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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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通常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包括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规定需要符合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例如,设备需要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安全标准,必须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验收等。

2.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要求:规定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程序及方法。

例如,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维护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资格和经验。

3. 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检测要求:规定设备的定期巡检和检测要求。

例如,规定设备需要定期进行巡检,检查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或损坏等情况,必要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4. 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要求:规定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规范。

例如,规定设备只能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操作和使用,要求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5. 井下电气设备事故处理和报告要求:规定设备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事故报告要求。

例如,要求设备事故发生后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有不同的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具体内容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场景下,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井下供电是煤矿等矿山项目中的必要工作,对保障生产安全和效率有紧要作用。

然而,井下供电本身存在着肯定的不安全性和风险,需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井下供电的安全牢靠。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井下供电的管理规定。

一、基本概念(一)井下供电:井下设备通过导线、开关等有线电气电气设备与电源系统相连接,以获得所需要的电能,实现照明、通风、提升、排水、通信、信号等井下工作。

(二)井下电动机:能够产生电功率的装置,井下电动机重要是由交直流电机及其掌控装置构成。

(三)井下供电系统:煤矿等矿山项目井下所设备的电气系统,通常包括高压配电室、变电室、配电间、仓库等设备。

二、井下供电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在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拼接、接地、绝缘、使用、检测、维护、改建等全部环节,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做好井下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气工作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三)加强井下供电安全培训,使井下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技能,提升应对电气事故的本领,并且重视灾后应急处理的培训。

三、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一)井下供电设施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必需符合国家、行业、公司的规定,并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依据合理设置,结合井下环境、生产场合或业务恳求,依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选择适当的井下供电设备和电气设备,确保达到标准和安全要求。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和修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机构及公司的规定要求,设计方案和安装计划必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一)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并通过相关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检验检测后方可投入使用。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购置、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矿机电科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和检修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标是保障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风险,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任务和要求,加强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电气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第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六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或人员进行,保证安装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七条电气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测试,确保设备符合要求,满足安全使用的条件。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调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符合要求。

第三章电气设备使用维护第九条煤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气设备维护人员,负责对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

第十条电气设备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方法,能够独立完成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日常保养应按照设备的操作手册和相关规定进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三条发现电气设备故障或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维修人员。

第四章电气设备检修第十四条煤矿应制定完善的电气设备检修计划,按照计划进行设备的定期检修和大修工作。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检修前,应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确保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检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修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检修完成后,应进行设备的试验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符合要求。

第五章电气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第十八条发生电气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抢救被困人员,保护现场和证据。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井下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并经过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周期和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和规范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潜在风险。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规定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接线。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设备选择和安装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设备厂家的安装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设置,防止灰尘和湿气侵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按照规定的容量和标准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包埋,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接地电阻,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火花和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三章设备维护和保养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润滑和清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前应断开电源,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使用人员签字等信息。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有专门的计划和方案,并按计划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管理:确定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2. 设备管理: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制定设备巡检和维护计划,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和故障情况。

3. 电气安全培训:对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和掌握紧急处理措施。

4. 作业程序: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开启和关闭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处理设备故障和紧急情况等。

规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5. 用电安全措施:制定井下用电安全措施,如电源与设备的正确连接、线路的绝缘保护、避免漏电和电弧等安全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6. 应急预案:制定井下用电的应急预案,指导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故障或突发状况时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井下电气设备的发展和变化。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井下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井下用电行为,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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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保障矿工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责任属于矿井的管理者及电气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的规划
第五条矿井应制定井下电气设备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设计。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规划应考虑井下工作环境和矿井生产工艺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规划应考虑矿井的扩建、改建和技术升级需求,保证设备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并经过相关技术评估。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并能适应井下工作环境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其功能、性能和可靠性,尽量选择品牌知名、质量可靠的产品。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并经过安全验收。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注意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矿井通风系统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确保设备能在异常情况下正常工作。

第五章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并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润滑和更换磨损部件等。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做好设备记录,及时发现设备的故障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检修
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内容应包括设备运行状况、接线端子的松动和腐蚀、漏电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在设备停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并建立相应的检修记录。

第七章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责任和权力。

第二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编制安全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基本情况、安装和维护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建立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矿井,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由此引发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由此引发的事故负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共计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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