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11日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不含中医类,下同)的评审、建设和管理。
本市中医类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级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本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确定,学科整体实力处于市内领先水平,或者有明显特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作用、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学科或者在市内处于先进水平、特色优势明显的专科。
第四条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遵循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先进、分类实施、围绕临床、注重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采取自由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系统管理的发展模式。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评审以及绩效评估指标;(二)发布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组织评审立项,建立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信息管理系统;(三)组织开展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指导、绩效评估、周期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四)协同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医学重点学科相关政策制定,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绩效评估与管理提供专家咨询、政策建议,以及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第六条各区(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学科进行统筹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申报要求审核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申报项目,配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协调区财政部门落实本区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财政补助资金,督促本区区属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自筹配套资金;(三)加强本区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配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督导检查、绩效评估和周期验收等工作。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适应医学发展趋势,强化医院的特色和优势,提高医院整体水平,扩大医院的学术影响力,增强医院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措施。
为加强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促使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学科,是指经专家认定,其医疗服务、科学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在嘉兴市乃至全省具有明显(一定)特色和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的学科。
重点学科所在科室包括临床科室、医技科室。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的特色和优势;培养人才,形成合理的学科人才队伍;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开发、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增强医疗服务能力。
通过建设,使重点学科逐步达到市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
第二章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评审第四条重点学科的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坚持以发挥中医特色优势为先导,以临床和预防学科为重点,从本院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迫切需要的专业出发,建立相应的重点学科。
2.领先性:充分考虑保持和发展本院医疗卫生领域传统的特色和优势,以保持或达到该领域市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为建设目标。
3.带动性或示范性: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带动本院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医院整体学术、医疗水平的提高。
4.经济性: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选择最能产生成果的学科,择优立项。
避免重复投资和无效投资。
鼓励特色和优势较明显、基础较好、起点较高的科室组织申报,向临床医学科学前沿或纵深发展,以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
5.可行性:充分考虑已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医院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以及实现建设目标的把握性。
第五条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1.未被评为市级以上重点学科、专科的科室,均可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组织申报重点学科。
2.具有较好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基础,特色较为明显,优势较为突出,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整体力量较强、职称、年龄、学历结构较为合理、相对稳定的学科人才队伍,具有开展学科建设所必须的设备、条件,围绕主攻方向的医疗、教学和科研成果必须达到或接近市内该领域先进水平,有在研的厅市级以上课题。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XX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学科技术水平,特...XX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学科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旨在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与国家人口与健康重点发展方向接轨,从本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领域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作为市医学重点学科,并选择一部分学科作为重点后备学科加以建设。
第三条医学重点学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该学科在技术水平、科学研究、人才梯队培养和科室管理等方面处于明显领先。
医学重点后备学科是指尚达不到重点学科建设条件,但在某个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及发展潜力的学科。
第四条列为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申报、立项,经过3年一轮的重点扶持和建设,力争造就几个在宁波市内有影响力的具有明显优势的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通过三年的扶持和建设,经评估为优秀的,列为下一轮的重点学科。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对象第五条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一)建设目标必须对人类的健康促进和提高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的质量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重点学科总体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达到本市内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先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三)该学科必须已列入本单位的重点建设计划。
(四)重视学科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五)学科带头人必须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副高在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在55周岁以下。
(六)学科带头人近五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过县局级科技进步奖或县局级以上立项课题(排名前二位)。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
合同书序号
类别
学科编号
学科(特色专科)名称:
下达单位(甲方): 合肥市卫生局
承建单位(乙方):
承建单位法人:
承建单位联系人:
承建科室(丙方):
承建科室学科带头人:
邮政编码:
