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
连坐制度-

连坐制度
连坐制度是指一种群体惩罚的措施,即因为个人或少数人的过错或犯错而遭到整个群体或家庭的惩罚。
这种惩罚措施历史上存在过,用于处罚个人的过错对整个群体造成的损失。
连坐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例如中国和罗马帝国。
在中国历史上,连坐制度主要应用在官员和军队中,对于一个人的过错或疏忽,整个部门或军队都可能面临集体责任。
在罗马帝国时期,连坐制度在政治和社会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关系中。
如果一个贵族出了问题,他的家族和服务人员都可能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惩罚。
在现代社会中,连坐制度已经被逐步淘汰或限制。
在许多国家,连坐制度被视为违反基本人权和公正的做法。
因此,有许多法规和人权组织禁止或限制了这种措施的使用。
在一些国家,连坐制度仍在某些方面得到应用,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的家庭责任和刑事责任中。
连坐制度的争议点在于它是否公正。
一些人认为,为了惩罚个人的过错来惩罚整个群体是不公正的,因为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可能什么也没做错。
然而,其他人认为,连坐制度可以起到防止犯罪的作用,因为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行为将影响到他的家族或社区中的其他人,他可能会更加谨慎。
总的来说,连坐制度的历史和应用说明了其重要性和局限性。
尽管在一些情况下它可能是有用的,但在现代社会中,它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以保证公正和基本人权。
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

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1.引言古代连坐保甲制度是一种在军事和社会防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
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中有不同的形式,但其基本原理是通过将一群人联结在一起,共同承担责任来保卫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本文将从法律和经济学的角度对古代连坐保甲制度进行解释,探讨其法律上的意义和经济学上的效应。
2.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律解释连坐保甲制度是古代社会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联结一群人的责任,强制执行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秩序。
根据这一制度,一旦有人犯罪或者社会遭受威胁,与其相关的保甲成员都要为此负责。
这种责任是共同的,即每个保甲成员都承担同等的责任和惩罚。
这种法律措施对于维持社会安定有着积极的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律解释基于以下原则:2.1公平与公正保甲成员之间的责任是平等的,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义务保卫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这种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2代表性与协作每个保甲成员代表自己和其他成员,协同合作来保护社会安全。
这需要成员之间建立密切的联系和紧密的协作,以确保整个保甲的正常运作。
2.3惩罚与教育连坐保甲制度强调的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对整个保甲成员的警示和教育。
通过共同承担责任和惩罚,可以使每个人对违法行为产生更强的警惕性,从而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3.连坐保甲制度的经济学解释除了法律上的解释,连坐保甲制度也有一些经济学上的效应。
以下是一些经济学上的解释:3.1资源分配与效率连坐保甲制度要求成员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这导致资源分配更加有效。
由于每个人都有动力尽力保护社会安全,社会资源被更有效地调用和利用,提高了整体效率。
3.2风险分散与安全连坐保甲制度将风险分散到更多的人群中,从而降低了个人的风险。
这种风险分散可以使整个社会更加安全稳定,每个人都受到保护,并减少了突发事件对个人的冲击。
3.3社会凝聚与团结连坐保甲制度促使成员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团结,以应对潜在的威胁。
探讨:古代乡里制度中的“保甲制”和“连坐制”产生的原因

探讨:古代乡里制度中的“保甲制”和“连坐制”产生的原因
自古以来,华夏都以农耕文明为主导,农民群体占据了绝大多数,乡村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
