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惯例(1)论文
国际商事惯例内涵及外贸易作用论文(全文)

国际商事惯例内涵及外贸易作用论文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商事惯例是无数商品生产者在商品经济交易活动ZG同总结、提炼出来的,使各种经济行为从无序转向有序的,且至今仍在不断进展和完善的一系列规范。
国际商事惯例则具有广泛性、概括性、现实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笔者就国际商事惯例的内涵、作用谈点浅见。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内涵自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急剧增长和各国经贸关系的日趋融合,传统的冲突规则确定商事交易的行为准则,已显得不能满足国际经贸进展的需要。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商事惯例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
一般而言,国际商事惯例更符合特别国际商业实践,可以有针对性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能满足国际经贸关系当事人对法律安全的要求。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虽已表现出“遵循国际惯例”之态度,但理论界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却相对不足。
国内相关著作大多停留在对具体惯例的描述上,学者们对《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国际惯例”的含义、性质、适用条件等问题的认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自发形成的,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所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感与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规范。
如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UCP、联合国贸法会所制定的示范法就属于此类。
一般而言,其具有以下特点:1.长期反复的实践而形成。
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即开始自行制订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
这种习惯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医业。
2.国际商事惯例的内容的确定性及它的国际性。
任何一种国际商事惯例,都不是国际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定,而是由地区、行业乃至国际社会组织或商业团体对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加以整理而形成的,他们把一些习惯做法归纳成条文,并对有关的名词、术语给予明确的定义与解释,从而被越来越多的GJ所认可。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流传的一些经久不衰的商业惯例和规则。
这些惯例和规则不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但已被广泛接受和遵循,成为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惯例主要包括海事惯例、商业惯例和金融惯例。
其中,海事惯例主要涉及货物运输、船舶租赁、保险等方面。
商业惯例主要涉及国际销售合同、信用证、仲裁等方面。
而金融惯例主要涉及汇兑、银行保函、担保等方面。
案例一:国际销售合同国际销售合同是指跨国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商品销售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国际贸易惯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比如,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商品质量、运输风险、保险责任等。
另外,惯例还规定了如何解决合同纠纷,一般采用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以保证合同协议得到切实执行。
案例二: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支付保障的一种证明。
在进口贸易中,卖方需要保证其货物得到合法支付,而买方则需要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双方可以通过银行信用证来达成共识。
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和使用等规则,以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三:汇兑汇兑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货币交换。
由于不同国家的货币存在多样性,因此需要通过汇率来进行换算。
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汇率的计算方式,并且保证货币兑换的安全和顺畅,以保证双方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货币交换时不会因为汇率问题导致经济损失。
总之,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遵循国际贸易惯例,不仅可以保障双方权益,还可以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增加贸易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不仅能够适用于跨国贸易,同时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中,特别是涉及到海外供应商或客户的贸易。
举个例子,中国某电子公司与美国某飞机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硬件供应协议。
协议中约定了产品的定价、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等细节。
为了确保不同文化环境下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双方还约定了INCOTERMS措辞、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说明CIF贸易术语2.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船舷为界”只是风险划分的界3)CIF Ex Ship ‘ sH舱底交货)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订本》主要说明6种FOB贸易限,不是责任和费用的界限4)CIF Ex —Tackle (吊钩交货)术语 2. FOB的变形:FOB术语后加列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附加条件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贝U》简称INCOTERMS2000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CIF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常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的一FOB FOB 并理舱(FOB stowed,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FOBS) 2.象征性交货问题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并平舱(FOB trimmed,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指定装运港FOBT)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一)关于买卖双方义务和运输FOB理舱并平舱(FOB stowed&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方式的规定trimmed, FOBST )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1.货物的交付二CIF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装Cost ,Insurance and实际交货: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Freight …named port of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方指派的船上,完成交货,并及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时通知买方。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范本一:1. 绪论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重要性1.3 研究方法和框架2. 国际贸易的定义和原则2.1 国际贸易的概念2.2 最惠国待遇原则2.3 国民待遇原则2.4 非歧视原则2.5 最低关税原则3. 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3.1 通关手续3.1.1 进口手续3.1.2 出口手续3.2 运输与物流3.2.1 国际运输方式 3.2.2 物流管理3.3 贸易合同3.3.1 合同要素3.3.2 合同格式3.3.3 合同解决争议 3.4 支付与结算3.4.1 信用证3.4.2 托收3.5 商品检验与检疫3.5.1 进口检验与检疫 3.5.2 出口检验与检疫 3.6 进出口关税与税收3.6.1 关税计算与申报3.6.2 税收政策与减免4.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情况4.1 开放经济体与闭关经济体的惯例差异 4.2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惯例差异4.3 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的惯例差异5. 实践案例分析5.1 欧盟与美国贸易争端5.2 中国与贸易协议6. 结论6.1 国际贸易惯例的重要性6.2 对国际贸易惯例的建议附件:1. 海关通关手续图解2. 国际运输方式对比表3. 贸易合同模板4. 支付与结算示例5. 商品检验与检疫流程图6. 关税计算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最惠国待遇原则:指缔约国对某一成员国给予的有利待遇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相同待遇的原则。
