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国防知识产权发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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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作者:王丽顺高原来源:《中国军转民》 2012年第9期王丽顺高原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对于提高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顺应时代变革趋势,把国防知识产权作为专项任务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通过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技术有效转移。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特点1、产生及后续维持费用多由国家出资和美国、日本等其它国家相比,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产生对国家拨款的依赖程度较大,虽然企业和科研机构通过自筹方式解决一部分研发经费,但由于国防科研项目多由国家投资,国防知识产权的产生也多是出于国防安全的需要,因此,大部分国防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后续维护费用都由国家经费支出。

2、产权多归属于军队或国防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我国国防科研任务主要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近年来虽然也有民营企业的介入,但是数量很少。

这与美国国防部的科研项目半数以上承包给私人企业,国防部下属726 个联邦实验室只承担其中的三分之一有很大区别。

在我国,取得国防知识产权的科技活动一般属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研难度大,投入经费多,需要有团队协作型的技术基础作支撑,而且在申请国防专利的当事人中,职务发明数量远远大于非职务发明的数量,这就决定了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多为参与国防项目研制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3、保密限制严格国防知识产权属于国防性质,一般都与国家安全和国防科技创新有着密切联系,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国防知识产权有着严格的保密限制和要求。

4、推广转化后多形成军品虽然有些国防知识产权经推广转化后,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形成军民两用产品或民品,但由于国防知识产权是为国家安全服务的,有相当部分的国防知识产权在产业化后会形成军品,并直接用于国防建设。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了《国防专利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明确了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

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解读

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解读

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解读一、什么是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国防知识产权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

它不是一类新的知识产权,而是一个管理性的概念。

其中,国防专利是最传统和最主要的工作领域。

目前,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正从单一的国防专利工作,逐步向军用软件著作权、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防技术秘密等领域拓展,相关法规在加紧拟制中。

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内涵和外延还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对于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国防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并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与普通发明专利相同,均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有什么区别?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主要区别:一是受理和审查机构不同。

普通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由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具体工作由国防专利审查中心承担。

二是类型不同。

普通专利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国防专利只有发明一种类型。

三是申请要求不同。

国防专利申请有保密要求,即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是保密的,但绝密级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四是专利代理要求不同。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的,必须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

谈国防专利制度的机制问题•导读•与普通专利制度不同,国防专利制度实现制度目的的主要机制是技术创新审查机制、技术公开机制、发明人激励机制和国家对发明的掌控机制,而不是专利权保护机制,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正文•众所周知,专利制度的基本目的和作用是鼓励发明创造并促进其应用。

专利制度之所以能起到这种作用,在于它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机制,这些机制包括:专利权保护机制,技术创新审查机制,技术公开机制,发明人激励机制,专利权许可、转让机制,对专利权的限制机制等等。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的现状与措施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的现状与措施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的现状与措施前言国家的强大和繁荣需要科技创新的推动,而知识产权则是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保障。

国防科技工业是具有关键技术和核心领域的重要行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本文将从现状和措施两个方面来探讨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的问题。

现状存在的问题1.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在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中,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申报和保护缺乏重视,甚至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2.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

国防科技工业涉及到的技术领域比较敏感,技术复杂度高,知识产权保护难度相对较大。

3.转化能力不足。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的实施转化能力相对较低,很多技术成果难以转化为产品和服务。

影响由于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存在上述问题,会对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1.阻碍科技创新。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影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导致科技创新难以推进。

2.阻碍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实施转化能力低下会阻碍国防科技工业知识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从而限制经济发展空间。

措施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应该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树立正确认识,加强保护,做到自主创新,合法使用,不侵犯他人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针对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的问题,有必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强化知识产权申报和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制裁。

提高转化能力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能力,是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例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技术研发合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帮助等,从而推动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促进经济的发展。

结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和科技背景下更具有紧迫性。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转化能力,才能进一步推动国防科技工业的知识产权实施转化,推动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对于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分析

对于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分析

对于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我国一直实行着严格的国防专利解密制度。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以及预测其发展趋势和前景,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国防专利解密制度是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解密国防专利,可以促进国防科技创新和发展,提高国防技术装备的研发水平和实战能力。

同时,国防专利解密还可以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和国防建设的有机结合。

然而,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解密流程复杂繁琐,耗时耗力;解密标准不统一,存在地区差异;解密效率低下,影响国防科技创新和发展等。

因此,对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于推动国防科技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国防专利解密制度在我国国防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我国国防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军事技术的快速发展。

