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焦炭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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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焦化厂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焦化厂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市场销售疲软的困难条件下,焦炭价格连续下滑,同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而产品质量的优劣是产品参与与竞争进入市场的关键因素。

为保证我厂质量方针的贯彻实施,达到产品的质量批批合格,从根本上解决质量问题。

我们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完善质量唯体系,着眼于建立稳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过程,从生产的全过程来保证产品的质量。

利用必要的手段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监督、考核,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循序纠正。

认真执行ISO9002标准,改进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质量控制措施。

特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望全厂各单位调动全体职工对照管理实施细则各条款,认真实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二章质量计划1、由销售部将市场所需产品等级,质量要求及计划销售量报技术部,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2、技术部根据我厂生产工艺要求,既要保证焦炭质量,又要满足局、矿生产用气,结合生产成本,制定生产建议计划。

3、原料部根据建议计划提供所需配比的煤样,质检中心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包括胶质层试验。

4、技术部出方案,质检部用几种方案实施进行铁箱试验,对配合煤的质量指标进行全面分析。

5、由工程师组织技术部、质检中心、原料部、原料库、焦炉车间、洗煤车间、分析建议计划,确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6、原料部根据确定的工艺方案对所需煤质组织进煤,严禁不合格煤入厂,原料库有权拒收任何不合格的入库煤。

7、原料库、受煤、配煤、焦炉等根据确定的方案实施前期批量试验。

8、要求配煤头一天把配煤仓,煤塔的原方案煤种尽量用完,用改变方案后的煤种上仓,前期试验是配合煤以一天的用量,一个结焦周期时间进行试验。

9、质检中心对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落实,对生产出的焦炭及时分析,化验,及时反馈信息。

10、工程师、技术部、质检中心开会分析纠正确定投入正常生产。

11、方案确定后整个试验过程中各单位必须步调一致,严格按新方案实施生产操作,否则对不及时执行推诿单位罚款50-100元。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63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63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7号)有关要求,提升全市燃煤综合管控水平,不断降低二氧化硫(SO2)浓度,解决冬季二氧化硫超标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燃煤污染控制、改善空气质量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燃煤污染控制的部署,按照“专项整治、常态管控、应急强化”的总体思路,进一步细化《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控煤措施,及早动手,强化各项燃煤污染防控措施,不断提升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市各县区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完善各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SO2小时浓度值不超过500μg/m3,城市及各县区SO2年均浓度只降不升。

三、重点任务认真贯彻落实《行动计划》中关于燃煤污染控制的重点任务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分解任务,压实责任,确定各项任务牵头部门,确保每一项工作目标明确化、任务清单化。

(一)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1.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

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和联片集中供热,淘汰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

进一步拓展城市热电联产热源,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各县区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管委会)2.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30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30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3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西安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一)禁燃区是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1.煤炭及其制品(含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要求禁燃区内(燃煤火电企业除外)各种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拆除,工业生产、居民生活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划定(一)城五区。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除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居民冬季采暖阶段性保留外)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二)开发区。

各开发区(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国际港务区)已征地范围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

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宁政发[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1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电石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推进电石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699号)精神,为促进全区电石行业结构调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电石行业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全区电石装机总容量为140万千伏安,电石生产能力约300万吨/年,2005年实际生产129万吨,开工率为43%。

全区电石生产总耗电量为75亿-80亿度。

全区共有电石生产企业55家,其中规模以上电石生产企业13家,英力特化工集团、大荣实业公司、西域龙化工集团、兴平冶化公司等企业已成为亚洲最大、国际知名的氰胺生产企业,产品绝大部分出口,经济效益逐年递增。

金昱元化工集团、西部聚氯乙烯公司、大地冶金化工公司、明巨化工公司等6家企业被自治区列为30户重点扶持的优势骨干企业。

但是,我区电石行业产能过剩、技术装备水平低、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等问题依然存在。

(一)生产能力超过市场需求。

焦炭质量奖罚制度最新

焦炭质量奖罚制度最新

焦炭质量奖罚制度最新一、质量目标1. 确保焦炭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

2. 焦炭合格率力争达到98%以上。

二、奖励机制1. 月度奖励:当月焦炭合格率达到98%,奖励生产团队1万元。

2. 季度奖励:连续三个月焦炭合格率均达到98%,额外奖励生产团队3万元。

3. 年度奖励:全年焦炭合格率平均达到98%以上,奖励生产团队10万元,并评选出年度质量标兵,给予个人特别奖励。

三、惩罚机制1. 月度惩罚:当月焦炭合格率低于95%,扣除生产团队当月绩效奖金的20%。

2. 季度惩罚:连续三个月焦炭合格率低于95%,扣除生产团队季度绩效奖金的50%。

3. 年度惩罚:全年焦炭合格率平均低于95%,扣除生产团队年度绩效奖金的30%,并进行管理层问责。

四、质量控制措施1. 加强原材料质量检查,确保原材料符合生产要求。

2.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升级,保证设备运行稳定。

3. 强化生产过程监控,确保生产环节符合质量控制标准。

4. 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控制能力。

五、质量监督1. 设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日常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

