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区相关费用收费依据[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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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业主,大家可到三亚市政务中心物价局处查询,物业收费依据以下三项文件(注意:三项文件全部是2011年新批准的,按文件名网上均可找到):1.《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1]154号);2.《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1]155号);3.《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费管[2011]156号)。
一、文件1.《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1]154号)中: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规定,海南省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2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00二、文件2.《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1]155号)中:第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00文件中物业收费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最高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2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5元/平米/月),多层(1元/平米/月);二级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1.5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2元/平米/月),多层(0.8元/平米/月);三级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1.2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0元/平米/月),多层(0.6元/平米/月)三、文件3.《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费管[2011]156号)中:第八条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海南物业费收取标准

海南物业费收取标准海南作为中国热门的旅游和度假胜地,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物业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的用于支付小区内公共设施维护、保洁、绿化等费用的一种费用。
那么,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一般是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小区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会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楼层高度、配套设施等因素来确定。
比如,高层住宅的物业费一般会比多层住宅要高,因为高层住宅的维护成本相对较高。
此外,小区内是否有游泳池、健身房、花园等配套设施,也会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产生影响。
其次,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还会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
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来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同时,政府还会对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物业费的使用合理、公开、透明。
除此之外,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还会受到业主委员会的影响。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他们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情况。
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障业主的利益,确保物业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一个综合因素的结果,既受到小区自身情况的影响,也受到政府政策和业主委员会的影响。
在确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确保物业费的使用合理、公开、透明,为小区的良好运行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良好的管理和使用效果。
希望相关部门和业主们能够共同合作,制定出更加合理、公正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海南的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时间:2011-4-12琼价费管[2011]154号QSF—2011—700004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时间:2011—4—12琼价费管[2011]154号QSF-2011—700004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一:基本收费项目1.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进行收取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维护和维修等相关工作。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小区:每平方米每月X元;- 商业综合体:每平方米每月X元;- 办公楼宇:每平方米每月X元。
1.2 公共设施维护费公共设施维护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户每月固定费用:X元。
1.3 绿化维护费绿化维护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绿化景观进行维护和养护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户每月固定费用:X元。
1.4 保安及安防费保安及安防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保障小区安全所雇佣的保安人员和维护安防设备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户每月固定费用:X元。
二:额外收费项目2.1 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垃圾收集、分类和处理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小区:每户每月X元;- 商业综合体:每平方米每月X元。
2.2 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停车场进行管理和维护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每月:X元;- 大型车每月:X元。
2.3 商铺租赁费商铺租赁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商铺租赁所收取的管理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平方米每月:X元。
2.4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物业公司有权对特定项目或事件进行额外收费。
具体费用标准将在需要时另行通知。
三:补充规定3.1 费用调整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绿化维护费、保安及安防费等收费项目将根据市场行情和成本变化进行适度调整。
调整幅度不得超过X%,并提前通知业主。
3.2 违约处理对于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种措施:- 发送催缴通知书;- 暂停提供物业服务;- 启动法律程序。
附件: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
2、物业管理费收据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行为和活动。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经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另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利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经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在海南价格网(网址:)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查询。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琼价涉字[1994]第12号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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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琼价涉字[1994]第12号1994年1月21日)为了加强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维护国家、单位和住户三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我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特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统一管理的房屋以及房屋所属区域内的各项公用设施、社会治安和环境秩序的维护和管理等有偿服务收费。
二、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根据其管理事实和服务行为,按照“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
三、住宅小区服务收费项目:(一)综合服务管理费(包括卫生、绿化、水电、保安、供水、供电、电梯以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二)代收水电费;(三)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包括车辆保管、报刊信函投递、电话传呼等)。
四、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的计算办法:(一)综合服务费:根据住宅小区规模、档次、类别,实行“三定”(定人员、定工资、定费用,详见附表)。
计算公式为:综合服务费(平方米)=(工资+费用)×(1+3%至5%)÷房屋建筑面积。
营业性用房按综合服务费加收50―80%,生活用房则减收20―30%。
(二)代收水电费:根据水电部门收取各类供电、供水的收费总和,除以水电总表用量,得出每吨水、每度电的平均价格,再乘以每户的实际用量。
(三)特约服务费:特约服务项目,由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用户需要和可能设立。
其收费标准,凡物价部门有规定的,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自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海南省物业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业收费标准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合理规范的物业收费标准对于社区和业主来说至关重要。
二、物业收费项目。
根据《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日常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
2.公共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的维修和更新。
3.水电费,小区公共区域的水电费用。
4.清洁卫生费,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
5.安保费,小区的安保人员工资、设备维护费用等。
6.绿化维护费,小区绿化维护所需的费用。
7.其他费用,其他与小区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三、物业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合理性原则,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能设置虚高的费用,也不能因为降低费用而影响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