2. 国民待遇原则:指缔约国应对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外国企业进行歧视性待遇的原则。
3. 非歧视原则:指缔约国在对待其他国家的商品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4. 最低关税原则:指缔约国应尽量将进口关税设定在最低水平上的原则。
范本二:1. 引言1.1 背景和重要性1.2 目的和研究范围2. 国际贸易和贸易惯例的概述2.1 国际贸易的定义2.2 国际贸易的影响因素2.3 贸易惯例的定义3. 国际贸易惯例的原则和规定3.1 最惠国待遇3.2 国民待遇3.3 非歧视3.4 最低关税3.5 公正和公平贸易原则4. 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4.1 进出口操作程序4.1.1 出口程序4.1.2 进口程序4.2 贸易和合同4.2.1 贸易发票4.2.2 装箱单和提单4.3 运输和物流管理4.3.1 运输方式4.3.2 保险和包装要求4.4 支付和结算4.4.1 信用证支付4.4.2 托收支付5.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性和限制5.1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异5.2 不同行业的规定和限制5.3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6. 结论和建议6.1 国际贸易惯例的重要性6.2 发展国际贸易的建议附件:1. 进出口操作流程图2. 贸易发票模板3. 装箱单和提单范本4. 运输方式对比表5. 信用证支付示例6. 托收支付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最惠国待遇:指在贸易中,一个国家对待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不低于对待其他国家的待遇。
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论文

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论文第一篇: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外贸企业争夺中国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
与此同时,外贸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也成为近几年企业界探讨的热点。
本文以2010年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为背景,通过引入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介绍了我国外贸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外贸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以及中国应对外贸企业社会责任弱化现象的措施。
关键词:外贸企业社会责任现实意义强化一、引言2010年2月,由于油门和脚垫的原因,丰田在美国召回109万辆汽车,国内将召回大约7.5万两RAV4,在欧洲月200万辆汽车也在召回的考虑过程中。
两周内,丰田召回已超过346晚来那个,这将是丰田二十年来遇到的的最大一次信任危机......2010年3月,丰田汽车社长丰田章男在北京举行说明会,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中国消费者鞠躬道歉,并重申丰田汽车对质量和安全的承诺。
一时间,外贸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一)对“丰田汽车召回事件”的浅析与反思汽车召回事件重创了丰田公司,使其在全球范围内遭遇信誉危机,其全球销售量迅速下滑,令“丰田神话”遽然破灭。
这件事也重挫了日本的国家形象,“日本制造” 在世人心中不再是高质量的代名词。
我认为,造成丰田汽车大规模召回事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丰田公司在经营上忽视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漠视消费者的生命、尊严与价值,摒弃了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二是丰田公司欲称霸世界汽车制造业的野心使其在全球迅速扩张,但是在这种超速发展的同时,他的管理却相对滞后,疏于管理为其产品质量下降埋下了严重的隐患;三是由于缺乏高素质技术人员和工人导致在生产的过程中未能确保曾经为世人所称道的丰田汽车的高质量。
(二)“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对中国汽车企业的启示。
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对中国的汽车企业发出了警示。
当前,中国汽车企业在寻求量的扩张的同时,必须汲取丰田公司的惨痛教训,牢记以人为本、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的公司理念,把产品质量放在首位,强练内功,加强管理,提升内涵,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那可真是国际贸易里的通用密码呢!就像我们在一个神秘的俱乐部里,大家都得遵循同样的规则才能玩得转。
比如说FOB(离岸价),这就好比你在市场上买水果,你只需要到摊主那拿走水果,摊主把水果搬到你面前的这个动作就像是卖方把货物交到装运港船上,从这之后的风险啥的就归你了。
这时候,卖方就像那个摊主,只负责把货物交到指定地点,后面的事就和他关系不大喽。
2.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呀,可别小瞧它!这就像游戏里的关卡规则,你不遵守就没法通关。
CIF(到岸价)这个术语呢,就像是你在网上买东西,卖家不仅要把东西寄给你,还得给你的包裹买保险,一直到东西送到你家门口才算完成任务。
要是在运输途中出了啥问题,卖家可不能袖手旁观,这就是CIF的妙处,让买家觉得心里特踏实。
3.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简直是国际贸易的指南针。
你想啊,要是没有这些惯例,就像一群人在黑暗里乱撞。
拿CFR(成本加运费)来说,就如同你订了个外卖,商家把餐做好了,还负责找个快递员把餐送到你附近,但是这个餐在路上的风险就由你来承担啦。
卖方就像那个商家,把成本和运费都安排好,剩下的就看你的运气喽,不过只要餐安全到你手,大家就皆大欢喜。
4.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哟,那是国际贸易的基石呢!这就好比盖房子,没有稳固的基石,房子随时可能塌掉。
FCA(货交承运人)是个挺有意思的术语。
比如说你要寄一个大包裹,你把包裹交给快递员那一刻起,责任就开始转移了。
就像你把接力棒交给了下一个人,之后包裹发生什么事,可就不是你的事儿啦,这就是FCA的简单之处,责任界限很清晰。
5.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像是国际贸易海洋里的灯塔。
在茫茫商海中给大家指引方向。
CPT(运费付至)呢,就好像你让朋友帮忙带东西,你朋友负责把东西带到你指定的地方,而且路费啥的他出。
不过呢,东西在路上要是出了意外,从你朋友交给运输工具的那一刻起,你就得担着风险了。
这就告诉我们,在贸易里每个环节的责任划分得清清楚楚,可不能含糊。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介绍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的重要方式。
为了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之间制定了一系列的贸易惯例和规则。
这些惯例对于保护各国利益、促进贸易合作、减少贸易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主要国际贸易惯例1. 世贸组织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全球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
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条款,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公平竞争和贸易便利化。
这些规则包括国际贸易准则、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等。
各成员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并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贸易争端。
2. 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各国之间为促进贸易自由化而达成的协议。
这些协议旨在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扩大市场准入,提升贸易合作的水平。
例如,美国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NAFTA),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简称EEA)等。
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各国消除了对彼此产品的贸易壁垒,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
