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 使用收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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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保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商业险-V1.5.6-业务规则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商业险-V1.5.6-业务规则

日期 2009-11-27
作者 项目组
说明
根据保协及各保险公司反馈调整。 1、调整车队处理规则;2、明确脱 1.0.0 全部 C 2009-12-02 项目组 保处理规则;3、明确批改停驶、 复驶处理规则。 根据保协及各保险公司反馈调整。 1.1.0 全部 U 2010-1-28 项目组 调整和明确各个业务规则的说明, 新增了费率因子管控规则。 1.3.3 1.5.0 1.5.2 1.5.3 2.20 2.18 2.2 2.3 2.15 1.5.4 2.16 1.5.5 1.5.6 2.18 2.9 U U U 2011-07-25 2011-09-27 项目组 项目组 U C C C A 2011-05-25 项目组 则的调整 增加传送报案信息的校验规则 修改新车校验规则 2010-8-20 2011-01-17 2011-04-13 2011-05-25 项目组 项目组 项目组 项目组 单的校验 增加日期校验以及“挂车”匹配规 结案追加接口调整业务规则 投保查询校验 增加贵州脱保规则 增加对于停驶复驶短期单和上年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 商业险业务规则
车险信息集中平台项目组
2011 年 09 月
V1.5.6
关于本文档
主 说
题 明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商业险业务规则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商业险业务规则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项目部、项目分部成员和各家保险公司 修 订 历 史
适用对象
版本 1.0.0
章节 全部
类型 C
ii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商业险业务规则 V1.5.6
1 引言
1.1 目的
本文档的目的是具体详细的描述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商业险(以下如不做特殊说明, 简称为商业车险平台或平台)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信息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信息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信息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9•【文号】保监统信[2006]637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信息使用和管理的通知(2006年6月19日保监统信[2006]637号)各保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依法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统计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交强险统计制度,并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部分相关车险统计指标进行了修订。

现就交强险统计信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强险统计制度(一)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按照保单年度,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第二类是按照会计年度,对交强险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统计。

交强险统计内容所涉及的全套统计指标参见《会计年度统计指标》(附件1)、《保单年度统计指标》(附件2)。

同时,中国保监会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车险部分相关统计指标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车险统计指标参见《会计年度统计指标》。

(二)适用范围交强险统计制度适用于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所属财产保险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

(三)报送方式各保险公司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交强险统计指标及调整后的车险统计指标数据信息。

(四)报送频度各保险公司按照《会计年度统计指标》、《保单年度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分别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年度报一并上报。

各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审计后的年度报时,增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年度数据。

(五)报送管理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负责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所属财产保险子公司的交强险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即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包括交强险统计信息的集团(控股)合并、其财产保险子公司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的三级统计信息,以及以会计年度单独统计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的交强险统计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8•【文号】保监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3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监局:近年来,经过不断加强综合治理,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

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采取高成本政策冲规模、抢业务,业务规划明显超出市场承载能力及公司实际承担能力,致使财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有所加剧。

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传统的违规形式仍普遍存在,虚假电销、输送不当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新的违规形式不断涌现。

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大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财产保险行业要牢牢把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顺应外部环境变化和社会对行业的期待,自觉维护行业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秩序稳定规范、重要改革顺利进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二)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制定业务规划要坚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的原则,确保业务增长符合实际、承保效益保持稳定、费用成本稳中有降,坚决纠正不切实际冲规模、争速度、保份额的不科学的业绩观,摒弃一味追求短期利益、牺牲长远发展的行为。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车险业务常见问题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车险业务常见问题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车险业务常见问题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车险业务常见问题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项目部Ver20102010年5月目录1引言 (2)1.1平台问题的界定 (2)2车险业务常见问题 (2)2.1交强险 (2)2.2商业险 (4)1 引言1.1 平台问题的界定出现问题时保险公司首先要获取与平台进行交互的请求与返回报文,然后检查请求报文是否正确,在请求正确的前提下并且符合平台业务规则如果返回报文与预期不一致时可界定为平台数据问题2 车险业务常见问题2.1 交强险1.平台是怎么计算一辆车应缴的保费的?答:平台通过车辆信息匹配找到历史保单,从历史保单中筛选出签单日期在本张保单签单日期前15个月内的保单信息作为上年保单,若找到,参照上年保单的理赔浮动原因及两个这两个签单日期之间的结案信息条数来计算本张保单的浮动。