但是自从西周诸侯分封开始,天下的概念广为流传,再加上“皇权不下县”的光荣传统,那么处于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该如何统治和管理呢?在历史的传承中,保甲制度功不可没。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
那么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制度产生的背景原因。
一个制度如果行之有效,它就会一直用下去,尤其是像保甲制这
样以百姓之间相互监督的特色,千百年来的人没有变,思想也没有变,那么制度就始终会有效,与时间无关。
古代连坐制度

古代连坐制度
古代连坐制度是一种惩罚措施,被广泛应用于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和地区。
根据该制度,犯罪分子的亲属,无论是否有罪,都可能被牵连进入惩罚的范围。
古代连坐制度源于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是一种家族责任制度,认为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承担家族中成员犯罪的后果。
在这种制度下,即使他人没有犯罪,但如果与罪犯有亲属关系,则也必须遭受惩罚,如流放、贬谪、罚款等。
连坐制度对于家庭成员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压力和惩罚。
他们无法控制犯罪者的行为,却必须承担和支付代价。
同时,制度的滥用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使无辜者受到惩罚。
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渐衰落,连坐制度也逐渐被废除。
现代社会强调法治和人权保护,家庭成员不再需要承担犯罪者的责任。
清代两淮盐场的灶户保甲及其与州县保甲之别

!)*+,$%!清代两淮盐场的灶户保甲及其与州县保甲之别赵 (华东理工大学 人文科学研究院,上海 200237)摘 要:清代保甲制度在盐务系统的推行,强化了对基层灶户的监控,重在源头上稽查和告发私盐。
文章重点考察两淮盐场保甲制的产生与实施、内容与特点,以及与州县民户保甲的区别,揭示灶户保甲在清代的适应性生成和演化的问题。
一方面,食盐国家“专卖”体制,决定了灶户保甲的“专制”主义特色,组织化的保甲制与火伏制,共同构成盐务系统的基层治安网络。
另一方面,灶户保甲的废弛,折射了保甲制“集体性惩罚”的悖论,“厉而不严”,实质是社会衰败在盐务系统的突出表现与反映。
关键词:清代;两淮盐场;灶户保甲;州县保甲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21)01-0143-08 雍正四年(1726年),清廷正式公布保甲法,并在各州县推行,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划时代之举,在此之前,保甲法只是辅助性编制民众的手段,此后它代替户口编审,成为政府控制民人的主要措施。
”①雍正六年,两江总督范时绎与两淮巡盐御史噶尔泰等上奏“两淮盐务七条”,提请“凡州县、场司,俱令设立十家保甲,互相稽查。
”②可知,两淮盐场开始推行灶户保甲,与州县的民户保甲并行。
灶户是指专门从事食盐生产的人户。
明代户籍将人户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灶户四大类,“其户之别,曰军,曰民,曰匠,曰灶。
”③顺治二年(1645年),清廷下令废除匠籍,“民籍之外,惟灶丁为世业”。
④此后,清代的人户主要有军户、民户、灶户三大类。
军户不设保甲,因此,清代灶户保甲是相对于民户保甲而存在的。
在学术史的脉络中,保甲制归根到底是一项制度史研究。
常建华考察了雍正朝保甲制的推行过程以及对基层社会结构的改变。
⑤从民户保甲延伸到灶户保甲,在梳理文献时,一直存在困惑,为何屡屡出现私盐,而相关官员的处罚却十分稀少,即文献所言“鲜有照例议处者”。
⑥陈倩对四川盐业保甲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
西汉连坐制度

西汉连坐制度西汉连坐制度是一种古代刑法制度,主要用于惩罚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以达到警示效果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西汉时期,这种制度被广泛应用,成为了当时社会的一种重要特征。
一、连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连坐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
在那个时代,人们通常采用的是“血亲连坐”的方式,即在某个人犯罪后,其亲属也要为此负责。
这种制度在战国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被称为“九族连坐”。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犯罪了,他的所有亲属都会受到牵连,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嫂等。
到了西汉时期,连坐制度得到了更加完善和严格的规定。
按照当时的法律,如果一个人犯罪,他所在的城市或地区的人都会受到牵连,即“同罪连坐”。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人们相互监督,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这也是一种警示作用,让人们知道犯罪的后果是多么严重的。