通过解密对外国专利技术,我国军事科研单位可以及时了解国际最新科技发展动态,获取前沿技术,进而提升国防科技水平和战斗力。

国防专利解密制度还能够促进我国国防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动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通过解密国外专利技术,可以帮助我国避免侵权、抄袭等知识产权风险,保护我国在军事领域的创新成果不受他国侵害。

研究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意义在于加深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为其改善和提升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非常明确,即通过对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优势,提出改进建议并展望未来发展前景,旨在为国防专利解密工作的改进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国防技术创新的加速发展,提高国防科技实力,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作出更大贡献。

浅析我国国防工业领域中的知识产权

浅析我国国防工业领域中的知识产权

136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家进行深入的合作,综合利用国防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全面提升我国军品在全球社会中的影响力。

2、军品企业注重创新源头,提升国防知识产权质量。

全面开展军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战略,同时致力于推动国防知识产权相关的人才培训教育工作,并建立健全国防知识产权人才职称的评定标准,为国防知识产权提供更为充足的人才支持。

与此同时,还需要给予政策方面的倾斜,吸引国外国防知识产权人才进入到我国国防领域。

除此之外,及加大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力度,综合融入云计算、大数据以及物联网,打造专业的信息化技术平台,建立健全国防专利申请的审查系统,使得整个流程更为科学、规范。

3、加强政策研究,逐步推进民参军支持力度。

首先,商标问题一直是民营企业的心结,加大商标专用权在民参军时的保护力度可有效提高民营企业的热情。

针对各种网络商标侵权假冒的现象,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惩,同时大力开展军内军外一体化监管工作。

致力于改革创新商品监管模式,把各种违法行为录入征信系统,并严格按照征信系统针对各个企业进行惩处。

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对于各种存在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必须要进行挂牌督办,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例办理进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及时的指导,并编制保护国防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加大军事法院处理国防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

参考文献:[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作者:陈必昕,本科,陆军边海防学院乌鲁木齐校区,研究方向:法学)量却不够理想,市场需求方面相对较低,军事专利仅仅作为技术方面的载体,相应的军品商品则仅仅局限在军品上有声誉。

除此之外,因为国防领域方面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显然没有将市场本身所具备的主体地位发挥出来,仍旧存在一些“职称专利”、“报奖专利”等情况,还有部分军队进行专利申请的目标仅仅在于完成相应的指标,这就使得部分不具备转化前景的专利进行大幅生产,专利整体质量降低的现象屡有发生。

国防知识产权定价研究

国防知识产权定价研究

国防知识产权定价研究引言国防领域涉及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占据着重要地位,这些产权的定价对于国防工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国防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定价方式与普通产权有着很大的差异。

国防知识产权定价研究显得非常必要。

一、国防知识产权的特殊性1.技术安全性国防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交易往往受到技术安全性的限制。

国防领域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等涉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对国家安全造成巨大风险。

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价需要考虑到技术安全性的因素。

2.采用范围受限国防领域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往往只能在国防领域内使用,不能进行商业化转化或者跨领域应用。

这就导致了国防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这种特殊性也需要在定价过程中进行考虑。

3.政府主导性国防领域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往往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监管,国防领域中的技术与产权往往是由政府机构或者国防企业主导和控制的。

这就导致了国防知识产权在定价上存在政府主导性的特点。

4.国际关系性国防领域的技术与知识产权往往受到国际关系的影响,涉及国际合作与竞争。

国防知识产权定价需要考虑到国际关系的因素,进行国际背景的分析和评估。

1.成本法成本法是一种常用的知识产权定价方法,它是根据国防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维护成本、使用成本等来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

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由于其特殊性,研发成本通常较高,因此成本法在国防知识产权定价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2.市场法市场法是根据市场上类似的知识产权交易价格来确定国防知识产权的价值。

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交易相对较少,因此市场法在国防知识产权定价中的适用性有所限制,但也可以从市场法中得到一定的参考价值。

3.收益法4.技术评估法技术评估法是根据国防知识产权的技术水平、技术优势等方面来确定其价值。

由于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因此技术评估法在国防知识产权定价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往往受到政府主导,政府的政策和政治因素对知识产权的定价有着重要的影响。

国防知识产权定价研究

国防知识产权定价研究

国防知识产权定价研究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价研究是指针对国防领域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进行定价和评估的研究。

随着国防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

定价研究旨在为国防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交易提供参考和指导,推动国防科技创新与应用的有效衔接,促进国防科技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价研究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和问题。

国防技术和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评估,因为这些技术和知识产权通常属于高度专业化和复杂的领域,仅有少数专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国防领域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往往具有高度机密性和安全性,这也给定价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价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方,包括科研机构、企业、投资者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价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和方法进行。