如:车辆上年理赔浮动原因为A1,且上个保险年度没有结案信息,则本张保单理赔浮动原因应为A2。

2.怎样查找上年的结案信息?答:平台查找上年结案信息使用车辆匹配相同的规则。

如:车辆匹配使用规则3找到的车辆信息,则找结案信息时,只使用规则3来找结案信息,不再使用其他规则。

3.平台怎样判断车辆是否为新车?答:平台规定:车辆的初登日期至保单的签单起保日期小于等于9个自然月的车辆为新车,平台理赔浮动系数及违法浮动系数均不浮动。

4.怎样使一个赔案信息不参与浮动?答:将结案表中的是否参与浮动标志置为“0-正常参与浮动”以外的值。

5.车辆上个保险年度发生过户,但并未做过批改过户,今年应不浮动,但现在投保查询时,平台给予浮动,该怎么办?答:这种情况有两个办法可以解决:a)由保险公司将特殊车标志置为“1-车辆所有权转移,重新投保”。

b)提交电子联系单,写清上年保单号,由平台管理员将上年保单表的批改过户标志置为“1-批改过户”。

6.平台批改哪些字段会重新计算保费?答:有两种情况可能引起保费重新计算:a)标准保费发生变化包括: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种类b)匹配车辆用到的属性变化包括:号牌号码、号牌种类、发动机号、车架号等7.平台提示:“9314-保单不存在或者处于无效状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数据使用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数据使用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数据使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信息集中平台数据安全和车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客户隐私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平台数据,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的所有数据,包括交强险、商业车险等子系统和其他功能的子系统的数据。

第三条本规则旨在规范使用集中平台数据操作行为,正确使用行业车险信息平台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资源,根据公正合理的原则,防止各种通过平台获取业务数据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操作,禁止恶意查询行为。

第四条所有使用平台数据的保险公司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提供完整准确数据原则、有限共享原则、合理使用原则、保护平台数据安全原则。

第五条平台应建立严格的查询规则。

在原五种匹配规则的基础上,增加验证码功能,同时对保单号校验功能进行试点。

第二章平台管理规则第六条本规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监督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平台数据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并负责平台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对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使用本平台共享数据的安全和数据保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完善和修订《行业平台数据使用管理办法》及《行业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行业平台数据的使用规则。

