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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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管理模式研究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管理模式研究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管理模式研究作者:徐金鑫来源:《房地产导刊》2015年第01期【摘要】深圳市作为我国南方重点经济大城市,其在国内设立了专门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重点管理。

其政府集中管理具有项目组负责值和技术保障机制以及监督合力约束机制等特点统一构成,在项目建设的专业导向和对工程成本的合理化控制以及项目管理的专业一体化都具有较大的集中优势,但也存在着相对不足和需要改进的问题,研究投资工程集中管理模式是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

【关键字】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管理模式前言2004年,深圳市政府在原深圳市建筑工务局的基础上,成立建筑工务署,从而为统一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体制构建做了基础保障,降低了分散管理模式的缺点,对国内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带来了有利的实践试探。

一.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管理模式的优势(一)部门的专业主导首先,深圳市政府设立的集中管理建设单位是一个专门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而组建的部门,如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深圳市水务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等,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了需要发挥一定的专业主导性。

对项目涉及到的其他各类型,如规划国土部门,财政管理部分等进行统筹协作,在建立相应的决策和执行以及监督机制后,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型管理运作。

保障整体投资项目在前期筹备到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最小化,进而规范项目建设全过程。

(二)市场竞争被规范其次,可以对集中管理进行规模化,通过调整和改革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模式,并运用统一透明的集中采购和架构清晰的战略合作。

在保证市场合理竞争的前提下,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材料和物资采购性价比高的目的。

同时,对履行合同情况和相对不良记录行为的预防办法得到了加强。

使得参建单位在专业技术和信用机制上都有可靠的保障,防止项目参建单位发生相应问题的可能。

(三)工程管理成本低集中管理模式相对于分散管理模式具有可以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客观情况,对项目中办公设备配置调配、施工临时改进、工程管理人员等方面进行监控和管理,保障在行政以及人力资源上获得优化,进而相对发生的成本远远低于分散管理模式。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深发改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区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19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后评价范围、内容、方法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五章成果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项目,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结论、对策和建议,并反馈给项目有关单位,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单个项目或者项目建设、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项目,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对前期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前言我署是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集中管理机构。

在进行政府工程报建过程当中,时间长、资料复杂等问题始终是困扰我署前期工作的难题。

报建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报建程序进行了解和熟悉。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报建工作,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我署组织技术力量,依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深圳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申报材料指引》等文件的要求,通过对市各有关职能局进行调研后,编制了本指引。

本指引以政府投资工程报建流程为主线,全面、细致地介绍了报建流程中的办文程序、所需申报资料等内容,同时结合我署的工作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对原有报建程序进行了优化,目的在于引导和辅助有关工作人员的报建工作。

我们希望通过本指引,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报建业务水平,加快报建业务进程,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作出应有的贡献。

由于时间仓促,疏漏在所难免。

因此还请同志们在使用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宝贵意见。

目录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第二章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流程2.1房建类2.1.1房建类项目审批流程图2.1.2房建类项目审批流程2.2市政类2.2.1填海、土地开发类2.2.1.1填海、土地开发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2.2.1.2填海、土地开发类项目审批流程2.2.2道路、桥梁、隧道类2.2.2.1道路、桥梁、隧道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2.2.2.2道路、桥梁、隧道类项目审批流程第三章申报材料3.1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1.1项目建议书3.1.2可研报告3.1.3概算审批3.1.4下达投资计划3.2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2.1选址意见书3.2.2用地规划许可证3.2.3方案审查3.2.4扩初设计审批3.2.5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3.2.6工程规划许可证3.2.7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8遗失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9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3.3 人居环境委员会3.3.1环评审批3.4 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3.4.1消防审核3.4.2重新申报消防审核3.4.3消防验收3.4.4消防复验3.5 应急管理办公室3.5.1人防方案报建3.6 水务局3.6.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3.6.2城市排水许可3.7 城市管理局3.7.1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3.8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8.1用地预审3.8.2征(收)地3.8.3拆迁许可3.8.4制作宗地图3.8.5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3.10 交通运输委员会3.10.1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3.10.2港口建设项目3.10.3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3.10.4水运工程开工许可3.11 住房和建设局3.11.1监理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3.11.2施工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3.11.3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3.11.4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3.11.5 监理直接发包审批3.11.6施工直接发包审批3.11.7申报施工许可证3.11.8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审批3.11.9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3.11.10申报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资料清单3.11.11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3.11.12工程名称变更3.11.13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3.11.14申请延期开工3.11.15已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3.11.16停工登记3.11.17复工申请3.11.18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第四章业务受理地点第五章其他产权单位业务受理范围及联系方式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1.1窗口工作机构我署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由分管署领导分管、前期处具体负责管理,从前期处、合同预算处、土地开发中心、工程管理站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窗口小组,窗口负责人为前期处驻窗口成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8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8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8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的精神,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5月26日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即“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的结果要运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目标导向原则。

