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思考题答案6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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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整理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105页:就是通过规范援引用以确定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2先决问题111页:在国际私法中,当某一争议问题的裁判需要另一问题的先行确定为前提条件时,则把当事人请求裁判的问题称为“主要问题”或是“本问题',而把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外国法院说128页:又称双重反致完全反致或是英国反致原则,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商案件时,如果依照英国的冲突规范制定应该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时,再已改过将反致所报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4系属公式100页:是指双边冲突规范中得系属固定下来,形成用以解决某些类型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常用系属公式有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
5物之所在地法101页:民事关系客体中的物所在地的法律,通常用于确定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
6国有化175页是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或法令对原有属私人的(包括内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的某类或某项财产采取收归国有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简答题7合同自体法说221页:是源于学者对proper law of contract的译法,我国学者认为对合同自体法能否成为合同准据法还有得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因此,合同准据法可以被认为是法官决定适用于合同的自体法,即合同准据法是合同准据法的延伸和结果。
另外,它不仅表明其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更是适用于合同本体的法律。
,并不适用合同其他的方面。
该理论发展大致经过三个阶段(1)“主观论”阶段:英国学者戴塞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欲使合同受其支配的法律。
(2)“客观论”阶段:韦斯特莱克和切希尔认为合同自体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3)“现代合同自体法”理论阶段:莫里斯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或默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又不能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意图肘,合同自体法是指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三章答案(全)

第三章:单项选择题:1—10 CBBAA DCCAB多项选择题:1—10 AC ABCD ABC ABD ABCD BC ABCD ACD ACD AD判断题:1—10 对对错对错对对错错对填空题:1、法官2、公共秩序3法院地法4、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社会公共利益7、法则区别说8、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9、外国实体法10、反致名词解释: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戒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或者法律问题作出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当适用哪一冲突规范。
这个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与归类的过程就叫做识别。
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3、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4、外国法的确定(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5、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简答题:1、答: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2、答:两者的联系:都维护了国内法的权威,都排除了某个外国法的适用,维护的利益都是符合本国法的价值理论。
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doc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填空.(共10小题,10.0分)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1.0分)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0分)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连接因素)。
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1.0分)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1.0分)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1.0分)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0 分)9.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1.0分)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
(1.0分).单选.(共18小题,18.0分)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B .国内立法C.国内判例D.专家的学说答案:D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A .戴西B .孟西民C .库克D .柯里答案:A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冲突规范。
(1.0分)A .单边B .双边C .重叠性D .选择性答案:B4.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法律。
(1.0分)A .国籍国B .营业地C .住所地D .成立地答案:A5.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布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 (1.0分)A .旧法B .新法C .法院择一适用D .当事人择一适用答案:B6.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构成o (1.0分)A .反致B .转致C .间接反致D .连续反致答案:B7.《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这表明日本oA .接受反致B .不接受反致C .接受转致D .不接受转致答案:A8.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00题答案与解析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00题答案与解析LT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
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
3、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反映,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3关于1994年11月设立的联合国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下列选项中那一种表述是正确的?()A它是联合国大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B它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C它是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D它是联合国国际法院下属的刑事法庭答案;B考点;联合国机构解析:该法庭不是永久性、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庭,是安理会的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该机构跟国际法院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国际司法机构。
4、甲国公民丙某在甲国犯罪,后偷渡到乙国,甲国要求引渡丙某,乙国拒绝,乙国的下列不予引渡的理由不正确的是()A、乙国认为丙某是政治犯,政治犯不引渡B、丙某的行为在一国不认为是犯罪C、乙国引渡法规定对于丙某在甲国的犯罪行为不予引渡,应在乙国起诉D、乙国认为甲国是专制国家,其司法程序不正当,不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答案;D考点;引渡解析:“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是关于引渡的两大原则,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家被请求国都认为犯罪。
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作出决定。
故C不选。
5、下列那一项不是造法性条约()A、《联合国宪章》B《海洋法条约》C甲国和乙国达成的交通运输协定D《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答案;C考点;条约法解析:造法性条约是指哪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条约。
国际私法全部答案--需要自己找顺序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A. 《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B. 《巴黎习惯法评述》C. 《法律冲突论》★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
A. 国际礼让说★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 法律关系本座说D. 既得权说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A. 戴西英国★B. 阿塞尔荷兰C. 萨维尼德国D. 库克美国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
A. 凯弗斯B. 柯里C. 库克★D. 里斯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A. 直接反致B. 转致C. 完全反致★D. 间接反致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A. 《巴伐利亚法典》★B. 《永徽律》C. 《法国民法典》D. 《德国民法施行法》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B. 实体法调整C. 国际公约调整D. 程序法调整9. 凯弗斯提出了()。
A. 政府利益说B. 最密切联系说C. 国际礼让说★D. 结果选择说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 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 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 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国际私法——思考题

国际私法——思考题
国际私法概述
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何特点?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3.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4.有关国际私法的名称主要有哪些?你认为哪一名称最合适?
