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保险条款(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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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国东、张新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国东、张新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国东、张新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8【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5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文超许长峰王颖萍【审理法官】闫文超许长峰王颖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康国东;张新华;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康国东张新华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康国东张新华【当事人-公司】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华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高金丰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李齐化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华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高金丰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李齐化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建华高金丰李齐化【代理律所】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康国东【被告】张新华;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一、关于康国东是否与国人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外,另查明:二审期间,经康国东与张新华对账结算,双方确认康国东已经支付给张新华医疗等费用共计352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康国东是否与国人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问题。

本案中,国人建筑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根据国人建筑公司向付桂英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付桂英与康国东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及本院对康国东、付桂英的调查,能够证明国人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土建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康国东,康国东关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其与付桂英个人之间签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阳光财险附加个人现金丢失保险条款(2014版)

阳光财险附加个人现金丢失保险条款(2014版)
(五)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 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现金遗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由于被保险人保管不善、自行遗失等遗漏或疏忽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已经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个人现金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八)非随身携带,且未寄存于登记入住的酒店内,或未存放于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 险箱; (九)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私人所有的现金,但暂由被保险人保管的投保人或其他人 的钱财以及被保险人将用于公务支出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等除外。
2、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 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经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于保险单 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 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付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本条款适用于阳光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财产一切险业务,以下简称“本险”。

第一条保险范围
本险承保被保险人所有财产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火灾、爆炸、盗窃、抢劫、风暴、暴雨、暴雪、地震、水灾、泥石流、雪崩、塌方、海啸、核辐射等意外事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及其修复费用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险对因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属因意外事件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及其诉讼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可根据财产价值和风险程度自行选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当与被保险物的实际价值相符。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险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选择的具体时间段,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结束前,被保险人应当向阳光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续保或重新投保。

第五条保险费用
本险保险费用应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被保险物的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缴纳。

第六条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直接物质损失时,应及时通知阳光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阳光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受损物进行勘验、估价并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阳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八条保险合同纠纷解决
因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险的其他事项
本险的具体细节和事项以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阳光财险附加学生幼儿医疗保险条款(2014版)

阳光财险附加学生幼儿医疗保险条款(2014版)

4、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
5、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
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 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保险金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退还收据原 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退还收据原件。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 确定。
性传播疾病:指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外源性通过性行为或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播性 疾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 者不受本款 90 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特殊病种疾病(系指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 管理机构正式颁布的特殊病种疾病,此类疾病门诊规定治疗项目已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 围)需门诊诊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
(6)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
(7)非试验性或研究性。
4、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保 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保险人仅对该日以前住院治疗负 保险责任。
诊费用,在扣除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等)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 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特殊病种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免赔额 100 元后,对其余额按下表规 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以住院及特殊病种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保 险金额的 25%为限。

阳光车险条款1(060105以前)

阳光车险条款1(060105以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四)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玻璃单独破碎;(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五)减值损失;(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阳光财险眼科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阳光财险眼科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眼科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10 周岁(含)至 55 周岁(含)之间,在保险人认可的眼科专科医院或经卫生 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实施 LASIK、PRK 手术、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的医疗机 构进行 LASIK、PRK 手术或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 的被保险人。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手术眼睛虽未失明但近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 大于1.00D(不含),或者手术眼睛远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6.00D(不含),保险人 按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该只手术眼睛的保险金额的40%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手术眼睛近视屈光度无改善或者近视屈光度绝对值 较术前增加小于1.00D(含),或者手术眼睛远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2.00D(含) 但小于6.00D(含),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该只手术眼睛的保险金额的25%给付保 险金。
第七条 本合同的 PRK 手术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接受 PRK 手术发生意外,且因该意外导致下列情形之一,保 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 PRK 手术保险责任终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 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 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阳光财险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2014版)

阳光财险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2014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因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而须提早结束旅程返回原出发地,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使用并且无法退还的交通费、住宿费或相关旅游产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身故,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旅程须立刻返回原出发地就医者;(二)被保险人遭遇劫机或被劫持;(三)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四)被保险人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水管爆裂、自然灾害,或盗窃(须经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五)已计划的旅游目的地或途经地突发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六)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或途经地突发流行疫病;(七)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或途经地突发暴乱或自然灾害。

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程缩短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知的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缩短的本附加险保险责任列明的情况;(二)被保险人不愿意继续原定旅程或由于经济原因无法继续旅程而引起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当必须取消或缩短部分旅程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宾馆酒店、公共交通承运人、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公司而造成的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已存在的任何病症或症状而导致身故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六)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七)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因主险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身故、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八)由恐怖活动或恐怖威胁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九)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在事故发生地进行治疗而被保险人坚持返回原出发地治疗的受伤或疾病;(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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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保险条款(2014版)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扩展类1.错误或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除非因被保险人故意,否则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存在延迟、错误或遗漏向其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化或其他有关信息的情况而拒绝赔偿。

