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的做法与启示
应用文-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
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之进步”。
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二、知识产权的体制(一)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维护以及许可。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
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
前者主管专利、商标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
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的现状与措施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的现状与措施前言国家的强大和繁荣需要科技创新的推动,而知识产权则是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保障。
国防科技工业是具有关键技术和核心领域的重要行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本文将从现状和措施两个方面来探讨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的问题。
现状存在的问题1.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在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中,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申报和保护缺乏重视,甚至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2.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
国防科技工业涉及到的技术领域比较敏感,技术复杂度高,知识产权保护难度相对较大。
3.转化能力不足。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的实施转化能力相对较低,很多技术成果难以转化为产品和服务。
影响由于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存在上述问题,会对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1.阻碍科技创新。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影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导致科技创新难以推进。
2.阻碍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实施转化能力低下会阻碍国防科技工业知识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从而限制经济发展空间。
措施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应该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树立正确认识,加强保护,做到自主创新,合法使用,不侵犯他人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针对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的问题,有必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强化知识产权申报和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制裁。
提高转化能力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能力,是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例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技术研发合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帮助等,从而推动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促进经济的发展。
结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和科技背景下更具有紧迫性。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转化能力,才能进一步推动国防科技工业的知识产权实施转化,推动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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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了创新 ,创新导致 了经济增长 。因 已成 为 国际 贸 易 的一 个 重 要 因素 。 有 犯美 国知识 产权 的法律 规 则。 “ 特别 此 ,知识产权保护 与创新之 间有着 密 形商 品贸易 中技术含 量 迅速 增加 , 技 3 1 0 条款” 3 7条款” 同构成 了用 和“ 3 共
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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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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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文之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专利是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是专利战略实施最好的国家,然而关于专利战略的概念却少有定义。
美国学者对专利战略概括为“专利战略是保证你能够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
从广义上讲,专利战略分为进攻战略与防御战略,但是无论什幺样的战略,也无论你采取什幺样的手段来实施战略,最终目的是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美国专利制度特点美国专利制度是条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体。
专利制度通过对发明人提供独占权,使创新产品具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
美国专利法属联邦法,由国会制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由专利商标局制定。
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宽泛而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保护的范围)往往在细则中予以规定。
专利商标局通常根据美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草拟实施细则并在因特网上公布,以便征询公众、专业律师、代理人的意见,从而确定实施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这在较大程度上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强调专利与标准的结合。
标准本来属于技术的标准化领域范畴,但是美国将专利制度与技术标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术优势进而占居知识产权的有力地位。
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
因此,美国一些高技术公司常常先把规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
不仅如此,由于专利与标准的联系日益密切,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在力求将专利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标准化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
而且,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化标准为他国产品的进入设置技术贸易壁垒。
将专利与贸易挂钩是美国专利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
专利贸易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占的比重相当大,而且在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专利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垄断市场的问题。
