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红十字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廉洁,维护红十學會正当的权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红十字会财务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合法、务实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证红十字会资金安全。

第三条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财务管理的办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以确保财务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红十字会财务工作应通过落实中央有关决策政策、完善财务核算、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健全红十字会财务管理体系,促进财务管理廉洁、高效。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五条红十字会应当按要求建立及维护完整、准确的财务核算体系,实行收入、支出双记账,并对财务记账工作进行定期审计。

第六条红十字会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明确报销的原则、流程、标准和责任,对报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规范报销流程。

第三章财务内控第七条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控机制,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务内部管理。

第八条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内控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提高财务内控水平。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九条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合理的财务预算制度,在资金使用上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不合理的开支进行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红十字会财务工作应当定期对预算实施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保证预算的合理使用和准确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红十字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财务工作合法、廉洁开展。

第十二条对发现的财务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核查和整改,坚决打击财务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红十学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红十字财务管理制度

红十字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十字会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高效,保障红十字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十字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各部门及全体财务人员。

第三条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财务收支,不得隐瞒、遗漏。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源。

(五)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红十字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

(三)管理红十字会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负责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分析。

(五)组织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各部门应设立财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红十字会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红十字会资金支出范围:(一)红十字会日常工作经费。

(二)救助项目经费。

(三)公益活动经费。

(四)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九条资金管理要求:(一)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建立资金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十条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

(三)及时、全面地提供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二条财务报表应报送上级红十字会组织,并接受审计。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红十字会会费收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红十字会会费收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红十字会会费收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红十字会会费收缴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缺乏透明度:红十字会对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缺乏公开透明的说明,会员无法清楚了解自己的会费被如何使用和管理。

2. 不合理的收费标准:部分红十字会会费的收费标准较高,与平均会员的经济实力不符,这可能会限制到更多人参与红十字会的行动和捐助。

3. 缺乏追踪和问责机制:一些红十字会在会费收缴过程中存在管理漏洞,无法追踪到具体的收费记录和资金去向,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
1. 提高透明度:红十字会应该加强对会费收入和支出情况的公开透明,定期向会员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计。

2. 调整收费标准:红十字会应该根据会员的实际经济能力合理制定会费收费标准,确保更多人能够参与到红十字会的行动和捐助中。

3. 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红十字会应该建立一个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收费流程、记录和储存方式,并设立专门的监督和问责机构,确保会费的合规收缴和使用。

4. 鼓励多元化的会费支付方式:为了方便会员缴纳会费,红十字会可以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线上支付、自动扣款等,提高会费缴纳的便捷性和灵活性。

5. 加强宣传教育:红十字会应该加强对会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会员对红十字会的了解和认同,进一步增强会员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和支持。

通过以上措施,希望红十字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会费,增强会员的参与意愿和支持度,提高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在中国红十字会发展的过程中,会费作为一种重要的筹款方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会费的合理管理和使用,中国红十字会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会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推动中国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

一、会费收取管理1. 会费成员范围中国红十字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组织会员两类。

个人会员主要包括志愿服务人员、捐献者和其他支持者等。

组织会员则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

2. 会费收取方式个人会员的会费主要通过自愿捐赠的方式收取,根据个人的财力状况,推行差异化的会费标准,并鼓励会员自愿多捐助。

组织会员的会费则根据其团体规模、经营状况和所属行业等综合因素确定,建立差异化的会费标准。

3. 会费收取程序会费的收取程序应当明确规定,确保收费环节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具体程序包括会费收取通知的发送、支付方式的选择、缴费凭证的开具等。

二、会费管理1. 会费管理机构中国红十字会设立会费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会费管理工作,包括会费的收取、登记、核对和统计等。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化的财务管理能力,确保会费收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会费管理制度为确保会费的合规管理,中国红十字会建立了会费管理制度,规范会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流程。

会费管理制度包括会费使用审核、会费资金监管和会费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

3. 会费监督机制为加强对会费管理的监督,中国红十字会建立了会费监督机制。

该机制要求会费管理机构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定期向中国红十字会全体会员和社会公众公布会费使用情况。

三、会费使用1. 红十字事业支持中国红十字会会费主要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包括红十字会服务项目、救灾救援行动、人道援助项目等。

会费使用应当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和宪章规定,确保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2. 会费使用管理会费的使用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会费使用审核制度,确保会费使用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于2009年10月26日经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会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会员所在地红十字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经红十字会批准即为红十字会会员。

第五条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单位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佩戴红十字标志;(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按期交纳会费;(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的入会程序第八条会员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个人入会由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单位入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批准。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八条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募捐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

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几项规定-

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几项规定-

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几项规定正文:---------------------------------------------------------------------------------------------------------------------------------------------------- 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几项规定(一九六四年二月八日财政部、卫生部、国家编制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布)为了保证红十字会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兹将红十字会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范围作如下规定:一、中国红十字会是群众性卫生救护团体,其各级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均应包括在各地行政编制以内,属于人民团体编制。

目前,有些地方红十字会的编制,属于卫生行政和卫生事业的,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委员会核实现有人数,确定编制以后,正式转为人民团体编制,并争取于一九六四年四月底以前办理完毕,抄报国家编制委员会和中国红十字会。

二、各级红十字会的行政经费开支,包括:在编专职人员个人经费、公务费和有关宣传红十字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等会务宣传费,以及发展会员、如开会员会议、开展会员评比竞赛奖励、举办红十字青少年夏令营等会务活动的业务开支,均列人“行政支出”款下“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项内开支。

三、卫生业务活支费,包括:红十字会举办和领导的群众卫生宣传、会员卫生知识教育、卫生救护训练、红十字卫生站、医院、诊所的补助费等,由“卫生支出”款内,每年给予一定数额补助,补助费可包干使用。

地方分地区补助费指标由卫生部和红十字总会商定后另行下达,此项补助指标均已包括在地方卫生支出预算指标之内,不另追加。

四、企业单位建立的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卫生站,其经费仍由本单位企业管理费中开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经费中开支;农村人民公社,在本公社经费中开支。

中、小学校和农村人民公社中新建立红十字卫生站时,可由地方红十字会卫生业务活动费中,酌予补助建站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1-10-14 文章来源:本网
(2009年11月16日·红总字〔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五条会员交纳会费依据《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会费的收缴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基层红十字会应在当年6月底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县级红十字会应在当年7月底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地(市)级红十字会应在当年8月底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省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在当年9月底前向总会上交会费。

第七条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八条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1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2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下岗失业、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会员和其他交纳会费
确有困难的会员,经所在红十字会研究,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批准后,可以减免会费。

第十条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是青少年会员,青少年会员是特殊的个人会员,其会费数额不限,按自愿原则交纳,由学校红十字会收缴。

第十一条会员交纳会费,由会员直接向所属红十字会交纳,也可由红十字会组织专职人员或受红十字会委托的志愿者上门收取,收缴会费的红十字会要及时予以登记。

鼓励各级红十字会探索和采取科学有效的会费收缴手段,为会员提供便捷安全的会费收缴服务方式。

第三章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会费由红十字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会费必须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

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的会费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其中的80%用于基层红十字会,使用时由基层红十字会制定使用预算,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实施。

县、地(市)、省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

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比照省级红十字会的比例和做法,向总会上交会费。

第十七条基层红十字会要将个人会员的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有个人会员的应将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向会员和下级红十字会开具会费的合法收据。

第十八条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

基层红十字会每年要张榜公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各行业红十字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日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