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及隐私报道的界限(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一)摘要]当前,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日显冲突,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日益增多,本文对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权认定作了介绍,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概述(一)公众人物的含义公众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
在该案中,布伦南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official)的概念,并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
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首席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1]此案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公众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
1971年的“罗森布鲁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将“确有恶意原则”确立为适用于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对个人报道的场合,后成为新闻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西方,公众人物(PublicPerson)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
根据学者史宾塞(DaleR.Spencer)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指的是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广为公众熟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众人物。
理论上,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从公法的角度和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又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美国联邦法院还从时间属性上将其划分为完全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限制与保护

153社会与法SHE HUI YU FA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1、公众人物的概念和分类。
公众人物是为公众所知,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社会成员。
其产生于公众兴趣,与某些领域的公众利益密切联系。
公众人物分为自愿型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
前者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得到社会关注,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包括从政人员、明星、知名学者、网红等。
后者并非主动成为公众人物,而是在偶然、无意识中成为热议对象。
2、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
其客体为在私人生活中不想被人知晓及干涉的个人信息。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隐私权为基础,指公众人物为主体的对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空间、活动及信息自主控制的权利[1]。
二、公众人物隐私保护的现状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现状。
司法实践中,当隐私权遭到损害时,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在其与新闻自由与大众知情权的较量中,有些媒体经常滥用或假借“公众利益”为抗辩事由,公众人物无法维权。
对于这块权利相关的法律规范,明显缺乏了关注和研究。
2、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危害。
公众人物隐私权被侵犯的危害体现在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
首先,会影响到公众人物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再加上信息技术的推动,其隐私被无法控制的放大,公众与社会带来的压力会在无形中伤害公众人物的心理。
隐私权的侵害还会间接影响到公众人物人格权中的经济价值。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原则与事由1、公共利益原则。
公众人物相较于普通人享受更多公共资源和权利,其影响力可以帮助他们获取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由此联系上一些领域的公共利益。
恩格斯提到,个人利益一般受到保护,但当归个人私事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联系,个人私事不受隐私权保护[2]。
当公众人物个人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限制与保护◎蔡舒晨隐私与公共利益挂钩,法律会优先考虑公众利益,此时的公众人物隐私权将受限制。
什么是公众人物有哪些类别

什么是公众人物有哪些类别公众人物可以有多种分类,以行为人主观意愿为标准,可区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那么你对公众人物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公众人物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什么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能因此能从社会中得到巨大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其以社会知名度、社会地位和是否因此能得到巨大的利益以及能较长时间内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众人物的要件,四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
如"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如果仅是因某一事件而被社会知晓的人,仅属于有一定的知名度。
公众人物,是民法的概念,同时也是新闻学的概念,其实是人格权及其保护中的一个概念。
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
""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
"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
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公众人物的类别从理论上,公众人物可以有多种分类:以行为人主观意愿为标准,可区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
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人物,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为公众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往往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熟知的与这件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
非自愿公众人物还可以具体划分为附属性公众人物、偶然性公众人物和转化性公众人物。
关于公众人物隐私公开的限制与保护

关于公众人物隐私公开的限制与保护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个体享有的对私人安宁生活和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恶意收集利用的人格权。
作为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现行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并未明确规定,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造成一定冲击。
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述,从平衡公众人物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构思,以期对将来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公开限制有所帮助。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限制伴随人们对公众人物关注度的提高,对公众人物个人信息的求知欲也越来越强烈,比如对政府官员的成长经历、明星的恋爱史等,公众人物较普通大众有更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应当在工作、公益等方面为社会进步做出典范,但大众不恰当的求职探索可能影响甚至侵犯公众人物的正常生活,那么对公众人物隐私的限制与保护应遵循怎样的规则,文章将做进一步阐释。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理论基础“隐私”一词最初来源于拉丁文“Privacy”,其意为“秘密、私事,不受干扰的状态”。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是1890年美国学者首次提出的概念。
