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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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解读

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解读

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解读一、什么是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国防知识产权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

它不是一类新的知识产权,而是一个管理性的概念。

其中,国防专利是最传统和最主要的工作领域。

目前,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正从单一的国防专利工作,逐步向军用软件著作权、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防技术秘密等领域拓展,相关法规在加紧拟制中。

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内涵和外延还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对于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国防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并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与普通发明专利相同,均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有什么区别?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主要区别:一是受理和审查机构不同。

普通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由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具体工作由国防专利审查中心承担。

二是类型不同。

普通专利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国防专利只有发明一种类型。

三是申请要求不同。

国防专利申请有保密要求,即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是保密的,但绝密级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四是专利代理要求不同。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的,必须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

谈国防专利制度的机制问题•导读•与普通专利制度不同,国防专利制度实现制度目的的主要机制是技术创新审查机制、技术公开机制、发明人激励机制和国家对发明的掌控机制,而不是专利权保护机制,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正文•众所周知,专利制度的基本目的和作用是鼓励发明创造并促进其应用。

专利制度之所以能起到这种作用,在于它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机制,这些机制包括:专利权保护机制,技术创新审查机制,技术公开机制,发明人激励机制,专利权许可、转让机制,对专利权的限制机制等等。

实施国防专利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实施国防专利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实施国防专利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

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就是指发明创造者所制造的东西与国防相关,国防专利是我国一种特殊的专利权,它一般的保护期限为20年,那么在我国实施国防专利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根据《国防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国防专利机构应当自授予国防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

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门,应当在4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

一、实施本系统或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的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需要指定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报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实施。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二、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的要求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

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三、许可国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全国首起国防专利泄密案宣判,这样做其实是泄露国家秘密……

全国首起国防专利泄密案宣判,这样做其实是泄露国家秘密……

全国首起国防专利泄密案宣判,这样做其实是泄露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无小事。

此案告诉我们,每个公民和组织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我只是把自己的专利重新申请一次而已,为什么有罪 ?”2015年 12 月,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张平上诉。

2016 年 4 月20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变轨的人生张平 35 岁以前的人生可以说是顺风顺水,大学本科,学的是前沿的材料科学,毕业后进了一家国务院直属的科研事业单位。

工作多年,科研成果不断,拿到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还当上了科长。

张平性格木讷,在单位里不常说话,但因能力出众,仍然深受同事、领导的欣赏尊敬。

2005 年,张平所在的研究院进行了改制。

事业正蒸蒸日上的张平觉得自己应该能有更好的前途,毅然放弃了金饭碗,离开了研究院。

他的人生也从此改变。

因为不擅沟通,张平在离开研究院后换了几次工作,都不甚如意。

2009 年,他终于在位于杭州的中国计量学院落了脚,受聘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张平没有教学经验,不能授课,在学院里做些简单的基础研究,收入并不高。

“在研究院的时候我负责了那么多专利项目,可以翻出来重新利用啊!”张平决定通过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来提高业绩收入。

可是,那些他曾经申请的专利,并不是普通的专利。

国家专利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专利,申请领域相对宽松,初审后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

另一种是国防专利,这种专利不为常人所知,是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确保国防秘密不被泄露的特殊专利。

我国的国防专利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

1985年4月1日,首批国防专利的申请被受理。

1990 年 7 月30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当时的国防科工委颁布实施《国防专利条例》,我国国防专利制度正式确立。

2004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新《国防专利条例》,成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现阶段重要的专门法规。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

完善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
随着国家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不断提高,完善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研究展望
加强实践中的权利归属管理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权利归属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各方权益。
探索多元化的权利归属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国防专利,可以探索多元化的权利归属模式,如“国家所有+发明人权益”、“国家所有+法人实体权益”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完善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实务建议
05
结论
03
权利归属的争议性
由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复杂性,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研究总结
01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逐渐完善
从《专利法》到《国防专利规定》,再到《专利法实施细则》,逐步完善了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规定。
02
实践中权利归属的复杂性
由于国防专利的特殊性,实践中权利归属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保密性、国家利益、发明人的权益等。
国防专利权利的申请与审查
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现状
权利主体不明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国防专利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存在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拥有同一国防专利的情况。
权利保护不力
由于国防专利的保密性要求,一些国防专利的权利保护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防止技术泄露和侵权行为。
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防专利条例》制定时间较早,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导致出现一些问题无法可依。
2023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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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权利归属概述域外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分析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现状及问题完善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建议结论