一种方法是通过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了解国内外相关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交易情况,从而作为参考确定定价区间。

另一种方法是基于技术评估和成本分析,结合技术开发投入和产出预期,评估技术和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潜在收益,进而确定定价。

专家问卷调查、专利引证分析等方法也可以应用于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价研究中。

一个成功的国防知识产权定价研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需要考虑技术的先进程度和市场需求,只有技术具备一定的竞争力和市场前景,才能够有较高的价值。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可扩展性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市场地位和交易价格。

考虑到国防技术的特殊性和战略重要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投资也是一个重要的定价因素。

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价研究对于推动国防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定价,可以激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国防科技研发,并促进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定价研究也可以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参考和指导,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

定价研究也是国防科技发展和产业布局的战略问题,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推动创新链条的形成。

合作创新背景下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政策分析

合作创新背景下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政策分析
科 技创新 与应 用 l 2 0 1 3 年 第3 1 期
管 理 创 新
合作创新背景下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政策分析
李 刚 王 峰
( 第二炮兵工程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2 5 )
摘 要: 从2 0 世纪 9 0 年代我国国防的部分面向市场化 , 到现在新的国际形势下的国防工业创新合作 , 我 国国防经历了由弱到强 的转变,与此 同时国防知识产权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明确。文章将从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特点和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现状入手 , 具 体 分析 在合 作创 新 背 景 下我 国的 国防知 识 产权 政 策。 关键词: 国防 知识 产权 ; 特点 ; 现状 ; 思考
国家 国防 知识 产权 与 国 家 战略 密不 可分 。 它 不仅 是 组成 国家 战 略资 源 的一 部 分 , 同 时也 是 一个 国家 战略 高 度 的体 现 。国家 国 防知 识 产权 的保护 , 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国土安全 , 而且从 一定 的高度来 讲, 也是一个国家综合 国力和领导人能力的展现。 1我 国 国防知 识产 权 的特 点 国 家 国 防 知识 产 权 , 究其根本 , 与 普 通 的 知 识产 权 一 起 归 属 于 知识 产 权一 类 。因此 , 它不 仅 拥 有 和一 般 的 知识 产 权 相 同 的一 些特 点, 也 有 其 独特 的特点 。 1 . 1产 权主 体 相 较 于普 通 的知识 产 权 ,国家 国防 知识 产 权 的主 体 比较 单 一 , 产权 多 归 国防 系统 下 的企 业 或 军 队所 有 。与 此 同 时 , 国家 国防 知识 产 权 因 为其 独 特性 和 敏感 性 , 它 的市 场 透 明度并 不 全 面 。 1 . 2产权 的保密制度 国家 国防 知识 产权 发 展 状 况直 接 反 映 国家 军 工业 的发展 , 国 防 知识 产 权 的应 用与 国家 国防 密不 可 分 。 因此 , 保 密制 度 的建 立 , 一方 面是 维 护 国家 国 防安 全 的需 要 , 另一 方 面 也 一定 程 度 上 区别 了 普通 知识 产权 与 国家知 识 产权 。 1 . 3 产权 的交 易管 理 国 家 国防 知识 产权 与 一 般 的知 识 产权 不 同 , 它 的 利用 人 与 直接 受 益 者 不是 一 般 的企业 或 者 个 人 , 国家 国防 知识 产 权 大 多直 接 转化 成 军需 产 品 ,因此 国家 国防 知识 产权 的交 易 也 得 到 国 家 的严 格 控 制。 2 我 国 国家知 识产 权 发展 现 状 我 国国防知识产权的发展 , 在高度信息化 的今天 , 有其独特 的 特点 。 2 . 1相 关立 法得 到 完善 ,法律 保 护性 更 强 。与知 识 产权 保 护相 关 的法律 , 除了适用于一般知识产权的《 专利法》 《 商标法 》 等, 还有 为保护国防知识产权而修订的《 国防法》 《 国家保密法》 等。 2 . 2与网络信息发展相连 ,高度信息化。在网络高度普及的今 天, 信 息 化是 国防 知识 产 权 发展 不 可 避免 的趋势 。 国防知 识 产权 的 保护不仅从 日常生活和人际交流等方面得到普及 和贯彻 , 网络也为 它提 供 了很 好 的平 台。 2 . 3 国 家越 来越 重 视 国防 知识 产 权 的保 护 。国 防知 识产 权 在一 定高度上体现了国家的综合国力 , 我国逐渐的将 国防知识产权的保 护提 上 了 日程 , 作 为 国家 战 略之 一 , 国 防知 识 产 权得 到 了应 有 的重 便 难 以真 正展 开 。 其三 , 我国国防知识 产权 的主体性 比较 单一 , 产权归属多在 国 防系 统 下 的军 队和 军 工企 业 , 创新 与合 作 , 要 求 的是 各 界 力 量 或 者 说 各 企 业之 间技 术 与 管理 方 面 的交 流 , 单 一 的 主体 性 , 不 利 于 知 识 产 权 的交 流合 作 。 4 关 于我 国 国 防知识 产 权保 护 政策 的思 考 我 国国 防知识 产 权 保护 政 策 目前 尚处 于发 展 和 完善 当 中 , 怎 样 才 能使 我 国 国防 知识 产 权保 护 政 策得 到 更 好 的实 施 和 贯彻 , 从 而 更 好 地 服务 于 国 防 , 笔 者认 为 应该 从 以下 几个 方 面着 手 : 4 . 1适 当 的进 行 国外 国防知 识产 权 的 引进 。国防 知识 产权 政 策 都是与国防相关 , 同时也是 国家战略的一部分 , 借鉴 国外优秀 的知 识产权政策 , 能够避免出现法律上的漏洞 , 有利 于法律 的完善和与 国际接 轨 。 4 . 2适当的开放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保密政策。国防知识产 权 保 护 的保 密政 策 , 需 要 与 时 代相 结 合 , 陈 旧 的 国 防知 识 产 权 可 以 进 行适 当的 开放 或解 密 , 这 样可 以更 好 地进 行 信息 的交流 。 4 - 3适 当 的引 导 国 防知识 产权 与技 术 的相 互转 化 。知 识产 权 转 化为技术 , 这 一 项所 能带 来 的 效益 是 巨大 的 , 而 军 需 产 品 的改 进 与 发 展更 加 需要 国防 知识 产权 的参 与 , 国家 适 当的 引导 和 促 进相 关 知 识产权与技术 的相互转化, 也是资源合理配置的体现。 5 结束 语 我 国国 防知识 产 权 保护 政 策 还存 在 一定 的 问题 , 但 相 应 的政 策 法 规正 在 慢慢 的制定 和 出台 。 国防建 设 离 不 开创 新 与合 作 , 国 防知 识 产权 保 护政 策 也在 此 基础 上 才 能够 越 来越 完 善 , 才 能 够更 好 地 服 务 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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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国防知识产权发展比较研究作者:常生艳王元崔晓峰来源:《理论观察》2013年第07期[摘要]论述了当前我国与国外相关机构在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现状、工作体系与权利归属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得出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制定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现状;体系;归属[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7 — 0046 — 02近年来,我国对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研究工作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与国外相比,还存在有很多不足,本文对国内外该领域的现状与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了解其发展的特点和差别,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界定或解释“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义,本文中出现的“国防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国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直接投入资金形成的并用于国防目的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投入产生并专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知识产权。