第七条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自律和操作管理。

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倡导诚实守信原则,对平台数据使用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充分发挥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上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八条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本规则,并对分支机构进行督导,发现各分支机构的异常情况,应及时纠正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章平台操作规则第九条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共享平台数据资源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不得损害行业利益,确保平台数据资源的安全共享。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交强险业务规则-V2010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交强险业务规则-V2010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交强险业务规则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项目部Ver20102010年5月目录1.引言 (1)1.1.目的 (1)2.核心接口主要的业务处理规则 (1)2.1非空信息校验 (1)2.2日期格式校验 (1)2.3投承模块 (1)2.3.1投保确认 (1)2.3.2投保注销 (2)2.3.3直接承保 (2)2.3.4未上牌车辆校验 (2)2.3.5起保日期校验 (3)2.3.6终保日期校验 (3)2.3.7签单日期校验 (3)2.3.8查询码有效期验证 (3)2.3.9重复投保校验 (4)2.3.10车辆匹配规则 (4)2.3.11车牌号录入规则 (5)2.3.12保/批单注销规则 (5)2.3.13保险期限 (5)2.3.14对新车的判断 (6)2.3.15跨省投保浮动 (6)2.3.16见费出单 (6)2.3.17重复投保 (6)2.3.18保险标志批量上传 (7)2.3.19保单号上传 (7)2.4批改模块 (7)2.4.1批改查询 (7)2.4.2批改确认 (7)2.4.3批改注销 (7)2.4.4直接批改 (8)2.4.5退保查询 (8)2.4.6退保确认 (8)2.4.7退保注销 (8)2.4.8直接退保 (8)2.4.9批改车主 (9)2.4.10批改时重复投保的车辆处理 (9)2.4.11批改保费计算公式 (9)2.5理赔模块 (10)2.5.1报案登记 (10)2.5.2立案登记 (10)2.5.3结案登记 (10)2.5.4结案追加 (10)2.5.5案件注销 (11)2.5.6同一案件理赔编码唯一 (11)2.5.7出险时间 (11)2.5.8重复送报案 (11)2.5.9重复送立案 (11)2.5.10重复送结案 (12)2.5.11多次送结案信息的说明 (12)2.5.12案件注销 (12)2.5.13结案追加 (12)3.费率浮动相关规则 (13)3.1费率浮动计算规则 (13)3.2费率浮动主要业务规则 (15)4.08版新费率业务规则调整说明 (19)4.1费率获取规则说明 (19)4.2投/承保签单日期校验 (19)1. 引言1.1. 目的本文档是车险信息集中平台项目部有关交强险业务处理规则的文档;2. 核心接口主要的业务处理规则2.1 非空信息校验⏹处理规则对接口中不允许为空的字段进行校验,若送过来的信息为空,则返回错误提示信息,不进行后续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商业车险行业的保费收取准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商业车险行业的保费收取准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商业车险行业的保费收取准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质量,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商业车险行业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将介绍协会关于商业车险行业的保费收取准则。

商业车险行业是指保险公司向个人车主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车辆保险服务的行业。

商业车险行业的保费收取准则,旨在明确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领域的保费计算方法、收取标准和合法权益保障。

协会通过制定这些准则,促进商业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保险行业的公正竞争秩序。

首先,商业车险行业的保费收取准则明确了保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协会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车辆的价值、车型、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车险保费。

保费计算应符合风险评估原则,根据车辆的风险系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保费金额。

这样可以确保保费收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因保费收取失衡而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

其次,商业车险行业的保费收取准则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保费调整。

例如,在车辆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车主的安全驾驶记录、事故记录等信息对保费进行调整。

这样可以鼓励车主遵守交通规则,提高车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另外,如果车主违反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如未按时交纳保费、提供虚假信息等,保险公司有权停止保险服务或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退还已收保费。

这样可以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三,商业车险行业的保费收取准则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应提供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向车主提供及时、全面、真实的保险信息,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事故处理流程。

在车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应及时处理车主提出的理赔请求,并向车主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保险公司还应加强与车主之间的沟通,定期回访车主,了解车险服务的满意度,及时处理车主的投诉和意见。

最后,商业车险行业的保费收取准则还明确了保险公司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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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为保险行业提供车险先进、专业化数据服务的项目,平台信息使用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

本着“服务会员公司、合理使用平台资源”的原则收取平台使用费,平台按照“每年收取的信息使用费满足当年运营费用开支”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条 为明确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收费原则、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确保收费工作规范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原则
第三条 集中平台按照“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即每年收取的信息使用费能够满足当年运营费用开支,适当留有结余。

第四条 平台根据每年实际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运营预算,定期调整收费标准。

上年收费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即在测算下一年度运营预算时,减去上年收费结余。

第五条 平台严格控制运营开支,精打细算,费用开支须经层层审批,杜绝浪费。

第六条 平台年度预算需经过管委会审议通过,并严格执行。

按照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章程,平台每年接受管委会审计组的审计及外部审计,并向出资公司报告财务状况、信息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收费标准制定以对平台信息的使用为基础,综合考虑各公司查询次数、签单数量等指标。