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正在取得专利的优势地位,给新的公司与研究者的进入造成困难,尤其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实践与启示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实践与启示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不断变革,技术转移作为将科技研究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作为全球科技创新的重要中心之一,美国的高校在技术转移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案例,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本文将从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实践和启示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1.建立完善的技术转移机构和组织美国高校普遍设立了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负责管理和推动技术转移工作。
这些机构通常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高校还设立了技术转移部门或办公室,负责日常的技术转移工作。
这些机构和部门的建立为高校的技术转移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支持。
2.强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美国高校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技术。
他们与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高校还与政府部门和非营利组织合作,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转移。
这种产学研合作模式为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3.采取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形式美国高校的技术转移形式多样,既有技术许可和转让,也有成立创业公司和孵化器。
技术许可和转让是最常见的技术转移形式,通过与企业签订技术许可协议或转让知识产权,将科研成果进行商业化开发。
创业公司和孵化器则是将科技创新者和投资者紧密连接起来,提供相应的资金和资源支持。
这样的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形式能够满足不同科技创新者的需求,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技术转移的基础和保障。
美国高校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申请专利和商标等方式进行保护。
高校还与企业、法律机构和科技企业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鼓励科研人员进行技术创新,增加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潜力。
2.优化技术转移机制和政策美国高校通过建立完善的技术转移机制和政策,优化技术转移环境。
他们建立了技术转移评估、监督和管理等制度,为技术转移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实践与启示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实践与启示
技术转移是指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商业化产品或服务的过程。
在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已经成为一种常见且成熟的模式,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介绍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实践经验,并从中提取出对中国高校技术转移的启示。
一、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实践经验
1. 多元化的资源支持: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受到来自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多方支持。
政府通过立法和资金支持,为技术转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经济资源。
企业提供了资金和市场资源,并与高校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
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也参与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2. 完善的制度体系: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管理、技术评估等环节。
高校设立了专门负责技术转移的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和推动技术转移活动。
3. 多元化的合作模式:美国高校技术转移注重多方参与和合作,在与企业合作的还与金融机构、创业孵化器、科技园区等进行合作,形成了多方共赢的格局。
4. 积极的市场拓展:美国高校技术转移注重市场导向,积极开展市场调研、产品推广和市场拓展工作,力图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市场竞争力。
技术转移是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借鉴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实践经验,中国高校可以完善自身的技术转移体系,加强与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关于国防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思考

.1产权的激励功能按照现代产权理论研究专家阿尔钦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产权,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保留承包商的专利权实际上是在为其损益边界作出明确界定,即规定它对其创造产生的发明成果(政府投入资金)拥有财产权,它可以通过自己对其进行商业化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来享受应属于他的那部分利益(即解决如何受益),但它在权利行使中不能超越这个范围,比如它不能在政府行使的权利范围内行使其自己的权利等等(即解决如何受损问题)。这样,作为一个权利范围较充分、边界明晰的产权主体就有可能向私有产权主体那样,明确地作出其未来的收益预期,由此调动其进行发明的商业化活动的积极性。这就是产权的激励功能。
1.美国“权利政策”的归属模式评析
关于外部性现象的解释所谓外部性现象可以通俗地解释为这样一些现象:即一些资源使用者在其决策中,并没有对有些成本和收益加以考虑,或者说无法加以考虑,因为这需要付出昂贵的代价。事实上,对于一个财富创造者来说,他在为自己财富的形成支付成本(如创造性劳动,资金投入等)的同时理应享受财富给他带来的利益。而在财富创造者对其财富拥有权利不明晰的情况下,这种由创造劳动而产生的“受益效应”就会转向与创造活动无关的人们(即转化成一种外部性),即他人可以不付费地随意使用创造者的财富而受益,而在这种情况下,创造者想要了解谁用了他的创造果实,应要求他支付多少费用几乎是难以做到的事。从使用他人创造成果的决策者来看,他在使用该项资源过程中除了产生“受益效应”外,也会产生“受损效应”,如他应为资源使用支付成本,然而在产权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下(如吃大锅饭的年代里),他可以不付费,从而将这种“受损效应”转向了与这项财富使用无关的人,如财富创造者,他不能如期获得其创造的财富在他人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却要承担着创造财富的义务,于是“受损效应”也转化成一种外部性。从经济学意义上理解,这种外部性问题的出现将导致人们利用资源有效程度的下降。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实践与启示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实践与启示美国高校技术转移起源于20世纪初,由于国家对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使得该领域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行业,技术转移的范围从最初的科学研究转移,扩展到了广泛的商业、医疗、工业、能源和环保等领域。
本文旨在介绍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意义、流程和启示。
意义高校技术转移的目的是将科研成果转变为产品和服务,推广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提高社会效益。
