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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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财教[2002]13号【发布部门】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02.08.20【实施日期】2002.08.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8日)废止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财教[2002]13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业:为加强我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附件: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中央、省追加我市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四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支持的项目经费计划(以下称“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预算,监督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对科技项目和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用途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除中央、省专项追加的科技三项费用外,重点支持我市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及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并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由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科技项目。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省财政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有研发能力的其它单位。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投入结构。

加强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

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三)多种方式,多元投入。

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积极探索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增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投入。

(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项目经费应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完善省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的决策机制。

新增设立的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及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投入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六条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制度。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7.12.14•【字号】郑财教[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郑财教[2007]45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不断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绩效,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水平,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关于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30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要求和省财政厅、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精神,结合《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郑科字〔2005〕2号)以及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和有关财经政策,现就加强和规范科技(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监管重申有关要求如下:一、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对于项目经费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金额等情况,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二、严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行政办公、旅游、福利劳保、宴请娱乐等费用支出和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变相谋取私利。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6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三章建设扶持第四章绩效评估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 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区域性、行业性技术需求, 主要从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 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受理申请、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培育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四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制定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技资源在郑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充分利用本土科技资源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在郑兴办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 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应建立科学的研发组织机制, 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 自主选聘科研团队; 建立开放、灵活的引人用人机制, 自主按照市场薪酬水平确定员工工资; 建立绩效匹配、激励有效的薪酬体系。

第六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核算管理办法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核算管理办法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核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研究开发费用的管理,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提高公司研发投入的效益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定义和范围(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定义研究开发费用是指公司在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以及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8、其他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一)设立专门的研发项目公司应根据研发计划和目标,设立明确的研发项目,并对每个项目进行编号和管理。

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究开发类专项资金。

其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基础前沿研究类项目。

(二)农业、工业、社会发展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的重点研发类项目.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第四条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按项目法确定,支持方式以前补助为主,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统筹整合,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重点是政策引导和资金监管。

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科技研发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

强化过程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拟定专项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财教[2007]45号【发布部门】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07.12.14【实施日期】2007.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郑财教[2007]45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不断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绩效,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水平,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关于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30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要求和省财政厅、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精神,结合《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郑科字〔2005〕2号)以及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和有关财经政策,现就加强和规范科技(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监管重申有关要求如下:一、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对于项目经费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金额等情况,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二、严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行政办公、旅游、福利劳保、宴请娱乐等费用支出和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变相谋取私利。

郑州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郑州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郑州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企业所在地:_________推荐单位:填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局制二零零九年七月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适用范围:申请“郑州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重大科技专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填写要求:申请书可以复印,但每份需加盖红章。

本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本申请书填好后需连同可行性报告等附件报送至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局)。

三、指标说明: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2.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3.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指经高新区管委会初审、省科技厅认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4.企业总收入:指企业全年的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5.工业增加值:指企业在工业活动中创造的价值。

计算方法是:6.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工业部分的增值税7.项目起始时间:指本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的时间。

即为企业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与申请书封面的填报日期一致。

8.计划完成时间:指资金支持该项目的完成时间。

也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总论”中所列各项目标达到验收的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只能为项目申请时间后的24个月。

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均按此时间点进行测算。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为项目申请时间后的12个月至36个月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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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郑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是指支持各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经费。

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其它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内容。

第三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及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并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由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科技项目第四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为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中央、省追加我市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第二章经费的用途第七条我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攻关;(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三)企业新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示范和引进;(五)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的研究与应用;(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用于购置先进的研究开发、实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部分;(八)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地方匹配资金、符合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范围的项目;(九)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或研究开发与合作;(十)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十一)其他。

除上述用途之外,经市财政局、科技局确定予以支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方面。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一)市财政局1、负责核批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预算及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2、负责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及项目经费的拨付;3、参与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的评审和评估;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科技局1、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2、负责提出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建议;3、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与评估;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1、负责编报项目申报书及预算;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4、负责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5、接受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开支范围第九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购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课题管理相关人员的工作人员。

11、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8%的比例核定; 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照5%的比例核定;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由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并由财政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十一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用于与技术研究与开发相关的其他方面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核定,并据需要拨付。

第五章项目及经费的申报、审批和执行第十二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相关资料。

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第十三条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的项目评审原则。

项目评审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领域专家进行,同时加大外地专家评审本地项目的人员比例,建立专家咨询、科学评审评估、择优扶持的机制,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

未经论证和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安排为重大、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核批。

第十六条列入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计划的项目,按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重点、普通项目四个层次分类立项管理。

其中,对普通项目的支持额度控制在8万元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2万元以上),普通项目所占全部经费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匹配制度。

企业单位承担项目的,拨款与自筹资金应达到1:3的比例。

第十八条对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合同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结题的基本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为促进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项目顺利实施,对资金数额较大、跨年度实施的单个项目,实行分期拨款制度。

项目年度考核达到进度要求的,自筹资金得到落实的拨付剩余经费;对完不成进度计划、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不当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剩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安排的设备购置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可一次性拨付或分批(年度)拨付。

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后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三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账、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支出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对于不及时报送的将停拨经费或不再受理其他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

在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验收或鉴定(评审)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项目完工决算表。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分年度执行的重大、重点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或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

对照项目合同约定,重点阐述技术攻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二)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三)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他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四)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告;(五)与经费拨款有关的帐目及原始凭证。

第三十条加强对承担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的监督和指导,对其财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凡使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科研、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应于科研课题完成后编制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专项经费5%内且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留做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开发的支出。

对于项目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资金拨付渠道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在科技管理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上报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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