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年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的暂行规定1
专业教师到企业(学校)挂职工作管理办法

专业教师到企业(学校)挂职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校企(校)合作,促使学校课堂教学与社会生产实践紧密结合,改革课堂教学方法,激活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热情,提高课程质量及利用度,加快青年教师培养,丰富青年教师的社会实践经验,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能力及教学水平,建立真正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学校鼓励教师到相应的企业(学校)挂职锻炼。
为此,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效能原则教师到行业企业(学校)参加实践锻炼必须紧密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和提高教师实践能力进行,必须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第二条对口原则原则上鼓励教师就近到大中型企业和相应行业以及校企(校)合作的实习实训基地等专业对口单位参加实践锻炼。
第三条计划原则各系部应根据本系部专业建设实际和教学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末提出下一学期教师参加行业企业锻炼的计划,并报教研处、教务处备查。
第四条组织原则挂职锻炼所涉及的教师应充分理解学校《课堂教学改革方案》及本文件精神,致力于提高自身素质,完善知识结构,支持教研处及各系部工作,服从学校安排,尽自己能力完成好任务。
第二章实践锻炼的对象第五条赴企业(学校)挂职锻炼的对象,原则上为年龄不超过50周岁、承担实践性较强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含教师、实验实训教师)。
实践性较强课程是指教学目的旨在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教学内容具有实践技能的操作性,教学过程具有实践性、开放性,教学方法强调实践技能的示范性的课程。
第六条选派对象学校选派赴企事业单位(含小学)挂职锻炼的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养。
2.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3.身体健康,适应挂职需要。
4.近5年没有企事业单位(含小学)相关社会实践经历。
5.所挂职岗位与本人所从教的学科、专业紧密相关。
6.挂职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实践锻炼的周期和形式第七条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周期原则上为五年。
高校鼓励中青年教师挂职锻炼暂行办法

高校鼓励中青年教师挂职锻炼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双肩挑干部队伍建设,拓展教师培养方式,强化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综合素质与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挂职单位(一)学校确定的地(州)、县(市)、厅(局)或执行专项任务的单位。
(二)中青年教师本人提出挂职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单位。
(三)校内机关各部门、直属后勤、附属医院等单位。
第三条挂职类型及遴选程序(一)校外挂职1.第三方项目。
由上级部门、其他第三方单位发起。
自接到相关通知后由学院推荐,经校党委批准后,由遴选单位选拔并派出。
2.学校项目。
学校或学院发出遴选通知,教师所在单位推荐,学校审批并派出。
(二)校内挂职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确定挂职部门及岗位。
可采用发布遴选通知、直接委托相关学院推荐或直接委派的方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选拔条件和要求(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符合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师。
(四)一般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心健康,能胜任挂职岗位的要求。
第五条挂职时间(一)校外挂职时间按照相关文件确定,校内挂职时间一般为一年。
如有特殊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二)校外挂职确需延期的,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挂职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日常管理(一)挂职期间,派出单位要根据教师挂职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好本单位工作。
视其挂职情况适当折减教学、科研工作量。
(二)校内挂职期间,接收单位要明确挂职教师的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分配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业务指导,保证其履行相应的挂职岗位职责。
(三)挂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单位领导的指导和管理,虚心学习,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挂职岗位与原岗位工作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原单位和接收单位安排的有关工作。
高校去企业挂职的文件

高校去企业挂职的文件可能会因学校、时间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下面是一份关于高校教师去企业挂职的通知,你可以参考:高校去企业挂职的文件可能会因学校、时间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下面是一份关于高校教师去企业挂职的通知,你可以参考:《关于2021年选派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工作的通知》各学院(部):为进一步推进“双能型”教师建设,提升教师实践应用能力,加强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中共六安市委关于继续选派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到六安市挂职的通知》(皖教工委函〔2021〕251号)、《皖西学院选派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实施办法》(院发〔2021 〕30 号)精神,结合学校选派教师挂职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21 年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自主选派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工作合并通知如下。
一、选派对象及条件1. 省委教育工委、六安市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工作选派对象:为包括我校在内的省内19所高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编在职)。
选派条件:-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自愿从事挂职工作;- 学有所长,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挂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及管理能力;- 原则上在高校工作3年以上,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 身体健康,适应挂职岗位工作。
2. 学校自主选派教师挂职工作选派对象:为学校在职在岗的中青年教师。
原则上,学校新入职专业教师(不包括专职辅导员)来校工作五年内,至少要有一年以上企事业单位挂职经历。
选派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高尚,遵纪守法,事业心强;- 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任务,完成受聘岗位工作量,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和年度。
关于实施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管理办法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等有关精神。
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和完善职教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优化教师的能力素质结构,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提升教学及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科学发展。
二、参加实践锻炼的对象和时间1•凡35周岁以下的青年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44天264学时)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锻炼。
2.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45周岁以下的中年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20天(120学时)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锻炼。
3.45周岁以上专业课教师应不定期到企业学习、调研,指导学生在企业实习等。
4.文化课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参照上述年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和对职业教育的要求,以便更好的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研究。
三、实践锻炼的主要内容1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工艺流程、组织方式以及企业发展前景,熟悉相关岗位(工种)职责、质量监控、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
2.到企业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努力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新规范、新法规。
3.根据企业人才需求,推进教学改革,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关键能力与操作技能。
4.教师带新项目、新技术、新课题下企业,做到教研与生产有机结合。
5.参与企业新产品、新项目、新技术开发研制与技术改造,讲究效益,力求创新。
6.驻企业参与定岗实习学生的管理或到企业学习、调研对本校实习生进行管理,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等。
四、组织实施1.由专业部提交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计划,专业教师填写《教师实践锻炼申请审批表》(附件1)、《教师实践锻炼基本情况表》(附件2),在每学期末前1个月报教务科。
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实施方案