这一过程可以实现研究成果的商业化,为高校带来新的盈利渠道,吸引公司资本,促进科技创新。
高校技术转移还可以帮助科学家理解市场需求,进而指导科研方向和目标,加强科学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使科技成果更好地为社会发挥作用。
流程高校技术转移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技术评估:评估技术的市场价值和可行性,确定是否可以进一步商业化。
2、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决定商业化,就需要保护发明、发现或著作权,并确保发明或发现的专利被正确地分配。
3、市场营销:制定市场推广策略,寻找合适的市场,了解市场需求,确定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和定价策略。
4、授权许可:与公司谈判并签订许可协议,授予公司使用技术的权力,以获得收益。
5、商业化和推广:推广产品或服务,鼓励投资,成立公司或推广与其他公司合作。
启示高校技术转移方案对于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都有很大的意义,对于我们,也有启示: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广新技术、新药物等成果应有责任地运用和保护。
2、鼓励学术研究人员积极创新,注重与市场接轨。
同时,加强与企业、政府的联合合作,结构创新生态系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创新的能力,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科研和创新。
同时,建立完整的技术转移机制,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成功率。
总之,高校技术转移对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未来应加强高校科技转移的引导,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并加强单位之间的协作,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助力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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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的做法与启示摘要: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内涵是激励创新成果产出、有效配置资源、为技术转移工作提供支撑保障。
美国高度重视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管理工作,建立了完善的组织运营体系和保障体系,是其保持军事技术竞争优势的重要支撑。
本文梳理美国在战略层面、政策法规层面、管理体制层面、运行机制层面进行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管理的主要做法,总结了其给中国带来的启示,为中国加强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管理提供重要支撑。
关键词: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二者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促进技术转移的重要手段,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同样如此。
国防领域技术转移的核心内涵是促进科研成果更好、更快转化到企业中,形成好用、管用的装备和可以商品化推广的产品,打通技术创新链条,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内涵同样是激励创新成果产出、有效配置资源、为技术转移工作提供支撑保障。
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战略层面高度重视国防领域技术转移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机制,实施了多项灵活的政策措施,在加速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同时,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既保障科研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调动其参与国防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与美国相比,中国在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的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甚至是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为此,本文从战略、政策法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层面系统梳理了美国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管理的典型做法,为中国加强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管理提供重要支撑。
1高度重视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国防实力的重要支撑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
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加速和国际军事合作加强使得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不断强化,加强国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对于抵制经济贸易制裁,打破国外技术封锁限制,提升综合国际竞争力有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国内军民一体工业基础的构建、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融合发展的顶层需求,需要借助知识产权手段,加快国防领域技术转移。
美国利用长期积累的科技成果,灵活运用专利战略,巩固和加强知识产权优势,实现了科技可持续发展,极大推动了国防科研与武器装备研制,从而保障其长期雄踞世界军事、科技、经济竞争力榜首。
从美国的经验和做法来看,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工作并没有独立于联邦政府知识产权体系之外,其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组织管理与联邦政府保持一致,只是针对涉密等特殊事项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比如涉密专利申请的扣押制度。
2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国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根本保障美国对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除了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外,其管理规定分散在国防领域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重点针对联邦政府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和联邦科研机构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
2.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意识美国高度重视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通过立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
美国涉及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专利、版权(含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技术秘密等,相应的保护法律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其中,保密扣押制度包含在《专利法》中,而技术秘密的保护则由各州制定的商业秘密法律来保护。
针对国防领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除了遵守以上法律外,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和国防部等部门层面设置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等。
2.2明晰了国防领域技术转移主体权责,更好地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技术转移法律法规,明晰了各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的权利、职责等,并结合国家安全利益,明确了各机构的禁止事项。
