负刑事责任处杖刑六十。

由此可见唐律对囚禁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规定。

宋代之《宋刑统》对囚禁制度的规定更为具体反映了宋代囚禁措施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具体包括:一是对老人、幼童以及孕妇、身体残疾之人实行散身监禁不加枷。

二是对官吏犯罪后的囚禁,即应议、请、减者犯流罪以上除免官当并囚禁。

公坐流、私罪徒并谓非官当者责保参对。

其九品以上及无官应赎买者犯徒以上若除免官当者肋口禁。

公罪徒并散禁。

但是录事、参军、县令若是分明有赃犯及因喜怒无名行刑致有诉讼,即仰所在长吏禁身甚责。

第一部分中国监狱制度

第一部分中国监狱制度

第一部分中国监狱制度第一章中国监狱史概述中国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国度,中华文明内容丰富、源远流长、绵延至今。

中国法制文明的历史,至少是从公元前的夏朝开始的,经历了四千多年的持续发展过程,以沿革脉络清晰、内容博大丰富、影响深刻久远、特点鲜明突出而被举世公认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

在中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框架内,与国家同步发展着法律、审判、监狱等诸多系列制度,从中可梳理出中国监狱史的内容。

第一节中国监狱史的研究对象一.监狱的概念二.中国监狱史的研究对象第二节中国监狱历史发展简况一.中国监狱历史发展的划分标准二.中国监狱历史发展简况第三节学习中国监狱史的目的和意义一.学习中国监狱史的目的二.学习中国监狱史的意义第四节学习中国监狱史的指导思想和方法一.学习中国监狱史的指导思想二.学习中国监狱史的方法第二章原始社会监狱的孕育在中国大约仅二百万年以前就有人类居住,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向源头方向追溯,经历了大约五十万年的原始社会。

在原始社会里,基于生活,中华民族的先民有诸多发明和发现。

这些发明和发现,是从原始思想幼苗中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累进发展的过程,形成了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孕育了监狱的胚胎。

第一节原始社会的习俗一.原始社会的地理环境二.神州大地的古代居民三.原始社会的生活习俗第二节原始社会的监狱雏形一.原始社会的战争二.原始社会的监狱雏形第三章奴隶制社会的监狱从公元前21世纪开始,中国社会完成了由氏族制向奴隶制的过渡,进人了国家形成的历史新阶段,夏禹传位于夏启,标志着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形成。

此后,又有商、周两代相继承接,延至前476年东周结束,前后共经历了1600多年。

据史籍记载,“三王始有狱”,三王即指夏禹、商汤、周文王,这时期的“狱”就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的监狱。

第一节夏朝的监狱一.国家的形成二.监狱的诞生三.夏朝的监狱第二节商朝的监狱一.商朝的刑罚1。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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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 为了避免因诉讼影响农业生产,唐律规定, 在每年三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的农忙季节, 官府不得受理涉及田宅,婚姻,债务等方面 的民事诉讼; 宋朝则专门定有“务限法”,规定有关民事 诉讼仅在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一日 的四个月内受理,最晚可延至三月三十日; 清朝也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在每年四月一日 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 田土细事,概不受理。
• 3、邀车驾 邀车驾即冤抑者直接拦截皇帝的车驾以申诉。我 国历史上唐、宋、元、明等朝代均有可以邀车驾 方式直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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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级管辖
• (一)中国古代的审级管辖 中国古代司法审级管辖制度在唐代之前相对简 单,通常只分地方与中央两级管辖。 奴隶社会夏、商和周,一般民事和轻微的刑事案 由称作“士”的地方司法官审理,重案与疑案 则上报中央司法官审理。 秦、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兼理司法的地方 行政长官郡守、县令或州牧,可自行判决一般 民、刑案件,但重大或疑难案件则须报中央廷 尉审理,并由皇帝最后裁决。
• 第四,所有死刑案件经反复审、核后,最终 由皇帝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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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制度
(一)西周的证据制度 • 中国古代自西周起就强调审判要有事实依
据,西周主要证据来源包括: 第一,口供。口供是西周审案之首要证据。 为了求得口供并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西 周允许采用刑讯手段逼取口供;为了准 确地把握口供,西周采取“五听”审讯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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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得出中国古代审级管辖的基本特点:
• 第一,所有一般民事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 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 第二,所有刑事案件基本都由基层司法机关 审理,但只能对笞、杖等轻微刑事案作生效 判决,徒刑以上案必须送上级司法审判机关 复审或复核才能生效。