2. 采用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 建立质量反馈机制,鼓励员工及时上报质量问题。

六、质量改进1. 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议,总结质量控制经验,分析质量问题。

2. 鼓励员工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对采纳的建议给予奖励。

3. 根据市场反馈和内部分析,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并公布最新版本。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奖罚制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30•【文号】发改能源[2013]2650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2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为发展现代煤炭物流,增强煤炭稳定供应能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根据《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我委制订了《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煤炭物流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12月30日附件煤炭物流发展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目录一、规划基础和背景(一)发展基础(二)突出问题(三)发展形势二、指导方针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三、空间布局(一)通道布局(二)节点布局四、主要任务(一)完善煤炭物流通道(二)健全煤炭储配体系(三)培育大型煤炭物流企业(四)完善煤炭市场体系(五)推广应用先进物流技术(六)推进煤炭物流国际合作五、保障措施(一)深化体制改革(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促进煤炭物流资源整合(四)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五)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煤炭物流是集煤炭运输、仓储、加工、配送、交易、信息等为一体的服务活动。

发展现代煤炭物流,对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增强煤炭稳定供应能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 号),为促进我国煤炭物流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3.16•【字号】豫政文[1993]129号•【施行日期】199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1993年3月16日豫政文〔1993〕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省政府对行政规章和一九八八至一九九二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

决定废止三十七个文件,废止十五个文件的部分内容,责成省政府有关部门对九个文件进行修订。

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和部分废止的文件内容予以公布,望各地、各部门停止执行。

对于决定修订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修改意见,报省政府重新制定。

一、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一)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省政府规章,1984年6月12日发布)(二)《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通知》(省政府1984年9月19日发布)(三)《关于改革物价管理的若干具体规定》(省政府规章,1985年4月23日发布)(四)《河南省外事工作条例》(省政府规章,1985年12月30日发布)(五)《河南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省政府规章,1986年11月20日发布)(六)《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1986年12月3日发布)(七)《河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规章,1987年7月28日发布)(八)《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的〉的通知》(豫政〔1988〕88号,省政府1988年1月1日发布)(九)《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地方性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8〕7号,省政府1988年4月7日发布)(十)《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3号文件的通知》(豫政〔1988〕10号,省政府1988年2月29日发布)(十一)《关于加强我省化肥、农药生产和经销管理问题的通知》(豫政〔1988〕26号,省政府1988年4月19日发布)(十二)《河南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管理细则》(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批准,省计经委1988年4月21日发布)(十三)《关于支持、搞活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省政府规章,1988年5月27日发布)(十四)《批转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纺织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8〕83号,省政府1988年9月17日发布)(十五)《批转省商管委〈关于几种重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安排意见〉的通知》(豫政〔1988〕104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5日发布)(十六)《关于发布〈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省政府规章,1988年12月3日发布)(十七)《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豫政〔1988〕122号,省政府1988年12月26日发布)(十八)《转发省总工会、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对物价监督工作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8〕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8年1月20日发布)(十九)《批转省商管委〈关于认真做好当前石油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8〕4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8年9月29日发布)(二十)《关于进一步做好批发扣税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88〕56号,省政府办公厅1988年11月14日发布)(二十一)《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肥调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1989〕37号,省政府1989年4月22日发布)(二十二)《批转省商管委关于发挥国营商业主导作用搞好城市副食品供应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9〕22号,省政府1989年3月22日发布)(二十三)《关于农业技术所需化肥、农药、农膜经销问题的通知》(豫政〔1989〕39号,省政府1989年4月24日发布)(二十四)《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9〕41号,省政府1989年5月2日发布)(二十五)《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道路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9〕103号,省政府1989年8月10日发布)(二十六)《河南省化肥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1989年8月14日发布)(二十七)《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豫政〔1990〕23号,省政府1990年3月13日发布)(二十八)《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和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1990〕95号,省政府1990年10月15日发布)(二十九)《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搞活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1〕22号,省政府办公厅1991年5月23日发布)(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认真做好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35号,省政府1991年4月17日发布)(三十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46号,省政府1991年5月9日发布)(三十二)《转发省体改委关于物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91〕8号,省政府办公厅1991年2月4日发布)(三十三)《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先进企业考核评审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1〕5号,省政府1991年1月16日发布)(三十四)《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联运市场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1991〕61号,省政府1991年6月6日发布)(三十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糖经销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106号,省政府1991年12月26日发布)(三十六)《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搞好企业定价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2〕5号,省政府办公厅1992年1月22日发布)(三十七)《批转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2〕14号,省政府办公厅1992年3月24日发布)二、决定废止十五个文件的部分内容(一)《河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省政府规章,1986年11月20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的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关于控制焦炭水分的通知

