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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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2009年0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聘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工考办负责专家的聘任、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及相关通用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并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本职业(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五条申报专家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申报表》(见附件),并附有关资历证明,报工考办审核。

第六条专家候选人的资历证明包括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材料。

第七条工考办按照资格条件的要求,研究确定专家拟聘人选,报请工考委秘书长审批同意后,聘任为工考委专家,并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

第八条专家聘任期满,经本人申请、工考办审核后可根据需要续聘。

未经聘任的专家,不得从事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4.01.01•【字号】浙劳培[1994]215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培[1994]215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已经劳动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01月01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下列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一)凡属技术工种的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培训期满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三)需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出国人员;(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劳动者,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条件首批试点工作按照劳动部颁发的50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严格申报条件。

凡未颁布《规范》的工种,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一)学徒期满或经各培训机构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中级工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362号文]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1996)58号]并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福建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在全省的组织实施,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受劳动部、省劳动厅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推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推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制订本地区、本行业三年内的建站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原有鉴定站鉴定工种分布和申报建站的工种名称、鉴定等级和承办单位建站基本条件、地址等到详细情况。

年度计划应于每年元月十日前上报省劳动厅,省劳动厅审核后批准下达,同时确定审批权限。

省属部门申报鉴定站由省劳动厅组织审批;地、市部门申报鉴定站按省劳动厅确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

鉴定站根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1、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省厅批准下达的建站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确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审批鉴定初、中技术等级的鉴定站;2、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鉴定站的年审、评估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3、受省劳动厅委托,地、市劳动厅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及报名审查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及报名审查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及报名审查制度
发布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填写考生花名册报省发证书资料归档
报名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报名考生的资格条件审查,市
职业技能鉴定制定中心负责审核。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等
级标准,对报名鉴定对象资格条件(如身份证、毕业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单位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
严格逐个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表》一式两份,并加盖鉴定所专用章。

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各鉴定所上报的本批次数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鉴定资格,合格者方可参加本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上报的考生资料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收取报名费时,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标准以外的费用。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对报名考生的信息资料,要建档保存,以备核查。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工作,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整理汇集了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一)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1.《国家职业标准》2。

《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铁劳卫[2006]236号)3.关于明确规范动车组有关工种职名的通知(劳卫组函[2007]59号)4。

《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劳卫函[2009]100号)5。

《铁路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铁劳卫函[2009]162号)6.《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铁劳卫[2010]75号)7.《关于批准崔宝山等1810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通知》(劳卫组函[2011]81号)8.《中国铁路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6]182号)9.《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铁总劳卫函[2017]535号)10。

《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卫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卫组电[2017]118号)11.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8号)12。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9号)(二)集团公司规定1。

《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上铁劳卫发[2011]57号)2.《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规定的通知》(劳工函[2012]9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持证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工函[2012]113号)4。

《上海铁路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劳卫[2013]153号)5。

《上海铁路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星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上铁劳卫[2015]639号)6.《上海铁路局关于表彰2016 年度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的通知》(上铁劳卫函[2017]108 号)7。

《上海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实施办法》(上铁劳卫[2016]583号)8。

职业院校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院校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杜绝非法证书进校园,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在各专业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教务处宏观管理监督,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符合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行业通用证书的相关规定并与学院现有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和各级各类考证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教务处职责(一) 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二)审核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工作;(三)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第五条教学单位面向本院学生和社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

其职责是:( 一 ) 各专业要积极探索双“证融通”的课程改革,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明确人才培养的职业技能和证书要求,要逐渐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站、点);(二) 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试,引导学生参加与专业职业要求直接相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证书考核,建立职业技能考核试题库,有效地组织学生训练和考核;(三) 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四)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五) 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教学单位各类职业资格机构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工作要事先在教务处备案;学生获得证书按级别可以取得相应学分(参照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教学单位没有事先在教务处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学生获得的证书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条教学单位接受国家、省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细则(试行)》389Rq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陕西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规则在全省的组织实施。

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规则在本行政区域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规则的实施受省劳动厅及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劳动工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资格条件,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具体条件执行。

第七条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省劳动厅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审查建立鉴定所、站的可行性;(二)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提出的鉴定所、站基本要求,对鉴定所、站申请承担鉴定工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允许其承担的工种及其等级和类别。

第八条建立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劳动部及省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建立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由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批后同意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含授权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印章、标牌。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机构和职责(一)本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员工职业技能等级自我评价和认定工作,下设考务、质检等岗位。

(二)认定机构职责1、受理职业技能认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3、协调认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4、汇总认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5、向鉴定中心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6、打印证书并负责向考核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7、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8、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负责人职责1、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

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搞好技能鉴定和管理工作。

3、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规划建设。

4、组织各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法规的宣传活动。

5、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与业务学习。

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

6、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审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年度总结报告。

7、负责审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设备配置、建设和完善工作。

8、主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财务,严格财经制度,定期检查收支情况。

9、指导机构工作人员处理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日常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职责1、与相关系部门协调,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负责年度认定计划及计划调整的起草工作。

2、负责整理和存档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

3、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宣传、组织、考评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4、负责试卷的提取及保管等具体工作。