强调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过程中,用明确的绩效目标来反映财政资金使用的预期或执行结果。

(二)全程管理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要贯彻预算管理全过程。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申报流程及相关完整版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申报流程及相关完整版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申报流程及相关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前言我署是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集中管理机构。

在进行政府工程报建过程当中,时间长、资料复杂等问题始终是困扰我署前期工作的难题。

报建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报建程序进行了解和熟悉。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报建工作,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我署组织技术力量,依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深圳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申报材料指引》等文件的要求,通过对市各有关职能局进行调研后,编制了本指引。

本指引以政府投资工程报建流程为主线,全面、细致地介绍了报建流程中的办文程序、所需申报资料等内容,同时结合我署的工作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对原有报建程序进行了优化,目的在于引导和辅助有关工作人员的报建工作。

我们希望通过本指引,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报建业务水平,加快报建业务进程,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作出应有的贡献。

由于时间仓促,疏漏在所难免。

因此还请同志们在使用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宝贵意见。

目录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第二章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流程房建类市政类第三章申报材料发改局项目建议书规划局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审查扩初设计审批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环保局环评审批消防局消防审核重新申报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复验民防局人防方案报建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城市排水许可城管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国房局用地预审征(收)地农林渔业局海域使用征占用林地交通局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港口建设项目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局监理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施工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监理直接发包审批施工直接发包审批申报施工许可证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申报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资料清单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工程名称变更申请延期开工已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停工登记复工申请第四章业务受理地点第五章其他产权单位业务受理范围及联系方式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窗口工作机构我署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由分管署领导分管、前期处具体负责管理,从前期处、合同预算处、土地开发中心、工程管理站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窗口小组,窗口负责人为前期处驻窗口成员。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

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子基金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5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投资阶段: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前言我署是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集中管理机构。

在进行政府工程报建过程当中,时间长、资料复杂等问题始终是困扰我署前期工作的难题。

报建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报建程序进行了解和熟悉。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报建工作,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我署组织技术力量,依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深圳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申报材料指引》等文件的要求,通过对市各有关职能局进行调研后,编制了本指引。

本指引以政府投资工程报建流程为主线,全面、细致地介绍了报建流程中的办文程序、所需申报资料等内容,同时结合我署的工作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对原有报建程序进行了优化,目的在于引导和辅助有关工作人员的报建工作。

我们希望通过本指引,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报建业务水平,加快报建业务进程,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作出应有的贡献。

由于时间仓促,疏漏在所难免。

因此还请同志们在使用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宝贵意见。

目录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第二章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流程2.1房建类2.2市政类第三章申报材料3.1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1.1项目建议书3.2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2.1选址意见书3.2.2用地规划许可证3.2.3方案审查3.2.4扩初设计审批3.2.5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3.2.6工程规划许可证3.2.7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8遗失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9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3.3 人居环境委员会3.3.1环评审批3.4 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3.4.1消防审核3.4.2重新申报消防审核3.4.3消防验收3.4.4消防复验3.5 应急管理办公室3.5.1人防方案报建3.6 水务局3.6.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3.6.2城市排水许可3.7 城市管理局3.7.1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3.8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8.1用地预审3.8.2征(收)地3.10 交通运输委员会3.10.1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3.10.2港口建设项目3.10.3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3.11 住房和建设局3.11.1监理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3.11.2施工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3.11.3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3.11.4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3.11.5 监理直接发包审批3.11.6施工直接发包审批3.11.7申报施工许可证3.11.9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申报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资料清单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工程名称变更申请延期开工已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停工登记复工申请第四章业务受理地点第五章其他产权单位业务受理范围及联系方式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1.1窗口工作机构我署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由分管署领导分管、前期处具体负责管理,从前期处、合同预算处、土地开发中心、工程管理站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窗口小组,窗口负责人为前期处驻窗口成员。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0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新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国土基金(资金);(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五)政府存量资产收益;(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主要用于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政府投资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重点投向公益领域、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引导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具备建设条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龙华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新区监察、财政、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审计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概算指导施工图,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合同履约担保制、建设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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