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2020051518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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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处方管理制度

兽医处方管理制度

兽医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

(二)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用量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主药。

中兽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五)处方兽医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二、处方由执业兽医师开具。

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药说明书等开具处方,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非执业兽医不具备兽医处方权。

三、处方由档案管理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归档并保存2年以上。

兽医处方管理制度

兽医处方管理制度

兽医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兽医处方管理,保障兽医处方的合法有效性,保护宠物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兽医机构和兽医临床诊疗工作中的处方管理。

三、处方开具1. 兽医临床诊疗工作中,处方开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相关行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动物诊疗质量管理规范》、《动物卫生技术规范》等。

2. 处方开具时必须填写宠物动物主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

3. 处方开具时必须填写宠物动物的基本信息,包括种类、性别、年龄、体重等。

4. 处方开具时必须填写药物的详细信息,包括通用名称、药品剂量、使用方法、用药频次、疗程等。

5. 处方开具时必须注明兽医的姓名、职称和执业证书号码。

6. 处方必须用兽医机构统一的格式进行开具,严禁私自修改或涂改处方内容。

四、处方保存1. 兽医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处方管理档案,保存所有开具的处方,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2. 处方管理档案必须包括宠物动物主人的基本信息、宠物动物的基本信息、药物的详细信息以及兽医开具的相关信息。

3. 处方管理档案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和备份,确保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处方审查1. 兽医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处方审查制度,确保每一份处方的合法有效性。

2. 处方审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经验的兽医进行,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处方审查时必须核对宠物动物主人和宠物动物的基本信息,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4. 处方审查时必须核对药物的详细信息,确保药品剂量和使用方法符合规范。

5. 处方审查后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兽医进行反馈,直至处方内容得到完善和确认。

六、处方领取1. 宠物动物主人在兽医机构领取处方药品时,必须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

2. 兽医机构必须提供药品说明书和使用指引,引导宠物动物主人正确使用处方药品。

3. 兽医机构必须记录宠物动物主人领取处方药品的相关信息,并建立档案备查。

七、处方用药1. 宠物动物主人必须按照处方的规定使用药品,严禁私自增减剂量或更改使用方法。

宠物医院兽药处方管理制度

宠物医院兽药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宠物医院兽药处方行为,确保宠物用药安全、合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兽医人员、处方药柜及兽药销售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宠物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宠物主人权益。

第二章兽药处方原则第四条兽医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兽药处方:1. 诊断明确:对宠物进行详细检查,确保诊断准确无误;2. 用药安全:选用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可靠的兽药;3. 用药合理:根据宠物病情、年龄、体重等因素,合理确定用药剂量和疗程;4. 休药期遵守: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确保宠物食品安全;5. 处方规范:按照规定格式书写处方,确保处方内容清晰、完整。

第三章兽药处方流程第五条兽医人员接诊后,应详细询问宠物主人的病情描述,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根据病情开具处方。

第六条兽医人员在开具处方前,应确认以下事项:1. 宠物主人身份信息;2. 宠物品种、年龄、体重等基本信息;3. 检查结果及诊断;4. 用药方案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后,应向宠物主人解释用药目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并告知宠物主人保留处方。

第八条兽医人员应将处方单交由处方药柜,由处方药柜核对兽药名称、规格、剂量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九条兽药销售人员根据处方单,为宠物主人提供所需兽药。

第四章兽药处方管理第十条本医院设立兽药处方管理员,负责兽药处方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兽药处方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兽药处方,确保处方符合规定,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兽医人员应如实记录兽药处方,包括宠物主人信息、宠物信息、诊断、用药方案等,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本医院应定期对兽药处方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兽药使用情况,为兽药采购、库存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兽药处方规范的兽医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兽药处方不规范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动物处方管理制度

动物处方管理制度

动物处方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动物用药的管理,规范兽药的使用,维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兽医单位及从事护理动物工作的人员。

2. 本制度所称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宠物等各类动物。

三、处方管理1. 动物用药应遵循“诊断确认,科学合理”原则,由合格的兽医开具处方。

2. 处方应包含兽医单位名称、兽医师姓名、动物主人姓名、动物品种及数量、疾病诊断、药物名称及用法用量等内容。

3. 兽医应在处方上签字盖章,并且在处方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四、兽药购买和储存1. 兽医单位应储备合格的兽药,并设立专门的兽药储存室。