操作规定
根据陈总指示,由生产中心组织车间商定,针对目前出厂焦炭水分和沫不稳定的情况,为保证出厂焦的质量,特做如下操作规定:1、炼焦车间熄焦车在熄焦时熄焦时间要控制好,目前暂定180
秒。

熄焦完毕后控水时间30秒。

熄焦车接焦均匀,熄焦车在往晾焦台放焦炭时必须听从晾焦台员工指挥按顺序放焦,并且放焦时保证均匀放焦。

2、煤焦车间晾焦台员工必须保证焦炭在晾焦台晾半小时,运焦时
要按照放焦的先后顺序依次运走。

3、焦仓要保持高仓位,防止落差大导致的焦沫多。

焦场翻斗车倒
焦炭时第一不允许仓装过高,防止焦炭散落,第二散落在仓下的焦炭要及时清理,严禁翻斗车压碎焦炭,否则追究翻斗车司机责任。

4、焦场在装焦炭时,第一要控制好高度,在超过车厢线以后装焦
时不允许有过多的焦炭洒落,第二必须装一车清一次场地,严格杜绝装车过程中压碎焦炭的现象,否则追究焦场管理人员责任。

5、质检中心在取样时按照取样操作的规范取样,保证所取焦样能
够具有代表性。

6、熄焦时间和控水时间需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寻找平衡点,暂根据
目前制定的操作流程执行。

本操作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生产运营管理中心
2013.04.19。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09•【字号】豫政[1998]16号•【施行日期】199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豫政〔1998〕16号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省政府对1979年至1995年制定发布的规章和各类行政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内容。

现将废止、修订部分规章目录和删除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省政府规章目录1、《河南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办公厅1985年8月26日发布)2、《河南省无线电管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1986年4月1日发布)3、《关于坚决取缔制造贩卖假冒商品的通知》(省政府1985年7月29日发布)4、《关于支持搞活乡镇企业若干规定》(省政府1988年5月27日发布)5、《河南省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省政府1988年4月21日发布)6、《河南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1987年11月11日发布)7、《河南省筵席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1988年10月29日发布)8、《河南省有线电视管理细则》(省政府1988年6月6日批准,省广播电视厅1988年6月13日发布)9、《河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1989年1月16日发布)10、《河南省消费纠纷仲裁办法》(省政府1990年3月4日发布)11、《河南省商标标识印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0年3月4日发布)12、《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1991年1月7日发布)13、《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省政府1991年5月16日发布)14、《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1年8月8日发布)15、《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1992年3月10日发布)16、《河南省罚款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省政府1992年7月2日发布)17、《河南省关于优生保健的规定》(省政府1992年8月15日发布)18、《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1993年11月22日发布)19、《河南省音像业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3年2月7日发布)附件二:修订省政府规章目录1、《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省政府1984年6月15日发布)第11条中的“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根据《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行经济处罚”一句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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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焦炭质量管理的通知
公司各生产车间:
2011年8月17日上午8:30分,在公司生产处由生产经理马文华主持召开3#炉焦炭质量会议。

参加会议的人员:郭建民、李玉晓、郝建新、丁建刚、
岳国庆
会议针对3#炉8月17日夜班生产焦炭块度大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对于3#炉屡次发生类似焦炭质量问题,均由炉温控制不当,管理不严造成,对相关负责领导给予严重的警告和批评,特制订以下质量管理规定:
1、炼焦车间应加强日常炉温管理,对焦炉各吸压力、温度指标严格控制,杜绝因炉温波动而导致的焦炭质量问题,因炉温控制不当而导致焦炭出现质量问题,一次考核500元。

2、车间各区域作业长在岗期间应对炉温认真监督管理,对炉温进行抽测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确保炉温均匀稳定,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出现质量问题,一次考核500元。

3、各作业长、区域作业长应熟知本车间所生产焦炭的种类、煤种配比,如不熟悉焦炭的种类、煤种配比的,一次考核500元。

安全健康环保处
201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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