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防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思考
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解读

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解读一、什么是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国防知识产权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
它不是一类新的知识产权,而是一个管理性的概念。
其中,国防专利是最传统和最主要的工作领域。
目前,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正从单一的国防专利工作,逐步向军用软件著作权、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防技术秘密等领域拓展,相关法规在加紧拟制中。
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内涵和外延还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对于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国防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并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与普通发明专利相同,均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有什么区别?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主要区别:一是受理和审查机构不同。
普通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由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具体工作由国防专利审查中心承担。
二是类型不同。
普通专利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国防专利只有发明一种类型。
三是申请要求不同。
国防专利申请有保密要求,即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是保密的,但绝密级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四是专利代理要求不同。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的,必须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
谈国防专利制度的机制问题•导读•与普通专利制度不同,国防专利制度实现制度目的的主要机制是技术创新审查机制、技术公开机制、发明人激励机制和国家对发明的掌控机制,而不是专利权保护机制,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正文•众所周知,专利制度的基本目的和作用是鼓励发明创造并促进其应用。
专利制度之所以能起到这种作用,在于它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机制,这些机制包括:专利权保护机制,技术创新审查机制,技术公开机制,发明人激励机制,专利权许可、转让机制,对专利权的限制机制等等。
对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现状的基本认识

对我 国国防知识产权 利益分 配现状 的基本认识
On te h Diti t n o t n lDee s aen e e t fOu u ty sr i fNai a f n e P t tIt r ss o rCo nr bu o o n ■ 王汴文 郑绍 钰 张 种
和未找到适用的理论和方 法, 出相应的对策 , 提 以达到激励 国防知识 产权 生 成, 保护 国防技 术安全 , 促进 国防科技进步的 目的。
关键 词 : 国防 知 识 产权 利益 分配 现 状
中 图分类 号 :2 文献 标识 码 : E5 A
文章 编号 :6 1 4 4 ( 0 2 0 — 0 8 0 1 7 — 5 7 2 1 )3 0 5 — 3
知识产权 战略是十届全 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提出的国家三大发展战略之一 , 国 防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推行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体 制调整 , 深化我军武器装备采购制度改革 , 最终从制度方面为我国国防建设的科学发 展 提供 有利 条件 。 国防知识 产权 是 与 国家 军事 活动 有关并 服 务于 国家安 全行 以将 国防知识产权 利 益 分 配 类 型 分 为 国 家 管 制 类 国 防 知 识 产 权 利益分配 、 国家 控 制 类 国防 知识 产 权 利 益 分 配 和 国家 放 开类 国 防知 识 产 权 利益 分 配 ; 国 家 从 出资规模 角度可 以将国防知识产权 利益分 配 类 型分 为 国家全额投 资形成 国防知 识产权利 益分配 、 国家部分出资形成 国防知识产权利益 分 配 和 国 家 不 出资 形 成 国防 知 识 产 权 利 益 分
配 ; 有 纯 粹 从 法 学 、 学 、 理 学 、 济 学 等 还 哲 物 经 理 论 角 度 , 国 防 知 识 产 权 的 自然 属 性 、 济 将 经 属 性 、 会 属 性 等 作 以原 则 性 的规定 进 行 描 述 社 性分 配 的 。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制约因素分析

306《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月(上旬刊)总第523期前提……法律只是确定谁是必须与之签约才能获得财产使用权的人(即权利的主体) ,最终这一权利将由那个认为此权对自己最有价值的人取得(愿意支付最高费用的人) ,权利的这种最终配置结果(促进产值最大化) 与法律的决定无关”。
其二,社区的自治机构、居民代表、有志于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的社会团体如环保社团、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可以作为居民的委托人与污染企业就环保事宜以及污染赔偿等事宜签订合同,避免由于交易主体分散造成的高成本。
其三,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问题的相互性”,即如果允许污染, 被污染者受到了损害(例如粮食减产);另一方面,如果制止污染, 则污染者也受到了损害(例如工业减产和因保护居民的环境权付出的代价)。
因此,“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由此可以得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条件下,初始产权界定的明晰程度在交易费用的影响下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