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有以下特点:首先,公众人物隐私权具有公众兴趣性。
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社会地位,人们往往对其有较为集中的关注,可能会成为人们的共性话题的焦点;其次,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认知密切相关。
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社会影响力、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所以他们的行为模式容易引起广泛的社会效仿效应,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具备大众引领的作用。
基于公众人物的这些特点,他们在隐私权利的行使上也应受到一定限制,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公众的好奇心,当这些公众人物对其隐私的保护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就应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向公共利益倾斜。
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普通大众的知情权确实存在冲突。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传媒的发展,公众人物的生活和行为逐渐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也是有自己的隐私权的,他们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不仅仅涉及到个人权益,也牵涉到社会和法律伦理问题。
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和保护。
一、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定义及特点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气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的人物。
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常常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议论,因此他们的隐私也往往备受关注。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保护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众人物更容易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因此对其隐私权的保护需要更为严密。
2. 公众人物的生活和行为常常与公共利益和社会风气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其隐私权保护需要在尊重个人权益的也应当考虑公共利益的因素。
3. 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一旦曝光,往往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其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在我国,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刑法》等法律进行保护。
1.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任何个人的隐私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众人物作为普通公民的一部分,也应当享有与普通公民相同的隐私权保护。
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公众人物,都应当受到《民法通则》的保护。
2.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如果其隐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公开,或者被媒体和社会传播,这种行为往往会造成较大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和处罚。
《刑法》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也给予了刑事处罚。
如果有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或者违法传播其隐私信息,不仅构成民事侵权,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刑法》中也得到了保护。
我国还有关于新闻报道和出版的法律,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新闻报道进行了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因为拥有隐私权,权利主体便享有处决自己隐私的权利,可以自由的决定自己隐私是否被他人获取,也当然的享有拒绝自己的私人生活被大众传播媒介的报道的权利。
社会出于对于个人的隐私的尊重,禁止公民们去挖掘及散布关于他人隐私的信息。
但个人隐私并不是绝对的,公民在限定的范围内享有守护自己秘密的权利,但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有这样的权利,隐私权也是有一定限度的[1]。
例如在公共场合,个人的行为应当受社会约束,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基于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则需要个人做出一定牺牲。
为了保护更高的利益,个人隐私在必要时应当做出一定让步,这些涉及隐私的信息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由于不同的个体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身份不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担当有所差距,他们的私人生活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程度也有所差异,这就导致他们的隐私范围有显著不同。
一般来讲,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越高,知名度和曝光度越高,和大众生活密切程度越高,他可以享有的隐私权范围就越有限。
这一类人以公众人物为代表。
(二)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能因此能从社会中得到巨大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2]。
我们日常熟知的例如画家、企业家、明星、体育运动员、领导人等等,都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
相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公众人物对社会有着更大的影响力。
公众人物是社会风尚的代表,他们广受关注,因而其举动对社会起着一定的示范指导作用。
公众人物总和新闻媒体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通过报纸、网络、广播、图书等渠道被大众所知,尤其在科技日渐进步发展的今天,人们可以借助多种途径了解及传播有关于公众人物的信息,由于这些媒介的存在,公众人物才得以被公众所知晓。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对于公众人物做出这种区分的方式区别对待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常常成为媒体和公众的关注焦点,但与此他们的私生活、日常生活和个人隐私也广受瞩目。
如何保障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究竟应该如何被保护?这其中涉及到法律、伦理和职业规范等多个方面。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并对相关的现行法律条文和裁判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公众人物的定义。
公众人物是指那些因其社会地位、职业或公众形象而受到广泛关注的人。
这些人包括政治人物、娱乐明星、体育明星、商界领袖等。
由于他们身处公众视野,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因此他们的隐私权也相对脆弱。
在法律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指这些人在私生活和日常生活中所享有的隐私权利。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家庭生活、个人信件、通讯录、日记、照片、视频资料等。
公众人物享有的隐私权与其他公民一样,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我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两部法律文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诽谤”。
这一条文明确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受到保护,并且禁止侮辱和诽谤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百零四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对媒体对其名誉或者隐私权的侵犯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这一条文确保了公民在其名誉或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在刑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条文规定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会受到刑事处罚,从而有效保护了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