古代监狱据王志亮监狱史

古代监狱据王志亮监狱史

中国古代监狱演变1据北宋时期《广韵》彭氏注:“皋陶作狱,其制为圜,象斗,墙曰圜墙,扉曰圜扉,名曰圜土。

”2《易·坎卦·上六》:“系用徽继,置于丛棘”3《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4《史记·夏本纪》:“召汤而囚之夏台”5《风俗通》:“三王始有狱,夏曰夏台,殷曰里......”/《史记·殷本纪》:“纣囚伯于里”6张华《博物志》:“夏曰念室,殷曰动止,周曰稽留,三代之异名也”7《山西通志》和《山西太原府志》:“三角城,太原县治西北,一名‘徒人城’”且“旧志云:赵襄所筑,以处徒刑,其城三面,故名三角城”据史籍记载,吴越地区也建有狱城。

8主要有:第一类为囚禁皇族与将相大臣的监狱,主要有太子家令狱、内宫狱、左右都司空狱、若卢狱、郡邸狱;第二类为囚禁后妃和宫内女性的监狱,主要有掖庭狱(永巷)、暴室(宫中监狱薄室)。

以上两座由宦官管理。

第三类为囚禁官署吏卒的监狱,主要有上林狱、都船狱、寺互狱、共工狱、未央厩狱。

9《晋书·高光传》:“是时武帝置黄沙狱,以典诏囚。

以光历世明法,用为黄沙御史,秩与中丞同。

”陈垣《史讳举例》:“晋太始四年,又置黄沙狱持书侍御史一人。

”10京兆、河南府治所的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四县称为京县11参见《宋史·刑法制》12殿前马步军司、左右军巡院和四排岸司的监狱在《宋史·刑法志》中记载了设置在京畿的监狱种类,嘉泰四年,京师各官司的监狱为: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诸司,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

上述监狱的设置,大都与一些军国大事有关。

殿前马步军是皇家禁军,宋朝建立了一支庞大的禁卫军体系,“宋之兵制,大概有三:天子之卫兵,以守京师,备征戍,曰禁军,……禁兵者,天子之卫兵也,殿前、侍卫二司总之。

其最亲近扈从者,号诸班直,其次总于御前忠佐军头司、皇城司、骐骥院。

余皆以守京师、备征伐。

其在外者,非屯驻、屯泊,则就粮军也。

汉代监狱制度

汉代监狱制度

汉代的监狱制度监狱,古人称为“囹圄”,顾名思义,是专门囚禁犯人的地方。

作为衙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中央司法机关设立的监狱外,地方各级衙门,尤其是州(包括府、郡)县衙门也都设有监狱。

“监狱”一词最早出现在《汉书》中,但是与现代所谓监狱一词的含义大相径庭。

中国古代的监狱最早出现在夏朝,古代典籍中就有“皋陶造狱”的传说。

皋陶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大法官,也是监狱的发明者,可见在古人的观念中,监狱与司法产生于同一时代。