而制度是有成本的,不同制度和不同产权界定就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科斯告诉我们,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产权进行初始界定以减少交易成本,因为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和强制性,而且基于环境价值的公益性,以法律对环境资源产权进行界定无疑一种最佳的方式。
2.政府在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的角色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第六部分指出:“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
但同样也不能认为这种政府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环境情况不一,使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的发展中更需要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到有进有退,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作为以市场契约自治方式配合环保政策的手段,政府在其中应起到辅助作用。
首先,一定程度上参与对可交易环境产权的初始安排,实际上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
其次, 协助企业与地方居民签订环境保护民事合同。
普通公民和污染企业间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风险,而政府的适当干预正好弥补这一缺陷:政府拥有专门的兼具专业技术又具有法律知识的公务人员,其可以通过规则安排或其他辅助手段(如协助居民参与监督等)保证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
对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的思考

看, 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国防知 识产权管理水平不高。 目前, 我国
国 防专利 局 归总装 备 部 管辖 , 总装 备 部 还 要 同 时 负 责 国 防 装备 科 研 计 划 制定 、 国 防 生产 与采 购 等任 务。国防专利 管理 与 国 防军工 生产
一
若 干规 定 》 对计 划项 目知 识产 权 ,
的归属明确 了以下原则:首先 , 除
涉及 国家安全 、 国家利 益 和重 大社
会 公共利 益 的以外 , 科研 计划 项 目 成果 形成 的知识 产权 , 国家授 予项
目承 担单位 ; 担单位 可 以依 法 自 承 主决 定 实施 、 可他人 实施 、 许 转让 、 作价 入股 等 。并取 得相 应 的收 益。 其次 。 国家根 据 需要 , 留对科 研 保 项 目研 究成果 无偿使 用 、开 发 、 使
全 科技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
作 用 的 目。 由于 计 划 经 济 的 影 项
得 到 有效保 障 。
规章,如 国防专利收 费项 日和标 准、申请国防专利费用减缓方法、
国 防专利 补偿 方 法 、 专利 申请保 密
但该条例在 国防科技 成果 知
识产 权方 面 , 然延 续 国家 所有 的 依
《 防专利 条例 》 在 的 问题 。 国 存
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在其无
正 当理 由不实: . 施 转化项 目成果 、 影 响公众 对成果 的应 用 时 , 政府 有权 予 以干 预。第 四。 目承 担单 位 转 项 让 科 研 计 划项 目研 究 成 果 知 识 产
国防专利无疑是国防知识 产权 的
维普资讯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

完善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
随着国家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不断提高,完善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研究展望
加强实践中的权利归属管理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权利归属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各方权益。
探索多元化的权利归属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国防专利,可以探索多元化的权利归属模式,如“国家所有+发明人权益”、“国家所有+法人实体权益”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完善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实务建议
05
结论
03
权利归属的争议性
由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复杂性,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研究总结
01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逐渐完善
从《专利法》到《国防专利规定》,再到《专利法实施细则》,逐步完善了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规定。
02
实践中权利归属的复杂性
由于国防专利的特殊性,实践中权利归属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保密性、国家利益、发明人的权益等。
国防专利权利的申请与审查
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现状
权利主体不明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国防专利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存在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拥有同一国防专利的情况。
权利保护不力
由于国防专利的保密性要求,一些国防专利的权利保护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防止技术泄露和侵权行为。
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防专利条例》制定时间较早,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导致出现一些问题无法可依。
2023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
CATALOGUE
目录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概述域外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分析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现状及问题完善我国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建议结论