为体现公平原则,出资公司使用收费按照标准收取,未出资公司比出资公司收费标准略高。

对于查询/签单超出正常比例的,实行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标准。

(二)平台对查询和签单两个环节收费,查询仅对投保查询进行收费,对批改、退保、理赔环节,暂不收取费用。

(三)平台根据上一年的实际信息使用情况和平台实际运营支出情况,根据收支相抵的原则定期调整信息使用费收费标准。

(四)平台信息使用费上年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使用。

第八条 收费标准计算公式
按照平台每年收取使用费用与平台当年运营费用开支平衡的原则,即:
信息使用费用
=平台一年运营费用
=签单数量×签单收取标准+查询数量×查询收取标准
第九条 查询超比例收费
(一)本着行业共建、合理使用平台资源的原则,平台使用收费以合理的查询/签单比例为标准。

其标准比例依据各省市每季度分险种(交强险、商业险)的平均比例分别确定,即各省市、每季度、各险种的标准不同。

对于查询/签单超出标准比例的部分,查询费用按照超比例累进方式收取。

假定查询/签单标准比例为P,保险公司查询签单比为N,查询费用标准为X元/次,查询超比例收费标准见表1:
表1 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标准
查询/签单比例(N) 查询收费标准 备注 N ≤1.5 P X
1.5P < N ≤2P 5X
2P< N 10元/次
仅超额部分按此标准, P以内部分仍按X收取费用
注:各公司的查询签单比N按季计算,即每月核对查询和签单数量,每季度根据查询签单量计算查询签单比,并与平均查询签单比P进行比较,按照表1所述不同区间收费标准执行。

(二)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仅适用于查询环节,签单收费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执行。

(三)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的所有查询使用均按照标准收取(不进行超比例部分的惩罚)。

第十条 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收费
为体现公平原则,平台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的收费标准
略高于出资公司,用以平衡其应出资额的资金成本。

第十一条 新加入公司的收费标准比照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查询超比例收费标准、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和新加入公司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 收费周期
每季度为一个收费周期,即每个公历年度划分为1-3月、4-6月、7-9月、10-12月共四个周期。

首次收费时段为平台上线起始日至2011年5月31日。

此后按每季度为一个收费周期类推。

第十四条 平台与各保险总公司统一接口,进行每月对账、每季度收费,平台不直接与各保险分公司对账、收费。

第十五条 各保险总、分公司之间的对账、收费,请各公司自行处理。

平台每月提供各保险总、分公司的查询、签单数据,每季度提供各保险总、分公司的查询、签单收费明细清单,便于各保险总分公司之间的对账、收费。

第十六条 对账机制
平台未完善与各保险总公司的对账系统前,按照平台记录收费,开具相应金额的收费通知单。

待对账系统完善后,采取与各保险总公司每月对账、每季度收费的办法执行。

(具体对账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费用收取
各保险总公司在收到收费通知单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平台指定账户,平台在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开具收据给保险公司,作为收款凭证。

待平台可开具发票后,将给各总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作为入账依据。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收费通知单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将款项汇入平台指定账户的,按照应收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收费通知单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将款项汇入平台指定账户的,暂停其使用平台功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附件二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收费标准
经初步测算,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费收费标准如表2。

表2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收费标准
查询收费标准 (元/次) 签单收费标准 (元/笔)
出资公司 0.12 1.2
未出资公司 0.18 1.8
说明如下:
一、查询收费标准
1、查询收费按照0.12元/次的标准收取。

2、超比例查询收费标准见正文第二章第九条
二、签单收费标准
签单收费按照1.2元/笔的标准收取。

三、平台建设未出资公司收费按查询收费标准0.18元/次,签单收费标准1.8元/笔收取信息使用费。

四、新加入公司的收费标准比照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查询0.18元/次,签单1.8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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