为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我局特制订《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拟申报医学重点学科的各医疗卫生单位需填写《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同时提交自评报告,由市卫生局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从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学培训、学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 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骨干。因学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提交确需兼任的详细书面报告,经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重点学科在编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学科成员参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其他学科的在编人员也不得参加本科室以外科室的重点学科申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评估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二)坚持科技创新,推动学科发展;(三)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团队建设;(四)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学科建设取得实效。
第二章重点学科建设第四条重点学科的产生:(一)根据医院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结合专家评议,择优选择;(二)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实行逐级申报制度;(三)申报程序:科室提出申请,科教处审核,医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内容:(一)优化学科布局,明确学科发展方向;(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学科带头人;(三)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技术进步;(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学科影响力。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六条组织管理:(一)分管院领导负责,科教处具体实施;(二)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设立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责分工:(一)院领导: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重大决策和统筹协调;(二)科教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考核和评估;(三)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四)学科成员: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引进第八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培养学科带头人,提升学科整体水平;(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三)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科成员的学术素养。
第五章评估与考核第九条重点学科评估:(一)定期开展重点学科评估,包括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二)评估结果作为学科建设资金投入、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考核与奖惩:(一)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学科建设资金投入、项目申报等挂钩;(二)对表现突出的学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建设不力的学科进行整改或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医院重点学科管理规定

医院重点学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一、重点学科建设目标1、进一步发挥现有学科的基础和优势,跟踪国内外相应学科发展的新动态,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重点学科的学科;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3、通过重点学科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协作攻关,解决本学科的复杂疑难问题,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4、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5、重点学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二、重点学科申报与评定1、医院重点学科申报遵照“自愿申报、客观公正、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2、医院各学科按规定填写医院重点学科申报书,交由科教科初审,医院根据学科现有的基本情况,医疗、科研、教学水平,发展潜力及其建设能力,结合医院总体发展规划择优确定医院重点学科;3、医院各临床、医技、护理专业均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努力创建市级重点学科;鼓励相关学科科室的交叉、联合,共同申报;4、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1、所申报学科已经初步形成二至三项特色较为明显,优势较为突出的专业技术;2、学科人才梯队合理,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已经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影响力,年龄、学历、职称结构适合本学科发展的要求;3、本学科科研成绩突出,承担过市局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并获得科研成果奖励,近两年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出版过着作、获国家专利授权;4、科室管理和服务到位,两年内未发生过严重的医疗差错,经济效益位居医院前列;5、有较为完善的学科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三、重点学科考核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由科教科负责各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与目标考核;1、学科带头人考核1、每年至少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2、每年至少承担1项局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鉴定课题1项、成果获奖或主编着作1部;3、带领学科圆满完成年度计划及建设期工作计划并纳入医院绩效考核;2、学科考核1、副高以上职称每年至少以第一作者在正规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2、每年至少承担一项局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鉴定课题1项、或成果获奖1项;3、按照计划高质量的完成承担的科研任务;4、每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市级或省级继续教育项目1项;5、外派进修、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每年10人次以上;四、重点学科经费管理1、已评审通过的市级重点学科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B类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奖励5万元,学科组可享受5万元的团体奖;市级C类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奖励3万元,学科组可享受3万元;2、在管理期内完成年度计划,市级B类重点学科带头人可享受10000元奖励,学科组可享受10000元的团体奖;市级C类重点学科带头人可享受5000元奖励,学科组可享受5000元的团体奖,医院重点学科带头人可享受3000元奖励,学科组可享受3000元的团体奖;3、学科带头人奖金由学科第一负责人分配;团体奖金用于科室各种学术活动、科研启动等,由学科第一负责人根据分支科室的实际工作情况分配,并将分配情况报科教科备案;4、对确定的市级B类重点学科,医院按照拨款建设经费1:1匹配资金给予资助;市级C类重点学科每年给予3万元经费资助,医院重点学科每年给予1万元的经费资助;建立经费专用账户,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科研、论文、人才培养等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学科、财务科、科教科统一管理;5、重点学科在科研立项、鉴定、评奖、新技术新项目的立项和评审上优先支持;优先安排和装备医疗设备,优先进行人才培养和引进,保证重点学科重点投入;五、学科管理重点学科批准后,即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期建设规划,每年12月底写出当年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具体计划;每年底医院组织对重点学科进行检查,对完成年度任务的给予奖励,否则不予奖励;若当年未达到规定要求,于次年年底考核累计完成前两年年度任务,一次性发放两年度奖励;学科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任务,收回学科建设经费,科室当年不能评为先进科室,学科带头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由科教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院办公会讨论决定;。
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管理制度

泗洪县分金亭医院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管理制度一、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条件措施1.学科带头人在实施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时,有责任让本学科成员了解学科建设奋斗目标,从根本上激发他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并时时把目标作为调节、衡量的准绳。
2.对规划中的各项任务,应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后,分解到各个组室和个人,使每一个学科组成员了解自己工作在全局中的地位,了解各任务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明确职责、集中精力解决主要问题。
