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请专家会诊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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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的若干规定医师会诊制度

关于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的若干规定医师会诊制度

关于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的若干规定医师会诊制度
外请医师会诊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将复杂或特殊病例委托给外部医师进行诊断、治疗
和手术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关于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的一些常见规定:
1. 医院权限:医疗机构需要具备开展外请医师会诊的资质和条件,包括必要的技术设备、专业医师团队和相关管理制度。

2. 会诊申请:医生在遇到复杂或特殊病例时,需要向医疗机构提出外请医师会诊的申请。

申请需要包括患者资料、病情描述、已有治疗方案等信息。

3. 医院审批:医疗机构会根据申请的内容和情况进行审核,评估是否需要外请医师会诊,决定是否批准会诊申请。

4. 外请医生选择:医疗机构会根据患者病情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外部医生进行会诊。

外部医生一般是相关领域的专家或有丰富经验的医生。

5. 会诊报告:会诊结束后,外部医生将给出会诊报告,包括对病情的评估、诊断意见、治疗建议等。

该报告会提供给原医生参考和决策。

6. 费用支付:外请医师会诊一般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外部医生的诊金、交通费等。

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7. 手术操作:如需外部医师进行手术操作,医疗机构应确保外部医师具备相关资质和
经验,并遵守相关医疗规范和操作流程。

8. 隐私保护:在外请医师会诊过程中,医疗机构需要确保患者的隐私信息得到保护,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外请医师会诊的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或医疗机构而有所差异,您可以向当地的医疗机构了解更详细的规定和流程。

医院外请、外出会诊实施细则

医院外请、外出会诊实施细则

医院外请、外出会诊实施细则为规范临床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会诊的定义1、外请会诊:是指本院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经医务科批准,请其他医院(简称为会诊医院)医师为本院患者所开展的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2、外出会诊:是指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或总值班选派或批准,为需会诊医院(简称为邀请医院)的特定患者所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二、会诊的操作流程(一)外请会诊流程1、受邀请的外院医师原则上应是三级医院或其它专科医院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专家。

2、外请会诊前,必须有科内讨论记录,由经治医师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需征得患者、近亲属或监护人同意并须有签字凭证。

3、邀请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函。

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史摘要、拟邀请医师专业及技术职务、会诊目的、时间等情况,并需科主任签字同意、本院医务科审核盖章和留档,由医务科向会诊医院医务科门发出邀请函。

4、为提高会诊效率,会诊邀请函可以传真的形式传至会诊医院医务管理部门。

5、邀请科室负责与会诊医师联系确定具体的会诊时间,做好会诊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明确本次会诊责任人,负责会诊医师的接待工作,并请会诊医师做好相应的记录签字。

6、已与上级医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科室应将定期来院指导工作的上级医院专家相关资料备齐(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报医务科备案。

7、如患者需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或耗材的,须预先与采购部门联系,按程序采购,遇特殊情况由会诊医师带入的器械或耗材亦需经采购部门确认,并有文字记录。

(二)外出会诊流程1、外出会诊医师一般应为正式受聘于本院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

2、医师外出会诊前,邀请医院应当先向本院医务科发送会诊邀请函,急诊可先电话邀请,事后补会诊单(带回)。

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通用5篇)

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通用5篇)

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2号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凡遇疑难危重病例,应运用科内及院内技术力量及时进行会诊。

2、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危重病例,或治疗、诊断上有困难的病例,由科主任提出请外院专家教授会诊的申请,经医政科或主管副院长同意。

由医政科与有关医院联系并发出书面邀请函。

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等情况,并加盖我院公章。

急诊,可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会诊完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3、申请外院专家教授会诊的科室,会诊目的要明确,准备充分;患者病史、各项辅助检查必须尽可能完善。

4、外院专家教授会诊时由科主任主持,上级医师必须陪同会诊专家教授并详细介绍患者病情。

5、进行病情及治疗方案讨论时,管床医师要认真详细做好会诊记录。

6、外院专家教授的会诊费用,按照医疗机构规定由医政科与受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7、会诊结束后,医政科给外院专家教授出具一份会诊结论的回执,由专家教授带回受邀医院。