古代的监狱,一般被称为“狱”,也有“圜土”、“囹圄”、“犴”等等名称。

根据《说文》的考证,所谓“狱”,是以两条狗——“犭”和“犬”,来看押一人犯而已。

至于“监”与“狱”通用,则是在明代以后的事。

监狱的管理古代监狱一般设在大堂口右角,对整个县衙而言,是西南方位。

这种设计不仅仅方便随时提审犯人,也与中国传统的阴阳学有关。

狱门上有龙子“狴犴”之像。

中国古代传说中,龙子狴犴,生性好打抱不平,且能断狱,所以在古代监狱的大门上,都会有狴犴镇守,有勿枉勿纵之意。

明清两季监狱之内分为外监、女监、内监。

纵使是囚犯,礼数也不可废弛,男女必须分别关押。

所以监狱内的构造一般是一入监门,便是外监。

两排相对而设的低矮的监房,关押流刑以下的罪犯;里面的内监则是专门关押死刑重犯。

而女犯则不分罪行,统一关押在独立的女监。

而每到行刑之日,死囚犯身穿赭色囚衣,穿越狭长的甬道,被拉扯出仪门西侧的“鬼门”,在众人的目送中走向死亡。

监狱的管理也有一套完备的制度。

犯人一旦入狱,除了老幼废疾之人,将会根据所犯罪行轻重,佩戴相应刑具。

为防止消息传递与越狱,纸、笔和刀刃、棍棒等物严禁带入监狱。

法律也明确禁止狱政管理者与囚犯私相授受。

如果因管理不善发生问题,则要追究主事者的责任。

这套管理制度从隋唐一直至清末,相沿不改形形色色的监狱汉代的监狱名目、种类繁多。

据《汉书•刑法志》等记载,汉代全国共有二千余所监狱,仅京城长安就有监狱二十几种:有专门关押高级官员和皇室成员的若卢狱、左右都司空狱、居室狱等;有关押女性囚犯的掖庭狱;以及囚禁官署吏卒的上林狱、都船狱、内官狱等。

探寻先秦和秦朝时期的监狱制度2

探寻先秦和秦朝时期的监狱制度2

探寻先秦和秦朝时期的监狱制度2到商朝时期,监狱功能较之以前的夏朝更为健全,不仅有着执行刑罚的功能,还严格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犯人逃跑,犯人需要在监狱中做劳役至刑罚完毕。

《墨子尚贤下》:“昔者傅说居于北海之州,圜土之上,衣褐带索,庸筑于傅岩之城。

”监狱用执行劳役的方式惩罚犯人,还能为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可以说是两全其美。

到周代时,监狱制度再度完善,圜土成为周代监狱的常用名词,《周礼-秋官司寇》曰:“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園土者,杀。

”大致意思是说,那些不务正业、小聪明牟利的人,国家将其安置在圜土中进行口头上的批评教育,让他们改过自新、走上正道;那些犯下伤人害人罪过的人,国家将他们囚禁在圜土,不准他们戴帽冠和佩饰品,还强制要求他们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且身上要背挂着写明其罪行和犯罪经过的木牌,由此让他们内心不安感到羞耻。

不得不说,这种劳役和耻辱相结合的监狱刑罚措施是相当不错,不仅让其在肉体上遭到惩罚,精神上也受到了打击。

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刑罚分为三种:上罪、中罪和下罪,经过劳动能够改过自新的人,上罪需服刑三年,中罪需服刑两年,下罪服刑一年,之后可回归乡里。

但服刑结束、回归乡里就没了吗?当然不是。

回归乡里的三年时间里,不能与普通民众平等对待,官府会记录在册、时刻注意。

若是在服刑途中不知悔改,越狱出圜土者,杀无赦。

这一时期的监狱刑罚思想有着极大的进步,区分了刑罚等级,还有着责刑对应的方式。

说明狱政思想在这一时期得到发展。

3、秦朝的狱政理念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的监狱制度不同,但是多为大同小异,与周代的监狱相近。

秦国灭六国,统一天下后建立秦朝则是不一样,监狱制度与山东六国有着截然不同的感觉。

秦孝公商鞅变法至秦朝,秦人统治者极为推崇法家的重刑思想,重视法律在统治天下中发挥的作用,主张轻罪重刑,力求以严刑峻法约束民众、控制民众。

以商鞅为例子,韩非子曾曰:“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

我国狱政制度的演变

我国狱政制度的演变

我国狱政制度的演变一、监狱设置–(一)奴隶社会夏、商、周的监狱设置•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所谓“圜土”,即用土构筑的圆形的围墙,夏代即以此为监狱,拘押囚犯。