二、连坐制度的实施方式在西汉时期,连坐制度主要有两种实施方式:一种是“一城同罪”,即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城市犯罪,那么整个城市的人都要受到惩罚;另一种是“一县同罪”,即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县犯罪,那么整个县的人都要受到惩罚。
按照当时的法律,如果一个人犯罪了,他的同城或同县的人都需要承担连坐的责任。
具体的惩罚方式包括罚款、徭役、流放等。
这些惩罚既可以影响到犯罪者本人,也可以影响到他的家人和邻居。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者,同时也要让他周围的人知道犯罪的后果。
三、连坐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连坐制度在西汉时期被广泛应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这种制度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人们知道犯罪的后果是多么严重的。
其次,它可以促进人们相互监督,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它可以让人们更加团结,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然而,连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可能会导致无辜者受到牵连。
如果一个人犯罪了,但他的家人和邻居并不知情,那么这些人也会受到惩罚。
其次,连坐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不公。
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城市或县犯罪,那么城市或县的人都会受到牵连,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受到不公正的惩罚。
浅析连坐制度原因
浅析连坐制度存在原因【摘要】本文通过介绍连坐制度的起源,结合其产生的时代背景,分别从信息、血缘、威慑、行为与连坐制度的关系,来阐述该制度存在的原因。
连坐制度是为了满足统治者的稳固政权的需要,以最低的经济成本来实现最大的效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除了能够了解连坐制度的野蛮,更能理解其存在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连坐,信息,血缘,威慑,行为一、连坐制度的来源从最早的文字记录或法律条文看,应是《尚书·甘誓》中所载的“予则孥戮汝”为连坐制度的起始,其注文的意思是“罪及其子是为了给以羞辱”。
这句话是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对部下的告诫,对不服从命令的人不但本人处死,而且还要将其儿子杀掉,以表示耻辱。
但是,从长远来看,在原始社会时期所出现的习惯、规则中也蕴含着连坐制度的精神。
如著名的蚩尤与炎帝部落之间的逐鹿之战、炎黄部落间的阪原之战等,都是部落间或部落联盟内部的征服欲屠戮行为,这种征伐往往又是以敌对部落全体成员作为杀戮和奴役对象的。
所谓“大刑用甲兵”,在当时被视作最为严厉的刑罚处断方式。
而正是这种以敌对部落全体成员作为征伐对象的制度当为后来连坐制度的历史渊源。
依据现代法学“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古代,连坐制度与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指导思想上也存在根本矛盾。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体现了儒家思想:刑罚的施行只应限于犯罪者本人,而不应该牵连妻子和儿子。
而连坐制度强调个人犯法,集体受罚,与儒家思想观念相悖。
儒家思想是中国千年的封建制度的指导思想,但是连坐制度却能一直存在可见其存在不可忽视的优点。
二、连坐制度存在的原因从法律的功能和制定目的上来看,作为控制社会工具的法律,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其一,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其二,对被侵犯者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从而达到社会公正的目的。
法律正是通过这种对违法者的惩罚和对受害者的保护行为,规范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并使人们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以及违法后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等等。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一、引言连带责任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现代社会,连带责任制度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从七个方面详细探讨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内容,以加深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二、连带责任的定义与来源定义: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全部履行该责任。