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而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其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加强校企合作,实现产教融合,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已成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本方案旨在制定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的具体实施方案,以期达到提高教师实践能力、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校企合作的效果。
二、目标和任务1. 提高教师实践能力:通过到企业实践,使教师深入了解企业运营模式、技术研发、市场需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提升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
2. 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教师通过实践,将企业需求、技术发展趋势和教育教学相结合,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 增强校企合作:教师到企业实践,有助于增进校企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推动校企之间的深度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三、实践内容和形式1. 实践内容:教师到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企业项目研发、技术改造、产品设计、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活动。
2. 实践形式:教师到企业实践可以采取全职或兼职的形式进行,具体可根据教师实际情况和企业的需求来确定。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1. 选择企业:学校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企业需求,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管理水平先进的企业作为教师实践基地。
2. 确定实践教师:根据企业需求和教师专业背景,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确定实践教师名单。
3. 培训和准备:对实践教师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企业文化和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帮助教师更好地适应企业环境。
4. 实践实施:实践教师到企业进行为期一定周期的实践,具体时间可根据教师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5. 实践总结和评估:实践结束后,教师和企业共同对实践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学校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教师到企业实践,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高校教师到企业挂职计划

高校教师到企业挂职计划
为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与企业互通有无,提高高校教师实践能力和科研水平,我校将实施"高校教师到企业挂职计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目的
1.了解企业实际生产运营情况,把握行业前沿动态。
2.获取实践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3.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服务企业技术创新。
4.为教师职业发展提供新机遇。
二、挂职对象
中青年教师,重点为理工科教师。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者优先。
三、挂职时间
原则上为1-2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短期挂职。
四、工作安排
1.在企业实习实践,参与生产、技术等工作。
2.开展横向科研项目。
3.撰写工作总结报告。
五、待遇保障
1.在校工资、绩效等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2.企业提供一定生活补助。
六、政策支持
1.计入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
2.优先支持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3.优先考虑晋升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欢迎广大教师积极申报,把握机遇、施展才华!具体实施细则将另行通知。
学院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为提升教师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师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管理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支“双师素质”师资队伍,根据《xx学院教职工进修培养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挂职对象及要求(一)上年度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专任教师。
事业编制外人员一般不予安排。
(二)教师参加行业企业挂职锻炼方式分为全脱产和不脱产两种形式。
要求专业教师挂职锻炼时间在每5年一个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累计不少于6个月。
分散在学期中间挂职锻炼的时间可以累计,鼓励利用寒暑假参加锻炼。
(三)各分院(系、部)和部门要结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教师挂职锻炼,优先安排没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
教师参加挂职锻炼应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和岗位,并围绕教学实际问题和科研任务进行实践活动。
二、审批程序(一)各部门和分院(系、部)应将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安排列入教职工进修计划,并于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进修计划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学校审定后发文下达。
(二)教师在下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前需填写《教职工进修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相关的计划安排。
如带项目挂职,则需提交项目申报书。
(三)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教师均应与学校签订《教师到行业企业锻炼协议书》(附件2或附件3)。
三、考核管理(一)教师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基地建设由学校合作发展处负责,并定期公布。
挂职锻炼期间,所在部门(分院<系、部>)应指定专人与挂职锻炼教师保持联系,关心教师学习、生活情况。
组织人事处和相关分院(系、部)不定期走访挂职锻炼单位,原则上每学期走访不少于一次。
(二)加强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考核,要求在每5年一个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参加各类培训累计不少于360学时。
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每半天计4培训学时,每年最高计54学时。
(三)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期间需每周记录锻炼工作周志。
挂职锻炼结束后,需将《教职工进修考核表》、《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考勤表》、个人总结(含专业建设、业务水平、社会效益、项目成果)随同《工作周志》交由学校组织人事处。
教师到企业开展实践锻炼的管理办法