《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首次将技术转移确立为联邦政府的职能,《联邦技术转移法》和《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则先后确立了联邦实验室及其雇员同样肩负推动技术转移的使命,并将技术转移作为联邦实验室和雇员的考核指标。
国防部层面,第5535.3指令《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明确了负责研究与工程的助理国防部长办公室、军种和国防部各业务局在技术转移方面的职责。
第2040.2指令《国际间技术、产品与服务的转让》明确了国防部技术出口限制事项。
《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明确规定了承包商执行采办合同知识产权交付义务以及相关程序。
2.3解决了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权属界定问题,最大限度尊重和保护私营企业开发的权益针对国防领域技术转移的瓶颈——知识产权归属这一核心问题,充分尊重和保护相关企业开发知识产权,国防部要求拥有最低限度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权益。
《拜杜法案》、《联邦采办条例》、《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等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可以选择保留国家财政投资产生的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国防部门拥有免费使用权、审批权、强制许可权。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不符合国防部专利申请相关规定时,知识产权归国防部所有,但承包商拥有使用该发明的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的许可证。
《拜杜法案》首次明确了“谁研制,谁所有”的原则。
《联邦技术转移促进法》规定实验室人员可以从事自己发明的产业化,发明人在联邦政府放弃发明权时可以获得发明权;参与“合作研发协议”的公司可以获得充分的知识产权,以尽快促进研发成果商业化,保证厂商有权拥有“合作研发协议”的发明。
《知识产权:在商海中航行—与商业公司谈判知识产权时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是国防部与商业公司谈判知识产权的指导性文件,通过指导采办合同人员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对于专利、技术秘密、商标、版权、技术资料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属界定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特殊情况还可开展知识产权强制。
2.4明确了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创新活力针对国防领域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分配,《联邦技术转移法》明确规定,机构或实验室领导或其个人代表,应当每年首先支付给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2000美元,然后至少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或其它收入的15%,但每年不得超过15万美元,除非总统批准。
剩余经费基本由研发单位支配,可用于人员培训、技术转移管理、奖励等。
对于提升发明价值或对技术转移具有贡献但并非发明人的人员,联邦机构或实验室可以适当地使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或其他知识产权收入对其进行物质激励。
国防部根据法律要求进一步制定了自己的奖励比例,要求所属的实验室对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分成比例除了首先给予发明人2000美元的奖励之外,剩余的分配比例建议额度从20%到40%,并且每年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美元。
2.5调动了中小企业参与国防领域技术转移的积极性针对最具创新活力的创新主体——中小企业,《美国小型企业法》、《小企业技术转移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等法律为其参与政府研发活动、获得技术成果、推动成果产业化扫清了障碍,使其成为促进联邦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之一。
并在政府采购、税收减免等方面为其提供政策保障,调动其参与国防科技活动的积极性。
如《美国法典》第15篇第638节《小型企业法案》明确规定:研发预算超出1亿美元的联邦机构必须参与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并将不低于其研发预算的2.5%(2017年以后将调整为不低于3.2%)授予参与研发的小企业;研发预算超出10亿美元的联邦机构必须参与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并将不低于其研发预算的0.3%(2016年以后将调整为不低于0.45%)授予参与研发的小企业。
国防部是联邦政府实施SBIR和STTR计划的主要力量,每年投入超过10亿美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研究和技术转移。
3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和多样化的渠道是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基础美国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组织管理是紧密结合的,知识产权是技术转移管理的核心,知识产权管理要贯穿于技术转移计划、平台管理等环节中。
3.1构建了层次分明、职责清晰的组织管理架构美国构建了一套系统的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体系,且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各机构职能之一。
国会处在最顶层,主要通过立法履行其保护知识产权和推动技术转移职责的实现。
政府则在国会立法授权下建立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技术转移的各种具体政策。
商务部是联邦技术转移统筹管理机构,其下属专利与商标局负责全国专利及商标申请及核准等。
国防部、能源部、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等政府部门及各军种设有专门的技术转移管理机构,监督和管理技术转移活动。
如各军种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对联邦资助的研究与开发所产生发明和其他知识产权,制定保护政策,包括发明申请专利、获得专利的发明许可以及有商业潜力的专利维护。
国防实验室和高校作为技术供方,分别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如技术许可办公室),专门处理具体的技术发明登记、技术评估、专利申请、专利许可谈判等事宜,保障了技术的来源。
此外,各机构负责法律服务、技术安全等事项的部门也参与部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如国防部对保密发明的管理由国防威胁降低局的国防技术安全处负责。
3.2设立了数量众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联邦实验室联合体(FLC)、美国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等非营利性机构在整个国防领域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占据重要地位,其设立、业务范围及经费来源均由政府确定。
大学技术经理人联合会(AUTM)、技术转移协会(TTS)、许可执行协会(LES)等行业组织主要发挥中介服务或者统筹协调的作用,也是推动国防领域技术转移转化的重要力量。
3.3设置了丰富的国防领域技术转移计划美国国防部针对不同创新环节和创新主体设置一系列的技术转移计划,不仅建立了军民共同生产的国防工业基础,还促进了产业创新能力的提高[22]。
一方面,通过国防实验室与民间部门的合作,使民间部门充分利用国防积累的研究资源和力量,享受到军事部门先进的技术成果;另一方面,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高了创新能力。
国防领域技术转移计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联邦法律层次的计划,如“小企业创新计划”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是每个联邦机构必须执行的法定计划;其次是国防部制定的技术转移计划,“国内技术转移计划”和“两用技术开发计划”是指导国防部门技术转移的两个主计划,这两个计划又派生出一系列子计划,如先期技术演示(ATD)、先期概念技术演示(ACTD)、联合能力技术演示验证(JCTD)等计划;再次是陆海空军根据国防部计划制定的各兵种技术转移计划,如陆军技术目标演示验证(ATO-D)计划、海军沼泽工作和试验(SW/Exp)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