对于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分析

对于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我国一直实行着严格的国防专利解密制度。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以及预测其发展趋势和前景,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国防专利解密制度是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解密国防专利,可以促进国防科技创新和发展,提高国防技术装备的研发水平和实战能力。
同时,国防专利解密还可以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和国防建设的有机结合。
然而,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解密流程复杂繁琐,耗时耗力;解密标准不统一,存在地区差异;解密效率低下,影响国防科技创新和发展等。
因此,对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于推动国防科技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国防专利解密制度在我国国防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我国国防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军事技术的快速发展。
通过解密对外国专利技术,我国军事科研单位可以及时了解国际最新科技发展动态,获取前沿技术,进而提升国防科技水平和战斗力。
国防专利解密制度还能够促进我国国防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动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通过解密国外专利技术,可以帮助我国避免侵权、抄袭等知识产权风险,保护我国在军事领域的创新成果不受他国侵害。
研究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意义在于加深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为其改善和提升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非常明确,即通过对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优势,提出改进建议并展望未来发展前景,旨在为国防专利解密工作的改进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国防技术创新的加速发展,提高国防科技实力,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作出更大贡献。
完善和升级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思考

完善和升级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思考 王 梅 内容提要:完善和升级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军、强国强军的题中之义,破解当前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的迫切要求。
当前,必须以实现权利归属、权能配置科学化这一根本、核心问题为突破口,进一步明晰国家投资国防知识产权的国有属性,健全并激活国防知识产权权能配置的具体机制,完善促进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其他制度,更好地统筹国防利益、创新方利益,兼顾国家安全价值、科技进步价值。
关键词:国防法制 国防知识产权 权属权能 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484(2019)04-0019-05 作者:王梅,国防大学军事管理学院,教研室副主任,教授,法学博士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其20世纪90年代初出版的《权力的转移》一书中认为,知识的权力正在代替财富的权力成为主宰世界的力量。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核心战斗力。
而完善和升级国防知识产权法制体系,依法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则是提升武器装备科学技术含量和战斗效能的客观需要,激发相关人员组织投身国防科技创新动力的紧迫需要,优化人与武器装备的结合方式和结合水平的内在需要,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走军民融合式发展之路的现实需要。
目前,国防知识产权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科技进步主体参与国防知识产权内动力严重不足,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一直较低,转化率仅为10%左右①,许多国防知识产权被束之高阁得不到有效利用、军地科研人员收入悬殊、国防科技人才和相关成果流失严重,因而迫切需要着眼强国强军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办法,激发科技进步主体的内动力,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科学发展。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关键在于以权利归属、权能配置的科学化这一根本、核心问题为突破口,统筹国防利益、创新方利益,兼顾国家安全价值、科技进步价值,对基本制度设计追根溯源、正本清源,完善和升级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使国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真正发挥其独特而强有力的杠杆作用。
2021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范文1

2021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范文 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在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建设中创造、运用、保护国防知识产权,规范技术资料使用权,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开展国防知识产权服务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肩负着提高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保障创新主体享受应有权益、推动国防知识产权有效转移的重任。