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2为做好我院外请专家的管理工作,根据医院发展和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请专家的目的1、外请专家是医院为提高医疗业务水平、解决业务急需、加强学科建设,而聘请的各学科专家和顾问。

临时来院进行学术交流、学术报告和举办各类讲座的专家不在其列。

2、外请专家的范围一般限于临床、医技科室中业务技术紧缺、薄弱或重点发展的专业。

3、充分发挥外请专家在学科建设、拓展业务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重点学科、培养年轻医师和为“三级医院”创建做准备、打基础。

关于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的若干规定制度法规

关于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的若干规定制度法规

关于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的若干规定制度法规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的若干规定制度法规: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在无法进行确切诊断或有特殊需要时,邀请具备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的外部医师参与诊疗工作。

为保证会诊及手术的安全和质量,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制度法规。

以下是一些关于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的规定制度法规。

第一,外求医疗机构会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会诊事务的组织与协调,明确会诊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会诊医生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循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外请医师选聘和批准制度。

医疗机构在外请医师参与会诊或手术前,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外请医师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获得医疗机构的批准。

第三,外请医师实施会诊及手术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与外请医师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会诊或手术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等方面的约定。

外请医师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保证会诊或手术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外请医师隐私保护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保护外请医师的隐私,不得随意泄露其个人信息和参与会诊或手术的事实。

外请医师也应当保护患者信息的隐私,不得将相关信息外泄。

第五,外求医疗机构会诊及手术质量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诊及手术质量评估制度,对外请医师参与的会诊及手术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外请医师,以便其改进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外求医疗机构会诊及手术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诊及手术纠纷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因会诊及手术引起的纠纷。

对于会诊及手术纠纷,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负起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关于外求医生会诊及手术的若干规定制度法规。

这些规定和制度的出台,有助于保障会诊及手术的安全和质量,促进医患双方的信任和合作,最终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

对于医疗机构和外请医师来说,遵守这些规定和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规范医疗行为,推动医疗行业的发展。

院外会诊管理规定

院外会诊管理规定

院外会诊管理规定院外会诊管理规定为标准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不开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医疗组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当患者丌具备完全民亊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填写邀请院外与家会诊单(一式四份),经科主任批准,上报医务科审批,同意后由医务科负责不有关单位联系。

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与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或手术指导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

医务科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科印章,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会诊单。

接到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科室丌得提出会诊、手术指导邀请(1)会诊或手术指导内容超出被邀医院诊疗科目或者被邀医院丌具备相应资质的;(2)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丌能为会诊或手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医疗平安保障的;(3)会诊或手术指导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会诊或手术指导超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5、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情,分管住院医师作会诊记录,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

6、会诊结束后,由会诊医师在会诊单上书写会诊意见并签名。

邀请科室经管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历中。

7、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科主任审签,医务科批准,持介绍信,带全有关医疗资料,明确会诊目的及要求,由医务人员陪同病人前往院外会诊。

关于院外会诊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院外会诊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院外会诊管理的若干规定一、我院医务人员受邀外出会诊、手术等医疗活动前应经科室主任同意、医务科批准并填写《XXXXXX医院专家外出会诊情况反馈表》后方可离院,非上班时间急会诊必须经总值班批准并备案,会诊后在二天内补办会诊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医务科从会诊医师所在科室奖金中扣回会诊费。

二、邀请会诊单位原则上应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院鼓励专家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会诊,乡镇医院和民营医院急会诊须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医务科审核同意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会诊。

三、外出会诊的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有关规定,不得超科目、超范围、超类别执业。

四、外出会诊医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的诊疗经验和技术。

五、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或开展诊疗技术,需领取并填写统一的医院会诊申请单,报医务科审核同意,必要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外出会诊如需动用医院的医疗设备器械、物品、药品、车辆等,须经医务科审查同意报分管院长批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未办有关手续,私自携带医院器械、物品、药品、仪器、设备外出从事医疗活动者,一经查实,除扣发当事人和物品保管负责人当月奖金外,并按规定收取使用费,损坏者照价赔偿。