3.应以任务为中心,合理地调配实现规划所需要的人、财、物、信息等各项条件,要保证将建设经费的绝大部分用于实验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上。
二、做好规划与计划的实施检查与监督工作1.各级科管部门应负责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2.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的科研工作开展情况、经费使用与图书资料及设备的配备情况、人才梯队培养及学术交流情况等。
3.对执行情况要按期作出评估,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在规划、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
如对科研课题执行中的新发现及时给予扶助和支持,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给予帮助,对出现偏差的及要时加以纠正,或者及时修订规划、调整目标。
4.学科负责人每年底要写出年度建设情况总结报告,经医院科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评价、考核重点学科建设情况的依据之一。
三、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1.重点学科建设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实行竞争、流动的机制,一切通过考核与评估,选拔优秀者,淘汰相形见绌者,以便学科建设队伍不断优化。
2.学科建设的考核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内容复杂、工作量大的工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使其充分发挥在医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3.在考核过程中要坚持客观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体系,根据考核结果真正体现平等竞争、优存劣汰。
4.建立必要的考核奖罚制度,奖惩严明能起到激励先进、教育后进的作用,能激励医技人员奋发向上、勇于进取,使考核评估工作发挥应有的功效。
深圳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pdf

(二)初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及申报通知要 求对申报书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正式评审。
(三)评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申报学科的综合水 平、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重 点发展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及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竞争性评审, 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综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经审核同意变更的重点学科建设单位,按照专家 审核意见对任务书内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将最终学科建设计 划书报主管部门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保持医学重点学科人 才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但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一)学科带头人或技术骨干退休、离职、调离或解除聘任 合同;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工 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与和配套措 施,规范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学科的评审、评估和检查工作, 按要求及时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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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带动全市医学进一步发展和医疗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评估认定或批准,学科整体实力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医学类学科。
第三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科学整合优势资源的原则,以学科或专业科室为建设主体、所在依托单位为重要支撑,明确责、权、利关系,努力提高建设绩效。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市卫生局职责:(一)统一管理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二)制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政策和评估体系及考评办法;(三)对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予以监督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四)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预算管理;(五)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开展绩效评估。
市卫生局应成立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医学重点学科相关政策制定、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指导、咨询和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一)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设立专项部门预算科目,纳入年度预算;(二)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职责:(一)统筹管理本单位内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的投资与建设绩效负管理责任;(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三)组织选拔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经学术带头人提名的技术骨干;(四)大力支持学术带头人的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落实建设计划创造条件;(五)督促和支持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进行医学继续教育;(六)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政策优惠,对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不足部分予以支持和补充;(七)确保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职责:(一)学术带头人是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二)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经费预算及管理制度等,确定本学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对本学科的建设绩效负责;(三)在本学科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发挥带头人和主要责任人作用,并组织技术人员实施;(四)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五)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财务规定及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保证专款专用;(六)主持制定本学科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七)提名本学科技术骨干。
第三章学科分类和建设目标第八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命名以国家标准和卫生部公布的诊疗科目目录为主要依据。
学科分类参照省医学重点学科设置方式并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科室设置和发展现状确定,分为医学重点专科、医学重点培育专科和医学特色专科。
第九条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目标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解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问题,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解决我市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建设先进医学实验技术平台以满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和医学前沿科技研究的需要。
