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知识点归纳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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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

一、名词解释

1、卫生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具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2、传染病:一般认为,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和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和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共分四级,一级甲等是死亡。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5、医患合同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费用支付所订立的合同。在医患合同关系中,医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医疗服务,而患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医疗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订立。医患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医患关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具备三个主要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

7、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解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

8、医师: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来华暂时行医的外国医师,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师。

9、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后果。

二、简答

1、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各自包含的内容。

答:主体:是指参与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卫生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大致包括生命健康权利、卫生行为、物、智力成果。

2、简述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合法;否则就属于非法行医;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

(3)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

(4)主观上存在过错(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5)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6)后果具有损害性。

3、简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

(1)抢救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存在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损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2)医疗意外

(3)在现有的医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和不能防范的(属于告知义务)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者原因误诊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简述卫生法的效率范围及效率等级。

答: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其主要是由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所决定的。包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和在一定领域有效两类。

对象效力:又称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现代多数国家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也不例外)。分以下三种情况:普遍适用、特定对象适用、特定对象不适用。

效力等级:是指由于卫生法的制定主体、程序和适用范围等因素不同,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就不同,由此而形成的卫生法效力等级秩序。一般规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如果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送请一定的立法机关进行裁决。

5、简述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获得适宜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病历资料查阅及复制权。

义务:配合诊疗的义务;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遵守医方的规章制度的义务。6、简述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

答:(1)凡是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经过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2)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3)不得对危急患者拒绝急救处置。

(4)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符的医学文书。

(5)不得使用除正当诊断治疗外的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药品,要做到合理依法使用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6)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患者红包,无法拒绝的,应上交医院,隐瞒不交不退的按行业不正之风处罚规定处理。

(7)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这不仅是执业道德,也是执业水平问题。

(8)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这是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坑害老百姓。

(9)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家属介绍病情,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的同意。

(10)遇有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11)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医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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