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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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 引言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存的积蓄基金,旨在帮助满足员工的住房需求。
为了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并提供相关指导。
2. 缴存规定2.1 缴存比例雇员和雇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1,即雇员和雇主每月应缴存等额的金额。
2.2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根据雇员的月薪确定,基数上限和下限由相关部门规定并随时调整。
2.3 缴存时间住房公积金应该在每月工资发放日之前缴存到指定的公积金管理机构。
3. 提取规定3.1 提取方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购买自住房- 偿还住房贷款- 支付住房租金- 大病医疗救助- 养老基金-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等等。
3.2 提取条件不同的提取方式对应着不同的条件和限制。
具体的提取条件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确定。
在提取时,雇员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
4. 监督与管理4.1 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专业性和透明性。
4.2 公示与公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缴存比例、提取规定等应进行公示和公开,以便雇员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公积金的使用情况。
4.3 监督机制建立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机构的合规经营,保护雇员的权益,防止滥用公积金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5. 处罚与追责5.1 违规行为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提取资格、追回已提取的资金等。
5.2 追责机制建立相关的追责机制,对于损害公积金利益和雇员权益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是保障雇员住房权益的重要制度。
本文档对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强调了公积金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追责机制。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和措施,能够有效保护雇员的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员工公积金管理制度

员工公积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公积金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具体执行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三条公积金是员工个人储蓄的一种形式,用于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建立员工的长期财务安全。
第四条公积金的缴存标准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在每月底前执行。
第五条公积金的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
第六条公积金的提取、转移等业务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教育、医疗等用途。
第八条公积金制度的具体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公司领导小组的审批。
第二章缴存管理第九条公积金的缴存标准为员工工资的5%,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员工工资每月发放后,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自动缴纳到员工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调整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报公司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公积金账户的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每月缴存到账。
第十三条员工公积金账户信息每月必须定期对账,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公积金账户信息必须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三章提取管理第十五条员工可以在累积缴存满一年后提取公积金,最低提取金额为5000元。
第十六条公积金提取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公积金提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教育、医疗等用途,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公积金提取申请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经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公积金提取所需手续费由公司财务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公积金提取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发放,不得私自挪用。
第四章转移管理第二十一条员工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公积金可转移至新公司,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员工个人公积金管理。
第二章缴存与提取第三条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公司和员工按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
第四条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
第五条提取条件员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子女教育、医疗、退休等。
第三章公积金管理机构第六条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公积金提取申请,监督公积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核算等。
第四章公积金账户管理第八条公积金账户开立员工入职后,公司为其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第九条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记录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情况,分别记录在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账户中。
第五章公积金争议解决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员工与公司之间、员工与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在争议解决中,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需遵守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费用公司和员工按照规定缴纳公积金管理费用,费用用于支付公积金管理和运营服务。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公司和员工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止提取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解释权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章节内容,旨在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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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 缴存基数:根据劳动者工资、工资性收入等支付总额确定住
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一般来说,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由政府根
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水平确定。
2. 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的,一般为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
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
的比例作为单位缴存。
3. 资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房、建房、还
房贷、租房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具体使用方式和条件由政府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
4. 利息收益: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会按照一定的利率进行
利息收益,这部分收益主要作为补贴员工购房和还贷款的费用。
5. 个人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员工个人的财产,用人单
位需建立和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将缴存款项存入账户。
6. 监督管理:政府或相关部门会对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请注意,具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概述。
实际操作中,请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2.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XXXXXXX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新修订并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2005年1月10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筹和自筹相结合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自筹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管理。
统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执行地方有关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自筹管理,只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自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公司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
主任:xxxxx副主任:XX成员:XX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
公积金办公室专人专管,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
(二)负责记载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务部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住房公积金财务账,审核原始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负责对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复核。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工作。
(四)负责与银行的对账工作。
(五)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具体执行,监察审计部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使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用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员工。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员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公积金,均属员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确定。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员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相同。
第七条员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员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