来源:连带责任的来源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在古代中国,连带责任主要源于家族、乡里等社会组织内部的相互担保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连带责任的范围逐渐扩大,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三、连带责任的分类共同连带责任:所有责任主体对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部分责任主体对特定部分或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连带责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先行承担连带责任,待实际侵权人确定后再进行追偿。
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而约定连带责任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四、连带责任的适用场景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合同: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人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连带责任的判定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责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过错原则:共同侵权人对于侵权行为存在共同过错。
控制力原则:控制力较强的主体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更多的责任。
社会公平原则:在判定连带责任时,应考虑社会公平正义原则,防止不合理的责任分担。
预防原则:在判定连带责任时,应注重预防类似损害的再次发生,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六、连带责任的实现方式赔偿损失:责任主体履行赔偿义务,弥补受损方的损失。
连坐_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_关于连坐与社会治理的思考
第28卷第6期河北法学V ol.28,N o .62010年6月H ebei Law Science Jun.,2010连坐: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关于连坐与社会治理的思考窦竹君收稿日期:2009 09 21作者简介:窦竹君(1966 ),河北元氏人,石家庄铁道学院人文分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法律史学。
(石家庄铁道学院人文分院,河北石家庄050043)摘 要:连坐的核心价值是在组织成员之间形成互相监督、自我管理的约束机制。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宗族、乡里、行帮等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担负着社会救济、纠纷调处、行为规范、共同发展、社会治安等治理功能,其治理形式将利益和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寓规范于利益之中,在成就高超治理艺术的同时,极大节约了社会治理成本。
而连坐正是维系这些社会组织发挥社会治理功能效用的制度基础。
中国现代社会治理应当汲取传统的营养,连坐(连带责任)仍然是社会治理基础之一。
关键词:连坐;社会治理;宗族;乡里;行帮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3933(2010)06 0090 12Joi nt L i ability:the Institutional Base of SocialM anage m enti n Chi nese T raditional Soci etyThe th inking of joint liab ility and social manage m entDOU Zhu j u n(College o fH u m an iti es ,Sh iji azhuang Ra il w ay Insti tute ,Shijiazhuang 050043Ch i na)Ab str ac t :The co re va l ue o f j o i nt li ability i s for m i ng the constra i nt m echan is m of s uperv i sing mutua lly ,selfm anage m ent a m ong organ i za ti on s 'm e m bers .In Chi nese trad iti ona l soc i ety ,some socia l organizati ons suchas c l an ,fo l ks and gu il d w hich li nked w it h bl ood ,geography and business relati ons ,assu m i ng social re lie,fm ediate d is putes ,standardized conduct ,co deve l op m ent ,soc i a l security and o t her