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遵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1.0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6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21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2021年1月21日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分别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人民防空、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民政、统计、市场监管、社保、金融等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渠道。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申购人建立诚信档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41f00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b5.png)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和《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户籍年限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

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顺政办发〔2008〕1号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已经2007年区委第二十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根据《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顺政发〔2008〕1号)和《顺义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顺政发〔2008〕2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一)准入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的申请人,离婚时间应满3年。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960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160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910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45100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1200元。
3.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不超过13万元,2人户家庭不超过19万元,3人户家庭不超过26万元,4人户家庭不超过32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不超过38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5.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
(二)保障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一)准入条件。
北京市、怀柔区、经济适用房文件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文件怀政发〔2008〕2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1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怀柔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本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印发),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成立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建委主任为副组长的怀柔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和相关金融机构主管负责同志。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设在区建委,负责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建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住保办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制定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办法;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收购、销售和管理;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和配售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4/05/13【颁布单位】建住房[2004]7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0703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ee.png)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以穗府[2007]4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新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园林、财政、民政、人事、物价、劳动社会保障、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做好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社会需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申请购买条件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汉政办发[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汉政办发〔2007〕84号二○○七年七月五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与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原则(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定向销售,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
(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并结合成本审查报告制定,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公示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四)经济适用住房应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按照《汉中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汉中市财政局汉市城建发〔2007〕55号)规定执行。
《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以下称“中心城区”)。
一、申请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包括。
已婚(含离异、丧偶)家庭,年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人员以及202x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人员(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下同)。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家庭成员组成。
(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其他人员不能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
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服刑人员,未婚子女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配偶为驻湖部队现役军人的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下同)。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安置地须在湖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自主择业),且本人和配偶、未婚子女均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
(二)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24000元(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x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中购有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私营企业主、出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合伙人或公司股东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住房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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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的,应当满3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准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