我国国防专利制度保密性问题探析与制度完善

我国国防专利制度保密性问题探析与制度完善

我国国防专利制度保密性问题探析与制度完善作者:任雪娜王赛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年第05期作者简介:任雪娜,女,山东烟台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军事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防知识产权法。

[摘要]“公开”是专利的内在需求,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国防专利也不例外。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国防专利保密与解密的现状及成因,针对我国“重保密,轻解密”这一制度建构痼疾,提出应对之策,提升知识产权制度在鼓励个体创造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两方面的功用,使我国的国防专利制度日趋完善。

[关键词]国防专利;知识产权属性;重保密;轻解密;法律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 E2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5918(2011)05-0093-02doi:10.3969/j.iss.1671-5918.2011.05-047[本刊网址] http://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建构国家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其在鼓励发明创造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无可比拟的。

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制度的其他内容相比,发明创造是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的主要活动,国防专利也就成为国防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

国防专利基于其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的特点,理应为法律所完备规定,然而,现有的国防专利方面的法律规定没有体现出国防专利的知识产权属性,不能调动个体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实现国防专利的社会价值。

一、我国国防专利的保密规定及“重保密”现状由于涉及国防利益或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国防专利具有保密性的特质。

我国关于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主要是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专利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及国家专利局第四号通告展开的。

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是全程性的,从申请、受理、审查到转让和实施的全过程都要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在申请环节,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局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传交国防专利局,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发明专利国防专利

发明专利国防专利

发明专利国防专利一、引言发明专利是指对发明调查所作出的创造性解决方案的专利权。

国防专利是指在军事领域应用的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国防专利赋予了国家在军事技术和国防安全方面的核心竞争力,是保障国家安全和军事实力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深入探讨发明专利国防专利的意义、作用、申请程序和保护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发明专利国防专利的意义和作用2.1 提升国家军事技术实力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是保障军事技术实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授予国防专利,国家可以保护自己的军事技术不受他国侵犯,并能保持技术领先地位。

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提升军事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2.2 保护国家核心机密国防专利的申请和保护程序严格,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的技术才能获得国防专利。

这种保护机制可以防止敌对势力获取国家核心机密,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2.3 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发明专利国防专利的申请和保护不仅局限于军事领域,还可以涉及军民融合领域的技术。

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有利于提升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国家竞争力,对于实现经济转型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三、发明专利国防专利的申请程序3.1 申请资格和要求申请发明专利国防专利的单位为军事科研院所、军工企业等国防科研力量。

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和技术水平,申请人需要对发明技术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解释,同时提供相关的实验数据和结果。

3.2 申请流程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发明申请书、说明书、摘要等。

2.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国防专利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3.审查和授权:国防专利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如果符合法定要求,则授权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权。

4.发布和公告:发明专利国防专利公告在国家知识产权网站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

3.3 申请保护和使用成功获得发明专利国防专利后,申请人享有专利保护权和使用权。

申请人可以对专利进行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

同时,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保护,鼓励和推动国防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国防专利管理制度探讨

国防专利管理制度探讨

国防专利管理制度探讨作者:厉卫来源:《管理观察》2015年第34期摘要:国防专利是我国专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0年国防科工委颁布实施《国防专利条例》,我国的国防专利管理进入了制度化管理时期,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国防专利的管理已经成了一门系统性的工作,而现行的国防专利管理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国防专利制度问题一、国防专利相关制度国防建设领域历来是一个国家的战略核心领域,是科技创新最密集、最高端、最活跃的领域,因而也是知识产权制度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

国防专利是国家专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国防知识产权状况的重要标志。

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

1985年4月1日,首批国防专利申请的受理,拉开了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序幕。

1990年7月30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当时的国防科工委颁布实施《国防专利条例》,标志着我国国防专利制度正式确立。

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新的《国防专利条例》,这部法规成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现阶段重要的专门法规。

与普通民用发明专利一样,国防专利具有普遍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特征,它还具有保密性的特征。

《国防专利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在解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即自国防专利申请的相关想法从脑海中生成后,它便适用于国家保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直至其达到保密年限,经相关单位、人员主动申请,经有关保密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面向固定范围或社会公开。