manage m ent functi ons .The i r manage forms comb i ned bene fits w ith specifica tions organicall y and m ade t he spec ificati ons i n thebene fits ,hav i ng the superb ach ieve m ents i n the arts of m anagement and greatl y saving the co st of socia lsoc i a lized m anage m ent .Jo i nt li ability was the instit u tiona l base o f these soc i a l organ i za tions to p l ay t he irsoc i a lm anagement functi ons .In m odern Ch i na ,we s houl d absorb t he traditional nutrient i n manage m entof so ciety ,j o i nt li ability is still one o f the bases of social manage m ent .K eywords:j o i n t liab ility;social manage m ent;clan;fo l ks;guil d一提起连坐!、株连!这些字眼,人们往往想到恐怖、野蛮、血腥,或许是株连九族!给人印象太过深刻,又与罪责自负的现代法治观念不合,连坐!、株连!遭到彻底否定和批判。
《中国保甲制度》(张海鹏)解析
二、任务之变迁保甲初兴,本出于变募兵为民兵之动机。
而其任务,则有裁兵之善后问题,变为维护社会安宁之作用。
殆及衰退之秋,则又变为民兵团练之场合。
再变为官府催税课租力役抽绢之工具,再变为贪官污吏侵渔百姓之法门。
等而下之,保甲之精神已失,保甲之为用益穷。
宋代保甲之任务,殊仅于此矣。
《文献通考》称:「熙宁三年十二月,诏行保甲法……每一大保,夜轮五人警盗。
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
同保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掠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余事干己……」。
又称:「……其居停强盗三人,经三日保邻虽不知情,科失觉罪。
」是当时保甲之为用,仅在维持乡村治安之一端,具相保、相守、相望、相稽之义,乏相劝相教之旨,此一时也。
自宣仁太后临朝,各路保甲,多弃不举,其任务之变,非特不足以明其防盗机察之职司,即响日乡兵募集征练之法,亦皆弃置,几于无复兴之望。
故此时保甲之任务,无一可言,此一时也。
绍圣政和两代,保甲之形式,一度复兴,然保甲之实质,已非前昔可比,练武选丁之积极意义既失,御悔屯军之效用亦毁,且与节财减兵之原旨,相左相驰。
是由修正而及于废弃,终则补偏之术,失其原有之旨趣,此又一时也。
至于靖康年间,钦宗救亡不暇,奚问保甲?迨金辽南亲日急,于是召募乡村土豪为队长,又复任其私募邻里亲戚,备充警卫,以御强寇。
市井无赖,充列军旅,既非禁兵,亦非厢兵。
不类乡兵,更非保甲。
昔以选充,今以召募,昔以教阅,今以啸集。
保甲之为用全失,毋待再言,此又一时也。
以上为保甲任务变迁之大概,核与宋兵制之改革相关,故《通考》论宋兵制有云:「自元丰而后,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却阙额,则收其廪给,以为民兵教阅之费。
元祐之降,民兵亦衰,崇宁大观以来,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至于受逃亡,收配隶,犹恐不足。
政和之后,久废蒐补,1军士死亡之余,老病者徒废金谷,少健者又多冗占;阶级既坏,纪律遂亡……。
靖康之初,召募益急多市井无赖,及操瓢行乞之人……。
为章、蔡者,乌得不任其咎哉?」1蒐补,同搜补,寻求并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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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2006-5-15 10:19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摘要]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本身就是人类历史长期博弈的结果,而且往往是富于效率的。
然而,对中国古代长久存在的连坐和保甲等制度,学界普遍持批评态度。
本文应用现代激励理论,对这些制度中蕴含的激励原理和连带责任及其施行的不断改进作了剖析。
在早期国家的控制能力低下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连坐和保甲制度属于一种强有力的激励方式。
在“小政府”的前提下,连带责任有效地利用了分散化的信息,对维护国家的大一统以及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探讨了这些制度的边界、作用以及对中国历史上相关制度的影响,并对现代中国法中的显性和隐性连带责任作了探讨。
本文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信息成本是决定法律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自然地,法律制度应该随信息成本的变化而变化。
