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解读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解读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在结构上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突出了合同的公正性和实用性。
在内容上,它细化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风险分配和争议解决机制,以适应当前建筑市场的实际需求。
新版合同范本明确了施工方和业主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比如,施工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成本完成工程任务,而业主方则应保证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这些基本条款的明确化,有助于减少因合同模糊而引发的纠纷。
新版合同范本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它强调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同时,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方面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新版合同范本在风险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它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的方式。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延期、成本增加、质量缺陷等风险的处理办法。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风险发生时减少争议,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
新版合同范本还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它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这一点体现了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也促使施工企业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
在争议解决方面,新版合同范本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这些途径的设立,为合同双方提供了更多选择,有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争议,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新版合同范本还考虑到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情况。
它规定了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合同终止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变化时,双方能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在保护合同双方权益、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它的推出,不仅有助于提升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也为施工企业和业主提供了一份更加科学、合理的合同参考。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及版合同与合同区别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与旧版区别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出台,它在GF一91一0201版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听取了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对部分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更加突出了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必将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作出自己更大贡献。
本文就新版的特点,新版与老版的差异以及在使用新版过程中须注意之处加以讨论。
一、新版的特点:?1.国际性?(1)总体结构调整后,与FIDIC相一致。
?新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十一部分,47条;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新版分三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新版《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出自老版《协议条款》中的部分内容,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文件;新版的《通用条款》以老版的《合同条件》为基础,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新版的《专用条款》为老版《协议条款》中除去《协议书》内容后剩下的部分;附件为新增部分。
?(2)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的经验?如延用了FIDIC中“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
?(3)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合法性?《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文本反映了最新的法律?1991年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担保法》、《仲裁法》、《劳动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等,新版中的相应条款反映了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解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解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在结构上做了较大的调整,更加注重风险分配和责任明确。
新范本明确了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等,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基本的身份识别。
新范本对工程概况进行了详细描述,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质量要求等关键信息。
这些信息的明确表述有助于双方对工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后续的施工管理提供了依据。
在合同条款方面,新范本特别强调了工期和价格的约定。
工期的确定要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合理施工周期,而价格则要基于市场行情和成本核算来确定。
新范本还对变更订单的处理、索赔程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适应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新版合同范本还增加了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范本对此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理规定,要求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环境保护也是新范本关注的重点之一。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建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新范本要求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绿色施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解决机制的设定也是新范本的一大亮点。
新范本提供了多种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为双方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选择。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对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等法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其详尽的规定和明确的指导原则,为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新范本的内容,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正确应用,从而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1. 合同主体1.1 发包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承包方(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2 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性质等详细信息应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列出。
2.3 工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具体工程范围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为准。
3. 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1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3.13 协助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的外部关系,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3.14 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价款。
3.22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和工程范围完成施工任务。
3.23 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3.24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报甲方审批。
3.25 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和移交。
4. 违约责任4.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负责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应按照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4 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争议解决方式5.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发布,两部委联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并自2017年10 月1日起,新版示范文本正式执行,原 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下称“建纬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
2013版示范文本充分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等优秀条款,具有结构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全面等特点,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经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8月,建纬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建纬所由总所副主任、南京分所主任曹珊律师组织执笔,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内容,对2013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虽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未进行太多修改,但很多人却对其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解读,还有很多培训机构也有意进行相关培训。
由于部分解读内容与修订的目的和初衷不尽一致,为避免误导广大从业者,有必要从修订者的角度对2017版示范文本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一)国办发〔2016〕49号文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和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设置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及高比例保证金条款,此举在损害了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和加快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2016年6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针对如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采取如下措施: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背景为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促进建设工程的合法、规范、安全和质量,2021年2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发布。
新版示范文本比旧版更加适合当前建设工程的发展。
主要变更双方权利义务在双方权利义务方面,示范文本增加了一些内容,使之更加完善。
其中包括:1.增加了建设单位需做到的完全解决可能对施工存在不利影响的因素,并保证为建造施工提供基本条件和必要资源;2.强调施工单位要依法维护建筑施工安全,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3.特别是在设计方面,建设单位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文件施工。
各类责任在示范文本中,各种责任都被比较细致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危险、隐患、安全风险承担所有责任;2.建设单位在承担自身责任的同时,也应对施工期间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等负责;3.设计单位失误或违法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由设计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其他变更除此之外,新版示范文本还作出了以下新变化:1.增加了设计文件变更规定: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在现场勘查或者施工前,确保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相符;2.称之为“工程实际运行质量保证金”,对消费者权利保护提高了保险能力。
行业影响新版示范文本的发布以及变更,对行业影响较大:1.施工单位在签署施工合同前,需要仔细阅读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更好地了解其中的相应义务和责任;2.建设单位应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在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基础上,也要加强对其资质等实际情况的调查;3.设计单位需要更加严格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设计,避免失误和违规行为。
新版示范文本的发布,标志着合同法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进一步推广,也昭示着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各方签署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充分了解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和概念,以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的规范和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该合同主要用于明确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条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为了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以下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解读。