当前,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管理质量效益,对适应形势快速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必要性分析 在军民融合和深入推进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于增强国防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武器装备建设水平十分必要。
1.1充分发挥国防知识产权客观价值的需要 从历史进程的角度考察,知识产权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伴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权利人相对于竞争对手依法享有垄断市场的专有权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优化知识产权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效益已迫在眉睫。
国防知识产权,因其与军队建设和国家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除经济价值外,还担负着激励和促进国防科技创新,提高武器装备建设水平,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使命。
从这个角度讲,国防知识产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市场资源,更是国家的战略性资源。
因此,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实现国防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军事价值、国家安全价值的必然要求。
1.2推进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需要 2009年中央军委出台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启动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
《实施方案》从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政策法规等5个方面,提出了多项专项任务。
《实施方案》从宏观战略层面对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为确保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宏伟蓝图能够顺利实现,必然需要系统性、精确化、高效率地开展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计划、组织、实施、控制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许可政策”归属模式评析
“许可政策”实际主张的是由国家与承包商共同构成美国政府发明专利权产权主体。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分析,这种具有双重产权主体的主权结构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因为“它能够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具体分析如下:
在美国,关于政府投资产生的发明归属权的处理一直存在两派意见:一派主张的是“权利政策”;另一派则主张“许可政策”。“权利政策”主张政府资助完成的研究所产生的专利权一律归政府。“许可政策”主张政府除公共卫生或安全领域外,不应对政府投资产生的发明拥有全部权利,而应让承包商保留独占权。美国国会出于“尽焓迪址⒚魃桃祷钡哪康模诒缏壑凶钪詹赡闪恕靶砜烧摺薄?br>
“权利政策”归属模式的弊病按照现代产权理论解释,由于“权利政策”所主张的权利归属模式是一种具有“国有产权”结构特征的模式,因此它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在权利政策所主张的国有产权结构下,发明权一律归国家,因此一切发明资源使用的安排都是由国家作出的,由于不允许自由谈判,因此这就会导致一部分人承担“智力成果”研制义务,而另一部分人享受权利的外部性问题。这在客观上,会导致这类产权结构对人们有效利用“发明资源”的激励效应下降。
1.美国“权利政策”的归属模式评析
关于外部性现象的解释所谓外部性现象可以通俗地解释为这样一些现象:即一些资源使用者在其决策中,并没有对有些成本和收益加以考虑,或者说无法加以考虑,因为这需要付出昂贵的代价。事实上,对于一个财富创造者来说,他在为自己财富的形成支付成本(如创造性劳动,资金投入等)的同时理应享受财富给他带来的利益。而在财富创造者对其财富拥有权利不明晰的情况下,这种由创造劳动而产生的“受益效应”就会转向与创造活动无关的人们(即转化成一种外部性),即他人可以不付费地随意使用创造者的财富而受益,而在这种情况下,创造者想要了解谁用了他的创造果实,应要求他支付多少费用几乎是难以做到的事。从使用他人创造成果的决策者来看,他在使用该项资源过程中除了产生“受益效应”外,也会产生“受损效应”,如他应为资源使用支付成本,然而在产权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下(如吃大锅饭的年代里),他可以不付费,从而将这种“受损效应”转向了与这项财富使用无关的人,如财富创造者,他不能如期获得其创造的财富在他人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却要承担着创造财富的义务,于是“受损效应”也转化成一种外部性。从经济学意义上理解,这种外部性问题的出现将导致人们利用资源有效程度的下降。
首先,我们来看那些由国家选择指定享受“权利”的政府发明资源经营者,就是实际的发明使用方。由于他们并未对发明的使用支付任何成本(未参与创造活动,也不必向创造者支付费用),因此在客观上不存在一种“成本回收”动机,而这恰恰是从事发明商业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经济动力”;第二,他们所有的损益边界事实上由国家事先给定了。比如,他们只有使用权,一般没有许可权,因此也就没有因许可权实施导致的收益享有权,这就意味着,无论他们作任何努力,其收益空间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国家一般对这类企业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是给予保证的(至少中国是这样的)。因此将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就是这些“权利”享有者其实施发明商业化的努力程度几乎与其收益不存在一种约束关系。所以他们几乎很难像私有产权所有者那样,由于其收益与成本全部向其集中,而会自觉地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方式来作出使用资源的安排”。
此外,由于公共物品,如公路、桥梁等在其经营过程中收费的困难性,导致这一类应用于这些领域的技术成果的权利收益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这一类技术成果的研制与商业化使用不可避免地由国家出面规划、管理。事实上,主要以盈利为目的的承包商一类机构对这一类的智力成果的研制与应用是不感兴趣的,除非国家以相应的报酬作为保证(这也正是大多数公用研究项目是由国家投资的原因)。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领域的智力成果研制与商品化问题,只有由国家投资,并通过招标形式吸引有能力的研究机构来完成成果研制任务,以实现成果的商品化目的。关于这一点,美国专利法第十八章中也有相应的条文。