3.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一国对另一国的商品和服务给予的优惠待遇应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这意味着一旦某个国家给予某个国家的产品或服务低于最惠国待遇的优惠条件,它必须将这些优惠条件扩大到所有其他成员国。
最惠国待遇确保了贸易平等、公平和非歧视性。
4.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关税是进口或出口商品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项贸易壁垒。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了关税之外的其他限制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技术标准等。
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农业和消费者利益。
然而,过度使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可能会导致贸易争端和贸易不平衡。
5.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用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一种程序。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成员国可以就彼此之间的贸易问题提起诉讼,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仲裁和裁决。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及其适用性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及其适用性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各国经济都得到了发展。
但随着贸易环境的复杂,全球加入国际贸易这个大舞台的国家越来越来,贸易竞争的加剧,面对如此恶劣的贸易环境以及各国法律的不同,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主要从两大方面展开说明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特点、性质;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性问题,为了进一步减少贸易纠纷,最后对提升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适用性给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惯例适用性适用性提升1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由于各国贸易法的不同,以及当前的国际新形势和贸易环境的变化,势必在全球贸易的过程中发生冲突与摩擦。
所以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应该跟随着这些条件的变化,也要做出调整,为进一步消除贸易活动中出现的障碍,确保国际贸易正常有序地进行。
随着贸易环境或是贸易方式等的变化就需要有新的贸易惯例与规则与之相匹配,因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了解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以及它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非常有必要的。
2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第一,权威性。
这是指国际贸易惯例必须由具有权威性的组织或机构制定并出台,是在国际贸易的一些惯常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成文的规则,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
第二,国际性。
既然是国际贸易惯例,则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也就是说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某一做法如果在国内被接受,但在世界市场上没有被认可,则此项做法或者说规则不能被称为国际贸易惯例。
第三,规范性。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项具有确定的贸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非常重要的规则,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关于贸易活动的一些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并规定了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一经同意将对双方都具有了约束力,从而规范了双方的贸易行为,制约和规范这一作用的前提应当遵循“自治”原则。
第四,普遍适用性。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 (国际贸易专业)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摘要】国际惯例是贸易当事人在贸易活动中的习惯做法,是在实践中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已为国际商业社会所接受,并且在贸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其内容明确并用于规范国际贸易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惯例将贸易发展需要作为其中心,在跨国经济交流之中发挥着日益独特以及重要的作用。
成为了某些国际商业问题的行为准则,与此同时,在司法与仲裁领域也逐渐凸显出了它的重要性。
明确国际惯例的适用范围以及效力,有利于企业在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下,更好地规避法律冲突以及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从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文章首先从国际惯例的基本理论入手,理清国际惯例的概念、主体和表现形式,再详细分析国际惯例的适用方式以及效力,深入探讨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并结合实例分析国际惯例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以及促进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同时明确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最后指出国际惯例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出改善的的建议。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效力On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of goods[Abstract]International usages are gradually formed and developed in the long-term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practice. They are generally accepted and widely appli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mmunity. Their contents are clear and used to regulat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equal subjec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ctivities. International trade usages centered on the needs of trade development play an increasingly unique and important role in cross-border economic exchanges. They provide norms of conduct for specific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subjects and play an increasingly prominent role in the field of justice and arbitration. To clarify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s conducive to enterprises in the era of booming trade, to better avoid legal conflicts and solve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so as to protect their own interests.This essay starts with the bas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clarifies the concept, subject and form of expression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then analyzes the applicable mode and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n detail, probes into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analyzes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n solving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and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 examples.