(一)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现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开始起步,《国防专利条例》的施行则标志着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本世纪以来,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的积极推动下,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配套的政策体系,明确了知识产权过程管理的环节和要求,使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法制环境得到了改善。

在“十一五”期间,国防科工局组织开展了中外专利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了国防知识产权的信息检索、分析、发布以及在线培训等多种功能。

同时,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逐步完善,定期报送、年度分析的信息报送机制基本形成,初步构建形成了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支撑体系,为这一领域的管理奠定了基础。

同时,我国已初步形成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为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二)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军队和地方两部分来负责。

其中军队系统的管理工作归总装备部负责,由设在总装备部的国防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并履行国防专利综合管理职责。

2009年专门成立的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具体承担国防专利的审查工作。

地方系统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对经过国防专利审查,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在知识产权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海、空、二炮依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均建立了独立于装备部门的负责国防专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中的十大军工集团公司和七所委属高校也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分别设立了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业务支撑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业务工作。

(三)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从目前我国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归属政策的发展来看,国家逐步加大激励创新力度,激励创新的趋势在增强,权利归属主体从投资者逐渐向项目承担者转移,知识产权归属向智力成果完成人倾斜。

根据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我国初步建立了合同优先的归属政策,通过合同约定归属主体以及投资方与项目承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

根据有关规定,合同优先,并应按照相关办法签订合同。

在不与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大大降低了权利归属的博弈成本。

与此同时,我国产权利益分配也逐渐多元化,突破了单一的按劳分配模式,出现了一次性转让、多次多头转让、股权出资、利益分配、合同约定等多种方式,适应了利益多元化的需求。

二、国外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现状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国外没有“国防知识产权”这种提法。