.2政府保留产权的必要性分析在给予承包商一定的专利权限同时,还应保留国家政府知识产权的适当权利。事实上这是有必要的。首先根据“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国家理应对政府资助项目产生的智力成果拥有所有权。现实中,政府投资开展一个研究项目,往往有着专门的目的。国家掌握对由此而产生的各类智力成果的支配权,有利于实现国家的专用目的。这一点,在美国专利法第十八章中的条款得到了应有的体现,比如其中规定对于承包商拥有产权的发明成果,政府都有免费使用的权利。当承包商或其他许可方对政府资助产生的发明实施不利时,政府还可以行使许可权,等等。其次,由政府资助产生的智力成果实际上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理应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来对这些知识财产的利用实行监督与管理。如果此时将权利界定给承包商,政府不保留任何权利,显然是不合适的。事实上,作为一个具体的经营机构是很难从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这些属于人民共同拥有的财富的合理培植与利用问题,并且实际上也不具备这种能力与条件。按照现代产权理论解释,这种将政府权利全部吞并与具体的承包商类机构,也会导致前面所说的那种“外部性”。因为承包商在对政府资助产生的智力成果作出使用安排时,更多的是从其小集团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这种损失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全体人民应享有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比如那些用于国防目的、公共卫生与健康的成果;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是代表人民对有关项目作投资的,因此在权利全部留给承包商时就会出现承包商享受“利益”,国家承担“成本”的不公现象,也就是说全体人民为少数几家企业的“权利”享受而承担成本,履行义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作为发明成果的研制方,如美国政府项目的承包商,由于他们不拥有对其发明成果的财产权,因此他们对其发明的商业化活动几乎不感兴趣。而事实上,发明资源在全社会的流动过程中,他们作为产权交易一方时,其所扮演的角色正如我们在私有产权所有者身上看到的那样重要。由于成果方“受益效应”的外部性(他们创造发明,别人享受利益),最终还会导致其对“发明创造”活动的努力程度下降,从而使发明资源在整体上获得减少。
事实上,在发明这一类的无形资源的经营中,发挥产权这种激励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发明这一类的无形资源要实现其使用价值还需进行二次开发,开发不仅尚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而且还要冒更大的风险,因为并不是每一项发明的二次开发都能获得成功;并且这种开发活动往往还会因为发明构思的无形性而导致各类形式的“抄袭”行为,从而导致发明拥有者应有收益的保险系数下降。因此,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动力机制来驱动人们从事发明的商业化活动,那么发明商业化目标是很难实现的。显然通过法律界定发明完成者(如承包商)的专利产权主体地位,通过包括专利使用权、许可权、收益权等权利的行使,来实现他们自身利益目标是一种促进人们积极从事发明商业化活动的有效激励手段。在双重产权主体的产权结构下,产权之所以能产生激励功能,最主要原因是在于许多在国有产权结构下出现的外部性被内在化了。因为产权的明确界定,使得一切想使用他人发明成果的人除了同专利产权主体谈判外,别无他路(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而这使得发明完成者有可能向每一个使用其发明的人收取费用,而这也使得一切使用他人发明的人必须承担适当的成本成为可能。这样,发明完成者因为其发明活动而产生的受益效应可以被考虑进其预期目标中,而他人发明的使用者必须将其成果使用费计算在其决策中,于是外部性被内在化了。
应该有理由认为,承包商保留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应该包括一组权利,即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如果只有其中的使用权一项(国家往往有可能对其投资的资产的权利界定作出这样的选择安排),应该说承包商的权利是不充分的,这种权利的保留意义是不大的。需要解释的是,这里的转让权应包含财产的出租权和财产的出售权两种。在国有财产的权利界定中,我们所强调的转让权充分性主要是指其中的出租权,即在专利许可活动中的许可权,因为一旦成果完成方拥有一定范围的财产出租权,就有可能出现产权交易活动,这才可能出现财产的合理流动以及由此带来的交易收益。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思考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与美国政府专利权归属有类似问题,因此可以借鉴美国政府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做法。为此我们对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1国防知识产权主体确定的思考为鼓励国防智力成果方、使用方积极投入成果创造与商业化的活动,应对其权益给予充分的考虑。为此,我们认为国防知识产权在归于国家的同时,应保留一部分权利给国防智力成果方,这一类权利应以法律形式给予确认。同时应允许国防知识产权在适当范围进行交易,成果使用方通过交易也应能获得一定范围的权利。
最后,作为权利支配者的国家,一方面不可能完全依靠其行政手段有效配置、合理安排发明资源,因为这种资源的最佳流动最终还是需要依靠市场交易活动来实现的;另一方面,国家并不是一个经济实体,因此很难完全从经济的角度考虑资源的安排,而往往会更多地从政治利益等一些非经济因素角度进行决策,比如选择其权利代理人可能更多地考虑他的政治上的可信赖性,而可能忽略那些经济上具有潜在实力的企业等,由此使其决策偏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
.2国家权利内容界定的思考
(1)应确保国家对国防知识产权的绝对控制权除了前面我们在美国许可政策一节中所述的理由外,这里更强调以下两点:首先,国防智力成果具有更强烈的政治色彩、共用性色彩以及公益性色彩。这就决定了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国家必须对国防智力成果在国防专用领域里实施拥有绝对的垄断权。
其次,国家对国防智力成果的投资巨大,国家有理由代表全体人民尽可能地收回投资,促进其产生经济效益。由此积累国防智力成果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促进更多的国防智力成果的产生与应用,并造福于全国人民。因此,国家应对国防智力成果保值增值管理拥有充分的权利,而这是在国家对国防智力成果拥有充分的明晰的财产权基础上形成的。具体包括,对国防智力成果的保值增值活动的调控、监督与促进;对一切因侵蚀国防知识产权(如化公为私等)、非法转移国防智力成果(如通过人员流动等)以及未及时申请法律保护(如提前公开,让外国厂商抢先申请专利等),不健全的国防智力成果交易机制(如交易费用与实际不符,无形资产评估制度的不健全等)而导致国防智力成果资产流失、国家利益严重受损的活动进行干涉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