二、合同背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签订的一份合同,用于规范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
该合同应包括合同主体、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工期、验收和保修等内容。
三、合同主体建设单位和承包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委托方,负责提供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和资金。
承包商是工程的承包方,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合同主体间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四、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工程的位置、面积、高度、结构和功能等。
工程范围的清晰明确对于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避免了后期的纠纷和争议。
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价款及付款方式。
价款的确定应基于工程范围、施工难度、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同时,合同还应明确付款的时间节点和方式,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六、工期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约定之一。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施工期限、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
工期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资源配置等因素。
双方应在合同中对超期施工的责任和后果进行约定,保证工期的履行。
七、验收和保修验收和保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环节。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验收标准可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性能、机电设备运行稳定性等方面。
合同还应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八、争议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能出现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合同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常见的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并尽量避免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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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发布,两部委联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版示范文本正式执行,原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下称“建纬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
2013版示范文本充分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等优秀条款,具有结构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全面等特点,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经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8月,建纬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建纬所由总所副主任、南京分所主任曹珊律师组织执笔,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内容,对2013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虽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未进行太多修改,但很多人却对其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解读,还有很多培训机构也有意进行相关培训。
由于部分解读内容与修订的目的和初衷不尽一致,为避免误导广大从业者,有必要从修订者的角度对2017版示范文本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一)国办发〔2016〕49号文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和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设置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及高比例保证金条款,此举在损害了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和加快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2016年6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针对如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采取如下措施: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并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2、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3、明确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7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
会议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三)建质[2017]138号文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并于2017年6月20日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内容,发布建质[2017]138号文,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建质[2017]138号文主要针对依照国办发〔2016〕49号文保留的四种保证金之一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和完善,并对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密切相关的缺陷责任期进行了调整。
二、修订要点解读(一)总体解读本次修订针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九个条文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条文基本不影响原条文的结构合理性,且充分考虑与未修订条文的逻辑贯通。
本次修订对象为示范文本中与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主要依据建质[2017]138号文中的下列规定和调整:1、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的规定明确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及计息方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以及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下称两个“不得”)。
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上限由国办发〔2016〕49号文的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降为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对缺陷责任期的调整对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起算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进行规定和调整。
2017版示范文本根据上述规定和调整,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相对于庞大的2013版示范文本体系,本次修订体量仅相当于一个小补丁,但因此引起的权利义务变化不容小觑,尤其是将多年以来规定的预留质量保证金上限下调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将进一步释放市场资金;规定两个“不得”以规制发包方的不妥行为,减轻建筑市场的乱象;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费用范围加以明确,明确承包人应承担缺陷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减少实践中可能的诉讼成本,有利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控制质量、降低缺陷发生率。
(二)主要修订要点解读1、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建质[2017]138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本款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2年)与2013版示范文本关于最长期限的规定一致,保留原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条“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规定。
在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2.2款中明确“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2、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建质[2017]138号文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通常情形下的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通常情况下即为“实际竣工日期”。
为保持与建质[2017]138号文一致,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条第一款中将2013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款中的“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修改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条第二款为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相对2013版示范文本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此时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同时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形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由“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修订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而“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和“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两种情形下的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未作修改。
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4.4条,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与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条第一款均为通常情形下的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条第二款为特殊情形下的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
3、关于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将建质[2017]138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整体置于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2.2条中。
本条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费用范围和情形加以明确,包括鉴定费用和维修费用,发包人可从保证金里扣除;并且明确规定发包人可对超出的费用和缺陷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向承包人索赔;同时明确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4、关于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建质[2017]138号文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本条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否定性条件。
第一款是履约保证金覆盖期间对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要求的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因为履约保证金处于有效期间,发包人不得另行要求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款是已采取其他质量保证方式情形下对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要求的否定:在已采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4.4条关于缺陷责任期的定义中,在“预留质量保证金”后增加“(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是对履约保证金覆盖期间发包人提取质量保证金权利的否定。
通用合同条款第15.3条及专用合同条款第15.3条均明确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关于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退还(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金额建质[2017]138号文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3.2条据此进行了相应修改,保证金总预留比例最高值由5%降低为3%,进一步减轻承包方的负担,明确规定“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质量保证金的退还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3.3条按照建质[2017]138号文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了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3)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计息方式、质量保证金争议的处理程序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3.2条、第15.3.3条中根据建质[2017]138号文第三条规定,分别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计息方式和质量保证金争议的处理程序。
三、对适用2017版示范文本的建议通过本次修订,总体上进一步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权利、义务,更侧重于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承包人应充分运用新版合同条款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应充分理解新版示范合同文本对缺陷责任期起算点的细化和改动、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和费用的明确以及质量保证金退还程序的细化,在招投标阶段和履约过程中强化管理和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