2.公开透明原则,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构成和使用情况。
3.公平公正原则,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公正,不能歧视某一部分业主,也不能因为某些业主的反对而影响整体利益。
4.依法合规原则,物业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合规合法。
四、物业收费标准制定方法。
1.调研比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对比分析,了解当地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以及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
2.业主协商,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政府指导,物业公司可以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收费标准。
五、物业收费标准调整。
在物业收费标准调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听取意见,在调整收费标准之前,应当向业主充分征求意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合理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物价上涨情况,可以适当调整物业收费标准,但调整幅度应当合理。
3.公开透明,对于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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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摊水电费收取: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第二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含楼道、监控室、电梯、绿地、水池、井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含路灯、备用供电设备、增压水泵等)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五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可向委托人适当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六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不能共同决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实际使用电梯的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计算公式: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内总建筑面积)×实际使用电梯的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未建设有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的一楼业主、使用人不用分摊。
(二)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业主、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用户分表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用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营单位尚未抄表到户的,供水、供电发生的公共损耗费用(管网跑冒滴漏损耗、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损耗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损耗电费=〔分类目录电价×损耗电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损耗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损耗水费=〔分类目录水价×损耗水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五)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因故停止供电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启用自备发电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油耗等费用,剔除已按目录电价标准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电费外,差额部分由业主、使用人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分摊。
自备发电设备的发电与支出情况,应单独列账核算。
第七条以下用水用电费用,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应当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相关使用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和员工用水、用电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业主委员会用水用电费用的筹集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活动场所、停车场(库)等场所的水电费用,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或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负担。
第九条凡向业主、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供水、供电专营单位收取水、电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共用水、电分摊费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6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小区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物业小区用电价格(一)居民生活、经营场所等用电价格物业小区中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价格为0.5883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083元/千瓦时(1KV以下),并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合表居民用户生活用电、小区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609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295元/千瓦时(1KV以下);商业部分的经营场所、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9012元/千瓦时(1KV 及以上)和0.9112元/千瓦时(1KV以下)(二)抽水用电价格物业小区的抽水用电价格为:0.609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295元/千瓦时(1KV以下)。
二、商业写字楼用电价格规划报建、用电报装且实际用途为商业写字楼的,其照明、电梯、消防、抽水用电价格为:0.9012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9112元/千瓦时(1KV以下)。
三、党政军机关、医疗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照明、公共路灯、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6827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7027元/千瓦时(1KV 以下);抽水用电价格为:0.8317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8417元/千瓦时(1KV 以下);附属经营服务业用电价格为:0.9012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9112元/千瓦时(1KV以下)。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海南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定价权限属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同。
以海口市为例,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2吨及以下)1.75元/吨,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3-33吨及之间)2.63元/吨,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34吨及以上)5.25元/吨,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第一级阶梯价格每吨加价0.02元计收水费,即1.77元/吨。
(二)海口市随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0.8元/立方米、垃圾处理费0.37元/吨、价格调节基金0.02元/吨。
五、物业小区业主除按实际使用量和规定的水价、电价缴纳水电费外,普通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由物业公司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分摊,各物业小区分摊费用不同,具体分摊方法按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2016年1月13日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物业各市县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沙市、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精神和新修订的《海南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止以下三个文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74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参考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7号)、《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和其他物业收费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98号)。
二、各市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保障性住房物业类型、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实际,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原则,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若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授权的业主代表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未具备议价条件的,暂按现有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责,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或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签订相关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认定为具备议价条件;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认定为不具备议价条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的分摊,仍按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各市县要积极鼓励、协调、指导广大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协商制定科学可行的具体分摊办法。
五、各市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重点是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监督指导。
建立健全物业问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物业服务收费矛盾和纠纷,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8日最新文件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方便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