5、负责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考场的准备工作。

并与相关系部门及时联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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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
为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工作,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整理汇集了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
政策规定,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
1.《国家职业标准》
2.《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铁劳卫[2006]236号)
3.关于明确规范动车组有关工种职名的通知(劳卫组函[2007]59号)
4.《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劳卫函[2009]100号)
5.《铁路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铁劳卫函[2009]162号)
6.《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铁劳卫[2010]75号)
7.《关于批准崔宝山等1810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通知》(劳卫组函
[2011]81号)
8.《中国铁路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6]182号)
9.《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铁总劳卫函[2017]535号)
10.《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卫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卫组电[2017]118号)
1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8号)
1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9号)
1.
(二)集团公司规定
1.《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上铁劳卫发[2011]57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规定的通知》(劳工函[2012]9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持证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工函[2012]113号)
4.《上海铁路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劳卫[2013] 153号)
5.《上海铁路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星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上铁劳卫[2015]639号)
6.《上海铁路局关于表彰2016年度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的通
知》(上铁劳卫函[2017]108号)
7.《上海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实施办法》(上铁劳卫[2016]583号)
8.《上海铁路局关于实施铁路工匠引领工程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
意见》(上铁劳卫[2017]309号)
9.《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上铁劳卫[2018]99号)
10.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铁劳卫函[2018]327号)
11.《上海铁路局关于上报<上海铁路局关于实施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的函》(上铁劳卫函[2017]1198号)
12.劳卫处运输处关于印发拓宽晋升车站值班员渠道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定函[2018]104号)
2.
二、报名条件和证明材料Comment[w1]:《关于进一步
基本条件和相应报名材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
五1初定的通知(劳工
新职人员参加职教部门组织的岗前资格性培训合格[2012]号
材料:岗前资格性培训合格证明或《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Commen[w2]《关于进一中四2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参加职当年新全日制中
定的通知(劳工部门组织的岗前资格性培训合格,可报名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2012]号及以上毕业证书和《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材料:全日制中
《国有职业标准[w3]Commen《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年及以上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Commen[w4]《关于进一
《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材料: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
年以上年限的人事通知和从事本职定的通知(劳工
3高三[2012]号及以上毕业生,且已取得本职业(工种当年新高全日制大《国家职业标准[w5]Commen 中级职业资格,见习期间参加职教部门组织的岗前资格性培训合格,可《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名参加高级职业技能鉴定通知(铁总劳卫53201及以上毕业证书、本职业(工种)中级职材料:全日制大高号年200201
资格证书和《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国家职业[w6]Commen
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年及以上工
《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材料: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年及以上年限的人事通知和从事本职
二技4
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
及以上
《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材料: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年以上年限的人事通知和从事本职
一5高级技
3.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并聘国家职业标《[w7]:Comment 及以上。

年任满关于批181名
《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材料: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志高级技师任职资格通
年及以上的人事通知和技师聘任通知或协议、从事本职业(工种)连(劳卫组[2011]8号201年有效)见附16新增开1个工种报名条件Commen[w8]铁路职业技
竞赛技术规程(铁劳破格申报条件和报名材料)(
中国号[2009]1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个人申请、基层单位推荐,经集团公司审核1
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同意后,三年内可破格报名参加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同时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国铁路总公司技师、
掌握高超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业绩,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

对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于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工作室,凡已在工作室注册活动一年以上且取法》的通知(铁总劳较为突出业绩的成员,由工作室负责人出具业绩考核报告,经专业部门2016-18号《上核确认,可作为破格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铁路局职业技能鉴定实作为主要研制人员,近三年内获得集团公司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三等
办法(上铁劳[2015及以上奖
17号在总公司、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认可名次。

《上海铁路取得经总公司备案的集团公司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授予全路技[1405429]Commen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或未经总公司备案的集团公司级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优秀选手除外Commen[w10]《铁路高技竞赛第一名
人才工作实施办法(对从事操作技能岗位工作,具有中级、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的人
劳[2006]23号、员,可对应申报所从事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考评
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可直接参加综合评审。

但在业务科室、车间管理岗位的不可以报名定部分规定的通知(材料:科技成果奖励证书或文件,相应竞赛工种的名次证书、文件
工[2012]号资格证书,对第一款破格申报上一等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考
鉴定的,要有具体事例,并提供经集团公司技术业务部专业考评小
可的证明材料
现从事动车组司机工作的,取得《机车驾驶证》2JJJ
(条件破格报名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
4.
3.4考试。

5⑴⑵一()1申报时间
33师申报者应满号号)4
定。

(五)其他规定1
件留单位备查。

23
报送至所属职业技能鉴定站。

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本年度高级技师、技
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评审。

4.关于直接认定高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程序:
使用“全局技术能手”及以上荣誉称号直接认定职业资格的,应将《职业资格认定申报人员名册》(电子版)报劳卫部技能人员管理科审核
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按规定认定;其他申报直接认定的,将《职业资
格认定申报人员名册》(电子版)报职业鉴定指导站。

直接认定工作不限
时间,可随时办理。

5.关于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程序:按年度正常报名参加相应评审(集团公司另有通知的除外)。

附件:
1.2019年新增13个工种报考条件
2.报考技师、高级技师证明材料清单
3.报考技师、高级技师证明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
一九年一月○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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