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make clear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n China. Finally, it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tha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Keywords]international usages;effectiveness;CISG目录1 前言 (4)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4)1.2.1 国外现有的理论体系 (4)1.2.2 我国国内研究现状 (5)2 国际惯例的基本理论 (7)2.1 国际惯例的概念 (7)2.1.1 国际惯例的基本认识 (7)2.1.2 习惯做法、国际惯例、国际习惯的简单区分 (7)2.2 国际惯例的主体 (8)3 CISG项下对于国际惯例的规定 (9)3.1 CISG第九条的规定 (9)3.2 国际惯例的适用方式及效力来源 (9)3.2.1 依当事人的选择而直接适用 (10)3.2.2 依国内法而间接适用 (11)4 CISG项下国际惯例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13)4.1 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13)4.1.1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13)4.1.2 CISG项下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13)4.2 对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时的启示 (14)4.2.1 我国现有民事立法与公约内容存在的问题 (14)4.2.2 对我国法律的完善建议 (15)4.3 对贸易当事人的启示 (15)4.3.1 当事人应当了解国际惯例的相关知识 (15)4.3.2 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时的考虑要素 (16)5 结论 (17)1 前言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也已到来。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
它所解释的贸易术语有6种,分别是: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Ex Dock (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通则》包含13种术语,并将这13种术语按不用类别分为E、F、C、D四组。
E 组只包括EXW一种贸易术语。
这是在商品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
F组包括有FCA、FAS和FOB三种术语,这些术语成交,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由买方负担。
C组包括CFR、CIF、CPT、CIP四组术语。
采用这些术语时,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
D组中包括五种术语,它们是DAF、DES、DEQ、DDU、DDP。
按照这些术语达成的交易,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E组贸易术语( 掌握)EXW的全文是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一)EXW术语的含义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合同中所规定的其它地点(即工厂、工场、仓库等)将未经出口清关并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时,即交付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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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实际运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承认”的特点说明其通用性,为世界各国或某一个区域、行业的厂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座桥梁,学会运用国际惯例,能消除国内外合作者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能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协商点。
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的发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和认识十分重要。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是“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
但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将实践中反复使用,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惯例加以规范性的认定、完善和解释,编纂成文。
这样,在当代国际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惯例,几乎全都是成文的了。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国际经济组织收集编纂、制订的国际贸易统一条件,如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199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这方面的内容是惯例成文化的表现,其目的是统一惯例的含义,克服因对惯例解释的不统一所带来的适用上的困难,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国际法。
2.国际经济组织制订的提供给当事人选用的标准合同。
3.一般交易条件。
它一般是在没有交易的统一条件又没有标准合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的,即当事人发出要约或签订合同时,在报价单、价目表或合同上记载的交易条件,一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即为有效。
4.在某些行业中长期流行的惯例。
如“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考虑赔偿”的原则,是国际纺织品贸易的一项惯例。
5.特定贸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
如拍卖中的“击槌成交方式”。
6.港口、码头惯例。
世界主要港口在装运货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惯例,如果当事人在协商中未对有关风险、费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一般按其相关港口、码头惯例处理。
7.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典型仲裁裁决案例。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严格地说,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准法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并不当然地产生法律约束力,除极少数的惯例具有强制性外,绝大多数是任意性的,但它们在下列情况下产生法律约束力: 1.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办事。
在当事人之间,如果事先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行事,且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那么该项国际惯例将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但这种约束力并不是来自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自于“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
例如:在一张来自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已注明:除本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本信用证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办理。
如果受益人对此没有异议,这张信用证的所有各方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均受UCP500惯例的约束。
2.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
这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如果当事人对某一问题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适用某一项国际惯例,在合同的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如果此项判决或裁决是终局的,那么,被引用的国际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不是来自于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于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