教师到企业开展实践锻炼的管理办法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文件精神,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构建以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为主要内容与抓手的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能力,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水平不断提升,推动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科学发展。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4.《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发[2018)4号);5.《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6.《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3号);三、企业实践锻炼的对象和时间1.专业课教师:要求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是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并提交1篇专业实践报告(或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调研报告)。
2.文化课教师:要求每2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考察、调研和学习的经历,并提交1篇社会实践报告。
3.教师开展实践锻炼要到的企业,泛指包括国有事业单位和各种不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如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等。
四、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主要内容与形式(一)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主要内容1根据教学需要,开展专业调研、技术服务、技能训练、课程开发与建设、编写实训教材、开拓实训基地等工作,以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4.向生产服务一线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学习,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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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关于青年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的暂行规定
冀外院[2012]18号
为加快“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丰富青年教师的社会实践经验,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能力及教学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挂职锻炼的条件
年龄在45岁以下连续3年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
二、挂职锻炼的形式
青年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由学院和系部统一安排,按以下三种形式进行:
(1)挂职式。
教师在企业里安排一个职位进行独立工作,时间一般半年以上。
教师在企业时除完成具体工作外,还应参与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研究项目,在贡献自己的已有知识与技术的同时,也要不断吸收企业管理、技术方面的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
(2)跟班式。
教师在企业里不独立工作或只充当助手跟随企业里某职位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熟悉工作日程与安排工作流程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做好笔记进行整理归纳出与教学相关的内容,在教学中做出增补或删除,或进行院本教材的编写。
时间一般二个月以上。
(3)带队实习式。
教师在学生实习的企业里参与学生管理并有一份具体的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了解工作的内容需要具备的能力,学习行业里的技术,接受行业的新观念。
三、挂职锻炼的要求
1、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必须遵守企业的有关规定,服从企业的管理,不能人浮于事,只说不干,必须真正深入企业,参与生产,参与管理,以企业员工的身份要求自己。
2、教师到企业接受锻炼的同时,要利用自身优势及学院的有利条件积极为企业服务,真正让学院、企业双方都从中受益。
可以进行职
工培训、技术攻关、参与管理、推荐毕业生实习和就业。
3、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要带着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发扬不怕苦的精神,挂职锻炼结束,完成一篇有价值的调研论文;获取或提高一项专业技能,并将成果与本教研室交流.
4、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既是对教师锻炼、提高的好机会,也是对教师的修养、组织纪律观念的一次考验,挂职锻炼结束,挂职教师将挂职总结上交本系部和人力资源处。
5、每位专业教师,连续三年累计挂职锻炼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6、为真实掌握挂职教师的学习、工作情况系(部)必须跟踪管理,学院将不定期派出督查小组,进行走访检查。
7、各系(部)每个学期末必须将下一学期的挂职锻炼计划报学院人力资源处。
四、挂职教师待遇
(一)工资、福利
挂职式、跟班式:工资正常计发。
奖励性绩效按学院《教职工岗位津贴分配暂行办法》中,同类专任教师月基本津贴标准一半发放,全年发放10个月。
其他福利保持不变。
(工资、奖励性绩效发放以系部考勤为主)
带队实习式:工资正常计发。
奖励性绩效按学院《教职工岗位津贴分配暂行办法》中,专职实习指导教师津贴标准执行,按同类专任教师月基本津贴标准发放,全年发放10个月。
其他福利保持不变。
(工资、奖励性绩效发放以系部考勤为主)
如教师到企业既担任职务,又带队指导学生实习,其奖励性绩效按专职实习指导的津贴标准执行。
(二)伙食补贴
教师在挂职期间每月补助伙食费300元。
(三)交通补贴
挂职单位在本市内,每月补助交通费100元;挂职单位在本省其他市县,每月补助交通费150元;挂职单位在省外的,半年报销一次往
返交通费,并每月补助交通费50元。
五、挂职锻炼的管理和考核
1、教师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和系(部)实行双向管理,人力资源处负责监督。
系部每个月定期向人力资源处报告挂职教师考勤。
2、系部负责对挂职教师进行考核,挂职结束后,将考核意见上报人力资源处。
3、挂职结束后,考核合格,发放奖励性绩效津贴;考核不合格者,扣发奖励性绩效津贴。
六、挂职锻炼结果的使用
有挂职锻炼经历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外派学习等方面优先考虑。
七、挂职锻炼审批程序
1、系部每学期初制定教师挂职锻炼计划;
2、报教务处、人力资源处审核;
3、主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批;
4、学院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