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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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法律制度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征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教学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教学难点: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规定

第一节概述

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会导致竞争的无序,会导致经济增长机制的破坏,会极损害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与完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

市场的类型: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最优效率的是完全竞争市场。公平的市场竞争可以提高市场效率,使得资源达到最优配置。

资源稀缺(scarcity):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因此必须研究如何有效配置和利用。

要让利用资源效率高的市场主体继续获得资源,继续发展;让资源利用效率低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只有开展充分的竞争才能实现。资源是有限的,欲望是无限的。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竞争Competition

市场主体为追求有利的市场条件,实现自身既定的经济目标而不断进行相互较量的过程。(市场份额、利润、资源、交易机会等的争夺)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例:邮政储蓄:零风险、高利润、拉存款、高回扣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而为不正当竞争者所损害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关系的。归根到底是经济利益关系,公平竞争基础上取得各自经济利益。

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

4.实施者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

自愿:自主决定参与或退出市场竞争,不受他人干预。

平等、公平: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参与竞争。例:价格联盟(囚徒困境)、价格歧视。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1993年9月2日通过《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的国家,自1890年《尔曼反托拉斯法》通过以来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二战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受到美国的影响,纷纷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1947年日本《禁止垄断和确保正当交易法》;1948年英国《反限制性商业惯例法》;1957联邦德国《禁止限制竞争法》;1966年比利时《防止滥用经济权利法》等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归纳为以下几种表现类型。

一、市场混淆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仿冒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可能)导致购买者误认,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限购排挤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公用企业,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供水、供电也不宜开展多家竞争。

邮政的限购排挤行为

三、滥用权利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

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予以没收

例:广西旅游业:明示给导游回扣20%

例:P409“向单位行贿自受其罪”

讨论:商业附赠(联想)

五、虚假广告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基本事实基础上的有限夸宣传,不具备伪造和虚构的情节,同时不具备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且能为普通人所辩识属商业夸行为,法律不应严格禁止。例“南极人保暖衣===地球人都知道”。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行为,没收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例P347。“制作虚假广告损财又害命”

《消法》“欺诈”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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