有人认为“夏台”为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商承夏,仍称监狱为“圜土”。

商代还把监狱称之为“囹圄”。

•西周时期,监狱仍称“圜土”或“囹圄”。

–(二)封建社会时期的监狱设置•秦朝的监狱分中央与地方两类监狱:中央设廷尉狱;地方郡、县则分别设关押其所属管辖的一般案犯的监狱。

•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廷尉狱,武帝后又在中都洛阳设置二十六所中央监狱,汉朝地方普遍设狱,史称当时“天下狱二千余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狱机构设置有所发展,其表现:–一是曹魏时在军中设狱。

–二是西晋在其都洛阳设两狱,从而开中央设两狱制度之先河。

•唐朝的监狱设置已成体系:在中央设大理寺狱;在京师设京兆狱和河南狱;在地方,“凡州县皆有狱”。

•宋朝初年,将大理寺狱移至御史台,称“台狱”。

后又恢复大理寺狱,但仍保留台狱。

•元朝监狱设置与唐宋不同的是,首次在刑部设立监狱。

当然这与元取消大理寺不无关系。

另外,元实行司法机构多元化,因此其监狱机构也相应多元。

•明朝监狱设置可分为中央、地方和特务组织厂卫监狱三大类,厂卫监狱主要监禁政治犯。

•清代监狱设置与明代基本相同,但由于清朝司法机构多元,相应地设有一些专门监狱。

•(三)清末及民国时期的监狱设–清末仿资本主义国家监狱,改旧式为新式监狱,促进了中国监狱设施的现代化。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继续清末进行监狱改良,并着手筹建各类“新式监狱”,但据记载,中华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全国共设置监狱一千七百余所,直到民国十五年(公元1926年)的统计,全国新式监狱也仅建六十三所,其余仍为旧式监狱。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监狱设置分几类:•第一,普通监狱。

分新式与旧式两种。

•第二,军人监狱。

关押了大批共产党人和革命者。

•第三,少年监狱。

唐代监狱制度述要

唐代监狱制度述要

唐代监狱制度08级警管一班江柱119030815411046摘要:唐代监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统。

唐代监狱的性质,有着古代监狱的共性,又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史料中记载的唐代的狱政管理主要包括:分押分管制度、械具制度、报囚制度、安全制度、居作制度和狱囚生活制度几个方面。

关键词:唐代监狱监狱制度唐代监狱的性质和特点:唐代监狱的性质,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现代的监狱,在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刑罚执行场所。

现代监狱不具有司法审判的权力,也不是拘押未决犯的场所。

而古代监狱则具有多种功能。

首先,是拘押未决犯的场所,另外,还有审判和刑罚执行的功能,所以,古代监狱在本质上属于司法机关,具有现代法制意义上的多种功能。

古代监狱同现代监狱这些根本性质的不同,决定着唐代监狱设置的特点。

首先,从权力上讲,皇帝拥有对监狱控制的最高权力。

唐代,监狱不是独立机关,而是皇帝控制的封建统治机器的一部分,监狱的司法权受行政权的干预和支配,不具有司法独立性。

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小监狱,都处在皇权笼罩之下,皇帝可以以诏敕的形式干涉监狱的正常运作,甚至直接左右囚徒的命运。

其次,从机构设置上看,唐代的监狱没有单独的行政机构列划,没有自身严格的系统,在组织和机构上都是附属于主要行政机构,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相重合的,这也是由唐代监狱的性质决定的。

例如:唐代的中央监狱有御史台狱和大理寺狱,分别属于御史台和大理寺两个中央机构。

而御史台狱的设置起因,只是为了“按问为便”,便于审问而临时设置的,而且到了后来就又撤销了(注:《唐六典》卷十三记载:“旧,台中无狱,未尝禁人,有须留问,寄禁大理。