而在行政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公众人物在官员、机关等的行政行为中的隐私权作出了一定的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指在公众地位下仍享有私人生活权益的权利。
尽管公众人物在公众面前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监督,但他们并不失去作为普通个人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以保障其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名人、社会知名人士等,在媒体和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他们的生活和行为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但他们也有权保护自己的私人生活不受过度干扰和公开探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 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公众人物的生活和行为经常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但媒体在报道时也应遵守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如不得擅自侵入公众人物的私人空间和领域,不得随意公开其私密信息和照片,不得编造虚假消息误导公众等。
对于媒体的违法行为,公众人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保护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公众人物的私人信息和照片更容易被人们获取和传播。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保护好自己在社交网络上的隐私信息尤为重要。
社交网络平台应加强对用户隐私的保护,严禁未经授权使用、传播公众人物的私密信息。
公众人物也应增强自己的网络安全意识,合理控制和管理自己在社交网络上的信息。
3. 纠正错误信息的权利公众人物在面临不实信息和恶意造谣时,有权要求媒体和社交网络平台进行修正和澄清。
对于那些损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誉的不实言论,公众人物可以通过法律渠道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保护个人形象的权利公众人物有权保护自己的形象权,即要求他人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们的照片、肖像和名字等。
这是基于对公众人物形象的尊重,保障他们在公众面前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由度。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并非绝对的,有时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和监管。
如果公众人物的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和媒体有权对其进行合法监督和报道。
公众人物还应承担更多的舆论监督和社会责任,对于其行为和言论的公开评价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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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及隐私报道的界限(一)
摘要本文对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及其隐私报道的界限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报道
公众人物是媒体报道的焦点,也是与媒体发生诉讼纠纷最多的人群之一。
导致纠纷不断的重要原因是法律上没有关于公众人物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判决标准,理论研究也极为薄弱,学术界至今尚未形成明确的公众人物的系统理论,从媒体角度探讨如何避免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文章更是阙如。
这种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现状使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常常会有损害公众人物甚至普通人隐私利益的“越界”情况发生。
本文认为,媒体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就可以做到尽量避免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一是公众人物认定的标准;二是公众人物隐私利益保护的界限。
一、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
对于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学者的意见也多有分歧,不过占多数的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界定公众人物的核心要素。
这一标准的提出与两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两位大法官的意见有关。
大法官沃伦认为。
“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及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哈兰大法官也认为,“公众人物是卷入被证明为正当和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的人。
”两位大法官虽然做了不同的表述,但都提到了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密
切相关。
以公共利益作为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存在很多问题。
因为,普通人若卷入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纠纷中也将被认定为公众人物,随即就会减少对其人格权的保护,对普通人来说极为不公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曾试图以公共利益作为认定公众人物的标准,但最后因过分偏袒新闻自由而放弃。
在1971年的罗森布鲁姆诉市新闻公司案中,法院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建立的实质恶意标准适用于官员、公众人物以外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一切人,试图以公共利益作为降低人格利益的标准。
但是,在1974年的格茨诉韦尔奇公司案中。
联邦最高法院放弃公共利益标准,裁定沙利文一案中认可的新闻媒体的特权,只适用于涉及诽谤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案件。
根据公众人物概念提出的目的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认定公众人物:
首先,有一定的知名度。
知名度是发生影响的基础。
至于在多大范围内为公众所知,应依时间、环境等因素结合具体的案件来认定。
认定知名度时,不限于为全国人民所知晓,在某一地域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人,也可以成为公众人物。
而且,知名度也不限于好名声,坏名声也不影响其成为公众人物。
知名度的认定采客观标准,以一般人的通常认知来判断。
其次,对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议题的解决、社会成员的言行等有重大影响力。
之所以以“影响力”作为判断标准,基于以下二点理由。
第一,
整个人类群体的发展运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
每个成员都关注这个系统的运行轨道是否偏离,而公众人物因为对其他社会成员及和公共事务强大的影响力。
比普通人更能影响社会系统的运动方向,因此,公众人物不得不生活在媒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二,作为社会群体成员的受众有权利知晓正在发生的环境变化,大众媒介有责任向公众报告世界的变化,这就是大众传播的环境认知作用。
而公众人物因对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早已成为社会环境的一部分。
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从客观上认定公众人物,而不再考虑“自愿”等的主观问题。
二、几类有争议人物的认定
根据上述标准,可以认定诸如文艺明星、体育明星、文化名人等都属于公众人物。
但是,任何一种标准都会有边缘地带,媒介报道时经常会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况,以下三类人能否认定为公众人物就是典型的争议性问题。
1政府官员
政府官员是指服务于政府机构的国家公务员。
大部分学者认为官员也是公众人物的一部分。
本文认为,官员和公众人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在表面上他们的权利都要受到限制,也都应受到媒体和大众的监督,但二者有明显区别。
首先,二者受监督的原因不同。
公众人物之所以应当置于媒体的监督之下,是因为公众人物对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议题的解决、社会成员的言行有重大影响:而官员之所以应该受大众监督,是因为官员掌
握着人民授予的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对人民的利益有着更加巨大的影响。
正如有学者所言:“政府官员是基于选举或者合法任命而产生的,并依法享有公共权力,其对社会的影响的原因是享有公共权力;而公众人物则是在公共舆论中形成,并反过来影响公共事务的人士。
”
其次,官员并非都能够如公众人物一样知名,一些官员在人民中有很高的知名度,而绝大部分官员则并非如此。
对于政府官员,媒体可以像对待公众人物一样进行监督,而不用受公众人物认定标准的限制,无需考虑官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