5.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有哪几类?
6.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大致有哪几类?
7.试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8.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课后思考:
1、冲突规范的结构形式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有哪些异同?
2、从我国现有的规定中,找出几种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
3、如何理解我国现有政治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4、请你谈一谈你对二级识别的看法
5、准据法与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实体规范有什么区别?。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1. 什么是国际私法?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 解释冲突规范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4. 什么是管辖权?请区分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5.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6.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7. 请解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及其重要性。
8. 什么是国际家庭法中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9. 什么是国际继承法中的“遗产地法”?10. 简述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性管辖”概念。
答案1. 国际私法,又称为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在跨境民事关系中如何适用的法律学科。
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规范的适用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
3. 冲突规范是指导法院确定某一特定案件适用哪国法律的规范。
它们是国际私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用以解决法律冲突。
4.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审判权。
属地管辖是根据案件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权,属人管辖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来确定。
5.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6.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机制,通常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进行。
与国内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更强调当事人自治和裁决的国际执行力。
7.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本国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8.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家庭法中的儿童问题时,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
9. 遗产地法是指在处理国际继承问题时,通常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10. 选择性管辖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两个或多个国家法律中的一个,以更公平合理地解决跨境民事争议。
希望这些复习题和答案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国际私法参考题目+参考答案

一、试述自然人住所、国籍积极冲突与消积冲突的解决1.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及其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1)各国在实践中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一般做法。
①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准,即以内国法作为其本国法。
②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有如下几种做法: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③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区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2)中国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及其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无任何国家的国籍。
对此,各国实践中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其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我国《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二、国民待遇制度与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异同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领海捕鱼、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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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思考题答案第一章1.AB2.B3.C4.ABCD5.B6.B7.AD8.A9.D 10.ABD11.ABCD 12.ABCD 13.ABC 14.B 15. 略16.略19.略17.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进行调整的方法,它在国际私法中处于核心地位,体现为:第一,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
第二,间接调整方法是各国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
第三,间接调整方法是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基本方法。
(1)直接调整方法不如间接调整方法适用围广泛。
(2)间接调整方法在直接调整方法存在的地方仍可发挥调整作用。
①直接调整方法只能在存在统一实体规的缔约国之间才能发挥作用,非缔约国之间、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则不能采用直接调整方法。
②如果缔约国对条约的某一或某些容提出了保留,则该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就保留领域不能采用直接调整方法。
③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统一实体规可能对某些问题未作规定,直接调整方法在这些领域不能适用。
④某些规定统一实体规的国际条约并不排除当事人另选法律的权利,规定统一实体规的国际惯例也大都需要有关当局认可或者当事人选择才能适用,在此类情况下,直接调整方法无法运用。
18.参见课本6-8页第二章1.D2.A3.D4.AB5.BD6.B7.AB8.C9.C10.法则区别说侧重区分法律;国际礼让说将主权与法律属地性联系起来,主以礼让适用外国法;既得权侧重从权利角度论证适用外国法;法律关系本座说侧重区分法律关系,奠定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基础。
11.(一)这三种理论的代表人物及其著述分别是:(1)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优利克.胡伯提出了著名的三大原则,大意是:一国法律具有严格的属地性质,只能在本国围适用,外国无义务适用;但每一国的法律已在本国的领域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当让它们在国境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才不会损害后者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该理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推翻了,因为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2)长期以来,英国法院对外国法采取排斥的态度,戴西在其著作《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照外国法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加以维护;他把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项原则,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国法的任务,它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
该理论是为调和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设想出来的,但一国政府既然负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创设的权利的义务,实际上也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