[关键词]连坐保甲信息连带责任法律经济学一、问题的提出一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罪责自负”,它是现代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
尽管现代法律强调这种个人责任,但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连带责任仍大量存在。
2001年的“南京冠生园事件”中,由于南京冠生园的伪劣月饼导致市场对几乎所有月饼厂家实施“连带性惩罚”。
一些学者将这一事件称之为“品牌株连”。
这是市场自发实施的连带责任的一个典型例子。
在历史和现实中,不仅仅是在企业成员之间,在家庭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邻里之间、共同行为人之间,都存在着基于法律规则和社会规范的连带责任[1].连带责任虽非中国独有,但中国可能是有史以来的各个国家中,连带责任实施的范围最广、时间最长、最严厉、对这一工具的依赖性最强的国家。
身份制度、家族主义和集体性责任,是中国古代家国一体制度的主要特点。
剑桥中国史认为古代中国法律的两大特征是等级化的身份社会和“集体责任”——“集体对其成员的犯罪负有不可分割的责任”[2].古代中国的连带责任是发达的,其原因在于它构成了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一是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集体性惩罚,这主要表现在连坐制度上;另一是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的公共权力组织方式,即保甲制度。
两者同样存在着交叉和融合:宗法宗族制下的聚居。
连带责任的再一个表现形式,则是在公共权力领域,如举荐、科举等,同样采用连坐制。
连带责任的广泛存在,强化了宗法宗族制度,是古代中国“家国同构”的核心治理方式。
连带责任,本来是一种集体性互助组织制度,和早期社会中的“井田制”紧密联系[3].社区互助组织和井田制是由周公提出来的,但作为一种法律化激励方式的连带责任,是最先由管子推行的。
春秋时代齐国实施的什伍之制,是中国保甲制度的最早起源[4].管子在齐国的改革,主要是“编户齐民”,是对居民的管理纳入制度化、公共化的开始。
从商鞅时代的秦国开始,正式确立了刑事上的连坐制度。
连坐,又称为缘坐、株连、族诛,其中存在着些许差异,但都是连带刑事责任的表现[5].历代学者一般都认为,首次将连坐制度化的是商鞅[6].从商鞅开始,连带责任上升为一种“集体性惩罚”,邻里之间、亲属之间和官员之间负有相互纠举、告奸的责任。
汉朝继承秦制,以后代代沿袭。
南北朝时代扩展到“举荐”,“若取非人,刺史为首,以违旨论,太守、县令、纲僚节级连坐”[7].唐代被称为中国刑律的“黄金时期”,仅仅只有“十恶”中的几项罪名适用连坐。
但是,什伍制度继续延伸到了赋税领域,如果民户逃亡,所抛弃的土地由邻保代为耕种,拖欠的租税由邻保代纳[8].宋代则正式确立了保甲制度。
此后,这一制度的范围不断扩大,连带责任的范畴越来越广。
不难看出,连坐、保甲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中最为强有力的激励方式。
自秦朝至清朝,历经各朝各代,连带责任(连坐和保甲)演化为“弭盗贼、缉逃人、查赌博、诘奸究、均力役、息武断、睦乡里、课耕桑、寓旌别,无一善不备”(魏源语)[9]的重要工具,成为“古代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得力措施”[10].然而,现代的法学家(尤其是刑法学家)提到连坐等制度时,总是将其与“落后”、“野蛮”、“愚昧”、“反人道”等词联系起来[11].一味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是残暴、落后的,是不容于现代社会的,这似乎过于牵强。
20世纪初期的清末法律现代化,取消了残酷的死刑、耻辱刑,但并没有完全取消连带责任[12].到了民国时期,保甲制度不但没有消亡,反具活跃的生命力[13].现代的冠生园事件,古代中国长久的连坐和保甲制度表明:连带责任的幽灵,一直飘荡在中国大地。
连带责任在古代法和现代法中的顽强生命力,是由什么所决定的呢?二、作为激励机制的连带责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人是理性的,理性人总是在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
法律通过三个渠道作用于个人行为:一是设定个人行为的规则(约束条件),二是改变人的偏好(效用函数),三是协调人们的预期,进而协调均衡结果[14].一项有效的法律规则,必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也就是说,法律的可实施性必须以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前提,法律只能“诱导”而不能“强制”个人行为。
比如说,当一项法律规定对行为X实施惩罚时,而且仅当在该法律下X不构成个人的最优选择时,这项法律才是有效的。
如果在该法律下选择X仍然是个人的最优行动,这项法律就是无效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法律理解为一种激励机制(incentive mechanism)[15].作为激励制度的法律,必须构成一个纳什均衡——也就是说,给定其他人(包括执法者)遵守法律,每个人都有积极性遵守法律。
尤其是在历史中长期存在的法律规则,作为人类行为的博弈结果,必然是符合纳什均衡的。
法学家和政治学家对此的表述则是庞德的正义观念和亨廷顿的制度职能适应性[16].正是在激励的意义上,我们说“法律制度可以作为有秩序地变化和社会工程的工具”[17].法律作为控制社会的工具,必须形成对民众的有效激励。