2. 兽药购买应向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购买,并保留购药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

3. 兽药应储存于专用柜子或储药柜中,保持干燥、通风、避光及避免受潮、曝晒等。

五、兽药使用1. 兽医应根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选择合适的兽药,并根据药品说明书严格使用。

2. 使用兽药时应注意用药方法和用量,并防止因药量不当、频率不当及不按规定使用兽药引起动物身体不适或产生药物残留。

3. 使用兽药时应注意隔离区分、定期监测,以及兽药的丢失和过期,及时予以处理。

六、兽医责任1. 兽医应按照诊疗规范和处方管理制度,为动物确诊疾病,合理开具处方。

2. 兽医应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更新药品知识,提高用药技能,减少药物滥用和药害的发生。

3. 兽医应对患病动物进行复诊,评估治疗效果,修改用药方案。

4. 兽医应对治疗效果不佳的患病动物进行进一步检查和诊疗,避免荨为触发副作用、产生抗药性。

七、动物主人的管理责任1. 动物主人应遵守兽医开具的处方,按照规定的药品使用方法和用量进行治疗。

2. 动物主人应定时带动物进行复诊,接受兽医的指导,及时向兽医反映动物用药后的情况。

3. 动物主人应定期清理兽舍、换洗动物用品、保持兽舍的卫生,减少疫病的发生。

八、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部门对兽医单位的处方管理、兽药购买和使用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立即整改。

兽药处方管理制度内容

兽药处方管理制度内容

兽药处方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兽药处方管理,保障动物用药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兽药的处方管理,包括动物诊疗处方、营养药处方等。

三、处方的开具1. 开具处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合格执业兽医开具。

2. 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诊断结果、用药名称、用法用量、用药期限、执业医师签名等。

3. 处方应清晰明了,避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出现错误或模糊情况。

4. 处方应在动物诊疗完毕后开具,不得提前开具处方。

四、处方的保存和备份1. 开具处方的兽医应保留一份电子版或纸质版的处方,作为备份。

2. 处方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销毁。

3. 处方的备份应妥善保管,如有问题需要核查时,可提供参考。

五、处方的核查和审查1. 用药前,兽医应仔细核查处方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确保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无误。

2. 用药后,兽主或饲养员应对处方进行审查,确保用药期限、用法用量等无误。

3. 如发现处方有错误或疑问,应及时联系开具处方的兽医进行确认和修改。

六、处方的执行1. 如无特殊情况,兽主或饲养员应严格按照处方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增减用药量或更换药品。

2. 在用药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开具处方的兽医进行咨询和调整。

3. 用药后,应定期复诊,对病情进行监测,如有需要,应重新开具处方。

七、处方的归档和汇总1. 兽医应定期对已用处方进行归档,便于日后查询和统计。

2. 每季度或年度结束时,应对处方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八、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兽医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方开具和执行符合法规要求。

2. 兽主或饲养员可通过投诉渠道对处方管理存在问题的兽医进行举报。

九、处方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关于兽药处方管理制度的宣传活动,提高兽医和兽主的法律意识。

2. 兽医机构应对员工进行相关兽药处方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对相关规定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兽用处方药规章制度

兽用处方药规章制度

兽用处方药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保障兽医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兽用处方药是指兽医师根据兽医临床诊断和用药指南确定的诊疗方向,为动物治疗疾病而开具的具有药品执业资格的处方药品。

第三条禁止未经执业兽医师合法开具处方的单位和个人买卖、使用兽用处方药。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并应当符合《兽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

第五条兽用处方药的开具、配送、使用等环节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兽类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第六条各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兽用处方药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兽医用药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归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完善制度。

第八条兽用处方药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实现兽用处方药的全程追溯。

第二章兽用处方药的配送管理第九条兽用处方药的配送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配送体系,确保其安全、有效、合理。

第十条兽用处方药的配送单位应当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配送资质,配送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药品的品质和安全。