七、医务科将外出会诊情况按季度统计汇总上报医院,并及时通报全院。

八、外出会诊费劳务分配比例为:医院、科室、个人1:2:7,医务科根据《专家外出会诊反馈表》和交费通知单进行结算,由会诊科室科秘书办理领取手续。

九、私自外院坐诊、会诊、手术者,出现任何医疗纠纷、意外情况或交通事故造成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医院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凡此前有关院外会诊制度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及报销程序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及报销程序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及报销程序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一)参合农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和经批准转至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诊疗费用,除〈〈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中所确定的不予补偿和限价补偿的项目外,均依据〈〈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执行并按桃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二)下列项目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1、服务项目(1)挂号费(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挂号费),门诊、住院病历工本费;(2)出诊费,白请会诊,外请专家手术费,点名手术费,检查、治疗,手术加快费,特需医疗服务费,陪护费,包床费,护工费,高价病床费(超出最低床位费的费用),家庭病床费;(3)就医、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4)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洗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等;(5)输血费(包括全血、成分血和血液制品);(6)〈〈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范围2、非疾病诊疗项目外的诊疗项目(包括新项目、新技术、新器械、新材料等);(7)医疗机构开展的未经物价、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诊疗项目。

(1)各种健美、美容、美发、美体、减肥、增胖增高等;(2)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3)镶牙(包括种植牙)、洁牙、牙齿畸形矫治及其并发症(4)装配义眼、假发、假肢等;(5)验光配镜(包括隐形眼镜)等。

3、预防保健项目(1)预防接种、预防用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2)妇女、儿童保健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3)婚前检查、妊娠遗传病诊断;(4)保健按摩、足疗、水疗、体疗、食疗、气功医疗等;(5)利用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进行的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出国、出境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包括健康咨询、心理咨询)等;(6)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疾病防治项目,如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等;(7)国家免费治疗的疾病项目,减免费用的治疗项目减免费用部分。

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
(五)会诊医师按照诊疗方案开展诊疗活动。
第七条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应确保所在医疗机构的诊疗工作不受影响,并按时返回。
第三章:邀请会诊
第八条邀请会诊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向其他医疗机构提出会诊请求,并邀请相应专业医师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第九条邀请会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患者病情需要;
(二)邀请会诊医疗机构与外出会诊医疗机构有明确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鼓励会诊医师参与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会诊专业水平。
第七章:会诊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会诊信息管理,确保会诊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九条会诊信息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诊申请、审批、反馈等流程的信息记录;
(二)会诊过程中的病历资料、诊疗方案等信息共享;
(三)会诊结束后,会诊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六十一条国际会诊合作应遵循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国际会诊合作方的沟通,促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会诊费用及结算
第四十四条在会诊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医疗机构应继续履行会诊协议,确保患者诊疗不受影响。
第十一章:会诊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诊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十六条会诊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诊申请、审批、反馈等流程的相关资料;
(二)会诊过程中的病历资料、诊疗方案等;
第五十条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对会诊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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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请专家来我院会诊费报销的暂行规定
一、会诊费用支付管理办法
1、由患者或患者家属提出的,根据科室及医务科、院长或分管院长讨论,不需要外请专家的,其会诊费用由患者自付,医院不予报销。

2、特殊情况下,科室决定确实需要外请专家会诊的,经医务科、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后,由医院报销部分费用,剩下费用由患者承担。

3、虽符合会诊费用报销条件,但未按会诊费用审批及报销程序办理者,会诊费用医院不予报销。

4、各科室应严格控制会诊费用金额,具体金额应事先向医务科、分管院长或院长汇报。

根据当地情况,按照邀请会诊专家职称等级或手术种类定价,不得随意定价。

二、会诊费用审批及报销程序
由科室提交会诊申请审批表一份,由科主任签字同意后,上交医务科审查后,经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后,按要求报销。

附件一
一般院外专家会诊费用价目参考表
附件二
怀远县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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