二、负责各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公积金政策及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子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缴存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员工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缴存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同一个缴存年度内,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变。
第十四条新录用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开始缴存公积金,以员工入职首月工资标准核定缴存基数。
第十五条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第十六条员工退休、死亡的,单位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201111)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_2011.11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1、住房公积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应的比例共同负担,个人缴存部分由公司从每月个人工资里代扣代缴。
2、每月在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4、所有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业务,原则上,集中于每月15日前统一办理一次,15日后发生新的业务安排至次月办理。
5、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由人力资源部核定,每年7月进行调整,调整后一年不变。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一)克市地区: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0%;(二)北京地区: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支付本人分摊的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15%的部分。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由经办员负责相关资料提交审批、费用领取等具体事宜,其中,产生的手续费从个人公积金费用代扣除。
每月10日前将所需资料提交经办员,10日后提交资料的次月办理。
1、房屋提取(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契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4)公积金提取员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5)公积金提取员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员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对象凡在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公司和个人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式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式为按月缴纳,员工每月工资发放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员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支付房租、修缮自住住房等。
具体提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和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使用等管理工作。
员工可以通过公司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第六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检查公司应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调整和变更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提取和使用方式等,如需调整和变更,应提前通知员工,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争议处理如员工与公司因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使用等问题发生争议,应通过公司内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九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保障公司应确保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发现任何侵害员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透明度公司应定期向员工公开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员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培训和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第十二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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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济南市房屋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试用员工待试用期满,正式确定劳动关系后,公司从转正之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其住房公积金按所在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享受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一切待遇。
第二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确定
1、住房公积金是员工及公司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归员工个人所有,员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员工本人。
住房公积金由员工缴存额和公司资助额两部分构成。
2、员工个人当年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上年度月平均基薪总额(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下同)乘以个人缴存率。
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3、公司资助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被资助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乘以公司缴存率。
4、个人缴存率等于公司缴存率。
济南地区个人和单位缴存率为7%。
5、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部分,由行政人事部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并连同公司资助部分于每月15日前交到管理中心归集部(中国建设银行天桥区支行)。
6、管理中心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记录员工的缴费情况,并按规定计息。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包括员工编号(帐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上年月平均工资(上年基本年薪/12)、当年缴费、本息情况。
行政人事部留存员工的月缴记录,缴费记录,缴费记录包括员工姓名、帐号、员工个人月缴费金额、公司资助金额。
7、当年归集的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员工个人住房公
积金本息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8、行政人事部于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向员工发送由管理中心归集部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遇有问题,行政人事部将协助员工予以查询核实。
第三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支取、销户、转移
第五条建立住房公积金后,根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购买、建造员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专项贷款、员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1)购买自住房屋: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借款合同。
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需单位开证明;
(2)大修、翻建自有房屋: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3)自建自有住房: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
(4)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房租: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人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及身份证复印件。
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
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后附相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支取后,个人账户内必须保留一个月的缴
存额。
员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同样可以支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及办理手续同上。
第六条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3)出国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4)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可以提取该员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否则将该员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七条员工调离交纳公积金所在城市或出国定居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退还员工本人。
第八条员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员工在缴纳公积金所在城市调动工作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暂时无法转移的,公积金结余本息封存原帐户,不退还本人。
第十条员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在原帐户内。
第十一条调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不办理的,责任自负。
第四节其他
第十二条行政人事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台帐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金额的支出发放及其他帐务处理和核算。
第十三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社会统筹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社会统筹保险登记、缴费及相关管理工作。
⑴负责养老及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⑵负责养老及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费用的扣缴;
⑶负责向员工宣传解释养老、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政策,接受员工对本人养老、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的查询;
⑷每月月初向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养老、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缴费的当月情况表;
⑸负责与地方养老、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
⑹每年年初负责外派员工的养老及失业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标准,并通知所在工作单位按月扣缴。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养老及失业保险费用的计提及帐务处理等。
第十六条上述各章节条款所提到的工资是指员工的基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