刑罚作为一种激励,将违反规则的行为和惩罚相对应,构成了民众的“利害”之所在,惩罚的范围、轻重可以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效用,产生影响。
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也直接影响着守法的程度。
作为激励工具的法律,核心在于“合法性”和“服从”两者之间[18].中国古代的治国,是由儒家的教化和天理来完成合法性的构建,而采用严厉的刑罚来要求居民的顺从,“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
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
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
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19].我们可以说,连带责任之所以长期存在,是符合法律的激励机制原理的,也是符合法律的制裁理论的。
决定连带责任的,正是信息、惩罚和行为的特性。
由参与者的特性,以及信息能力、惩罚以及制裁技术和行为决定了连带责任在传统社会中的长期存在,它构成一个纳什均衡。
信息获取的途径构成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差别。
“初民并不能很好的理解自然的规律(对魔力和巫术的信仰几乎在所有的初民社会中都存在),缺乏书写方法以至于无法记录,缺乏现代通讯技术——缺乏这些意味着和当代社会相比原始社会获得信息的成本更高”[20].获得、传递信息能力低下,是传统社会的基本特点之一。
尽管秦始皇统一文字、度量衡,秦帝国以及后续的皇朝都努力构建水陆交通网、驿站邮传等制度,降低了信息的传递成本,但监督人民和动员其服从国家的指挥,从事公共领域的活动,则显然需要有效的特定的激励方式。
井田制、封建制、郡县制等显然也是国家实现公共领域的主要治理方式。
作为国家而言,其目标包括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两个方面[21].但显然,禁止叛乱、征收公共赋税、公共建设和军事动员,都依赖于对居民的管理和监督能力,而后者又依赖于政府获得信息的能力。
许多现代文明社会是通过增加警察、官员的数量来完成监督和动员的,但在中国历史上,历代历朝的官僚都不多,这是许多学者都已经注意到的。
政府官员在汉朝、唐朝都维持在10多万名,但更令人惊讶的是,从宋朝以后,进一步锐减到3万人以下。
在明代后期也不会超过8万人。
如此数量之少的官僚,再考虑到古代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以及中国的庞大地域,政府是如何进行统治的?我们认为,以保甲和连坐为重要内容的连带责任,是小政府在有限的信息约束下控制大国家的有效手段。
管仲和商鞅所推行的连带责任,将居民、亲属之间的连带责任正式加以确立,依据地域划分管辖权、编户齐民制度、人口普查制度等国家管理制度逐步出现。
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大规模刑事连带,解决了小政府的信息收集,进而解决反叛的预防等统治问题。
连带责任的效果被延伸到其他领域,包括官员的举荐。
由于对被举荐者的真实情况难以了解,举荐人和政府之间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地位。
在举荐者和被举荐者之间,实行连带责任,就成了大多数朝代均实行的制度。
官员和军伍连坐、亲属之间的连坐和邻里连坐,毫无疑问都是基于制裁理论而推行的,信息分配的不对称、加大惩罚来改变违法者的效用、以及行为的特性决定了连带责任的边界。
基于激励目标和方式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古代中国的连带责任分为基于信息的连带责任、基于效用的连带责任和基于行为的连带责任。
三、基于信息的连带责任“信息是个人行为受到监督的基础”[23].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
进一步,如果制度规定具有信息优势的人群同时必须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这部分人群也就获得了监督他人的激励和名义(权利)[24].就整个社会而言,这种基于信息优势的连带责任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
保甲制度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为典型的基于信息的连带责任。
早期社会的技术特点决定了人口的流动远远弱于现代社会,整个社会被分割成若干个相对孤立的村庄。
尽管村庄之间信息流动很少,但村庄内,居民“比邻而居”,“朝夕相见”,信息的传递(采用了gossip的形式)速度较快,信息的共享程度很高,对价值观念的共识很高[25].这种情况下,信息的分布出现了明显的内部和外部的不对称,内部相互之间的沟通多,时间长,距离短,而外来者很难得到信息,这种情况在今天的农村仍然普遍存在。
公共权力的行使,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来实现。
如果要对聚居的村社居民加以激励,那么就需要获得村社居民行为的信息。
一种方式是现代模式,信息的获得依赖于独立的公共力量,那么势必需要一定比例的警察和官员;而传统中国则是采用了保甲制度。
政府获得信息的能力不足,而亲属和邻里之间的信息获得较为容易,因而通过保甲制度充分利用民间的信息资源,这是政府的一个理性选择。
事实上,保甲制度并不是简单地利用村民内部的信息优势,同时也有很强的设计性,其设计的目的是对收集信息的劳动进行分工,从而实现监督的专业化,如同现代企业内部的科层制度一样。