第十条市医学培育和特色专科建设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需要。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认定第十一条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必须为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医学重点学科应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一)学科及其依托单位的设置已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二)学科在其依托单位内独立设置、运行二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学科应选定一名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2.学术水平优秀,学风严谨,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3.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至少有一门外语达到熟练运用程度;5.具有正高职称,或取得硕、博士学位副高职称;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突出的科研业绩,近三年内主持过政府资助的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四)学科应选定两名技术骨干,技术骨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2.学术水平优良,学风严谨,有开拓创新意识和一定的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3.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且能熟练运用;5.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中级职称;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三年内主持过政府资助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五)学科依托单位同意申报并具备学科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市医学重点专科的专业条件:(一)专科属于市卫生局发布的医学重点专科申报指南所列专业范围;(二)专科科技水平、人才队伍、疾病防治能力现状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
第十四条申报市医学特色专科的专业条件:(一)符合学科合理、科学布局的需要,属于市卫生局发布的医学特色专科申报指南所列范围并具有显着专科特色;(二)医学专科诊疗技术水平、人才队伍和诊疗业务量在所属行政区内处于领先水平。
第十五条医学重点学科评审认定应坚持“依靠专家、客观公正、科学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遵照《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深卫规〔2008〕5号),采取集中申报、资质审查、专家评审、市卫生局认定的方式进行。
医学重点学科评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技术水平:诊疗技术水平或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能力,追踪及开展先进技术的能力。
(二)科技优势:科研项目,科技成果、专利及转化、应用,学术会议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学术地位和业绩、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学科其他技术人员培养,知识结构,重点领域人才配置。
(四)学科管理与建设:学科管理与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五)学科条件:基本条件,学科诊疗及科研条件。
(六)医患和谐与医疗安全。
市医学重点学科具体评审、评分和评估体系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和公布,并可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及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及发展的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
已被评定为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的学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学科(专科)可以提出申请,由依托单位报请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认定为市医学重点学科。
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应与市卫生局签订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市卫生局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周期规划、经费预算和年度建设计划等作为合同附件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市卫生局从市医学重点学科中,选择基础较好的学科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加大投入,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努力创建知名学科。
第十八条市医学重点学科第一年度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按申报时提交的并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
其余各年度的建设计划和投资预算在上一年度11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九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卫生局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应保持医学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一)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退休、离职、调离或解除聘任合同;(二)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三)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在本学科建设业绩不佳。
第二十一条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拟更换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应先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明确更换理由。
获得批准后再制定选拔方案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选拔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拔德、勤、能、绩、廉等方面优秀的人才任职(学术骨干由学术带头人推荐)。
选拔结果应报市卫生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已经担任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的人员,不得再兼任其他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
但整合全市学科资源联合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开发、引进、应用新技术或新方法以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等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实行申报、评审、审批、验收管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选送本学科人员到国内外进修、培训等人才培养活动应符合学科建设需要,明确目的,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及市卫生局应对结束学习、进修、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以确保学习交流效果。
第二十五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绩效按市卫生局公布的市医学重点学科具体评审、评分和评估体系以及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建设期满验收及重新申报认定。
第二十六条市卫生局应在本市卫生系统内公布各市医学重点学科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评估报告、评价结果、建设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市财政局依据年度市医学重点学科数量,按每年每个学科资助50万元定额标准核定补助总额,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实行专项管理;资助定额标准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统筹管理,按下列比例安排使用。
(一)人才培养、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30%;(二)追踪和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诊疗和研究水平、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成果开发及推广、发展新业务等,按不低于资助总额50%安排,并对重点扶持学科予以倾斜。
经费核拨应依据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战略及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实际,结合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预算安排,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后下达,不得平均分配;(三)对经年度或中期、周期考核成效突出的市医学重点学科予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0%。
第二十九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及其依托单位应如实编制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妥善保管经费核拨和使用资料,不得瞒报、虚报。
应为市医学重点学科设立专项辅助帐如实记录资金收支情况,保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按预算执行;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
第三十条市医学重点专科需调整建设计划的,应报市卫生局批准;需调整年度经费预算的,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在建设期满验收后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收回。
第七章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设期满后由市卫生局组织评估验收和重新申报认定。
考核验收主要内容:(一)学科建设合同执行情况;(二)周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三)市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体系中关于技术水平、科技优势、人才队伍建设、学科管理与建设、学科条件、医患和谐与医疗安全等具体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升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