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不可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本保单是一张第一赔偿限额保单,当最后工程造价超过原预估总工程造价时,所有赔款会按照理算后总数全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第一保单条款本保险单为第一保险单,保险人同意在处理本保险单相关赔案时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相关的其它保险单,本保险单首先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5.管理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予以修复时,被保险人除修复费用外,业主为修复工作所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施工合同金额内的管理费不属本条款赔偿范围。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6.灭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保单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1) 灭火过程中的费用(2) 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3) 清理费用(4) 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万元。

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单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自动增值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受损标的修复或重置价值超过该标的之保险金额,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该部分差额,但以保险金额的___%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场外制造条款本保单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工程地点中的任一地点进行处理或制造或预制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 场外修理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已经运抵现场的被保险财产如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需要进行场外的修理,本保单按保险单责任自动扩展承保此部分财产在修理期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_。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保单负责赔偿此被保险财产在运抵修理地过程中内陆运输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试车期间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电力意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直接的物质损失或损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电气设备损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电气设备在安装和调试等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它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用于本项目某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该材料和设备是由业主提供给承包商而需应用到工程中去的。

但应保证设备或材料的价值包含在总的保险金额中。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地下文物维护、照管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因为施工遭遇地下文物,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行为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限。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若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需要进行任何测试、重新测试、检测、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失的财产进行重新测试、检测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检测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车辆装卸责任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单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急救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施工污染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单其他内容相抵触,本保险单同意扩展承保因为突然和意外事故导致污染而引发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赔偿被保险人董事和经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业主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时(但不包括其使用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辆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规范类1.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不失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被保险人未知情况下的财产占用性质的变更或风险增加,不影响本保单的效力,但被保险人在得知该变更后,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付相应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放弃代位求偿条款保险人同意放弃他们可以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相关公司或被保险人的董事、官员和雇员或当作是被保险人的并征得保险人同意赔付的任何一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赔款受益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___作为本保险单项下各工程标段的第一赔款受益人。

被保险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增加或变更第一赔款受益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理算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出险后,如双方对事故的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或估计损失金额超过_____时,或保险双方之任一方认为有必要,由保险双方共同认可的公估公司(中国境内注册)协助认定责任和金额,聘请公估人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

备选保险公估公司: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共同被保险人条款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

但本公司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单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双方同意在发生损失时,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总是保持和执行各种合约以及各自的合约赔偿。

7.预付赔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发生损失后30个工作日内,应被保险人要求确定估损金额,本公司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为估损金额的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保护现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被保险人义务中现场保护义务条款变更如下: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应尽可能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如因抢险、施救或公共当局要求等原因无法保留现场,则应提供现场照片、人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情况的证据证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保单终止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终止本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计算收取自保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被保险人无须向保险人支付任何手续费。

而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注销或终止此保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 保费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保险项目结束时,物质损失项下按保险项目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造价计算的可保金额超过原保险金额时,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___%范围以内的部分,视作足额保险扩展承保,不再追加保费;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___%的范围以外的部分要追加批单,加收保费,加收保费部分的费率按原费率的___%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汇率条款无论保险明细表的列明金额采用何种币种,汇率的换算以损失发生当日的外汇牌价计算。

12. 免赔额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本保单项下的保险事故时,如果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第一次发生,则适用的免赔额为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免赔额的二分之一;如果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第二次及以后发生,则适用的免赔额为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免赔额。

但应注意:(1)作上述调整的免赔额为:物质损失免赔额中的第1-5项和第三者责任免赔额中第1项。

(2)“同一施工单位”:在本条款中专指在同一工程标段属于同一法人的施工单位。

(3)“同类事故”:指同一致损原因造成的事故。

(4)对第三者造成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物质损失的发生,不论事故发生次数,每次事故免赔额扣除均按照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第一次发生免赔额扣除。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条款对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将在明细表规定的赔偿限额外另行支付,但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事故的次数为 3 次。

(1)对属于本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内的任何索赔人向被保险人追索为索赔而发生的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

(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所有的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

(3)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于可能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情况进行如调查、审理、处置或其他类似的司法调查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条件不变。

14.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此部分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后,如果进行被保险财产的修理,该修理必须能够满足行业要求的质量标准,及相关的法规要求,但不低于原合同标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5.施救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为了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财产而产生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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