但大量与国防有关的知识产权实践所显示出其语言环境,符合本文对国防知识产权概念内涵条件和外延范围的界定,可以作为我们所描述的国防知识产权范畴进行研究。

(一)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现状由于各个国家政治、军事、经济体制的不同,因此在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的管理工作也不尽相同,下面主要对有代表性的国家情况进行介绍。

美国注重建立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配套政策。

以法律、条例和规章的形式,构建了层次分明、协调配套、操作性强的国防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将知识产权管理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融合衔接。

在注重保护承包商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同时,通过知识产权清单明确政府的权利。

国防部还编制发布知识产权问题指南,指导合同官员处理政府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关系。

英国作为最早注重知识产权的国家,强调知识产权政策与国防部标准合同条款的对接。

实施基于国防科研和装备采购合同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并组建知识产权工作组,实现对武器装备采办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的有机融合在一起,已成为西方主要军事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成为促进国防科技发展和武器装备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从当前情况来看,国外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系紧密相关,且国防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各国依照各自的国情建立了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制相适应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使得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能够深入到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的每个角落、贯穿于武器装备管理的全过程。

以美国为例,依据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多样性的特点,形成多层级、多种类的机构。

明确划分管理、业务和服务保障三类机构,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海、陆、空三军军部均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处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业务工作,不但在武器装备采购合同时履行相应的业务职责,还要为本单位的研究所等机构提供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保证相关知识产权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

从相关国家关于国防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来看,军队系统对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拥有较大的掌控权,在这些国家,武器装备的订购、政府投资中军队都起着主导性的作用。

在武器装备的承研、承制商中私人企业居多,但军队仍然主导着国防知识产权在承研、承制单位中的应用情况。

(三)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在与国防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中,国外利用多种模式结合的办法,形成相对系统有效的归属政策和利益分配政策。

首先,形成以国防安全利益优先的模式,以维护国防安全为根本判断标准,确定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

当国防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时,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政府;特殊情况下,当承包商保留国防知识产权更有效地保护国防利益时,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承包商。

其次,在此模式下,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承包商。

在不涉及国防安全利益时,国防知识产权优先配置给承包商,以此鼓励工业界积极参与采办合同工作。

再次,形成促进应用模式。

无论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政府或者承包商,政府都享有发展本国工业的优先权,承包商在获得国防知识产权式,应促进技术扩散、定期报告技术利用和转让情况。

与此同时,资助方式和出资比例也是决定国防知识产权归属的主要依据之一。

资助方式不同,知识产权归属也不同,政府委托企业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大都归政府所有,企业拥有使用权;与企业合作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往往根据出资多少来决定;无偿资助计划的知识产权大都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三、国内外现状比较当前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和研究工作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整体工作开展不够全面现阶段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尚未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等阶段有机结合,缺乏与之配套、层次分明的政策体系。

国防科研行业中,仍然存在着“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致使很多国防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转化。

管理工作简单化,缺乏专业化人才和指导,国防知识产权发明人意识不强,容易出现产权纠纷且缺少正确处理纠纷的机制。

(二)机构建设不够健全由于受观念、认识上的限制,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关机构配置不齐全,致使许多业务工作开展不力,知识产权工作与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脱节。

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存在多元化、多层次和一体化的弊端,出现职责划分不清晰问题。

设在各军兵种装备部门并开展与主要职责相关的有关机构,多承担的是业务职责,很难承担起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责,致使各采购部门很难掌握所采购的武器装备的技术方案。

(三)权利归属制度不完善长期以来,对国防知识产权内部权利结构以及外部权利配置缺乏统一的认知平台。

同时激励创新不够充分,缺乏积极、有效、显著创新个体的权利归属制度和利益分配原则,在投资回报方面,我们更注重资金的投资,而忽视智力投资,强调国家利益,忽略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利益,同时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主体缺乏权利意识,从而导致现实中对其激励的弱化。

四、措施与建议针对当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一是将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与装备全寿命过程紧密结合起来。

使知识产权的管理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各个环节,并与装备预先研究、装备研制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结合起来,研究提出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措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

二是建立起从上之下的工作体系。

着力解决当前管理机关设置分散、执法主体过多、相互职能交叉和权力冲突的局面,建立高层级的关于军队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的统一规定,为各有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统一的法规政策支持。

军队内部要根据各单位自身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将有关管理工作赋予不同的职能部门,使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现到各类部门的主要工作中去。

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

坚持利益兼顾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权利归属、利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形成统一的政策规定。

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已有模式的基础上,贴近我国的现实情况,结合实践中实行效果好的运行模式,归纳总结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模式。

五、结束语伴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国防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国防建设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防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也已经逐步成为国家和军队日益关注的问题。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国防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增强保护意识,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力度,使国防知识产权更好地为我军武器装备建设服务。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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