李乾祐为大夫,奏请于台署狱,虽则按问为便,而增鞠狱之弊,至开元十四年,御史大夫崔隐甫奏罢之,须留问者,依前寄禁大理。

”第380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

自始至终,御史台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就是监察。

地方监狱在机构设置上则是直接附属于州县等各级行政单位,和中央监狱并无直接、严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属于一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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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中国古代的制度
一、系囚制度
❖ (一)戒具制度-种类、方式、规格 ❖ (二)囚衣制度 ❖ (三)点视制度-呼囚制度、点名制度 ❖ (四)犯人交往和会见制度 ❖ (五)分类杂居制度-异狱制度 ❖ (六)安全保卫制度-打击狱内犯罪制度 ❖ (七)规定狱吏责任
二、悯囚制度
❖ (一)颂系 ❖ --即宽容,是指对老幼残疾人犯不戴戒具的制度。 ❖ (二)女犯保护制度-孕妇缓刑、女犯优待等 ❖ (三)留养承祀 ❖ --已判决死刑的罪犯,虽情属实,因其父母没人
❖ 交管听候--是指对某些特定犯罪人暂不收监, 而交付罪犯亲属或邻里监管,随时听候衙门发落 的司法制度。
❖十五、维护少数民族的特权制度
❖清朝: 1.旗人犯罪专诉制度 ❖ 2.旗人犯罪监禁制度 ❖ 3.旗人犯罪减等处罚制度
❖九、提牢点视制度
❖ -是指提牢官或司狱官定期巡视监狱、点视狱囚、 察看狱情、监督各项管理制度实施,考查狱官狱 吏得失的制度。
❖十、警迹制度
❖ --的制度。
❖十一、赦宥制度
❖ --是指封建社会里,国家逢登基、改元、立皇 后、立太子等大庆日子,或临幸、巡幸、祭祀等 重大活动,或遇到自然灾害之时,往往对全国或 局部地区的囚徒行赦的制度。
❖十二、会官审录制度
❖ --是指封建朝廷指令或派出有关官吏,联合起来 共同审理重案,平理冤抑、疏决淹狱、清理淹滞的 司法制度。
❖ 明代:朝审、秋审、热审、大审等
❖十三、服役代罚制度
❖ --是指除死刑以外的其他罪犯,可以用服劳役来 赎罪抵刑。
❖十四、监外执行制度
❖ --是指统治者对具有某些特定因素的罪犯暂不收 监,而交付一定机关或囚犯亲属进行监管的制度。
❖六、编管制度-和配隶制度相联系
❖ --是指将罪犯本人或其家属强行押送到指定位 置,编入当地户籍,接受当地官府的监视和管制。
❖七、订牌制度
❖ --是指在刑满释放人员的家门口钉上木牌,将 原犯罪状及刑名书写其上,以示耻辱的制度。
❖八、囚帐制度
❖ --是指各地监狱定期将出入监狱犯人的姓名、 罪状、禁系日期、释放及死亡人数等情况向中央 司法部门申报的制度。
❖ 明代:枷号制度、戴罪还职、交管听候
❖ 枷号制度--又称枷示、枷令,即在罪犯颈项套 枷,枷上标明其姓名和罪状,强制在监外指定的 场所示众,使罪犯备受羞辱痛苦的刑罚制度。
❖ 戴罪还职--是指对某些在职官吏犯罪,不在监 狱中执行刑罚,而让其在原所属衙门的监督下, 继续干本职工作,籍以将功自赎的刑罚制度。
奉养,或尚无子的,可留命免死。 ❖ (四)暂释制度 ❖ (五)禁止虐囚
❖三、生活管理制度-衣粮、卫生
❖四、劳役制度-年限、场所
❖五、录囚制度
❖ --亦称“虑囚”,即封建皇帝或各级官吏定期 或不定期的巡视监狱,并向狱囚讯察决狱情况, 实行对狱情的审查和监督。
❖ 1、皇帝录囚 ❖ 2、中央司法官吏录囚 ❖ 3、地方官吏录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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