(3)库克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了本地法理论,认为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该理论是在发现既得权说的矛盾后,试图克服这一矛盾而提出的,但由于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仍然把国家主权原则与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二者截然对立起来。
(二)这三种理论都建立在法律适用的严格属地性上;存在层层递进的因承关系,即国际礼让说认为基于主权考虑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既得权说在此基础上认为承认外国法的效力是保护外国法创设的权利的结果,不是基于主权考虑,本地法说认为承认外国法的效力不是基于主权考虑和既得权保护,而是适用本地法的结果。
第三章1.B2.ABC3.D4.A5.ACD6.ABD7.BC8.D9.AB 10.C 11.见课本75页。
12.见课本87-89页。
13. 见课本89页。
14. 见课本79-81页。
第四章1.B2.A3.ABCD4.BD5.D6.D7.D8.C9.见课本105页。
11.1.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2)从规避对象上,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看,是当事人制造或改变连结点的构成事实;(4)从结果上看,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并且达到了对当事人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2.法律规避的性质: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并不是公共秩序保留的一部分。
3.法律规避的效力:(1)否定:①规避国法的行为无效,如法国。
②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均属无效,如阿根廷等南美洲国家(2)宽容:允许规避法律,如英美等国家。
4.我国的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但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的行为是否有效,则无规定。
12.见课本100-102页。
10.(1)普遍采纳的趋势。
其根本原因是反致制度具有增加法律选择灵活性、求的判决一致和获得合理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功能。
(2)适用领域的趋同性。
其适用领域通常限于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
而在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有效性等领域一般不采用反致。
(3)在现代冲突法体系中反致发展和作用的空间将不断地受到限制。
这是因为灵活性规则的出现使反致的重要性降低。
13.联系:两者都能限制或排除某外国法的适用区别:第五章1.C2.ABC3.BC4.D5.A6.A7.ABD8.BD9.C 10.(1)在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认可的问题上,我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规定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是采取了特别认可程序;(2)对来中国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法人,因合同都要经过政府机关批准才生效,审批的过程也包括了对外国法人资格的审查,故可理解为特别认可程序;(3)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外国法人,没有政府审查批准程序,可理解为采取一般认可程序。
11.见课本47页12.住所就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其作用在于:(1)住所用来判断涉外民事关系中主体是否具有涉外性。
(2)在属人法方面,住所是一个重要的连结点,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以住所为标志来确定自然人或法人的属人法。
(3)在确定自然人或法人的国籍时,采取住所地说的国家都是以住所为标志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4)在国际民事管辖权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第六章1.BD2.D3.略4.略5.(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
传统上,对属人法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从而形成了属人法方面的两大派别。
(2)20世纪中期前后,这种截然不同的属人法理解开始产生松动,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开始向住所地法主义靠拢,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领域也更多的考虑国籍这一地域因素。
所以在发展趋势上两大法系出现了理解上的合流,即向住所地法主义靠拢,同时出现惯常居所连结点。
第七章1.D2.D3.AC4.C5.D第八章1.CD2.A3.ACD4.5.D6.CD7.B8.A9.ABC 10.B11.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12. 普及破产主义认为,某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地域破产主义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除非债权人在其他国家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
地域破产主义否认一国破产宣告的任何域外效力。
13.略14.(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十三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
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巴托鲁斯主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这样的规则,即“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场所”。
(2)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品流转的进一步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15.围: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物权客体的划分;物权的种类和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16.(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做法。
单一制和区别制中的动产都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5)外国国家财产,适用财产所属国法律。
(6)全球公域上的物,适用相关国际条约。
第九章1.A2.C 3-5.略第十章1.C2.B3.C4.ABCD5.D6.C7.BCD8.C9.该学说由哈伯格提出,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的一种方法,指在国际合同中,哪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最能体现该合同的本质特征,便以该方当事人住所地法或营业所所在地法作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0.所谓分割方法,也就是对同一案件中的不同争议规定不同的连结点,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说是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法律的方法。
它是对客观性冲突规进行“软化”处理的方式之一,已为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
11.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它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1)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这一学说自法则区别说产生后直至16世纪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学说期间,一直在合同法上占据统治地位;(2)依“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即,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这种从主要依缔约地等空间场所因素转变到主要依当事人自主选择来决定合同准据法的转变,应该说完全是以这个时代的资产阶级极力标榜的“契约自由”为契机的;(3)以“意思自治”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12.(1)最密切联系说主合同准据法应为与合同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就是说以合同法律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地为客观标志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它通常是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补充,是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扬弃,它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2)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在确定最密切联系时,采用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采取的用“特征履行原则”确定双务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的方法;第二种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由法官权衡各种相关因素以找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灵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