第十一条兽用处方药的配送过程中应当遵守冷链要求,保证药品在适宜的温度条件下运输,避免药品变质或损坏。

第十二条兽用处方药的配送单位应当建立配送记录,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兽用处方药的接收单位应当认真核对配送货物,确保药品的品质和数量无误,如有问题及时向配送单位反馈。

第十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接收单位应当建立配送记录并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兽用处方药的配送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药品质量监测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兽用处方药的配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配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配送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配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十七条兽用处方药的配送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药品保管工作,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药品被盗或损坏。

动物医院-兽药处方、药品管理制度

动物医院-兽药处方、药品管理制度

兽医处方、药品管理制度
一、兽医处方管理
1,医院配有规范的处方签,处方每式两联。

2,只有具有“北京市执业宠物医师”资格证的医生,才可以开具处方,并在处方上签字。

3,处方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必须有该医师的签字方可。

4,药房配药时,药剂师需要对处方进行核对,如发现有误,及时告知该医生,有该医生进行更改。

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5,药剂师严格按照处方进行配药。

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严禁直接用手接触药物。

6,处方书写,需要详细记录动物主人姓名,动物品种,年龄,性别,体重。

7,处方书写要规范。

包括规范使用药品的中英文名称,药品规格,剂量,用法等。

8,处方底方保留2年,以备查阅。

二、药品管理
1,为确保调配工作的正常进行,未经药房人员同意,其他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2,药品采购,由专人负责。

采购必须通过正规渠道。

药品必须具备批准文号。

3,药品定期盘查,详细记录。

不使用过期药品和脚毛伪劣药品。

4,药品分类放置。

5,毒麻药必须专人,专柜保管,并上锁,每次使用详细记录。

6,使用药品,必须有医生医嘱或处方。

其他不得擅自取药。

7,需要冷藏或冰冻保存的药品,要按规定保存。

兽药处方管理制度范本

兽药处方管理制度范本

兽药处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兽药处方的管理,规范兽药处方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人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处方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兽药处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禁用兽药和非法添加剂。

2. 安全性原则:兽药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动物和人体安全。

3. 科学性原则:兽药处方应根据动物病情、品种、年龄、体重等因素,科学选择兽药品种、剂量和给药方式。

4. 规范性原则:兽药处方应规范书写,明确、完整、准确,便于追溯和管理。

第三条兽药处方格式兽药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1. 处方编号:按照医疗机构或者兽医诊所的编号体系进行编号。

2. 处方日期:填写开具处方的日期。

3. 动物信息:包括动物种类、品种、年龄、体重、性别等。

4. 病情诊断:简要描述动物病情和诊断结果。

5. 兽药名称:明确填写兽药的商品名称或者通用名称。

6. 剂量:填写兽药的剂量或者给药浓度。

7. 给药方式:填写给药的途径和频率。

8. 用药天数:根据病情和兽药特性,确定用药天数。

9. 注意事项:包括兽药的禁忌症、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信息。

10. 兽医签名:开具处方的兽医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兽药处方开具与执行1. 兽医应当根据动物病情,合理选择兽药,并开具兽药处方。

2. 兽医应当向畜主说明兽药的使用方法、剂量、用药天数等,并提醒畜主注意兽药的禁忌症、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

3. 兽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兽医开具的处方,销售相应的兽药,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4. 畜主应当按照兽医的处方,正确使用兽药,不得擅自更改剂量和给药方式。

第五条兽药处方记录与保存1. 兽医应当将开具的兽药处方记录在案,并保存至少两年。

2. 兽药经营者应当将销售的兽药处方记录在案,并保存至少两年。

3. 畜主应当妥善保存兽药处方,以备后续查阅和追溯。

第六条监督管理1.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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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
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经营部在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同时,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
区或分柜摆放。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凭
兽医处方笺方可销售。

第五条,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动物种类、年龄、体重及数量;
诊断结果;
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

动物饲养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
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处方笺应当保存
二年以上。

第六条、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七条、经营部不网购兽用处方药,不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不购买和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人用药、禁用药等。

第八条、分别建立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购进、使用记录。

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

第九条、经营部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
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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