国防专利制度是一种保护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的法律制度,具有其内在的价值和功能,它鼓励人们参与到国防领域的发明创造中去,并为国家保护和合理使用国防技术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对促进国防领域科技进步和保护国家安全利益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国防专利相关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国防专利与民用专利的冲突问题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国防专利

发明专利国防专利

发明专利国防专利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发明专利与国防专利的定义与区别
2.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
3.国防专利的申请流程
4.发明专利与国防专利的重要性
5.发明专利与国防专利的案例分析
正文
发明专利与国防专利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定义和申请流程。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国防专利则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相对简单。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包括专利的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等。

然后,专利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授权的条件。

如果符合,专利局将授权申请人获得专利权。

国防专利的申请流程则相对复杂。

除了需要提交专利申请外,还需要提交国防专利申请书、国防专利审查书和其他相关文件。

此外,国防专利的审查过程也更为严格,需要经过多轮审查和专家评审。

发明专利与国防专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发明专利可以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国防专利则可以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高国防实力。

例如,某公司的发明专利可以保护其新产品的技术优势,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

而某项国防专利则可以保护国家的军事技术优势,提高国防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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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条例来源:作者:时间:2009-07-13 10:59:52【颁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2005.12.14【实施日期】2005.12.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做到既确保国防秘密又便利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专利局。

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国防科工委国防专利局(以下简称国防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中国专利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第四条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局受理的国防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复审、授权、转让、实施、调处纠纷和诉讼的过程中,在未解密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局有权作出及时解密决定。

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对其国防专利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请求解密。

凡请求解密的,应当提出解密请求书送交国防专利局审查决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机关的意见的文件副本。

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解密的决定在该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将该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第七条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作出决定,通知国防专利局;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国防专利局作出决定。

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八条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中国公民转让。

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必须经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必须经国防专利局批准。

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必须向国防专利局提出转让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九条禁止向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首先向国防专利局申请国防专利,然后向国防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侵权第十一条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局规定的要求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

第十二条国防专利局定期派人到中国专利局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在取得中国专利局同意后抽出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防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四条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门举办的内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门召开的内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国防专利局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

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或者在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国防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主动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后,国防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七条国防专利局设立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会由国防专利局局长兼任。

第十八条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国防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驳回后经过复审认为不应驳回的,由中国专利局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应在中国专利局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布该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

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该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二十条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国防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都可以想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请求。

因请求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需要查阅说明书的,应当提出请求书,并附具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国防专利局核准后查阅。

第二十一条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通知请求人和国防专利权人。

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国防专利局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中国专利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当事人对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或者维持国防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国防专利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及时送交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收到文件副本的,应当在四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国防专利局。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有权指定所属单位实施本系统内的国防专利;指定实施本系统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经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实施。

国防专利局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二十四条实施国防专利的单位必须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局备案,实施单位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第二十五条国防专利权人,凡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施其国防专利;凡未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不得实施其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单位推荐其国防专利。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单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主管部委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六条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外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必须事前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因实施国防专利需要查阅说明书的,应当提出请求书,经国防专利局核准后查阅。

第二十八条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属于用国家拨付的国防科研试制费完成的发明,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属于用其他资金完成的发明,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

前款所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实施他人国防专利应当付给国防专利权人的实施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局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国防专利局设立国防专利补偿费。

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时和在该专利首次实施后,由国防专利局向国防专利权人发给补偿费。

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2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补偿费数额,由国防专利局确定。

第四章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一条国防专利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按机密级文件管理,其发放范围由国防专利局确定。

《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刊登下列内容:(一)国防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记载的著录事项;(二)国防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三)发明说明书的摘要;(四)国防专利权的授予;(五)国防专利权的终止;(六)国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七)国防专利权的转让;(八)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九)国防专利的解密;(十)国防专利的保密期限的延长;(十一)国防专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的变更;(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都应当指定一个机构为国防专利管理机关,并通知国防专利局。

国防专利管理机关在业务上受国防专利局指导。

国防专利管理机关的职责是:(一)对国防专利局送给本部门的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进行研究,就其实施问题提出意见或者送请有关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本部门领导决定后通告国防专利局;(二)制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国防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直辖市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国防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三)调处本系统或者本地区的国防专利纠纷;(四)办理其他为国防专利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跨部门、跨地区的国防专利纠纷,由国防专利局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国防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国防专利局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防专利管理机关和国家专利局处理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防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国防专利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未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由上级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泄露国防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向国防专利局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费用。

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国防科工委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防专利,但本条例有专门规定的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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