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娄政办函〔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7〕27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1日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夯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基础,从严治理城市乱象,有效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娄底中心城区开展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
一、整治行动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城管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宣传推进、执法保障”的原则,通过重点开展乱扔乱倒生活垃圾、违章占道、违规广告三大专项整治,基本消除乱丢乱扔垃圾、乱停乱摆、违章占道、违法和破损户外广告等不文明现象,全面提升市容环境质量。
二、整治行动范围娄底中心城区(含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建成区及需要整治的城乡结合部。
三、整治行动重点(一)乱扔乱倒垃圾行为1.行人乱扔垃圾:着力整治市民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行为。
2.车窗乱抛垃圾:着力整治往车外乱丢垃圾、乱抛杂物等行为。
3.门店乱倒垃圾:着力整治门店店内垃圾外扫、生活(袋装)垃圾乱堆乱放、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等行为。
(二)违章占道行为1.门店跨店经营:着力整治店外经营、加工、作业,店外摆放活动招牌,店外庆典促销等行为。
2.车辆占道停放:着力整治各类车辆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放等行为。
3.整治流动摊担:着力治理流动果蔬菜担、机动车流动贩卖水果、校园周边小食品流动摊担等行为。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绿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绿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娄政办函[2014]33号【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16【实施日期】2014.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绿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4〕33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中心城区绿荫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6日娄底中心城区绿荫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绿荫行动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1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生态园林、节约园林、民生园林”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全面开展城市绿荫行动,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增量提质,打造空气清新、景观优美、生态友好的生态宜居城市。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六大工程”,即:城市林荫道路建设、公园和广场林荫景观建设、单位庭院小区绿化建设、林荫停车场建设、立体绿化建设及山体和水系生态修复建设工程。
力争到2015年,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初具规模的林荫道路系统,林荫道路的比例超过70%,林荫广场和停车场比例超过60%,林荫小区和庭院比例超过50%,中心城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均保持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上。
三、行动内容城市绿荫行动着力解决绿量分布不均衡、绿化景观不丰富、有绿无荫或有绿少荫、季相不分明以及园林绿化功能不突出等问题,建设林荫环抱、景观优美、功能完善的湘中特色城市。
(一)完善道路绿化,建设城市林荫道路系统。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导则》(湘建城〔2012〕140号)等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多栽乔木,少栽灌木,提高绿化覆盖率,增强景观和林荫效果,最大限度地释放城市空间。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美丽乡村建设亮化工程的指导意见-娄政办函〔2016〕7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美丽乡村建设亮化工程的指导意见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美丽乡村建设亮化工程的指导意见娄政办函〔2016〕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改善农村人居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关于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用三年时间(2016-2018年),在全市所有行政村因地制宜实施美丽乡村建设亮化工程,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项目实施按照“整体规划,分批实施;统一标准,规范建设;村镇自愿,政策支持;市级指导,县级实施”的原则,在村自愿的前提下,由乡镇统一申报,县市区美丽乡村建设亮化工程领导小组审定,以县为单位确定具体实施的行政村及实施方案,同时报市美丽乡村建设亮化工程领导小组备案,由县市区自行选择建设企业组织施工,在同等条件、质量、规格等情况下,优先选择娄底市本地路灯生产企业。
二、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光照适宜、经久耐用”的标准,在美丽乡村村庄主干道上每50米左右安装1盏太阳能路灯或普通路灯,村庄内公共广场、室外文体活动中心每200平方米安装1盏路灯,具体规格、质量标准以及维护保障等条件以招标文件为准。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娄底市美丽乡村建设亮化工程领导小组(不另行文),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农业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湖南省娄底农村建房建设规划制度宅基地建房管理

湖南省娄底农村建房建设规划制度宅基地建房管理娄政发〔2019〕1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2019-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总体目标任务按照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实施融城战略为目标,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
以重要节点和公路沿线的城镇、乡和村庄为重点,尤其是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国家、省、市级重点镇、乡、村。
切实提高村镇规划质量,努力改造人居环境。
要塑造不同特色的城镇风貌,一般乡镇要编制重要街道景观设计;村庄建设要突出不同的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乡(镇)、村特色。
要通过5-10年的努力,在全市建设一批环境优美、造型别致、生活便利、居住舒适、真正上档次、有品位的村镇住宅小区,把一批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发展成为经济繁荣、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
具备条件的小城镇要发展成为带动能力更强的小城市,使全市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镇规划(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镇建设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村镇的基本依据。
各地要高度重视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坚决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各乡镇的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编制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娄政办函〔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7〕46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9日娄底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夯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基础,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娄底中心城区开展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
一、整治对象娄底中心城区(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整治标准按照“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协同、业主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集中开展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彻底治理闲置土地上垃圾堆积、污水横流、种菜养鱼、放养家禽和黄土裸露等不文明现象,全面提升市容环境质量。
具体标准如下:(一)土地平整,绿化覆盖,无黄土裸露和水塘;(二)临街的闲置土地设置围墙或硬质围挡,大街大道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地段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场内无旱厕;(四)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五)无家禽、家畜放养;(六)无种菜现象;(七)无“十乱”(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现象;(八)无黑臭水体,无“四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5日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智慧娄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提高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打破信息孤岛,避免重复建设,实现信息资源集约化,数据共融共享,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指标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社会资本投资资金、国家及省级专项拨付资金建设的智慧娄底项目。
基础办公信息化建设(办公局域网络布设、网络优化、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其耗材采购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智慧娄底项目是指通过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和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
第四条智慧娄底项目分为两类:1. 已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范围或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新增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范围的项目。
2. 未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建设范围或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明确单独招标采购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归口与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智慧娄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智慧娄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智慧娄底项目统筹规划及管理,协调各级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加快落实推进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娄政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娄政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在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管理的基础上,对2017年7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有效期未满不再继续执行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的 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有效期未满需继续执行的380件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对有效期已满或即将届满需继续沿用的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对拟修改的15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上述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市政府办2017年7月31日前制定的未列入本决定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前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执行;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其有效期以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载明的时间为准(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有特殊执行期限的,该部分内容在此期限内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68号)要求,明确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即时清理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娄政办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一)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全市各地要严格落实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切实规范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对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各级各部门编制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必须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调区和扩区,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程序。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通过调整和修改规划报批建设用地。
因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其他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的,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
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落实到规划图上;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07]13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16
【实施日期】200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乡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全国绿化模范城市”荣誉,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全市城乡绿化建设的决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宣传、教育、绿化管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自然规律、生态功能方面的宣传,提高人们对绿化的认识,促进国土绿化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植树造林绿化国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公共宣传媒体和通讯企业都有义务承担绿化宣传任务,各级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绿化宣传和教育,在全市形成人人爱绿、植绿、护绿、兴绿的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城乡绿化机构,充实和加强基层管理力量。
第三条继续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每年3月份的第二周为全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周。
各级各部门要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参与。
行政一把手是义务植树的第一责任人,凡不履行义务和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由各级绿委办提供名单,由各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凡履行义务植树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统计,报请同级绿委办批准,可以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以资代劳的办法缴纳绿化费,财政拨款单位可以由同级财政代扣代缴。
对既不履行植树义务又不缴纳绿化费的,除追究单位领导行政责任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各县(市、区)收缴的绿化费,按规定及时由财政直接上解。
绿化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管理,由林业部门代为组织造林。
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
林权单位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
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其差额部分,按单位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